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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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法庭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和范围。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展开讨论。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概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依法行使管辖权是确保行政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二是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即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地域划分、级别划分、专属划分和特殊划分。

1. 地域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进行划分。

依照属地原则,行政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专属管辖原则,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和对法律规定的解释等因素,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公诉的行政案件。

4. 特殊划分:根据特定行政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能会由特定的法院行使。

比如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由具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权的法院管辖。

三、行政行为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受案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1. 一审管辖权: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一审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在很多的行政诉讼中,我们知道法院是具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并不是任何法院都能进行受理,需要在案件范围内的法院才能进行受理相应的行政诉讼案件。

那么,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我们要知道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才能更好的进行相应的行政诉讼。

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专业。

行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公民要提起⾏政诉讼,应按照⼈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权⼒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
1.⾼级⼈民法院、最⾼⼈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般⾏政案件要到基层⼈民法院起诉。

根据《⾏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引言在诉讼程序中,管辖权是法院决定是否有权审理具体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二、管辖权的定义与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决定案件适用的法院辖区和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它的存在旨在确保合适的法院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三、普通民事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在普通民事起诉案件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物质管辖权物质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物的性质、金额等因素划定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依法选择满足一定条件的法院进行起诉。

2.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的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选择起诉地法院,同时也可以由法院按照地域管辖规定进行判定。

3.人民法院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涉及海事争议的案件,就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机关不作为等特定案件也有相应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地域管辖权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同普通民事案件类似,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原则上由原告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2.行政诉讼特定管辖权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裁决等有关的案件,由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案件,可以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五、刑事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亦有所不同。

1.地域管辖权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权以犯罪行为实施地为基础。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2.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例如,军事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案件。

此外,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行政法 (17)

行政法 (17)
C.港商朱某对南京海关以涉嫌走私为由扣押其船 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D.钱某对深圳市政府驳回其申请承包矿藏资源许 可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答案
AD。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B项是对国务院部门国家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项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五类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四)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①国务院各部门这一概念的范围,包括“归口局”
答案
AB。
B选项涉及行政诉讼的管辖。从级别管辖上看,李 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 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 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 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 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 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B。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
题。 本题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
讼,应当由争议土地所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 因本案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 属于甲村所有,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 土地属于乙村所有,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被告为省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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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考题每年在11-12题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解释》”)也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以上两个规范是重点学习的内容。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1. 诉权(《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提示】新《行政诉讼法》为便于当事人起诉的受理,将原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统一改为“行政行为”。

2.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第10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总结】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但是,二者相比又有非常大的不同,区别如下: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处理机关 法院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行政监督受案范围 排除一定范围的行政行为 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审查标准 原则上限于合法性 合法与适当审查方式 两审终审 一次复议法律效力 二审终审 一般可起诉是否收费 法院收取诉讼费 不收费二者关系 部分行政行为需要先复议。

复议、诉讼同一时间段内二选一。

【总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

二者相比主要异同点如下: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性质 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是否调解 不适用调解原则 适用调解原则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相同点 合议制度、起诉条件、审查程序等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受案范围(1)一般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①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③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2)行政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3)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管辖4)行政协议案件的约定管辖5)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甲公司违法的行为,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1万元,公司不服,而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把没收违法所得改成15000元,其他两项处罚决定不变。

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B.可以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中院起诉C.如果甲公司逾期未交罚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加处罚款,但要将标准告知甲公司D.决定行政处罚的数额时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答案及解析【答案】C【考点】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是3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和罚款1万元,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只改变了没收,而维持了另外两个行为,原告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故A选项错误。

关于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从级别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视为复议维持,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依法应当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基层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法既可以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摘要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现实实践中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却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司法的地方化,地方政府、人大、党委对行政审判的不适当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行政诉讼管辖机制行政法院改革作者简介:王娟,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8-02一、行政诉讼管辖机制概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有关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的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内容在《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共11个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具体划分了各法院之间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一)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管辖没有专门的管辖制度,其只在普遍人民法院之间存在。

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划分上下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权限分工制度。

第二,这里的法院要做广泛的理解,它不仅有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它是除去第二审及再审的方面,只是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的方面。

第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它主要是指便于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二,方便人民法院有效、正确、公正的行驶审判原则。

所谓便于人民法院有效、正确、公正的行驶审判原则可以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重要的意义的一个原则。

第三,人民法院适当负担的原则。

其事指不可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相对于太繁重,应当考虑各级人民法院的合理分工。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的现状及成因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未完全独立,法院体制的设置和法官的管辖制度还是摆脱不了行政化的干预。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和管辖权的概念、种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特点行政诉讼的主体、客体和目的有其独特的特点:(1)主体不对等。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特权性。

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弱势。

(2)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专门性和实施性等特征,这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其独特性。

(3)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尊严。

二、管辖权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管辖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和限度。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是指对与行政行为产生争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由人民法院决定哪个法院具有审理该案的权力。

2.种类(1)绝对管辖权绝对管辖权是指法定管辖权,主管法院不能予以改变。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的基本管辖法院是决定管辖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受当事人协商、自愿放弃和选择等地域法院法律行为的影响。

(2)相对管辖权相对管辖权是指除了基于绝对管辖权外,法院以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的权利关系为由,决定审理案件争议的机关管辖权。

三、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的解决包括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和管辖权移送程序的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分为基础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

1.基础管辖权基础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定地域范围(包括案件类型)内的行政案件行使审判职权的权力。

对于行政案件基础管辖权,一般是按照被诉行政行为所在地为管辖原则,案件交由该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有关我国缔结或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 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这里所谓的“改变” 则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 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 定性。
(3)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 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无论是否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 最终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就应该适 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是案件的 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 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等。
(4)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及港、澳、台 的行政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达到 “重大”程度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的 “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 的管辖。
一般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 定。这种管辖适用于行政案件经过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行政法第18条解读

行政法第18条解读

郑州大学行政法实务论文院系: 法学院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学号:************2015年 12月 1 日目录一第18条的内容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经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新旧法条对比....................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复议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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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践探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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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途径............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解读一第18条的内容概述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在我看来,第18条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特殊地域管辖中的经复议案件的管辖原则和跨行政区域管辖。

由于复议案件法院的确定以及跨行政区域管辖是今年新规定的内容,所以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主要阐述经过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跨行政区域管辖。

二经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一)新旧法条对比旧法第 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法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法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法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三⼤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可以通过对⽐记忆很快地掌握。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1.重⼤涉外案件(标的⼤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3.最⾼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或诉讼单位属省、⾃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政⾏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涉外⾏政,涉港澳台,其他)。

(⼆)地区管辖刑事诉讼:1.犯罪地(即犯罪⾏为发⽣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被继承⼈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政诉讼:1.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民事诉讼:能⾏政诉讼:能。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管辖权规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管辖权规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管辖权规定在行政法中,行政诉讼程序与管辖权规定是保障公民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程序旨在解决行政机关与个人或法人机构之间的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则涉及到行政法院的权限及其对不同案件的审理范围。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法中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一套规范统一行政机关与个人或法人机构之间纠纷解决的法定程序。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涉及到以下几个环节:1. 起诉与受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应当依法受理,发出受案通知书。

2. 判决与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主要由行政法院进行。

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定或判决。

一旦判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行政行为。

3. 上诉与再审:当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寻求再审。

上级行政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决定。

再审程序则是对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指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原则:1.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主要属于行政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审理程序的不同,分为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和行政诉讼再审。

2. 行政法院的地域管辖权原则上根据被诉行政机关的所在地来确定。

行政法院根据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当事人属地,决定案件由哪个行政法院管辖。

3. 对于某些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例如跨行政区域性质的案件、重大行政行为审查案件等,可以由最高行政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规则之缺陷及其完善

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规则之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 李慧玲
作者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6
出版物刊名: 创新
页码: 107-110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管辖选择权;行政诉讼
摘要: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也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修改是行政诉讼的进步,却仍然无力触及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忽视行政诉讼作为私权对公权的对抗特殊性,不利于原告诉权保护,加剧了司法地方化。

为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原、被告同一辖区可择地而诉,确保正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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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⑷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

“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
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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