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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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法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价征收”。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资源税的征收,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地区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及计税方法

资源税(resource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计量单位标准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对资源征税时,往往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不仅计算简单,而且便于管理。

二、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单位和其他单位。

三、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一)税目、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税额为2~l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0.8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

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氟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岭石土、耐火黏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l0~60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l0元/吨。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二节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应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7-1】华北某油田8月份开采原油55万吨,销售原油20万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00 000吨×8元/吨

=1 600 000(元)

(二)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7-2】某华北油田10月份开采原油8 000吨,当月销售7 000吨,职工食堂和浴室消耗10吨。请计算该油田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单位税额18元/吨)应纳税额=7 000×18+10×18

=126 000+180

=126 180(元)

(三)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应以最终生产出的固体盐的课税数量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7-3】某南方盐场11月份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1 600吨,并在当月售出;以外购液体盐820吨加工固体盐550吨,并在当月售出。请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固体盐单位税额10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2元/吨)

应纳税额=1 600×10+(550×10-820×2)

=16 000+3 860

=19 860(元)

(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纳税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应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开采原煤用于连续生产的

纳税人开采原煤连续生产,而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据以计税。

(六)金属和非金属矿原矿生产精矿的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将原矿用于生产精矿的,纳税人因无法准确掌握移送原矿数量的,可利用选矿比将精矿折算成原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例7-4】某铜矿本月将开采的铜矿加工成铜精矿,入选后的精矿数量为500吨,选矿比为1:32,铜矿单位税额为每吨1.4元,请计算该铜矿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500×32×1.4

=22 400(元)

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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