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目录1.总则 (1)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1)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 (1)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2)3.容貌标准 (2)3.1 基本要求 (2)3.2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 (4)3.3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7)4.技术标准 (11)4.1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要求 (11)4.2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要求 (13)4.3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要求 (14)4.4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14)4.5 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检测要求 (16)4.6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17)5.管理规程 (17)6.术语解释 (18)1.总则1.1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实现“双创”目标,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以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内容均针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参照《海口市户外招牌设施细则及工作规程(试行)》中除“一店一招”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1.3 本导则结合“双创”工作制定,适用于“双创”工作期间。
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本导则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户外广告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其面积S≥10㎡或单边边长a≥4m。
户外广告屏,是指在建(构)筑物及独立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2.2.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告白的监督治理,爱护市容市貌整洁美不雅,促进户外告白业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告白法》、《告白治理条例》及《户外告白挂号治理规定》等司法律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告白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均有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告白包含:(一)应用建筑物、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告白;(二)应用交通对象(包含各类水上漂浮物和空中翱翔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告白;(三)以其他情势在户外设置、吊挂、张贴的告白。
第四条设置、宣布户外告白,必须遵守国度司法、律例的规定,相符美化都市的要求,不得阻碍都市景不雅、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稳。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是本市户外告白的挂号和监督治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告白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实施监督治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筹划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协助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做好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宣布标准第六条告白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相符《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告白法》的规定,不得欺诈和误导花费者。
第七条告白中应用的说话、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相符国度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度机关和文物爱护单位四周的建筑操纵地带以及区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告白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告白。
第九条户外告白的安装设置必须相符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德律风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告白的用电举措措施,必须相符供电部分有关规定;(四)告白的安装应稳固安稳,破旧、陈腐、脱色的应及时修理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五)依照美化市容的须要必须设备告白霓虹灯的,应当按照当局有关部分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赞成设置的户外路牌告白、条幅告白、大年夜型灯箱告白和墙壁绘制告白,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告白挂号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宣布日期。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7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容貌管理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和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更新改造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保持本地风貌,体现海口特色。
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彩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附件2牌匾标识负面清单-Haikou
海⼝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附件2牌匾标识负⾯清单-Haikou 海⼝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附件2:牌匾标识负⾯清单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录contents⼀.定义与分类 (2)1.1 牌匾标识的定义 (2)1.2 牌匾标识的分类 (2)⼆.牌匾标识设置 (3)2.1 牌匾标识禁设情形 (3)2.2 牌匾标识设置负⾯清单 (4)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楼宇名称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海⼝市户外⼴告设置规划》执⾏。
1.2牌匾标识的分类牌匾标识是指对外营业的建筑业主及商户在其经营地、办公地的⽤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楼宇名称、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灯箱、⽂字符号等设施。
1.1 牌匾标识的定义⼀定义与分类牌匾标识楼宇名称单位名称墙⾯式落地式围墙式连通式双层式垂直式整包式落地式品牌墙牌匾标识的分类2.1 牌匾标识禁设情形根据《海⼝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下列场所或情形禁⽌设置牌匾标识:1、在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柱的;2、在本单位⾃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的;3、利⽤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4、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长、园林景观的地⽅;5、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的;6、在楼梯扶⼿和护栏上设置的;7、利⽤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具及⾏⼈通⾏的;8、妨碍他⼈⽣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活、影响他⼈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的;9、使⽤LED及三⾯翻等动态材质的、利⽤有采光功能的玻璃幕墙设置的、⼤⾯积使⽤⾼光合⾦材料的。
牌匾标识禁⽌设置位置1、禁⽌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凌空(含屋顶⽔箱、其他构筑物等)部分设置牌匾标识。
2.2 牌匾标识设置负⾯清单2、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的则禁⽌设置牌匾标识。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日期:1998-10-25执行日期:1998-10-25生效日期:1900-1-1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电子显示牌(屏)、灯箱、霓虹灯及投射灯、装饰灯等,应做到外形美观、整洁、牢固、与街景协调一致,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并按时显亮(开启时间与路灯同步,不得在夜间12时前关闭)。
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标准第一篇: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标准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标准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目录1.总则..........................................1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1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2 4.管理规程.....................................10 5.术语解释. (10)1.总则1.1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规范本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与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维护和治理等行为。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2.1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临街单位和店铺设置的用于表明本单位(经营店铺)名称的设施。
招牌内容可包括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电话,其中本单位名称应占招牌面积70%以上,其它内容所占面积不宜超过招牌面积30%。
招牌内容超出上述内容,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视为户外广告。
2.2 本标准所称户外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建筑物楼顶、裙楼顶,且与外墙平行的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
落地式的户外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3.1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海口市有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规定,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和其它公共安全。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9•【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实体围墙或者高围墙外,一般应当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建。
第九条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4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户外墙体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墙体广告的设置、制作、发布和拆除,提高城市形象,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墙体广告的设置、制作、发布和拆除管理。
第三条户外墙体广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布局,美观大方;(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安全可靠,便于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户外墙体广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审批、登记、验收、拆除等工作;(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墙体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户外墙体广告管理工作:(一)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规划、布局;(二)公安部门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安全管理;(三)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内容审查;(四)环保部门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环保监管。
第三章设置与制作第六条户外墙体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环境;(二)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三)不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设施的使用;(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墙体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广告内容审查证明;(三)广告载体权属证明;(四)广告设计效果图;(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第九条户外墙体广告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二)广告形式美观、大方;(三)广告材料环保、耐用;(四)广告设置安全、稳固。
第四章发布与拆除第十条户外墙体广告发布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十一条户外墙体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批准期限,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布施行,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当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路段,以及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类型,并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色彩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尺寸、材质、色彩等设计方案;4、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5、安全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或者违法的内容。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设置物、专业洗车场、公共停车场、景观照明、道路、便民疏导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的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设置物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各种类型户外广告,单位指示牌,电子显示牌(屏),书报亭、保安亭、收费亭,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画廊等,以及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户外设置物。
大型户外广告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予以认定。
本规定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洗车场,是指提供车身清洁美容经营性服务的洗车店、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便民疏导点,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空旷地等划设的对分散的个体流动摊贩等进行引导经营、规范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容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容貌管理所需经费。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容貌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容貌管理的日常监督及执法工作。
规划、住建、工商、交通、公安、环保、民政、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改、住建、公安、水务、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户外设置物、便民疏导点、专业洗车场、临时停车场、景观照明、公共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的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2012年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
告(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7
•【字号】海府[2012]27号
•【施行日期】1995.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7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2]2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修正)
为维护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优化、美化城市环境,迎接全国卫生大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特对我市烟草广告的设置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各类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中小学校;市区内主要街道、绿化带两旁、人行天桥、交通护栏及车体;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区控制地带及其他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和区域。
二、在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以外,需要设置烟草广告的,须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烟草广告,必须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广告内容不得出现吸烟和香烟包装的形象,不得使用鼓励、诱导吸烟或赞美烟质的语言及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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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
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应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后,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文件:
(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属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的限高建筑物顶部或利用氢气充气物、漂浮物和飞行物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设置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或永久性、半永久性构筑
物广告的。
第十六条发布下列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九)属政治性户外广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证明、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方准发布。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核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承办,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注销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