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回购流程
如何购买经济适用房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购买经济适用房第一步领取审核表第二步填表审批盖章第三步办理购房登记今年初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此后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电话,询问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的居民,该如何具体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手续。
日前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现依据此通知内容,对读者的询问予以解答。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应该到哪里领取?答:申请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
问:表格填写完后,交到哪里审批盖章?答: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下列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下: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问:有关单位核准审批需要多少时间?答: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
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一种房屋,价格相对较低,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
那么,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经济适用房购买的具体流程。
首先,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购房者必须是符合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的经济收入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
其次,购房者需要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政策,了解购房的资格条件、申请流程和购房方式等信息。
在确定自身符合购房条件后,就可以开始正式的购房流程了。
接下来,购房者需要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购房申请。
购房申请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提交申请后,需要耐心等待政府的审核和批准。
一旦购房申请通过,购房者就可以进入选房环节了。
在选房环节,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经济适用房。
在选房时,需要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朝向等因素,同时也要了解房屋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信息。
在确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后,购房者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
在付款完成后,购房者需要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
这包括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和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等。
购房者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
最后,购房者需要按时缴纳相关的税费和物业费等,确保自己的经济适用房能够正常使用。
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包括符合购房条件、提交购房申请、选房购房、办理产权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等环节。
购房者需要仔细了解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购房流程。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有所帮助。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新规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新规定从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预购人可不可以转让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方可上市按市场价出售,“5年”如何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和买受人如何补交地价款?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可不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具体问题成了买房人关注的焦点。
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8大管理细则。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二、颁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四、经济适用房定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五、*作用: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六、保障方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八、相关条款释义: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特殊家庭定义: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配售户型规定: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九、受助对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附表1: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家庭人口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及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十、申购、选房、出售程序: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申请相关规定: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部门、公/私营机构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配售: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产权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出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批准后实施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经济适用房从拥有有限产权转换到商品房产权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十一、撤销规定: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发文名称发文机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京建住〔〕号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北京市*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7号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住〔〕号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京建住〔〕号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发文字号发文日期执行日期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某市政府在2008年推出了一项经济适用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购房机会。
其中一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因为家庭
收入增加,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条件,但他又无法承担市场价
的房价,因此希望政府能够回购他的经济适用房。
政府在考虑到该居民的实际情况后,同意回购他的经济适用房。
具体
的回购流程如下:
1.政府与居民协商确定回购价格。
政府根据当地房价和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折旧率,计算出该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值,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经过双方协商,政府同意以市场价值的80%回购该经济适用房。
2.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政府支付回购款项后,居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政府。
3.政府重新分配经济适用房。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将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
通过这样的回购流程,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房资源,同时也能够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这种经济适用房回购的政策,不仅能够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也能够促进城市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经济适用房定义:4.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5.1.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8.1.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
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07-09-29 来源:首都之窗12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北京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以2022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旧政策区别对待。
具体规则如下:
- 未满5年:
- 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 不能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 满5年:
- “新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 “老房”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规则可能会根据政策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进行交易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
北京政策一、经济适用房1、购买经济适用房标准:北京户籍满3年,年满18周岁,作为单身家庭申请的,需年满30周岁;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标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2、经济适用房转让条件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二、限价房1、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3(一)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北京申请政策性住房需要哪些条件与流程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申请政策性住房需要哪些条件与流程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政策性住房一直是很多在京奋斗者关心的问题,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北京市政策性住房主要有五种,其中属于购买的三种有:(1)经济适用房;(2)限价商品房;(3)自住型商品房;其中前两种要求有北京市户口,第三种非京籍也可申请。
属于租赁的政策性住房有两种:(1)公共租赁住房;(2)廉租房;其中前者不要求北京户口。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早些年北京市解决困难市民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
经济适用房从今年起已经开始推出历史舞台,经适房轮候家庭将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申请流程供应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申请标准:1.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2.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3.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4.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5.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
所需材料:1.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证明;2.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3.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4.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5.引进的专业人才须持有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优先购买人群: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流程
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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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回购实施方案范本
房子回购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
房子回购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已售出的房屋重新购回的一种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需要回购房屋,例如出售后需要重新居住、出售后需要进行再开发等情况。
为了规范房子回购的实施,制定了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房子回购的情况,适用于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和购房者。
三、实施步骤。
1. 协商沟通。
房屋所有权人和购房者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明确双方的回购意愿和条件。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应当包括回购价格、回购时间、房屋交割方式等。
2. 签订协议。
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立即签订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回购房屋的具体信息、回购价格、回购时间、房屋交割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 履行协议。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时支付回购款项,购房者应当按时交割房屋。
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注意事项。
1. 在协商沟通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尊重对方的意见,尽量避免产生纠纷和矛盾。
2. 回购协议中的条款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双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前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行为。
如有任何变动或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五、结束语。
房子回购是一项涉及双方利益的重要行为,双方应当慎重对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共同维护好双方的权益。
希望本方案能够为房子回购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使双方能够顺利、和谐地完成回购行为。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
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1990年1月1日)为了增强房屋交易工作的透明度,统一政策,统一口径,便利全民、集体、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杜绝买卖纠纷,防止匿价逃避税费,特制定房屋交易工作程序:一、接待交易双方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区(县)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场处、交易所)申办房屋交易,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主动热情地作好接待工作,做到一听、二问、三看。
一听:即认真听取交易双方介绍房屋交易全部过程,必要时得作好记录,以备查考。
二问:即仔细询问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地产座落、建筑结构、协议价格、买卖原因、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及沿革等。
三看:即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草契、协议)、户口簿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证明证件。
二、登记通过接待,了解房屋交易过程后,凡符合交易政策,即予登记。
卖方凭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据实填写《申请出卖房屋登记表》;买方凭户口簿、单位介绍信或街道证明,据实填写《申请购买房屋登记表》;单位买卖房屋,凭上级批准文件,分别填写《申请出卖房屋登记表》、《申请购买房屋登记表》。
交易双方登记后,房管局或交易所根据规定向买卖各方收取登记费2元。
三、调查房屋买卖登记后,市场处或交易所根据登记内容认真地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调查。
(一)内部审查:根据本局房屋档案和产权产籍卡片,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产权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是否与产权档案相符;2.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四至、界址是否清楚;3.产权归属、产权来源是否清楚;4.落实房屋政策中有无遗留问题,是否属于应折抵收购房屋;5.有无抵押、典当、被查封等情况;6.是否冻结转移或非本人不得转移的房屋。
(二)外部调查:经办人到有关部门或深入现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房屋产权是否有共有人或承租户;2.房屋共有人或承租户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3.是否属于征用拆迁冻结的房屋;4.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5.交易双方所报成交价是否真实;6.有无界址纠纷或其他纠纷。
2003年北京经适房办理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符合条件的资格才能办理经适房。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北京市户籍居民,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人口规模在3人以上。
此外,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也有一定要求,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办理经适房的流程如下:第一步:住房保障申请第二步:资格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等。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被列入经适房候选人库中。
第三步:摇号选房经适房的分配一般采用摇号确定,即通过公开的摇号活动来决定申请人可以选择的房源。
在摇号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按照经适房分配计划将候选人进行分组,并根据对已购房人员的补充政策进行划分。
摇号结果公示后,申请人按照摇号结果顺序选择心仪的房源。
第四步: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选择好心仪的经适房后,需要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将详细规定了购房人和房屋管理单位之间的各项权益、义务。
第五步: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购房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贷款手续,如在购房选择的房源位于市区,可以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如果位于郊区,还可以申请农村集体经济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购房者还需要与房屋管理单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的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
最后,购房者还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和管理费用,如购房税费、物业管理费等。
总结起来,2003年北京经适房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摇号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等环节。
每一步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办理经适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济适用房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
经济适⽤房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经济适⽤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该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存款利息回购;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什么时候可以卖?获满5年,可上市转让经济适⽤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家庭应当按照购房时经济适⽤住房的约定,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政府在经济适⽤住房中的⼟地等优惠费⽤占经济适⽤住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之和的⼀定⽐例,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同意,并征询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
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如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可向他⼈转让。
经济适⽤住房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住房。
⼆、经济适⽤房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获房产证不满5年,可回购经济适⽤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该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存款利息回购;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在分析了上述内容之后,我们清楚的知道⼀般在经济适⽤房获得房产证之后尚不⾜5年的,这样的情况下允许进⾏回购。
但要是公民将⾃⼰购买的经济适⽤房转让给了他⼈的话,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之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住房。
这点还请⼤家注意,最好不要轻易的将经济适⽤房进⾏转让。
2003年北京经适房办理流程
2003年北京经适房办理流程2003年北京经适房办理流程1. 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符合北京市经适房政策规定的条件。
•居住在北京市的户籍居民。
•家庭人口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家庭收入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2. 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正确填写个人资料和家庭情况。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
3. 审核与筛选•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筛选,如家庭人口数量、家庭收入等。
4. 公示与反馈•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在规定的公示媒体上。
•公示期间进行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反馈。
5. 确认购房资格•经过公示期结束后,经适房办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汇总,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经适房办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6. 抽签选房•经过确认购房资格后,参与抽签选房。
•根据申请人购房时的地理位置需求、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进行房源匹配。
•通过抽签形式确定购房顺序。
7. 购房签约•被抽中的申请人按照购房顺序到指定地点签订购房合同。
•签约时需缴纳规定的首付款。
8. 办理贷款手续•在购房签约后,申请人需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根据政策规定,购房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有所限制。
9. 缴纳购房款•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购房款。
10. 办理入住手续•缴纳购房款后,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
•包括办理房产证、产权证书以及相关的水、电、燃气等设施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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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回购流程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回购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以补偿方式购回经济适用房的行为。
经济适用房回购可以解决部分居民因购房需求而面临困境的问题,同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下面是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回购的流程及相关细则:
一、回购单位的选择
回购单位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其主要职责是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评估,并确定回购价格。
二、申请审批
1. 条件审查:居民需符合回购政策规定的一定条件,如购房时间、社保缴纳情况等。
2. 申请材料准备:包括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
3. 提交申请:提交完成材料至指定单位,等待审批结果。
三、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的确定是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来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原购房款项为标准:回购价格的计算主要以业主原购房款为基础。
2. 根据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房屋的补贴政策对房屋的回购价值也有一
定的影响。
3. 以市场情况为参考:回购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情况的影响,常常需要
进行市场评估。
四、回购合同签订
回购合同是回购程序的最后一步。
合同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回购价格:合同中明确回购价格的数额和方式。
2. 交付日期:约定回购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3. 其他条款:包括解决纠纷、遵守法律法规等。
以上是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回购的流程及相关细则。
在操作过程中,需
要业主按照规定,提供准确、全面的材料,遵守所有相应的规定,方
可顺利完成回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