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二编案例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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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卡特公司的网上广告宣传是否构成欺诈?也就是说,卡特公司宣传其 生产的挖掘机“能提供业界最佳的生产效率”,该宣传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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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一)挖掘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
华盈公司认为挖掘机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主张难以成立,挖 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其销售无须取得制造许可,主要 理由在于:
第一,认定挖掘机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法律依据并不妥当。 第二,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挖掘机并不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
”。 第三,国务院于2009年1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决定》,《条例修改决定》在原《条例》第2条第1款关于特种 设备的内容中新加入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质检总局发布的 《关于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意见的函中并没有列入挖掘 机。因此,不宜将挖掘机认定为“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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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无效在后果上比可撤销严重,因此,在主张无效后,就不得再 主张可撤销
(四)华盈公司能否主张卡特公司退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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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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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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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十四挖掘机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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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华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欲购买10台中型挖掘机(20~30 吨),其从网上发现卡特挖掘机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公司”)生产的此类型 号的挖掘机价格合理,质量受到用户好评,尤其是该公司在网上所发布的广 告宣称,其生产的挖掘机“动力强劲,液压系统实现精确控制和更高液压效 率,能提供业界最佳的生产效率”,并附有挖掘机行业协会颁发的产品质量 金奖证明。2008年年初,华盈公司看到该广告后,便直接从网上向卡特公司 订购了10台某型号的中型挖掘机,每台价格10万元。合同订立后,按照约定 ,华盈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定金,约定两个月后交货。但一个月后,华盈公 司股东会决定,不再从事建筑施工行业,而转入酒店经营,并决定不再购买 挖掘机。于是,华盈公司向卡特公司提出取消订货,并要求卡特公司退回定 金。但卡特公司提出,挖掘机已经按照华盈公司的要求制造出来,正准备送 货,因此不接受华盈公司取消订货的请求。华盈公司提出,挖掘机属于“特 种设备场内机动车”,需要取得政府许可才能生产销售,而出卖人并未取得 该许可,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同时,华盈公司提出,卡特公司 在网上所作的广告涉嫌欺诈,因为其生产的挖掘机根本不能提供业界最佳 的生产效率,因此,华盈公司主张撤销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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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卡特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欺诈
一方面,卡特公司的宣传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其宣传的内容较为抽象, 不能将其认定为欺诈。
另一方面,卡特公司的网上广告宣传并不是对具体产品质量的担保,而 应当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
此外,本案中,产品尚未交付,华盈公司也没有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 能以泛泛的市场调查为由认为卡特公司所生产的挖掘机质量不符合质 量要求。因此,华盈公司认为卡特公司的网上广告宣传存在欺诈的主张 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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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华盈公司能否同时提出宣告合同无效和撤销 合同的请求
,一方面,对法院来说,当事人提出宣告合同无效,法院应当审查合同是 否存在无效的事由,如果主张撤销合同,则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可撤 销的事由,但不能要求法院同时审查撤销或无效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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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1.关于挖掘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是否需要取得政府许 可才能生产销售,?
一种观点认为,卡特公司生产挖掘机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需 要取得政府许可才能生产销售,而出卖人并未取得该许可,因而该买卖 合同也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挖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生产、销售 挖掘机也不需要政府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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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一)挖掘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
华盈公司认为挖掘机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主张难以成立,挖 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其销售无须取得制造许可,主要 理由在于:
第一,认定挖掘机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法律依据并不妥当。 第二,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挖掘机并不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
”。 第三,国务院于2009年1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决定》,《条例修改决定》在原《条例》第2条第1款关于特种 设备的内容中新加入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质检总局发布的 《关于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意见的函中并没有列入挖掘 机。因此,不宜将挖掘机认定为“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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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无效在后果上比可撤销严重,因此,在主张无效后,就不得再 主张可撤销
(四)华盈公司能否主张卡特公司退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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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华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欲购买10台中型挖掘机(20~30 吨),其从网上发现卡特挖掘机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公司”)生产的此类型 号的挖掘机价格合理,质量受到用户好评,尤其是该公司在网上所发布的广 告宣称,其生产的挖掘机“动力强劲,液压系统实现精确控制和更高液压效 率,能提供业界最佳的生产效率”,并附有挖掘机行业协会颁发的产品质量 金奖证明。2008年年初,华盈公司看到该广告后,便直接从网上向卡特公司 订购了10台某型号的中型挖掘机,每台价格10万元。合同订立后,按照约定 ,华盈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定金,约定两个月后交货。但一个月后,华盈公 司股东会决定,不再从事建筑施工行业,而转入酒店经营,并决定不再购买 挖掘机。于是,华盈公司向卡特公司提出取消订货,并要求卡特公司退回定 金。但卡特公司提出,挖掘机已经按照华盈公司的要求制造出来,正准备送 货,因此不接受华盈公司取消订货的请求。华盈公司提出,挖掘机属于“特 种设备场内机动车”,需要取得政府许可才能生产销售,而出卖人并未取得 该许可,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同时,华盈公司提出,卡特公司 在网上所作的广告涉嫌欺诈,因为其生产的挖掘机根本不能提供业界最佳 的生产效率,因此,华盈公司主张撤销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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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卡特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欺诈
一方面,卡特公司的宣传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其宣传的内容较为抽象, 不能将其认定为欺诈。
另一方面,卡特公司的网上广告宣传并不是对具体产品质量的担保,而 应当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
此外,本案中,产品尚未交付,华盈公司也没有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 能以泛泛的市场调查为由认为卡特公司所生产的挖掘机质量不符合质 量要求。因此,华盈公司认为卡特公司的网上广告宣传存在欺诈的主张 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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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华盈公司能否同时提出宣告合同无效和撤销 合同的请求
,一方面,对法院来说,当事人提出宣告合同无效,法院应当审查合同是 否存在无效的事由,如果主张撤销合同,则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可撤 销的事由,但不能要求法院同时审查撤销或无效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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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1.关于挖掘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是否需要取得政府许 可才能生产销售,?
一种观点认为,卡特公司生产挖掘机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需 要取得政府许可才能生产销售,而出卖人并未取得该许可,因而该买卖 合同也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挖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生产、销售 挖掘机也不需要政府特别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