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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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而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由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降低或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项目。

失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原因失业,从而丧失收入来源时,由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

工伤保险:是对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工资收入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重建及生活照顾等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

费等义务。

这是社会保险的首要原则和特征。

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的社会行为,共济性贯穿于整个基金的筹集、储存和分配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强者与弱者、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调剂和收入再分配。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保险行为。

基金:是指经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形成的具有规定用途的物质资料的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的统一体。

社会保险基金: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失业、伤残、死亡等原因而中断劳动,或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建立的专项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使用、投资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征缴的用于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待遇的专项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以社会保险形式建立的,为劳动者提供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的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在国家法律保证下,以集中起来的失业保险费建立起来的、对因非自愿失业而造成的劳动风险损失给予补偿的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患病、残疾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所需要的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就是妇女劳动者在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所需要的资金。

现收现付模式: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已支定收的原

则筹资,即由雇主和雇员(或全部由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费率)缴纳保险费(或税)。

公共基金:为公共所有,其来源有财政拨款、按法律规定由雇主或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社会捐赠、国际赠款。

个人基金:是归个人所有的非财政性社会资金,但它不同于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的资金。它是按法律、法规、规章缴交记在个人账户用于专门用途的基金。

机构基金:是单位为其职工建立的福利性社会保险基金,所有权归集体,或部分地归集体,按照国家的政策和单位的规章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给予补贴。

公积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记入个人账户,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金。它不属财政性资金,也不同于银行储蓄资金,由法律规定用途和领取条件,并由法定机构(属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综合用于养老、医疗等保障功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特别捐税补助:指政府除依法从财政预算中直接拨付社会保险款项外,为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来源而开设的特别新捐款,其收入直接进入社会保险基金特别帐中,由有关社会保险机构独立支用。

滞纳金和罚金收入:即向以各种方式违法欠缴、隐瞒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缴税(费)单位征收的滞纳金或罚款收入。这部分收入全部归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和过程。

财政集中型基金管理模式:即以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或直接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方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体现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最后责任。

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模式:即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委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的基金管理途径。专门机构的集中基金管理模式:即由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社会保险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会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

多元分散(多元竞争)型基金管理途径:是指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委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的基金管理途径。

专门机构的集中基金管理途径:是指由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社会保险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会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营运。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是指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享有条件、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保险金支付给受保人,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支付条件:是指受保人在达到什么条件时,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取经济补偿。

现收现付模式:现收现付模式的筹资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

这种筹资模式要求先做出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但在实际执行时会有一定余额。现收现付模式是传统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完全积累模式:完全积累模式的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其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制度。首先由政府基金管理部门对有关人口寿命、经济发展状况等作宏观预测,然后预测劳动者退休之后所需的保险费用支出,将其平均分摊到劳动者的整个就业期间和投保期间。

部分积累模式:是对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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