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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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2
【实施日期】201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0]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有效防控各类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建设防控工程和应急体系等重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确定重点防治企业、防控区域流域,全面排查环境风险企业状况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开展重金属企业、涉及剧毒物质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影响经济发展和危害社会安全的环境问题;健全完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1.全面排查,摸清风险源企业污染底数。尤其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对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剧毒物质的排放企业,以及在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七查”。即: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查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查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查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贮存及运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查现有企业或已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周围区域重金属污染隐患情况;查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要摸清这些企业数量、分布,含有重金属或有毒物质各种原辅材料使用量及贮存量、中间产品产量、产品产量、重金属或有毒物质的种类、废水或废气中重金属或剧毒物质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建立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各区(市)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督促辖区内风险源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源隐患自查自纠;每年要对辖区内的风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进行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有安全隐患、没有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的企业要督促补做环境风险评价,限期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由审查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于限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
的,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经环境风险评价,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当的已建项目,要报当地政府进行结构调整或搬迁。各区(市)环保部门要根据风险源排查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风险源管理档案,进行动态化管理,并将档案更新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