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PPT第1章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1
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2020/12/28
直接调整
• 国际统一实体法 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2020/12/28
【案例C】
• 美国国内民商法:投邮主义 • 中国国内民商法:到达主义
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 讼与仲
2020/12/28
2020/12/28
学习国际私法的难点
• 我国国际私法法律传统的缺乏 • 国际私法需要一定的法学基础 • 国际私法的内容抽象
2020/12/28
如何学好国际私法
• 掌握国际私法的总体框架结构 • 加深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基本概念
及基本制度的理解 • 理论联系实际
2020/12/28
课程概况 总论 —— 概念、渊源、历史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2020/12/28
涉外民事关系
• 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 系,
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2020/12/28
要素
•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 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 在外国
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
间接调整
• 指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来指定不同性质的 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 照它
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2020/12/28
• “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 事人双
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 以适用
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国际私法第⼀章概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P1、P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特点,国际性,⼴泛性和冲突性。
2、法律冲突产⽣的原因及解决P7国际私法所称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或法律选择上的⽭盾。
产⽣法律冲突的原因是:1、国家之间进⾏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从⽽产⽣⼤量的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2、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致;3、受案法院所属国在⼀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
具体来说,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包括两种:⼀是间接调整⽅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的权利义务,⽽不直接规定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直接调整的⽅法。
通过统⼀实体法调整的⽅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权利义务,从⽽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3、国际私法的调整⽅法P9国际私法的调整⽅法有两种,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间接调整。
间接调整就是通过⼀种特殊的法律,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规范”或“冲突规则”,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的权利义务。
⼆、直接调整。
直接调整就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的权利义务,从⽽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
4、国际私法的渊源P13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式或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只要包括以下⼏类:国内⽴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判例、国际私法的⼀般原则。
第⼆章国际私法历史发展1、各种学说的创始⼈P32⼀、意⼤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物巴托鲁斯。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物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
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1.名称:(1)问题一: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law)对应];(3)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借用于万民法;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所提倡,与国内法(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law)对应;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2.定义: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1)问题二:什么是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国际社会有哪些成员?(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enforce rules);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结盟(allies),以及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4)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实体(如个人、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5)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问题三:国际法是法吗?(2)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
PIL_(1)
(二)直接调整方法
1.含义: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 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规范”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方法。相应的实体规范被称为“国内专 用实体法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 规范”,后者所起的作用大于前者。
直接调整方法也叫做实体法的调整方法。
(三)两种调整方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草案) /huiyi/cwh/1116/201008/28/content_1593162.htm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专题 /huiyi/lfzt/swmsgxflsyf/ node_14074.htm
问题:1.这是什么性质的案件? 2.有哪些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争议解决方式? 3.如果用诉讼方式解决,会涉及到哪些问题?
国际私法框架(争议解决角度)
国 际 民 商 事 争 议 诉讼 外 争议 解决 方式 国际 民事 诉讼 特 殊 程 序 问 题 实 体 法 的 适 用 送 达 取 证
合同 侵权 物权 能力 婚姻 继承 海事 票据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案一
李伯康1938年在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没有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利亚州洛杉矶 。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 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 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 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 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 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 上述房产。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第1、2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
思 考 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 法渊源。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 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 的依据。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 间国际组织。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 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 惯”。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 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Franz Kahn)
主讲教师:郝举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国际私法主要是以直接和间接法律规范相结合, 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调整涉外民商事象 2.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 3.调整的方法 4.国际私法的体系
规范观点分类小国际私法1小国际私法2中国际私法大国际私法1大国际私法1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早在1756年的巴戈利亚法典中就有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议 的一个法学学科
(二)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 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由于不同学者对国际 私法的性质、范围、调整方法等问题的认识不同。
国际私法示范法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协调各国之间的私法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和互信。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合同、侵权、财产等私法关系。
第三条:各国应当互相尊重和认可彼此的司法主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跨国私法争议。
第二章: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第四条:跨国私法争议的管辖权由争议地法院认定,争议当事人可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第五条:争议地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时,应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争议双方的合意、争议与争议地的联系等。
第六条:适用法律应当根据国际公序法原则和争议与哪个法律体系的关联程度决定。
第三章:合同第七条:跨国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八条:当合同条款涉及国际私法问题时,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解释和适用。
第九条:在争议解决时,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选择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合同约定的仲裁或国际仲裁进行解决。
第四章:侵权第十条:跨国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受害人或受害物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受害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受害人所在国法院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跨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第十三条: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以该物所在地法律为准,移动财产适用法律以合同当事人协商为准。
第十四条:当财产发生受损、丧失等情况时,受损、丧失国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争议双方应当尽力通过和解、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国际司法协助第十八条:各国应当加强司法协助,包括证据交换、传票等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九条:司法协助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法施行前已发生的跨国私法争议,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章国际私法框架第⼀编总论第⼆编冲突法第三编统⼀实体法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第⼀编总论第⼀章国际私法概论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其产⽣的原因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式⼀、涉外民事关系(⼀)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
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有⼀个或⼀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特点1、涉外性:(与民法相⽐)“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间关系,⽽⾮国家间的主权问题3、是⼴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教学目的
• 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科的主干课程之一,也 是比较难以讲解和学生比较难以掌握的一门重要 的法学课程。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会越来越多,随 之而伴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所以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和
•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 ”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 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 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 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 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 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 在效力上的抵触。
• 立法管辖权的冲突 • 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2021/7/10
法律冲突的种类:(广义)
• 1)国际法律冲突(狭义) • 2)区际法律冲突 • 3)人际法律冲突 • 4)时际法律冲突
2021/7/10
外国
• 指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 外国国家,也指一国内部的不同法域
• 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还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 我国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 2021/7/10 3、此民事关系多具有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 法域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
• 局限性
(二)实体法调整(优先适用):直接调整, 规范 局限性 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021/7/10
2021/7/10
2021/7/10
国际私法(第五版)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作者介绍
这是《国际私法(第五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范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ppt
《法国民法典》
(1)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治 安法律,强调有关治安法律是绝对的属地 法,凡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内国 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对它们强制施行 (2)“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律, (3)“有关个人身份及享有权利的能力的 法律,适用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与国 外时亦同。”
(4)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该更具”场所 支配行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 于合同的效力得视情况分别选择准据法, 当事人可预期的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关于合同因法律而发生的效力则受合同履 行地法支配。 (5)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即内容适用立遗 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 (6)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7)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等等
国际礼让原则
胡伯三原则表面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 即国内是出于礼让和自身的利益考虑而承 认外国法的效力 即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 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胡伯的另一贡献:对后来英美学者发生重 大影响的“既得权”观点。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17、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仍然在发 展,形成了新法兰西学派。 主张:扩大“人之法”的适用范围,赞成 法律应具有域外效力;当人法与物法发生 争议时、适用人法。
由于部落民族喜欢游移生活而不习惯定居, 一个民族于迁居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习 惯,亦即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而不 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法律效力范围。
这一时期大约经历了400年,成为“种族法 时代”,又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定性:种族法非国际私法的雏形
对后世冲突法有一定的影响:“继承依被 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 能力依该当事人的种族法”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第一章一.1.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国代表人物杜摩兰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说的创始者。
将法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三类。
另一个代表人物达让特来主张属地原则。
荷兰代表人物胡伯提出了法律解决的三原则,又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2.国际礼让说荷兰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著名的三原则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B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C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前两条是属地原则,第三条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与条件。
3.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为了使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起诉,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4.曼奇尼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法学家,曾发表《国际乃国际法的基础》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本民族的法律。
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个人利益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其学说反应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及保护位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在意大利占统治地位,并一度风靡欧洲学术界。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立法资料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 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237-269条 1992年《海商法》第十四章 1994年《仲裁法》 1995年《票据法》第五章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 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 1999年《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国际 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 调整 国际民商事 法律关系
国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主体具有 国际因素
(1)中国A公司和美国的B公司签 订一份小麦进出口合同;(2)一中 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结婚。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随堂测试】
1.如果下列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有( ):
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
B. 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
图示
准 据法
院
法
审理
案件
例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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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 心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 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及体 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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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 冲突
(一)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 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 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 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 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 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 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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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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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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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 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关系 ;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 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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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 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 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 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案例1.2】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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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198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作了解释,它指出:“凡民事关系 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 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 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更宽松:也包括第三人涉 外,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域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开设的 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见郭玉 军、徐锦堂:《从统计分析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 践的发展》,载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8 年卷,第135-136页。 14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 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22条规定的认定涉外民事案件可考虑的因素与上述第1条规定 的认定涉外民事关系可考虑的因素基本相同,只是其第1项的 (把外国公民改为外国人;把外国法人改为外国企业,免去了 诉讼活动中对“外国法人”的定性)和顺序有些区别:(一) 16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1.1】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 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 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 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 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 系?
国际私法课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总学时数:51学时 学 分:3学分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
主 讲 人:
1
国际私法课程简介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 内容概要: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 的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做出法 律选择。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 本课程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性质和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 与立法),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 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 权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 教 材: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 版社,2015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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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பைடு நூலகம்
在中国,现阶段对于涉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 的私法关系,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参照适用国际私法上 的有关制度。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 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涉 港澳商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 照适用本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55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 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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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内容简介
《国际私法》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 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 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 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 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 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全书共分5编18章,第一 编是“总论”,第二编是“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 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 决”。 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 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 究的最新成果。在理论创新、体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 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 4 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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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 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 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 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 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 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所或者营业 所位于外国。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 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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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 用的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 用的概念 。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 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 律制度的地区。
一、涉外民事关系
但是,有些法院把某些涉外案件不当做涉外案件来处 理其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涉及“三来一补”的企业纠 纷。 2008年年刊,第135页。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 偿贸易,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 一种企业贸易形式,它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东莞。 “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的结构是:由外商提供设备 (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 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 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 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 核算,各自记账,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 业各负连带责任的。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 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 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 的贸易方式。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