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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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则

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28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复议决定
决定的种类



维持决定 撤消决定 变更决定 履行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
责令重做的具体要求:被申请人不得
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 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被申请 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 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 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 为。
审查
审查期限(5日内)

期限内不审查的后果(20条)
审查什么(形式) 作出何种决定
决定受理(书面) :注意受理日期 告知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书面)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 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三)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四)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且被受理; (五)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已经受理; (六)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 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 无效; (七)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注意纳税争议的 救济时间 三、形式条件
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
注意:其撤消 复议申请的新 规定 38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 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 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 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 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
被申请人 代理人
第三人
共12种行为(规则第8条) 与旧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 1、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 2、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合同有效 3、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可一并申请审查的“规定” 规则第9条

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一、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之合法原则咱就说啊,这个合法原则可是超级重要的。

在税务行政复议里呢,那复议机关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

它得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也就是那些个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

比如说,税务机关征税的时候得有法律依据吧,不能瞎收税。

而且呢,复议机关自己的审理程序也得合法合规,就像它得按照规定的步骤来审查案件,不能跳过某些环节或者乱搞一气。

这就好比咱们打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得在合法这个大框架里面活动。

二、公正原则公正嘛,就是要不偏不倚。

在税务行政复议里,不管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个体户,不管是有钱的还是没钱的,都得平等对待。

复议机关不能因为某个企业纳税多就偏袒它,也不能因为某个小商户没什么钱就歧视它。

而且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得公正地判断哪些证据能用,哪些不能用。

不能只听税务机关的一面之词,也要给纳税人充分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这就像是在一场比赛里,裁判得公正执法,不能偏向任何一方选手。

三、公开原则这个公开原则啊,就是让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透明化。

比如说,复议的依据、复议的程序、还有复议的结果都得公开。

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征税,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自己不服提出复议,也能清楚地看到复议机关是怎么审查的。

不能搞暗箱操作,偷偷摸摸地就把结果定了。

这就好比是在一个玻璃房子里办事,大家都能看得到里面的情况。

四、及时原则税务行政复议得讲究效率呢。

不能拖拖拉拉的,纳税人提出复议了,复议机关得及时审查。

要是拖个一年半载的,那纳税人的权益可能就受到更大的损害了。

比如说,企业可能因为税务问题资金被冻结了,如果复议不及时,企业可能就运转不下去了。

而且及时处理也能让税务机关更快地纠正自己可能存在的错误行政行为,提高整个税务管理的效率。

五、便民原则便民这个原则可太贴心了。

税务行政复议不能给纳税人设置重重障碍。

比如说,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不能只让纳税人跑到很远的地方去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允许网上申请之类的。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纳税人可能会对税务机关的某些决定产生异议。

这时候,税务申诉与复议就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和要求究竟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税务申诉税务申诉,通常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一)申诉的情形纳税人可能因为以下情况提出申诉:1、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依据不准确,导致税款计算有误。

2、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程序有异议,例如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等。

3、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理,如罚款金额过高。

(二)申诉的途径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申诉:1、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

2、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设立的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申诉。

(三)申诉的处理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申诉理由成立,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如果申诉理由不成立,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二、税务复议税务复议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一)复议的范围纳税人对以下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流程1.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的概述- 简介: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决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 重要性:行政复议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责任主体:行政复议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做出的各类决定,包括税务处理决定、税收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 时间限制: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时限将不予受理。

3. 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受理- 申请材料:纳税人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决定书等。

- 受理程序: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4. 复议的审查与裁决- 审查程序: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材料和陈述申辩意见。

- 裁决结果: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5. 复议决定的执行与效力- 决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复议决定的要求执行,如果复议决定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新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及时履行。

- 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纳税人可以依法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补充证据:纳税人在复议申请后,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前提出补充,超过时限将不予受理。

-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申请法律援助。

7.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实例分析- 实例一:某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终上级税务机关改变原决定,减轻了罚款金额。

- 实例二:个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处理决定不服,提起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维持原决定,纳税人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8. 结论- 通过税务案件行政复议,纳税人可以获得更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

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

一、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一般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但是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还要考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复议程序和保障复议权利的行使。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

一、复议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下列税务行政行为: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报表核定、征收管理、税务处理等决定。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税务减免、退税等决定。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滞纳金、罚息等决定。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参加税务专项检查、行政复议等决定。

5.其他与税务行政管理有关的决定。

二、复议的主体及程序1.复议申请主体(1)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直接提出复议申请。

(2)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需要有权利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受理与审查: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案件调查:复议机关应当对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并可以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提出补充材料、听取陈述等。

(4)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送达与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纳税人和有关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三、复议的效力与上诉1.复议决定的效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复议决定。

2.上诉机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纳税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暂缓。

3.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纳税人还可以选择提交争议解决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调解、仲裁。

四、复议的费用和时限1.费用:复议申请不收费,但若申请人通过复议依法享受减免税款、退税等还需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要点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要点

议 管辖 另有规 定 的 . 其 规 定 。 从 另 外, 规则》 定 : 新《 规 申请 人 对地 税
机 关 作 出 的 征 税 行 政 行 为 不服
体 行 政 行 为作 出之 日起 计 算 : 载
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律 文 书 直
接送达的 . 自受 送 达 人 签 收 之 日


正 式 引 入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调解 制 度 。新《 则》 式 引入税 规 正
务 行政 复议 调 解制度 。 新《 规则 》 规定, 对下 列 四项行政 复议 事项 .
在行 政 复议 机 关作 出行政 复议 决
定 以 前 , 照 自愿 、 法 的 原 则 . 按 合
申请 人 和 被 申请 人 可 以达 成 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务机 关作 出具 体行 政 行 为 时未 告
复议 申请 的 ,经行 政 复议 机 构 同
请 人 和被 申请 人 的意 愿 。( ) 二 在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 循 客 观 、 正和 合 理原 则 。 三 遵 公
( )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四 不
人 合 法权 益 当事人 经调 解 达成
协 议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制 作
申请 人 和被 申请 人 达 成 和 解 的 .
应 当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提 交 书 面 和
解协 议 。但 经行政 复 议机 构 准许
和 解终止 行政 复议 的 . 申请人 不 得 以 同一事 实和理 由再 次 申请 行
政 复议 。对调 解 的行 政 复议 事项 应 当符合 下 列要 求 : 一 )尊 重 申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局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15-12-28【生效日期】2010-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局令第39号(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借这股东风,张伟将21号令再重新梳理一遍,任他条款千千万,我只取“能用的上的”一瓢饮!
问题1:税务稽查局1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之内缴纳,企业彷徨中,还在想着和税务局再交涉交涉,结果20号被强制执行。

企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啊?这可是个大事情,因为你懂得,如果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表明连诉讼权也一并丧失了啊!
回答:很不幸,这种情形您失去了复议权,按照现行征管法,连诉讼权也丧失了,即使您再冤枉,也无法启动救济程序啦!
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于纳税人未按照时限缴税,不具备复议资格。

您可能说,97年的文件太老了!来个新的,21号令第33条规定,企业只有按照规定税额、期限缴纳税款才有复议权,注意:这里有“期限”!
问题2: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局检查我,要求我补税100万元,我可委屈了,告你去,咱去行政复议,可是该到南京市局复议呢,还是到省局复议啊?我真的想到省局复议去,省局相对超脱些吧?
回答:哥们儿,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三个字:“不一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南京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这个案件还没有惊动南京市局的那帮大爷们,答案是到南京市局去复议,记住:找南京市局法规处!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经过南京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了,。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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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对象;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中止(七)行政复议终止三、证据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遵循下列几项原则:
1. 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 及时性原则。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决定书的日期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一审不服可复原则。

被采纳部分不得申请复议,只能就未被采纳的部分提出复议申请。

4. 实质审查原则。

税务机关应就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实质性重新审查。

5. 原决定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原决定执行应予停止,但应当缴纳已核定或预缴的款项。

6. 书面决定原则。

行政复议最后应当书面决定是否变更原决定。

7. 进一步诉讼原则。

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税务行政复议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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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2004年1月17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开支。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条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对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条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四)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六)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五)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六)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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