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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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答辩状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贵院送达的(20XX)XX知民初字第X号传票及(20XX)中区法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被告就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1、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未提供其授权方X和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对电影《XXXX》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2、X和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授权给XXXX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为复印件,仅有签名,无公司章戳,也未进行公证和认证手续,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不应采信。

因此,XXXX传媒有限公司授权给本案原告的授权书,鉴于其前位授权的真实性不能证实,也不应采信。

二、关于所谓侵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质疑合法性

7.5 屏幕录相专家是有版权的,即使是在公证处下载的该软件也不能证明此软件的合法性,工具不合法,就无法证明通过该工具所取得的证据合法。

引用原告公证书中的文字:“20XX年10月13日12点40分,操作人员XXX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XXX的监督下,XXX首先通过本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搜寻到“XXXXXXX软件”,将该软件下载并解压到U盘上作为取证的工具”,可以非常明白一个事实,作为原告取证工具的一款主要“XXXXXXX软件”是从网上随意下载的。而XXXXXXX软件是一款有版权的软件,下面是关于

XXXXXXX软件的截图资料:

“XXXXXXX软件”明确标注为共享软件,说明此软件作者是不允许一切法人单位随意使用这一款软件,原告使用的工具软件“XXXXXXX”是一个没有版权的非法软件,是网络上随意下载的,由于下载站点都是人为上传的软件,原告下载的“XXXXXXX”是不是“挂马”、源码是否被修改,原告无法说明。原告用这个没有版权、毫无安全保障的工具来作为严肃的电子司法证据的取证工具明显不妥,已无合法性。

原告作为提告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在整个起诉状所列取证中使用比如:解压,office word字处理等软件使用中,皆存在大量软件盗版使用情况,此大大侵犯他人版权,属于严重版权违法行为,由违法软件制造的证据已无证据合法性。

一个严肃的公证处应该要求使用一个取得版权的专业水准的软件来进行取证公证,我们认为公证内容存在重大瑕疵。

2、质疑关联性

“XXXXXXX”是一款针对电脑屏幕内容进行抓取、记录的软件,也就是说只仅仅对屏幕内容记录。而原告要证明的是,本网吧下载电影到一台服务器上组织供上网人员观看的事实,网吧有没有下载了电影的服务器与原告仅仅对网吧一台电脑屏幕进行录像没有必然关系。

电脑屏幕显示什么内容,“XXXXXXX”就录制什么内容,电脑屏幕显示什

么内容,是由这台单机运行什么进程产生的,与网吧有没有下载电影到服务器毫无联系!

每个使用电脑的人知道,360、qq使用中都会给我们电脑弹出画面,有时右下角还有视屏,这个普通现象证明屏幕上的显示是多么简单的易于控制,原告对本网吧电脑录像前操作电脑多时,至少他打开了资源管理器(起诉状上写明还作了许多操作),这说明这台电脑屏幕显示什么已经毫无说服力。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无界性、高科技性、附随性、可修改性、可分离性、可挽救性等特殊的属性。原告代理人取证的时候故意没有请专业电子鉴定机构,也没有使用专业的电子证据收集软件,只是请没有资格做电子鉴定的公证处进行保全取证,在没有专业的电子数据操作人员在场,原告代理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欺骗没有电子技术基础的公证人员,他可以用很多种方法显示和证据一样的画面,这个屏幕的录像毫无意义。

下面是原告代理人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和证据一样画面的方法类举:(1)原告代理人可以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时候,打开网吧计算机插入U盘时以自动运行木马、病毒等方式伪造出证据显示相关桌面和电影。(原告代理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没有技术的可以请专业的程序员编写伪造证据的程序)使用计算机的自动播放组件服务和预先定制好的程序放入U盘根目录即可在插入U盘时即可自动生成原告代理人证据显示的在线影院某某网吧本地电影、网络影院。相关文件夹虚假的影片文件,伪造出来的真实的影片文件。

(2)侵权电影来源不明。侵权电影的证据没有显示服务器地址和链接地址。(原告代理人可以利用RAM格式的虚假的影片文件进行伪造链接地址播放)(3)利用注入DLL文件(可“挂马”或修改源码,网上随意下载的XXXXXXX

最适合)只要操作电脑即可自动下载执行的EXE文件进行证据伪造。

(4)利用IE漏洞在打开某个特定网站时,让网页自动下载和运行可伪造证据的EXE文件。

(5)利用多种播放器(如:KMPLAYER)的远程播放能力,播放非网吧的电影。(6)原告代理人方的公证书表明原告代理人只选择了一台机器进行公证事宜。这台机器的侵权电影有可能是前顾客通过网络搜索等办法遗留下的。而原告代理人对该机器也没有进行还原操作或者对多台电脑进行取证等证明。

(7)直接将一台笔记本挂入本网吧局域网,访问这个笔记本电脑获得一样的画面,或者直接在网吧另一台电脑共享一个目录,访问这个目录也可达到原告证据一样的效果。

(9)网上随便下载的“XXXXXXX软件7.5”以被“挂马”。(10)不排除原告代理人通过更加厉害的计算手段伪造相关证据。

其中8、9、10实施简单、不需要太多技术,轻松办到。

并且录像到U盘的电子证据要到“XX影音工作室”去做成光盘,这又是一次修改电子数据的机会,原告可以直接提供U盘中数码作为证据。

中央电视台的《XXXXXXX》节目在20XX年7月5号播放过(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可赚上千万)。在巨大的金钱利诱下,原告有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原告试图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在我网吧下载了原告有版权电影给服务器这一A 事实,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在我网吧的某台显示器上显示了电影的放映的B事实(仅仅证明是显示),通过上面技术的阐述,原告想要屏幕显示什么,屏幕就可以显示什么,那么也就可以录什么。A完全不等于B,B证据与试图证明的直接证据A事实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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