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公司女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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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工会的女工工作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公司工会

4.1.1 是女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1.2 负责拟定和完善女工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4.1.3 负责拟定女工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4.1.4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女工工作开展情况;

4.1.5 负责组织召开女工工作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4.1.6 负责落实完成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要求。

4.2 女工委员会主任

4.2.1 领导女工委员会全面工作;

4.2.2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4.2.3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2.4 负责女工委员会经费审批。

4.3 所属各单位女工委员会

4.3.1 负责本单位女工委员会的组建、选举、换届工作;

4.3.2 负责本单位女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3.3负责落实完成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要求。

5 管理内容

5.1 组织机构

5.1.1 工会女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5.1.2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女工工作。

5.1.3 公司及各单位女工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5.1.4 女职工委员会一般应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5.1.5所属各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5.1.6 站队、班组设立女职工委员,组织开展女职工活动。

5.1.7 上级女工委员会领导下级女工委员会。

5.2 女工工作内容和要求

5.2.1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5.2.2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5.2.3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2.4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公司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5.2.5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占会员(或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5.2.6 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5.2.7 定期组织女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5.3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5.3.1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5.3.2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3.3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3.4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3.5 工会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体检活动,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工会女职工工作条例》

7.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7.2.4 《中国工会章程》

8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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