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初探(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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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移植

浅谈法律移植

浅谈法律移植【摘要】作为法律文化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法律移植是一个常用概念。

实践证明,法律是可以移植的。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是与法律移植同步进行的动态发展过程。

在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如何科学移植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将移植的法律与本土资源充分结合,在本土资源认可和整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移植法律的效用,是实现法律制度现代化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化本土资源一、法律移植的涵义法律移植的含义一般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二、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能否移植。

而这一问题涉及法律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法律是怎样产生的。

对这一问题存在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法律不能移植或法律不能有效移植。

其主要理由是:在一国产生的法律合于本国的各种条件,但未必适合其他国家的条件,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和非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专制和民主制的差异;各种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影响,如离婚问题,爱尔兰的法律禁止离婚就是因为天主教会的影响。

(二)法律可以成功移植,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生物学、医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都存在着大量移植成功的事例。

而且移植国和来源国的各种条件不一定一致。

如英国的法制史专家阿兰.沃森(Alan Watson)在《法律移植与法律革命》中认为:1.经验表明在不同的条件下,法律能成功地实现移植。

如意大利、法国、德国和日本对罗马法的继受。

2.对移植来源国的制度的知识并不是必要的,接受国即使不了解外国法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况,也能实现成功的借鉴。

3.环境因素比政治因素并不次要。

三、法律是可以移植的理论观点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法律进化过程中的良性的进步运动,有法律移植比没有法律移植要好,在一定意义上,拒绝法律移植,实际上就是拒绝法律的进步。

(一)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来看,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都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法律也不例外。

法律移植问题初探

法律移植问题初探

法律移植问题初探作者:卞建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法律移植功不可没,但在移植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法律是否能移植,如何选择移植法律,怎样看待移植法律与本土资源的关系,如何实现移植法律的本土化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移植;可行性;本土资源;本土化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不懈努力,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各相关的部门法、整体的法律系统等也日渐完善,这是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借鉴、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结果;但是,近年来社会矛盾暴露的法律漏洞、法律的不完备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并呈现增长态势:“小司考”暴露的中国法律人才选拔机制的双轨制,“吴英案,有罪还是无罪”引起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讨论,“药家鑫案”的关于死刑的大讨论和网络民意干涉司法公正、代表人诉讼的休眠状态等等。

这一方面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中国的法律移植是否出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需要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法律移植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所谓“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选择、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包括理论、体系、制度、概念、技术、规范、原则、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1]简单地说,就是把别人的东西拿来我们用。

法律移植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在法学界存在关于法律是否可移植的两种争论:认为法律是“镜子”的不可移植论和认为法律是“剪刀”的可移植论。

“镜子论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是由一国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观念、习俗等决定的,扎根于一国的社会现实,因而是不可移植的;“剪刀论者”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受一国社会现实的影响很小,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法律是可以移植的。

不可移植论者,如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法律移植的基本问题及思考

法律移植的基本问题及思考

法律移植的基本问题及思考一、法律移植的概述(一)法律移植的内涵学界对法律移植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法律移植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法律移植的含义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和吸收,有时又比借鉴等词有更多的意义,但它们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还有学者则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内容、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笔者认为在确定法律移植的内涵前,需要明确法律移植其自身的特点:从移植对象来看,包括知识、经验、制度或观念,从理论上讲其可以被无限复制,而在移植之后,移植对象在原产地也并无毁损;从移植效果来看,法律移植虽然也有受体的排斥现象,但是一般不表现为受体死亡的后果,而表现为移植有效性的受损;从移植失败的原因来看,主要原因通常为受体以及受体环境的原因,因此,法律移植的关键在于对受体及其环境的改造。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有选择地借鉴或引进,融入到本国或本地区之中成为自己的本土资源,旨在发展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

法律移植包括引进和本土化两个过程。

(二)法律移植悲观论和法律移植乐观论法律移植悲观论和法律移植乐观论是理论界对法律能否移植、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法律移植悲观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罗格朗。

他认为法律具有不可能移植的性质,其理由是基于法律和文化的两者关系展开的:(1)法律是文化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文化构成法律规则的语境,规则一旦脱离语境就失去了其生命赖以存在的环境;(2)法律的基本单位是规则,规则由词语形式和内在意义两个要素构成,规则的词语形式可以移植,但规则的内在意义是特定文化的产物,不可移植,因为规则离开意义之维就不成其为规则;(3)不同文化对于同样的规则会赋予不同的含义,在规则的适用中也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因此规则一旦移植到异质文化中,含义就会发生变化,而这就使得该规则成为一个不同的规则;(4)规则的意义之维决定了规则的目标、价值和效果,规则一旦移植到新的情境,其目标、价值和效果都会发生变化,而这意味着移植失败。

法律移植_案例(3篇)

法律移植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吸收、引进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促进本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以我国某省引进德国法律制度为例,分析法律移植的过程、效果及启示。

二、案例简介我国某省为提高司法效率,借鉴德国的司法制度,于2010年开始实施法律移植项目。

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进德国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文书格式等法律制度。

2. 培训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 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移植过程1. 研究阶段:我国某省首先组织专家团队对德国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其优点和适用范围。

2. 制定方案:根据研究结论,制定详细的移植方案,明确移植的目标、步骤、时间表等。

3. 实施阶段:按照方案,逐步引进德国法律制度,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文书格式等。

4. 培训阶段:组织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德国法律制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5. 评估阶段:对移植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法律移植提供参考。

四、法律移植效果1. 提高司法效率:德国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2. 保障公民权益:引进德国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体系,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提升法律工作者素质:通过培训,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4. 促进司法公正:德国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

五、启示1. 法律移植要注重本土化:在引进外国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文化、法律传统等因素,避免盲目移植。

2. 注重人才培养:法律移植的成功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的支持,要加大对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 加强法律文化交流:通过法律文化交流,增进各国法律制度的了解,为法律移植提供更多借鉴。

法律移植初论

法律移植初论

法律移植初论法律移植是人类文化交流的必然产物,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尤其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必然要求各国法律与国际各国间日益越来越多来自不同文化传统、实行不同法律制度国家的人们都加入到国际经济交往的游戏中来,这就必然要求在游戏规则上的统一,而这种规则的统一不仅是法律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但是各民族国家由于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使得法律文化的交往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所以移植法律必须与本国的传统结合起来,实现法律的本土化。

协调移植法律与本土资源会使得固有文化得以传承,又能开启未来,与世界接轨。

中国法制自中华法系破产后走过了一段艰难的路,至现在仍不免“幼稚”,因此移植自不能避免。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的不断丰富,在法学界中许多法学者更多对许多现实问题进行讨论,虽然很难说清楚“法律移植”是哪位法学家提出来的,也很难说清楚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律移植发生在哪个时代,哪个地区。

但是自二战以来,“法律移植”问题对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学者来说,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尤其是在近十年来,学者们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愈见高涨,也愈发的争论不休。

法律移植一时成为比较法学,法理这和外国法律史学界炙手可热的共同话题,我在认真学习中外学者对法律移植问题的论述和争论的同时,也有了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移植的基本内容移植(Transplant)原意被动植物学,医学借用,在植物学上,“移植”既是指将整株的植物从一地移往他地,也是指将一种植物的某一部分嫁接到另一种植物体上,而从医学的角度说,所谓“移植”即是指将一个生物的某个器官或组织移植到;另一个生物体上。

在完整意义植物学的移植中,仅指某一植物由一地移往另一地。

不仅要求被移植的植株要有顽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如何使移植地的士壤,气候条件与甲地保持一致。

法学家们从植物学和医学上的移植现象中得到启发,将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法律的法律移植到其他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做法称做”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的相关问题探讨

法律移植的相关问题探讨
O2
作 者 :中 共 宁 德 市 委 党 校 ; 福 建, 福
安, 3 5 5 0 性
三、 法 律 移 植 的 类型
作为法律发 生 的规 律之 一 , 法 律移 植
( 一) 各 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以及 意大利 比较法学家萨科认 为法 律移植 由此带来 的法律发展 的不平衡是决定法律 主 要有 两种 原 因 : “ 一 是强加 ( i mp o s i t i o n ) ,

种 创 造 性 的 法律 活 动 , 法律 移 植 的 目的 融 入 到 本 国法 律 之 中加 以贯 彻 实 施 。
支 出
在 于 改 变一 国 的 法 律 , 使 其 实 现 法 制 的 现
从长远的观点来看 日本法制史上的三 代化 , 因此 , 移植 对象就应 当是 外国的法律 度 , 还包括法律观念 、 法律理论 以及法律体 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 即大化革新时期的法
二是声望 ( p r e s t i g e ) 。前 者是 指 一 国在 征
任何 时代 各 国文 明 的发 展 是有 差 距 服别国后在 别国实行 本 国的法律 , 后者 是
的, 总是存在着先进与不先进 、 文 明与落后 指所移植 的法律显然具有较高的质量而被
的区分 。法律发展水平低 的国家想要加快 其 他 国 家或 地 区 自愿 接 受 。 ” 这 实 际上 是 从 本 国法制文明建设 的进 程 , 摆脱 落伍 的法 法 律 的 移 出 角 度 指 出 了 法 律 移 植 的 两 种
系列环节 , 提 高立 法 活 动 的 效 益 , 从 而 减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2 3 . 1 6 文 献标 识 码 : A

同时还必须是一种积极的 、 主动 的, 在一定 少许多不必要 的成本 支出 , 并 由此 推进整 文章 编 号 : C N4 3 —1 0 2 7 / F( 2 0 1 3 ) 0 7 —1 6 2 程 度 上 甚 至 是 创 造 性 的活 动 。 个社会经济活动 的运作效率。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news_bd”>一、法律移植的概述( 一) 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中的移植大家普遍了解的是涉及到植物学和医学的概念。

但是法律也有移植,法律移植的移植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与取舍的过程。

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 法律移植,在对他国法律进行选择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的法律,使之为本国所用,成为构成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二) 法律移植的特点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现象,法律移植当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法律移植具有共通性。

法律的传出者与接受者之间要有某种相同的法律运行规律,不会发生排斥,是可以相互吸收和融合的。

其次,法律移植是法律的移出和移入的统一整体。

移出是输出、传播,将本国的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文化迁移到国外,而移入则是引进和吸收他国先进精华到本国。

再次,法律移植需要具备科学性和技术性。

这是说在法律移植时是要讲究方法和技巧的,不能照搬和生搬而是要有选择性。

( 三)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差距的,当今是科技、经济飞速发展时代,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式发展已然不能适应现今时代的发展速度,落后就要挨打,这是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

琳琅满目的法律成果也都是全世界的人类文明创造的,我们在没有达到如此先进头脑的时候就要吸取世界的精华,并对不适应的加以改造以使其顺应我们特有的法律文化潮流,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所以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任何时候各国的法律并不是同时进步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思维,乃至一个国家的思维是有限的,并不能使法律达到最高的高度,只有增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才能更加推进法制进程。

二、法的本土化概述( 一) 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法的本土化,是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

中国的法律移植问题

中国的法律移植问题

浅析中国的法律移植问题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2-02摘要法律移植是人类文明互动的必然结果,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的法律之间的移植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移植的概念及两种对立观点。

分别就这两种观点的进行了分析,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性但又都是不全面的。

笔者赞同肯定论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更具有积极性和开放性。

其次并介绍了我国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我国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即是法律在我国发展的实践也是法律移植在中国具有可行性的证明。

再次介绍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和全盘西化的关系。

我们在看到法律西化的进步意义的同时也要对法的本土化多加考虑,这是关系到移植后的法律是否能适应中国这种特殊的法制环境以及能否起到积极作用根本。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的本土资源全盘西化一、法律移植的概念及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析(一)法律移植的概念“移植”一词,它原来并非法律词汇,而是植物学和医学中的词汇。

它指的是“特点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和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

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是指法律移植的直接的或根本的动力来自于社会外部的压力,法律的移入国或地区没有或者很少有自主选择的余地。

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是指法律移植的直接或根本的动力来自于社会内部,是法律移入国或地区自主选择和直觉移植外国法。

一般来说,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法律移植,其之所以能够在现实中实行,都必定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即:它既有外部压力存在又有内部动力促成,既是被迫的又是主动的,差别在于这些成分在法律移植中所占有的相对分量的比例以及其重要性的程度不同。

对法律移植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法律移植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是指一个国家对与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的引进、吸收和摄取。

法律移植具有普遍性、特殊性、相互性和变动性的特征。

法律移植需要采取有效的方法才能保证法律移植的成功。

在实践过程中,要防止南橘北枳的现象出现,注意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防止移植过来的法律成为书本上的法律而变为空法,影响法的权威。

并在出现问题后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法律移植实践的成功开展。

关键词法律移植必要性具体方法作者简介:顾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07-02法律移植是具有一定的实践难度和可研究性的。

对法律移植进行研究,首先要探讨法律移植的概念特征,也就是法律移植的基础理论。

同时必须明确法律移植的具体方法从而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并对法律实践的失败案例给予分析和思考,以总结出一些法律移植实践时的应该注意的问题,为法律移植成功高效地进行提供方便。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与特征要深入研究法律移植的有关问题,首先必须研究法律移植的基础理论即法律移植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是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它是两种法律制度在时间上相同而在地点上不同的发展途径。

法律移植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事实上,法律移植在其实践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引进与吸收,法律移植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决定了它实践的复杂性。

具体地说,法律移植的内涵一般包括广泛的移植对象、区别于自愿与否以及移植内容的移植方式、将法律移植实践化、具体化的移植步骤和最为重要的移植结果的内容。

法律移植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其对象可以涉及许多方面。

浅谈我国法律移植五稿

浅谈我国法律移植五稿

浅谈我国法律移植1844年鸦片战争西方打开中国大门后,学者开始移植他国法律,法学方面的知识大量涌入中国,尤其是清末和民国时期。

多年的法律移植,不仅为我国法制建设注入了活力,也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律移植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一、法律移植一般理解(一)法律移植的含义在中国,汉语辞典中的“移植”是普遍存在于植物学和医学中的,“在植物学中是指:把播种在苗床或秧田里的幼苗拔起或连土崛起种在田地里;医学中是指: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补在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分上,使它逐渐长好”。

①通过以上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植物学与医学对移植的理解各有侧重点。

植物学中的移植重于整体移入,而医学中的移植侧重于部分移入。

目前,我国对法律移植的含义仍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沈宗灵先生的“移植说”,认为“法律移植是在近代各国立法中频繁使用的方法,指的是以某一法律文本为范本,并以其中的概念和制度为基础制定新法的过程”②;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③综观国内学者的观点,法律移植的含义应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或者是法律思想方法通过鉴别、吸收、融合到本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之中,并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全过程。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二)法律移植的特征1、法律移植的对象是外国或外地区的法律,这一特征也是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显著区别。

一般来讲,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受和继承”④,它侧重于本国内的新旧法律制度的吸收与继承,而法律移植的对象则是本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于一国内的法律是谈不上移植的。

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

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

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83cript>    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比较法学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世界各国法律相互交叉融合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及研究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律能否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法律移植,孟德斯鸠在他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曾作过精辟论述,即“为一国人民而制定德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① 这番论述,曾影响了将近两个世纪的比较法学家的思想。

然而,社会在不断进步,孟德斯鸠在作出论断时所依据的条件(“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②)等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球信息及学说充分交流的今天,法律移植已成为可能并已成为本国法律进步的一个重要条件。

那么,何为法律移植呢?通俗来说,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行为。

③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是相对独立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两国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

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不但不会影响其本国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反而会在一定程度起到促进和完善的作用。

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社会的不平衡性是其主要原因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发展是不平衡的,小到村落之间、县或省相互之间的不平衡,大到国与国之间的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之下,落后的国家为了赶上发达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发达国家的制度,其中当然包括了法律。

这种状况,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史上已不为少见,举近邻日本为例,在中世纪,由于我国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呈现繁荣之象,日本便全面引进当时唐朝的法律制度,引发了一场“文化革新”运动,大大促进了日本经济及文化的发展,也使其成为中华法系的国家;而到了明治时代,由于西欧诸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日本又出于自身需要而全面引进了德国法和法国法,史称“明治维新”,这次维新运动使日本紧跟潮流,抓住了社会进步的机会,同时,日本也从中华法系转变为大陆法系;二战之后,日本又因历史原因而大量引入美国法,从而又进一步加速了其民主与法制化进程。

法律移植刍议

法律移植刍议

们发现有文献记载历史的地方,民事法便有着确定的特性,专 属 于 一个民族,一如其语言、风俗和制度。它们仅仅是某一个 民 族 具 体 权力与功能的表现,在性质上它们不可分割地相联系,只有 当 我 们 专注其中某一个现象时才见得出独自的特性。”他认为,“如 果 我 们 进 一 步 探 究 实 在 法 依 赖 什 么 而 获 得 其 存 在 ,则 会 发 现 正 是 哪 个 民 族。实在法根植于民族 的 共 同 意 识,因 此 我 们 也 将 它 称 之 为 民 族 的法律。但是不应该把这一点理解为法律是民族的单个成员们通 过其独断意志而创造,…… 它 更 是 一 个 所 有 成 员 共 同 生 活 与 劳 动 的民族精神的产物。这 种 精 神 创 造 了 实 在 法,并 且 是 每 个 个 人 意 识 同 一 的 法 律 ,这 种 同 一 并 非 偶 然 而 是 必 然 。”
二十世纪,美国著名 法 学 家 罗 波 特.塞 德 曼 及 其 夫 人 安.塞 德 曼强调“法律不可移植规律”,宣称“从一个地方移植法律 到 另 一 个 地方,这种世界性的经验表明,由于法律所引起的行为具有 高 度 的 时 空 特 定 性,被 移 植 的 法 律 在 它 的 新 移 植 地 通 常 不 能 成 功 地 生 产 出它在起源地所引起的行为。”他们在谈到我国深圳地区移 植 香 港 地区法律时,也悲观地认为:“从实际上看,移植香港法到 深 圳 也 是 不可能的。”然而,我国深 圳 地 区 的 一 些 法 律 制 度 借 鉴 了 香 港 地 区 的法律制度,并获得了 成 功。 这 已 为 改 革 开 放 的 二 十 多 年 实 践 所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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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那 只 能 是 “空 中 楼 阁 ”。 (二 )法 律 移 植 的 必 要 性 1.法律移植有利于节 约 司 法 资 源,为 法 律 后 进 国 家 赶 上 法 律

法律移植诸问题初探

法律移植诸问题初探

均 保 留了下 来 。同时期 也 有其 他殖 民统 治 , 都 系 一 但
美 大陆 除极 少部 分 的土著 居 民外 , 是欧 洲 大 陆 的移 都 民 , 够做 到连人 带 制度 的整 体 移植 。相 同 的民族 心 能
法律 移植 的历 史 , 追溯 到公 元前 1 可 8世 纪《 穆 汉 拉 比法典 》 向外移 植 。有学 者认 为该 法典 是古 代 世 的
界 商法之 源 , 为 巴 比伦 法 中商 业 之 法 规 较 为发 达 , 因 是 最适 于商业 需 要 的精 美 完 整 的法 律 。 巴 比伦 商 法 曾 由巴比伦商 人 输 入 腓 尼 基 及 地 中 海 诸 国 。地 中 海
3 法律移 植 的 内容
法律移植 的 内容和 对象 是 不 同的 。对象 , 提 供 指 植体 的本 体 。 日本 昭和时 期 移植 了美 国法律 , 国法 美 律就是 移植 对象 。对 象 是一 个 相对 较 大 的 整体 概 念 。 而 内容 , 则指植体本 身 , 移植对 象 的具 体化 。既包 括 是 整个法 律体 系( 国法 对 英 国法 的移植 ) 部 门法 ( 国 美 、 法 民法 的制定沿用 了罗马法 的大 量 内容 )也 包括 具体 法 , 律 制度 ( 国 1 9 年修 订 的刑事 诉讼 法借 鉴 了英美 法 我 96 中的辩论 制度 )法 律 原则 ( 国 19 、 我 9 7年修 订 的刑法 吸 收 了西方 国家确 立多年 的罪行法定原则 ) 。
1 词 义的理解
“ 律移 植 ” 法 为舶来 语 , 是西 方 比较 法学 中的一 个 常用词 , 以说 明一 国( 区) 他 国( 区) 用 地 对 地 既有 法 律 经验 的采用 。据《 辞海 》 解释 ,移 植 ” 将 有机 体 的一 “ 指 部分组 织 或器 官补 在 或 移 入 同 一 机 体 或另 一 机 体 的 缺陷部 分 , 它逐 渐长 好 。通常 ,从 植 物 学术 语 的角 使 “ 度 , 植意 味着 整 株 植 物 的移 地 栽 培 , 而有 整 体 移 移 因 人 的意思 。但是 , 医学 术 语 的角 度 看 , 官 的移 植 从 器 显然是 指部 分 的移人 而非 整体 的移 人 , 而且器 官 移植 还可 以使人 联 想 到人 体 的排 他 性 等 一 系 列 复 杂 的生 理活 动 的过 程 。 因此 , 学 者 进 而 指 出 : 法 律 上 的 ” 有 “ ‘ 移植 ’ 显然 是 医学 意义上 的移 植 , 而非 植 物学 意 义上 的移 植”1。 自然 科 学 上 的 移 植 对 象 是 一 个 物 质 实 [ ] 体 , 有 唯一性 , 具 移往 外 地 , 此 地不 存 。而法 律 上 的 则 移植 , 为移植 对 象 的法 律 规 则 、 度 、 作 制 理念 , 是 一 则 套 观念形 态 , 以被无 限 地 复制 。从 这 一 点来 看 , 可 称 为法 律 的借鉴 、 收 、 吸 模仿 、 引进 似乎 更 贴切 。但 既 然

法律移植问题探析

法律移植问题探析

法律移植问题探析作者:王思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法律移植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法律完善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本文首先对法律移植基本概念、基本形态进行概述,对中国法律移植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归纳,从清末、民国、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要法律移植的途径和措施进行总结,并从广泛比较,择优移植、立足中国国情,超前移植、以政治为高度,以经济为基础等三个方面总结了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以此为基础,从法律移植的方向、移植过程及法律移植中出现的不适应阶段分析了我国法律移植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最后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及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对当代法律移植方面的新思路进行探讨,以期通过法律移植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法律移植中国法制建设理论作者简介:王思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01-02在全球化发展的现代社会,国家法律体系必须吸取他国优秀文化、法律、知识等,不断得到完善。

但是,这个法律移植过程是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如果一味照搬他国,只会阻碍本国的发展。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国际间文化相互传播的历史,法律文化的交流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而对这种交流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无疑是一件富有价值的工作。

”本文把兴趣点放在了法律移植的探讨、分析和研究上,最终提出法律移植的新思路。

一、法律移植的理论概述法律移植,是指在一种文化氛围中制定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及其构成法律制度的基础,在保持完整的情况下,向另外一种文化氛围迁移并且能发挥作用的现象。

作此界定源于以下三点:一是因为是以文化为界尺对法律移植作的定义,着重强调了法律移植是在文化不同的地方发生。

二是作为法律文化当中的重要概念,法律移植是理应包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与思维方式和法律规范。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已成为重要的政治课题。

中国法律的移植是当下重要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学者开始反思大规模移植的方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及其影响。

一、法律移植1.定义法律移植是指跨国法律交流和借鉴的一种手段。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目前越来越为广泛的接受。

2.法律移植的现状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外开放,法律移植也随之而来。

近年来,中国大规模引进外国法律的现象十分普遍。

例如,中国在知识产权法上还是跟随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法国、德国和英国,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和欧洲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巨大的优化空间。

此外,在刑法领域,中国也大量移植了德国刑法。

二、法律移植的误区1.法律继承,而不是另起炉灶在中国法律移植中,大多数人更倾向于采用“另起炉灶”的方式,而不是传统的“继承”。

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环境,导致了一些新法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刑法移植正让中国法律从不同角度面对挑战。

2.法律移植不能忽略实际情况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有些人重视转移制度,而忽略了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实际上,法律、制度的应用必须要注意社会文化的背景和基础,高度敏感性异于社会、文化的基本价值和道德判断标准,从而确保执行效果。

三、法律移植的深层影响1.法律移植和替代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移植国的自身法制呈现出替代(subjectreplace)特征,从而法律移植执行结果可能会影响到移植国原有的法律体系或原有的法律制度。

2.法律移植和国际交往通过法律移植,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能够在相互交往中互相学习法律知识。

这不仅可以增强各国之间的互信,同时还可以促进全球治理的进程,因为不仅能够取得进展,同时也能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本地化调整。

四、结论总之,法律移植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误解和深层影响也十分重要。

为了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在做出法律移植决定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且不可偏重声音。

初识法律移植

初识法律移植

2016・8(中)◆法学研究初识法律移植周民摘要长期以来关于法律能否被移植的讨论从未间断过,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本文从法律移植的前提基础出发,探讨我们探讨法律移植的依据内容。

再通过对不同学者观点的引用、分析,对法律移植的可行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论证。

最后,从法律移植的技术性角度,提出了三个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原则。

关键词法律移植可行性技术性作者简介:周民,中国人民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159一、法律移植的前提基础在开始讨论法律移植的一些具体内容之前,我想先讨论一下法律移植的前提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学者在积极倡导法律移植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没有厘清这一问题,那么后面讨论的几个问题也就失去了其根基,变得没那么有意义。

在我们开始倡导法律移植的时候,其实在我们的潜意识中就已经达成了这么一个共识,就是我们都认为现在的一些法律规则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下的中国社会,或者当下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却没有相匹配的措施来解决,所以中国社会必须变革,来满足和适应现代中国的需要。

可以看出,法律移植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的需要。

如果我们在某些方面并不没有需求,那么谈法律移植其实是毫无意义的。

引用朱苏力老师曾在《这里没有不动产》一文中提到过的一个例子,生活在我国西藏地区的游牧民,由于地域辽阔,人口稀少,生存环境恶劣,使得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并不依赖于对土地的占有,相比较而言,他们更需要土地上的牧草。

因为长期占有一块土地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他们只是需要使用土地来获得生活的必需品——牧草。

所以,他们不会因为对土地的占有而发生纠纷,却会为了土地上的牧草而发生争议。

这也是长期以来,在他们的生活中并没有出现“不动产”或者与之相类似的法律上概念的原因。

可能在西藏牧民的生活中是存在“不动的物品”此类的概念,例如山、大地等,但是他们并没有将这些“不动的物品”视为一种私人财产,进而上升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概念。

法律移植初探

法律移植初探

法律移植初探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需求更迫切了,因为首先要“有法可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实现与国际接轨需要一套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法制体系。

为此,作为一个较快地建立法律制度的办法法律移植便受到更多的关注:但作为一条路径,是否走得通,能通行地话,如何走,还是值得思量的。

这一思量,西方学术界分歧颇大,形成了法律移植否定论和法律移植肯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见解生物学上的移植的艰难一定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这一古语至今仍在人们耳边回响。

畏难作为一种情绪也具有感染性,移情于法律移植,就会怀疑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早在18世纪中叶,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个别的情况”,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十分凑巧的事。

”言语之中,犹疑之态毕现。

美国学者罗伯特.塞德曼与其夫人安.塞德曼将这种观点推进一步,明确提出“法律不可移植规律”,他们宣称“相同的法律规则及其约束力,在不同的时间和地方、不同的物质和制度环境中,不会对不同的角色承担者引出相同的行为”。

即使这一观点的提出与器官移植的艰难毫不相关,我们也很容易由此产生类似于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的联想。

移植,原意为将植株由甲地移往乙地,后被动物学、医学借用,指称器官在动物或人体之间转移接受。

所谓法律移植,不过是一种形象化的比喻,用以说明一国(地区)对他国(地区)既有法律经验的采用,这一比喻并不十分确切,生物学和医学的移植对象是一个客观实体,具有唯一性,移往彼地,则此地并不留存;法律上的移植,移植对象是一种知识、经验或观念,从理论上讲,可以被无限复制,移植之后,在原产地并无丝毫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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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初探(doc 16页)法律移植初探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需求更迫切了,因为首先要“有法可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实现与国际接轨需要一套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法制体系。

为此,作为一个较快地建立法律制度的办法法律移植便受到更多的关注:但作为一条路径,是否走得通,能通行地话,如何走,还是值得思量的。

这一思量,西方学术界分歧颇大,形成了法律移植否定论和法律移植肯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见解生物学上的移植的艰难一定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这一古语至今仍在人们耳边回响。

畏难作为一种情绪也具有感染性,移情于法律移植,就会怀疑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早在18世纪中叶,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个别的情况”,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最坏的移植结果不同。

法律移植最坏的结果大不了是付出一定代价,去除植体,恢复原貌,而生物器官移植的最坏后果则可能是受体灭亡。

也许这正是法律移植得以成行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质疑法律移植可行性的一个重要理由与克利福德·吉尔兹的名言“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有关。

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论点。

如果法律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则法律移植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但“地方”这个词却有些“模糊不清”,似乎并不仅仅指代空间或地域,也不仅仅指有特色的空间。

单就有特色的空间来说,这个空间到底有多大?依笔者来看,它可大可小;至于大小究竟如何,端视不同特色而定。

对此,吉尔兹本人有十分清醒的认识,他在自己的论著中没有详论“地方”。

一方面,在谈到“大地方”如“西方世界”、“马来亚世界”时,一再强调它们“并非同质的实体”,同时谨慎的表白自己在做“大胆的简单化处理”。

另一方面,秉承英美法学对法律概念的一种传统认识(这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终于也难免以自己拥有的地方性知识来解说他人拥有的地方性知识),强调个案裁判就是法律。

并以为直觉和直接个案就是地方性知识,从而得出结论:法律本身就是地方性知识。

这样一来,吉尔兹既引导读者把视线从哪个“地方”转移过来,摆脱了读者对“地方”的无谓纠缠;又通过个案极大程度地消解了“地方”对其论著要旨可能造成的伤害。

在其论著中,吉尔兹力图一种法律的阐释观,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乃是一种赋予特定地方事务以特定意义的方式;重要的是(法律的)意义,而非功能。

笔者认为,在“个案裁判即法律”的意义上,吉尔兹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毕竟,个案的特殊性比规则的特殊性要大,但却不能以之否定法律移植的可行性,主要理由有二:第一,法律移植中的法律不是指个案裁判,而是指普遍规则。

在进行法律移植是,不仅要考察法律的意义,更要考察法律的功能;第二,法律移植中涉及到的社会空间也并不等同于吉尔兹所说的“地方”。

如果要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都视为一种地方性知识,那么这种知识存在的范围(地方)既可能是一个国家之内的某一村落,也可能是超越国界的某一文化同源的地域。

在这一地域内,其中一国的某一法律很可能就是对另一国相同法律的移植。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把法律看作一种地方性知识,就可以把两种制度或观点的差别转化为两种知识的差别;而在知识上,我们很难判断其优劣高低。

这样,顺理成章的,法律移植就没有必要了。

这里有偷换概念之嫌。

所谓知识无优劣高低之别,是指真知(真理)或公理,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长方形的面积是长乘宽的积”至于见识、观念、意见,即便再难判断,也是有优劣高低之别的,何况不一定真的就很难判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移植是可行的,法律移植否定论者的理论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反面的思考,使我们在实践中警惕一些法律移植不利的因素。

1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内涵学术上,“法律移植”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在对“法律移植”概念表述方面,学术界并不多大分歧。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其表述如下: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言简意赅。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

何勤华先生的观点如下:“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法律移植具有四个要件;(一)被移植的法律必须是外国(或地区)的法律,本国的法律不算;(二)如同种植树木,从一个地方挖出来,运到其他地方种下去一样,法律移植也是将他国的法律吸收过来,再“植入”到本过法律之中,并将其视为本国法一并加以贯彻实施;(三)被移植的法律,不仅是法律的内容,也包括法律的形式,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四)法律移植是一项人类活动,是一个实践过程,因此它并不仅仅是简单地模仿、借鉴他人的成果,也完全可以具有自己的原创性。

2中国法律移植概况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数都是“变法”,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即为“变法”,“法”从何处来?肯定不是到所谓的“本土资源”中去挖掘,只能是法律移植。

从清末修律开始,经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文革”结束,改革开放至今。

每一个时期无不充斥着法律移植。

鉴于清末修律与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有着“历史惊人地相似”下文将着重对这两个时期的法律移植进行阐述。

2.1清末修律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1901年1月29日),逃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被迫收起一向鼓吹的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论调,并屈尊拾起戊戌变法时新政的旗号,下令变法。

“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

……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要归于强国利民而已。

……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名举所知,各抒己见。

”这道著名的谕旨开启了清末修律的疗幕,也同时开启了中国近代以来系统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先河。

修律的历史背景已无庸赘言。

与中国历朝历代的变法修律不同的是,这次修律是在中西法文化、法观点冲突了半个多世纪的背景下进行的,也是在中国传统法律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与自然和谐已不存在的背景下进行的。

因此,历史上以前朝为鉴,陈陈相因的修律模式势必被突破,参酌西律成为修律的指导方针。

清末修律历十年,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在1906年预备立宪之前,侧重于以传统的修改、修并、续纂、删除诸方式变更旧律例,调整旧法体系,制定一些应急的单行法规,主要是商事立法,此时中西法律冲突相对不太明显;后期,从1906年至1911年是集中制定新律、编纂法典阶段,此时大量引进和继受西方法律进行司法制度改革。

清廷移植外国法的主要举措如下:一出国考察。

光绪三十一至三十二年(1905-1906),清廷曾两度有组织、有目的地派员出国,考察外国宪政及司法制度。

这两次考察的结果之一是规制了清末制宪的基本轮廓,一是对清末审判制度及监狱制度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首重翻译。

翻译外国法律及法学著作可以为移植外国法提供直接的借鉴。

早在修律之始,清廷即令“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

诏令既下,使臣搜采的各国法律源源送回国内,主要有修订法律馆负责翻译。

外国法规的大量翻译,为清末制订新律提供了良好的范本,而且翻译明显地表现出为制订新法服务的倾向。

有学者指出“若要继受外国法,翻译能力、法学的理解能力、乃至于本身法学的发达等条件,自非全力配合不可。

”那么这一时期的翻译在清末修律乃至30年代民国系列法典的制订上都是功不可没的。

三聘请专家。

聘请外国专家参与立法,这也是移植外国法的一条捷径,而且远不是中国的专利。

以日本专家为主的外国专家,充任法律馆调查员,协助订立新法,此外他们对中国移植外国法,中国法律近代化还作出了以下贡献:(1)传道授业,广播西方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

(2)参与了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论争,在修律诸人遭受旧派攻讦时,助“沈氏辞而辟之”,维护大清刑律草案所确定的近代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先进制度。

(3)著书立说,宣传“最进步之学理。

”四制定新法。

考察、翻译以及聘请专家的最终目的都指向制定新法。

制定新法仿照日本明治维新的作法与步骤,从删定旧律入手,再次第出台个项新法律,这表明《大清律例》诸法合体的模式被打破,西方公法和私法的观念,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分类方式被移植到了中国。

十年修律,制定新法的主要成果有:《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法院编制法》、《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违警律》、《钦定大清商律》等。

这些新法大都因辛亥革命爆发与清帝退位未及颁行实施,成为故纸堆。

综观清末法律移植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一主要取法日、德,追随世界最新法规之潮流,差不多当时所有著名法典都给翻译介绍到了中国;二民商法内容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虽然被指责为与社会及中国现实脱节,。

但起到了很好的“法教”作用,启迪了人们的民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三相对而言,刑法、宪法在移植仿效西法的同时,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

四清末十年修律使中国法律在制度层面上迈入了现代化的门槛,虽然修律变法与法律移植远未能解决实践中的理论上的许多问题,但对于制度体系初备的这一成果,不能简单地批判为只是一个形式的变化,决非真正的现代话化。

五从翻译的著作中不难看出,清末修律的法学理论基础是极为薄弱的,即使翻译有一些论著,那些也是对本国法阐释性的法学著作,不是理论经典。

六法律移植,理想地来看,应当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从条文——法律理论——价值观念都转变了,才能说是成功了,现代法治在中国的普遍确立确实会是一项很艰巨的工程。

2.2北洋军阀时期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短短的一百多天内,也曾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一系列的法规,但是革命胜利果实很快被袁世凯夺取。

袁世凯死后,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北洋军阀统治中国16年,前后建立起不同名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活动十分频繁,或援用删改清末新律,或吸收抄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公布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以次达到维护起反动统治的目的。

2.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这一时期内,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国民政府的法制比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法制要完备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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