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审查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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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或其他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审查合同?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责任,同时也为了能够在合同签订后正确地履行合同。企业已经逐渐认识到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请律师把关的重要性,随之而来的就是我们律师在这方面的业务也越来越多;

第二个目的就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有可能需要律师来审查合同以解决争议。主要是希望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地方;

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使得律师审查合同显得非常重要,应该是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这就要求律师在审查合同中的责任更加重大,从另一个角度说也体现了律师工作的价值。

二、律师审查合同前的准备

1. 律师不能仅就合同的条文进行审查,应当事先了解背景情况。通过对合同双方目的的了解,从而判断合同在签订后能否得到充分履行。另外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目的,了解他们各自对于合同的条款的理解是否一致,避免产生重大误解。

2. 律师应当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因为合同类型比较多,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会有很大差别,例如买卖合同,不同的标的物之间千差万别。我们律师不可能成为各个方面的专家,对于每一个标的物的性能、功能不可能都非常熟悉,但应当对它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这样在审查合同时才能针对性,否则我们将无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律师在审查合同前应当对其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有一个了解,但这里存在着一个矛盾,当事人把合同给你审查,你是否还有时间去了解这些专业知识。我认为首先应当利用一点时间去进行这项工作,我们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先将合同内容消化一下,对专业知识进行必要的了解。这样的沟通当事人是会理解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这能进一步体现律师工作中认真负责的态度。

3. 如果可能的话,从侧面了解己方领导人的意图。了解这些的目的在于第一了解己方当事人的谈判底线。因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除了商务方面的谈判,双方还需要在合同设置一些对己方有保护作用的条款。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双方相对应的增减条款。律师在此期间会参与很多工作,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另外还有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可以使我们在审查修改合同时有针对性的设置合同条款。

三、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对合同提出审查意见?

1. 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这应当是我们律师在审查过程中最应当注意的问题,应当避免经过我们律师审查的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形,否则我们律师的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我们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去审查这个问题:

(1)合同主体资格

我们过去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更多地重视合同的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的审查。我们往往认为这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希望当事人自己去了解签约对方的资格问题。我认为因为当事人出于顺利合作的考虑,很可能碍于情面无法全面的了解,因此律师应当多做一些工作,而且这样也使得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表达自己的意图。我们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确认其签约资格。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

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

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合同双方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违背社会利益,不要存在欺诈的情形。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备。

当事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对条款的设置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且主要是从商务的角度出发,对于法律规定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了解是不够的。我们律师应当在这方面着重把关。

(4)审查代理权限

因为在签约过程中,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这应当是我们审查的内容之一。

(5)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具备处分权或取得了所有权人的授权

(6)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我们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

2. 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当事人聘请律师审查合同主要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希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1)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明确

我们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标的物的性质、质量要求、交付期限,延迟交付的责任等等。我们的顾问单位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例子。该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我们审查合同后认为就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

(2)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新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我们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当事人经常抱怨执法环境不好,这固然是个事实,但是正是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得不是十分明确,也给审判过程中人为因素的介入提供了条件。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在将来可能出现争议的地方多加分析。

(3)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

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虽然这些条款的设定并不一定会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律师仍应当主动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更多的考虑了通过该合同而可能获得的利益,对于合同签订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考虑的就比较少。律师不应当把利益方面的考虑作为重点,而更应当考虑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和损失以及如何避免和防范这些风险。而且从律师的角度提出这些问题比当事人之间直接表述更为顺理成章。

充分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

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出现变化,而双方当事人对此时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就会产生争议。例如在房地产项目中,由于建设项目投入的不确定性和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往往会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地做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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