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思考

管辖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关于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的法律制度。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的咨询题。法院的审判权和管辖权,既有联系又有区不。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审判权也就不可能有管辖权;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但属于法院受案范畴的行政争议,并不是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3章共11个条文的规定确实是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内容。关于人民法院来讲,它具体明确了各法院之间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规定哪一个案件应当由哪一个法院受理与审判,不同法院彼此间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如何分工。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它确实是要解决向哪一个法院起诉的咨询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的确定正确与否往往与能否做到案件的公平审判及裁判结果的顺利执行等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人形象地讲:“选准了管辖法院,等于官司赢了一半”,因而人们关于完善管辖的法律规定及提升司法实践水平的要求日益增强。在诉讼法上,违反管辖的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视为是严峻违反程序法。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特点

1、它是划分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行政诉讼管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的划分,而不包括整个国家机关体系在解决行政争议咨询题上的职能权限划分。另外,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除一般人民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按照有关司法讲明,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概由一般人民法院管辖。

2、它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包括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确实是讲,管辖所要解决既有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咨询题,也有同级而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咨询题。是从“横”、“纵”两个方面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本文要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纵”向权限划分咨询题。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咨询题。尽管我们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并有审判监督程序,但不管从理论依旧从实践而言,二审和再审程序都不必要建立独立的管辖制度。因为第二审的管辖只是一审管辖依法在审判程序上的连续与延伸,而审判监督是对包括管辖违法在内的审判错误的纠正。因此我们会发觉,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内容规定,本身并不包含第二审程序的事宜。在执行程序上也有一个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的咨询题,理论上称之为执行管辖。然而,执行管辖的标准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因而行政诉讼管辖所要解决的核心咨询题正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管辖的概念,有必要将其与审判权、主管、主审等概念作一分析比较。行政审判权是法律给予法院的审理与裁判行政案件的权力。它的要紧特点确实是最终解决争议的权益义务关系,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内容。管辖权是审判权实现形式的一种,审判权又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畴。主管所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咨询题,而管辖所要解决的是那些人民法院差不多获得主管权力的行政纠纷在法院系统内如何确定案件审理的权限分工。换言之,一个行政争议第一要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畴,也确实是受案范畴,然后才能确定该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主审是指在法院内部应当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而管辖指的是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因此能够讲,管辖的确定是前提,主审只是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的一种内部分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此外,在许多地点法院还设置了诸如土地法庭、税务法庭等审理特定种类案件的专门法庭,它们也负责审理相应种类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确实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的法律制度中的差不多思想与要紧考虑因素。它是立法关于管辖的精神所在,也体现了立法者制订行政诉讼管辖规定时的差不多意图。它由管辖的众多条文规

定,同样也应当成为行政诉讼制度实践中指导管辖运用的原则,专门是在有关条文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的情形下或者发生不一致与冲突的时候。

1、便于当事人诉讼。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等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其参加诉讼活动。那个地点面,既有空间因素,也有时刻考虑;既有经济因素,也有行为因素;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因素等。

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平、有效行使审判权。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个专门意义的原则。我们明白,行政诉讼从审判权角度看,确实是一个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法院是审判权的执掌者,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专门重要的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诉讼管辖的基础与前提,也是我们确定管辖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便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包括正确地查证、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运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一规定就包含了就地、就近,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专利权、海关行政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由整体素养、水平与条件更好更高的中级法院管辖有利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人民法院负担适当。包括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工作量上的合理分配;具体是指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时要考虑到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分工,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于繁重。

三、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存在的咨询题及根源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行政诉讼体系建设取得了专门大的成绩。但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原则,使得法院行政案件依法审判遇到诸多障碍,阻碍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公平,造成行政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阻碍了行政案件的公平审理和裁判。在所谓的“民告官”案件中,由于没有重新考量“官强民弱”的现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没有依法得到爱护。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公平行使审判权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如果考虑便于法院公平审判,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的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