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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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概况

第一节国际疾病分类简介

一、ICD的发展史

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全称为“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际统计分类手册”,简称ICD。

国际疾病分类自产生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关注和支持下得以不断的补充、完善,并成为国际公认的卫生信息标准分类。1990年,由耶克.贝蒂荣(Jacques Bertillon,1851-1922,原译名伯蒂隆)主持,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死因分类修订会议。经26个国家的代表共同修订,通过了一个包括179组死因的详细分类和一个包含35组死因的简略分类,这是国际疾病分类(ICD)的第一个版本。此后,每隔10年左右,由法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主持了10次对ICD的国家修订会议,以补充和完善ICD的内容。

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标志着国际生命统计和卫生统计的一个新纪元的开端。会议批准并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因规则及注释的要求,使ICD成为对疾病或死因进行分类的国际标准。

1975年举行的第九次ICD国际修订会议上,对ICD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我国自1981年成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以来即开始了推广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第九次修订本(ICD-9)的工作,并于1987年正式使用ICD-9进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分类。1993年5月,国际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等效采用ICD-9编制“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的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律化的轨道。

二.ICD-10简介

国际疾病分类ICD,自1975年第九版出版至1994年ICD-10三卷书的编辑完成,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但真正的准备工作应是自1983年在日内瓦召开ICD-10准备会议开始,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定期召开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会议,商议、制定第十次修订本的内容,并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和地区办事处大量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终于在1992~1994年先后完成并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的三卷书。该分类已于1989年被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国际修订

会议批准,并在第43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世界卫生

组织1997年报告世界上已有38个国家使用或计划使用ICD-1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ICD-10的使用将不再以10年为修订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长时间。

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自1992年开始着手ICD-10的翻译工作,经过了数年的努力,于1998年完成并出版了ICD-10三卷书的中文译本。

三.ICD的统计特点

ICD是以满足统计需要为前提的,也适用于其他一些领域的需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分类轴心可变,但强调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极其它轴心为辅的原则。

2.分类结构可变,但既要包括全部的疾病和情况,又要尽量突出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和情况。

3.编码容量可变,但只对前三(四)位数有统一要求,扩展位数及编码不受限制。

4.采用多种形式编码的符号,以满足卫生统计、基础医学及临床教学等方面的需要。

5.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兼顾各类国家地区及不同医学领域对ICD的要求。

四.ICD工作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为了协助各国解决在开展和应用与健康有关的分类,尤其是ICD的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全球已经建立了十个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

1.三个英语系中心总部分别设在:澳大利亚的堪培拉;英国的伦敦;美国的华盛顿;

2.法语系中心:法国的巴黎;

3.北欧五国语系中心:瑞典的乌普萨拉;

4.葡萄牙语系中心:巴西的圣保罗;

5.俄语系中心:俄罗斯联邦的莫斯科;

6.西班牙语系中心: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

7.阿拉伯语系中心:科威特

8.华语系中心:我国的北京

五.我国推广应用ICD情况

第一阶段:1981~1985年,WHO卫生官员来我国考察,建议在北京协和医院成立WHO 疾病分类合作中心,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着手翻译了两卷英文版《国际疾病分类—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家统计分类手册(ICD-9)》,为我国推行ICD奠定了理论基础;

并邀请澳大利亚的菲丽丝.沃森(Phyllis Watson)女士来华讲学,为我国培养了第一批ICD死因统计的业务技术骨干,推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在我国的实施。

第二阶段:1986~1987年,正式推广ICD-9的工作,举办一系列培训班,1987年贵州铜仁首先采用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进行死因登记报告;接着江苏、安徽、湖南、湖北、上海、四川、辽宁、北京等地相继使用ICD开展死因统计工作。

第三阶段:1988~1999年,我国使用ICD-9开展居民死因统计工作在各地继续发展,1993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等效采用ICD-9编制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的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现阶段:推广使用ICD-10阶段。

第二节ICD-10的主要变动

ICD-10在保持ICD-9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主要表现在:

1.分类的名称由过去的“国际疾病分类”改为“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保持连续性,简称仍使用“国际疾病分类(ICD)”这一改动进一步强调了ICD的统计目的,扩大了ICD的应用范围,有利于ICD在国际卫生统计信息的交流和比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全书由两卷改为三卷,其中第一卷为ICD编码的内容类目表,第二卷为指导手册,第三卷为字母顺序索引。从而更加详细地介绍了在应用ICD中的有关内容。

3.ICD编码由“纯数字编码”改为“字母数字编码”的形式。在不增加位数的前提下,使分类可采用的编码容量有所扩大,为更加合理地分配有关内容及将来增加和改变留出了空间。

4.增加了分类章节,扩大了核心内容。全书共分21章,将原来合并在一章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的疾病”分别设立为“神经系统疾病”、“眼和附器疾病”及“耳和乳突疾病”三章。另外将原来的两个补充分类,“损伤和中毒的外因”及“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某些因素”,扩大为ICD核心分类的内容。

ICD-10基本保持了ICD-9的结构框架及编码和分类原则,并对ICD分类轴心、星剑号系统、有关死亡的定义以及对死亡和疾病进行编码的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

ICD-10更加明确了“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分类家族”的概念,即以ICD为核心分类,以其他有关分类、补充分类和国际疾病命名法为外围,逐渐加强和完善这一分类家族。ICD-10的推广应用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医学科学及卫生统计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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