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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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源税

考情介绍

次重点章,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各类题型均可能涉及,可以和增值税结合命题。

知识点:征收范围

一、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成品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及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不包括:食用盐

8.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提示1】境内天然初级资源

【提示2】开采和生产单一环节计税

【提示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提示4】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用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知识点:税率

一、基本规定

从价为主,从量为辅

粘土、砂石、水资源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二、水资源税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情形

1.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2.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4.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5.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三、水资源税从低制定税额标准情形

1.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提示】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2.对企业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知识点: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课税数量的确定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和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2.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税。

3.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纳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纳税。

【提示】原矿精矿销售额或量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

4.视同销售计税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5.销售额的扣减(以煤炭为例)

(1)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2)以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销售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三、应税煤炭销售额

1.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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