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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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

案例

1.《金粉世家》被控道具侵权案①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和热播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天津老年书画研究会研究员赵洪潼认为电视剧《金粉世家》中,在金府客厅中悬挂着的一件道具——白居易词书法作品系自己亲笔所作,然而广东强视、中山经纬两影视公司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使用费1万元。

赵洪潼于2001年10月应朋友之约,创作并亲自装裱了一幅(长约1米,宽约0.5米)行楷书法作品——白居易作词的《花非花》,上书:“花非花,雾非雾,夜半来,天明去,来如春梦不多时,去似朝云无觅处。”在该幅作品的右侧盖有原告的三方印章,作品的左侧有原告笔名落款“赵鸿桐”。2003年年初,原告发现该幅作品出现在央视8套首播的40集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中。该作品被用做

道具,悬于金府客厅,遂将制作单位起诉至法院。

问: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试为被告起草抗辩理由?

2.《清官琐记》著作权案

信先生是清朝末年皇宫中的宦官,根据自己在皇宫中的所见所闻及亲身经历,著有《清宫琐记》一书,但一直未出版。信先生于1959年12月去世,其子将《清宫琐记》手稿捐献给首都博物馆收藏。手稿于文革期间不慎流失,下落不明。

1992年9月,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一个老太监的回忆录》一书,署名为信先生遗著。信先生的孙子信某认为该书系根据信先生的著作《清宫琐记》删节而成。原著约30万字,被删节至约为15万字出版。信某以著作权继承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1)北京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

(2)原告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著

作人身权?作者信某的著作人身权如何保护?

3、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权利人经常采取

一些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

作品,例如加密等。权利人为了表明版权

的存在以及权利的状态,通常还会在作品

的复制件上附加某些信息,如表明作者身份、作品的使用条件等。传统的版权法很

少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作出

规定,但随着数字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对

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空前简便,技术措

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对数字和网络环境下作

品著作权的保护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开始关注

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我国修

订之后的著作权法也加入了相应的条款。

4.销售解密软件侵权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软件盗版案的处理,

一般根据著作权法关于非法复制的禁止性

规定,判定盗版者承担侵权责任。然而,

对于非法解密行为应如何认定,司法实践

中还是一个空白。经过历时两年的审理,中国建筑科学院诉销售解密软件侵权一案终审告结,它首次以判例形式承认了法律对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中国建筑科学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十余年开发研制出建筑结构设计的名为PKPM的系列CAD软件,深受建筑行业的欢迎。为了保护该软件的知识产权,研究者设计了加密钥匙盘为该软件上锁。然而,防不胜防,江西某设计院的张某对该软件的钥匙盘进行了解密分析,并开发出了专门用来解锁的软件"97钥匙盘备份工具——PKPM建筑结构软件钥匙盘备份制作软件”。同时,张某又在重庆市的电脑报社刊登解密软件的销售信息,并通过电脑报社的软件部代销该软件。1998年3月,张某与重庆电脑报社被诉侵权。

经过审理,重庆市一中院判决原告中国建筑科学院胜诉。该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以判例承认了法律对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版权保护方面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但此案中,被告

的侵权范围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建科院对PKPM软件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而不是对PKPM软件著作权构成侵害。

5.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WWW3d.yeah.net),版主署名为“无方”。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

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

付。同年11月,原告陈卫华向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该报社发出传真,提出该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陈卫华遂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

证据。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所有。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电脑商情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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