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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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一起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

不久,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在销售过程中获利。

甲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岁月静好》的电子版。

2. 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知名作家小说改编权纠纷案为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代表作有《XX》、《XX》等。

被告:乙,某影视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

事实与理由:甲创作的小说《XX》深受读者喜爱,乙公司看中了该作品的市场潜力,欲将其改编成电视剧。

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擅自将《XX》改编成电视剧,并在全国范围内播出。

甲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XX》属于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

(2)侵权作品:乙公司改编的电视剧。

(3)侵权后果: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甲的经济利益受损。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所得,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著作权侵权预防(1)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不太了解,因此普法工作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著作权法案例来普法,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著作权法。

案例一:盗版行为小明是一名摄影师,他拍摄了一组美丽的风景照并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上。

不久,他发现一家旅游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的照片用于宣传册和广告中。

小明对此感到很生气,他知道这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未经作者授权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停止使用他的照片,并索赔经济损失。

案例二:网络侵权小红是一名小说作家,她在文学网站上连载了一部热门小说。

不久后,她发现有人在其他网站上盗版转载她的小说,甚至还做了一些修改后声称是自己的作品。

小红知道这是侵权行为,她可以通过向网站投诉、发起维权活动等方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网络上的作品同样受到保护,不经允许的转载、发表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三:合理使用某公司举办年会,希望在会议上播放一些音乐作为背景音乐。

他们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了一些流行音乐来使用。

他们并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同意,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商业场所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需要事先获得授权或者支付使用费用。

否则将构成侵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当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著作权法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实践中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软件产品,该产品具有强大的数据分析和用户服务功能,广泛应用于企业、政府和家庭等领域。

2010年,科技公司将该软件产品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证书。

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同类软件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3年,企业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帮手”的软件产品,该产品在外观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技术实现上与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软件产品高度相似。

企业未对“智能帮手”软件产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2014年,科技公司发现企业销售的“智能帮手”软件产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企业开发的“智能帮手”软件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构成侵权,科技公司应获得怎样的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智能助手”软件产品已取得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著作权。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虽然“智能助手”和“智能帮手”软件产品在名称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外观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技术实现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具有一定的艺术性或科学性。

本案中,“智能助手”软件产品在功能布局和技术实现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智能帮手”软件产品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抄袭了“智能助手”软件产品的部分内容,构成了对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企业未对“智能帮手”软件产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企业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判决(3篇)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城》,经过精心打磨,作品深受读者喜爱。

甲将作品授权给出版社乙进行出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出版了《梦幻之城》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甲发现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进行拍摄。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法院判决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法院认为,甲作为《梦幻之城》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

甲将《梦幻之城》授权给乙出版,属于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

但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首先,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其次,乙未经甲同意,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犯甲的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梦幻之城》剧本及相关拍摄材料予以销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甲的著作权,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要充分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著作权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其作品的行为;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作家,代表作有《梦回唐朝》、《大宋传奇》等。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大唐风云》,该小说于2011年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2年,原告发现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出版了《大唐风云》的盗版书。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大唐风云》的盗版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大唐风云》的盗版书。

(2)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大唐风云》的盗版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在计算赔偿经济损失时,法院通常会参考以下因素:(1)侵权作品的出版数量、发行范围、销售价格等。

(2)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3)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

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著作权保护对于创作者至关重要。

创作者应加强自身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将介绍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他人作品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了一部畅销小说,并在网络上销售。

该小说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他人的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展示。

被侵权的作者发现后向网站提出警告,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

网站未能及时作出回应,被侵权作者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网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作者的损失。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某媒体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照片,并在报纸上刊登。

摄影师发现后向媒体提出警告,并要求赔偿。

媒体未能积极回应,摄影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该媒体应当赔偿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应当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著作权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有效维权。

2. 加强法律意识。

著作权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整个社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于原创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摄影等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制裁和赔偿。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情况。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音乐著作权的侵权。

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广告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

这就构成了对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文字著作权的侵权。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小说,并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发布。

这就构成了对该小说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公开发表他人的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某画廊未经授权,在其展览中展出了一幅知名画家的作品,并进行了销售。

这就构成了对该画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销售他人的艺术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画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意义。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利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也会给予相应的制裁和赔偿。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了解,自觉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

总之,著作权的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著作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该尊重著作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环境。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可以增强大家对著作权的认识,促进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落实。

著作权法版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著作权法版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著作权法版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著作权法在版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应用。

案例一:音乐作品侵权案小明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创作了一首非常受欢迎的歌曲,并在音乐平台上发布。

然而,不久后,小明发现一家广告公司在未经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歌曲作为广告背景音乐。

小明认为这是对他著作权的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作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广告公司未经小明许可使用他的歌曲,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使用该歌曲,并赔偿小明经济损失。

案例二:文学作品侵权案小红是一位作家,她写了一本畅销的小说,并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然而,不久后,小红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了她的小说电子版。

小红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其作品。

小红将侵权者告上法庭,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小说的版权归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侵权者在未经小红许可的情况下传播了她的小说,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侵权者停止传播小说,并赔偿小红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软件侵权案某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软件,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

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他们的软件并进行销售。

该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和销售其软件。

该公司将竞争对手告上法庭,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竞争对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和销售了该公司的软件,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竞争对手停止销售该软件,并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职业作家。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0年,原告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如歌》,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5月,原告将《岁月如歌》的出版权授予被告某出版社,约定被告在2012年5月前出版该书。

2012年4月,被告某出版社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授权某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电视剧。

电视剧于2012年8月首播,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

原告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对《岁月如歌》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某出版社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某出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的相关书籍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乎到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

案例一,某作家的小说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A在文学创作方面颇有建树,他的一部小说《追风少年》风靡一时,广受好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久之后,一部名为《逐风青年》的小说在市场上流传,内容几乎与A的《追风少年》一模一样。

A对此感到非常愤慨,因为他的劳动成果被人抄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最终判定抄袭者侵犯了A的著作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摄影师的照片被他人盗用。

某摄影师B拍摄了一组精美的风景照片,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展示。

然而,不久之后,B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家旅行社盗用,用于宣传其旅游线路。

B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的照片是经过精心拍摄和后期制作的,他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经过律师介入,旅行社最终赔偿了B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三,某音乐人的作品被他人非法传播。

某音乐人C创作了一首备受欢迎的流行歌曲,并在多个音乐平台上进行了正版发行。

然而,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将C的歌曲非法下载并传播到各大音乐网站,导致C的作品遭受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C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的音乐作品是经过付出心血创作的,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经过多方努力,侵权者最终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并赔偿了C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只有保护好作者的创作成果,才能更好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著作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让每一个创作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总之,著作权的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

保护产权法律案例(3篇)

保护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法院审理,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知名小说作家,创作了多部畅销小说。

2018年,张某发现被告李某未经其许可,在其开设的网络文学平台上发布了其一部小说的全文,并在平台上进行收费阅读。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李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著作权?2. 如李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创作的小说《穿越时空的爱恋》自2015年起在网络上连载,并已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开设的网络文学平台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全文,并在平台上进行收费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其侵权所得的数额或者侵权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侵权所得,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3. 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在其网络文学平台上发布《穿越时空的爱恋》全文的行为,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五、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范文(3篇)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李某被告:某出版社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系我国知名作家,曾出版过多部畅销小说。

某出版社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李某的作品《风华绝代》出版发行,并在书中标注了李某的姓名。

李某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2. 如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一)关于侵权行为1. 被告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李某的作品《风华绝代》出版发行,并在书中标注了李某的姓名,已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

2. 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侵权责任1.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李某的著作权,不得再出版、发行、销售涉案作品。

2. 被告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包括稿酬损失、版税损失等。

3. 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李某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李某的著作权,不得再出版、发行、销售涉案作品。

2. 被告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李某带来的不良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救济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著作权法律关系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译等方式将作品进行复制。

2.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3. 展览权:以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展示作品。

4. 表演权:以演奏、演唱、朗诵、放映等方式向公众表演作品。

5. 演绎权: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创作。

6.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7. 汇编权:将作品汇集在一起,形成新的作品。

八 知识产权法学案例

八 知识产权法学案例

八、知识产权法学案例8-1 原作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案例【案情介绍】作者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

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厂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

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

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

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

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著作权。

上影厂辩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此我厂未侵犯池莉的著作权。

【问题】(1)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上影厂、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2)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行使有何限制?【点评】(1)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改编、摄制电影、电视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

根据合同,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

上影厂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影厂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推定池莉已同意转让,并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即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故其行为是违约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违约又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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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案例1.《金粉世家》被控道具侵权案①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和热播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天津老年书画研究会研究员赵洪潼认为电视剧《金粉世家》中,在金府客厅中悬挂着的一件道具——白居易词书法作品系自己亲笔所作,然而广东强视、中山经纬两影视公司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使用费1万元。

赵洪潼于2001年10月应朋友之约,创作并亲自装裱了一幅(长约1米,宽约0.5米)行楷书法作品——白居易作词的《花非花》,上书:“花非花,雾非雾,夜半来,天明去,来如春梦不多时,去似朝云无觅处。

”在该幅作品的右侧盖有原告的三方印章,作品的左侧有原告笔名落款“赵鸿桐”。

2003年年初,原告发现该幅作品出现在央视8套首播的40集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中。

该作品被用做道具,悬于金府客厅,遂将制作单位起诉至法院。

问: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试为被告起草抗辩理由?2.《清官琐记》著作权案信先生是清朝末年皇宫中的宦官,根据自己在皇宫中的所见所闻及亲身经历,著有《清宫琐记》一书,但一直未出版。

信先生于1959年12月去世,其子将《清宫琐记》手稿捐献给首都博物馆收藏。

手稿于文革期间不慎流失,下落不明。

1992年9月,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一个老太监的回忆录》一书,署名为信先生遗著。

信先生的孙子信某认为该书系根据信先生的著作《清宫琐记》删节而成。

原著约30万字,被删节至约为15万字出版。

信某以著作权继承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1)北京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2)原告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著作人身权?作者信某的著作人身权如何保护?3、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权利人经常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作品,例如加密等。

权利人为了表明版权的存在以及权利的状态,通常还会在作品的复制件上附加某些信息,如表明作者身份、作品的使用条件等。

传统的版权法很少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但随着数字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空前简便,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对数字和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开始关注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我国修订之后的著作权法也加入了相应的条款。

4.销售解密软件侵权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软件盗版案的处理,一般根据著作权法关于非法复制的禁止性规定,判定盗版者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对于非法解密行为应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空白。

经过历时两年的审理,中国建筑科学院诉销售解密软件侵权一案终审告结,它首次以判例形式承认了法律对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中国建筑科学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十余年开发研制出建筑结构设计的名为PKPM的系列CAD软件,深受建筑行业的欢迎。

为了保护该软件的知识产权,研究者设计了加密钥匙盘为该软件上锁。

然而,防不胜防,江西某设计院的张某对该软件的钥匙盘进行了解密分析,并开发出了专门用来解锁的软件"97钥匙盘备份工具——PKPM建筑结构软件钥匙盘备份制作软件”。

同时,张某又在重庆市的电脑报社刊登解密软件的销售信息,并通过电脑报社的软件部代销该软件。

1998年3月,张某与重庆电脑报社被诉侵权。

经过审理,重庆市一中院判决原告中国建筑科学院胜诉。

该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以判例承认了法律对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版权保护方面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但此案中,被告的侵权范围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建科院对PKPM软件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而不是对PKPM软件著作权构成侵害。

5.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WWW3d.yeah.net),版主署名为“无方”。

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

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

1998年10月16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

”此后,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

同年11月,原告陈卫华向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

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该报社发出传真,提出该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

陈卫华遂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

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

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

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所有。

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电脑商情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戏说MAYA》;向原告公开致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二)思考方向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3.《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学理分析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下,复制技术的进步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

在这种背景下,版权人为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除了依靠版权法保护其权利之外,也开始寻求私力救济,在版权作品上采取技术措施,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和修改其作品,从而达到保有和实现其权利的目的。

所谓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加以利用而采取的防止复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手段,如加密、防复制技术等。

由于技术措施对能够帮助权利人更有效地保护版权,越来越受到版权人的重视。

权利人认为,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空前简便,这已经打破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技术措施是权利人维持这种平衡的最重要的手段。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措施的作用,版权法应当对技术措施给予更进一步的保护,以防止侵权者对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破坏和规避。

除了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作品保护之外,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下权利人还采取了在作品之上附加权利管理信息的方式。

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权利管理信息除了宣示权利以及使用作品的条件之外,还与技术措施一起为作品的保护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即合同法的保护。

加密技术等技术措施限制了未经许可的接触,电子合同这种权利管理信息又可以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版权之外的合同关系。

由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版权人可以通过电子合同与使用者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提供超过版权的法律保护。

学者甚至指出:“加密技术和电子合同的联合使用可能会彻底取代版权法。

如果接触数字化作品的途径被有效控制,同时接触该作品时附随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则版权法存在的必要性将不复存在。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对作品的保护又常常被相应的规避技术所突破,学者所设想的版权被加密技术和电子合同所取代的结局不但没有出现,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反而被纳入了版权法的范围,成为版权法在当代最出人意料的发展②。

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都规定了禁止规避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之后也增加了相应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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