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合集下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 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的补偿金;
3. 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

三、基金管理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 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 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支持;
3.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间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补偿。

五、基金监督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建议;
3. 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陈朝华与杨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华与杨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华与杨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朝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毅【当事人】陈朝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毅【当事人-个人】陈朝华杨毅【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何章华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韩吉勇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章华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韩吉勇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章华韩吉勇【代理律所】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朝华【被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毅【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陈朝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否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巡警大队作出第50024112019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朝华驾驶的宝岛牌两轮电动车经湖南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陈朝华对该鉴定不服,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该局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0226号),复核认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巡警大队作出的第50024112019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尊敬的市民:我们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在此向您提供以下相关信息:一、基金目的和职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旨在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救助和补偿。

基金的职责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医疗救助、伤残补助、死亡抚恤金等救助金;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研究等。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1. 受害者需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包括行人、乘车人员及车辆驾驶人等;2. 受害者需在我市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为机动车辆行驶;3. 受害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人员伤亡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

三、救助范围和方式:1. 医疗救助:基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2. 伤残补助:对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者,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 死亡抚恤金:对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的受害者的家属,提供一次性抚恤金。

四、申请救助的流程:1. 受害者或其家属可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公地点申请救助;2. 按照基金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基金将按照申请受理流程进行审核,预计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4. 审核通过后,基金将及时发放救助款项。

五、联系方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地点: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请您了解以上信息,并在需要时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我们将竭诚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您解决交通事故带来的困扰。

感谢您的支持和信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尊敬的市民:在我国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和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下,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投入运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渝民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经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6月19日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一)资格条件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重庆交通事故2023赔付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2023赔付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2023赔付标准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重庆市交通事故的赔付标准将进行调整。

死亡赔偿标准
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获得死亡赔偿金。

2023年起,重庆市的死亡赔偿标准为:
- 配偶: 40万 - 80万元
- 未成年子女:40万 - 80万元
- 成年子女、父母:20万 - 40万元
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者依法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

2023年起,重庆市的伤残赔偿标准为:
1. 伤残一级:20万 - 30万元
2. 伤残二级:15万 - 25万元
3. 伤残三级:10万 - 20万元
4. 伤残四级:6万 - 10万元
5. 伤残五级:3万 - 6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支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肇事者或者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用赔偿。

2023年起,重庆市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为:
1. 住院医疗费用:按实际花费赔偿,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门诊医疗费用:按实际花费赔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

请重庆市内的驾驶者和行人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和赔偿。

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财务报告

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财务报告

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财务报告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财务报告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领导:我谨代表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委员会,向您提交本年度财务报告。

本报告旨在向您介绍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一、概述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成立于XXXX年,旨在为因交通事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紧急救助。

基金通过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政府拨款,以及开展公益募捐活动等方式筹集资金。

二、收入情况本年度,基金共筹集资金XXXX万元,其中包括:1.捐赠收入:XXXX万元2.政府拨款:XXXX万元3.公益募捐活动:XXXX万元4.其他收入:XXXX万元三、支出情况本年度,基金共支出XXXX万元,其中包括:1.救助支出:XXXX万元2.人员工资及福利:XXXX万元3.办公经费:XXXX万元4.其他支出:XXXX万元四、财务分析本年度,基金收入共计XXXX万元,支出共计XXXX万元,净收入为XXXX万元。

与上一年度相比,收入和支出均有所增长,主要原因是捐赠收入和政府拨款的增加。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人员工资及福利等支出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救助范围的扩大,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手来完成工作。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更多的家庭提供救助。

五、未来发展规划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基金的认知度,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捐赠。

2.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政府拨款支持。

3.扩大救助范围,为更多的家庭提供救助。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以下简称垫付费用)的追偿管理,规范追偿工作,及时回收垫付资金,保障救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垫付费用的追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垫付费用追偿应当坚持直接追偿为主,代理追偿为辅,依法高效的原则,追偿回收垫付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偿垫付费用。

基金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垫付费用追偿工作。

第二章追偿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追偿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追偿职责:(一)组织实施垫付费用追偿,保障追偿资金及时回收到账;(二)收集核实相关材料,清理登记垫付费用支付偿还情况,明确偿还主体;(三)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掌握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四)制定追偿计划,建立追偿档案;(五)协调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与执行等工作;(六)对追偿人员、委托追偿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追偿职责。

第三章垫付费用追偿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应当设置追偿案件受理岗位,受理追偿案件,在3日内完成编号登记,填报受理追偿案件审批表,指定追偿人员,移交追偿档案材料等。

登记内容包括追偿案件编号、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追偿人员、垫付金额、追回金额等。

追偿案件编号应当与垫付审核部档案编号一致。

第八条追偿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协助办案单位查验偿还结清手续;向尚未偿还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追偿,并督促其将偿还资金全额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偿还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后,追偿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办理追偿案件结案手续,并在10日内将追偿档案材料移交法律事务部。

梁先贵与陈开伟、彭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先贵与陈开伟、彭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先贵与陈开伟、彭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渝02民终6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幸川杰李遇贵冯波【审理法官】幸川杰李遇贵冯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先贵;彭昌荣;陈开伟;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梁先贵彭昌荣陈开伟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梁先贵彭昌荣陈开伟【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李勇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李正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夏绍清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黄振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李正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夏绍清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黄振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李正英夏绍清严俊光黄振华【代理律所】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先贵;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被告】彭昌荣;陈开伟【本院观点】彭昌荣与陈开伟均陈述彭昌荣是借用陈开伟的车辆,而梁先贵并无证据证明彭昌荣与陈开伟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他关系,因此一审认定由事发时借用案涉车辆的彭昌荣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彭昌荣与陈开伟均陈述彭昌荣是借用陈开伟的车辆,而梁先贵并无证据证明彭昌荣与陈开伟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他关系,因此一审认定由事发时借用案涉车辆的彭昌荣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道交救助基金总结

道交救助基金总结

道交救助基金总结简介道交救助基金是一种社会救助机构,旨在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和其家属,提供资金、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等多方面的帮助。

本文将对道交救助基金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及效果进行总结。

1. 道交救助基金的发展历程道交救助基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当时社会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伤亡和经济损失越来越关注,同时,政府也意识到建立一个救助机构的重要性。

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讨论,道交救助基金于2000年成立,成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道交救助基金的运作方式道交救助基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运作:2.1 资金来源道交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企业和社会捐赠等多个渠道。

政府通过拨款和税收等方式提供部分基金,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可以自愿向基金捐赠资金。

2.2 资金管理道交救助基金通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基金会设立了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与财政部门合作,审核和审计基金的使用情况。

2.3 资金使用道交救助基金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和其家属的救助和补偿。

具体包括:支付医疗费用、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等。

3. 道交救助基金的效果评估道交救助基金成立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对基金的效果进行评估的几个方面:3.1 救助范围扩大道交救助基金的成立,使得更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补偿。

其资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还涉及到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方面,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救助服务。

3.2 救助效率提高道交救助基金的成立使得救助工作的流程更加规范和高效。

受害者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援助,从而减轻了其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

3.3 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强随着道交救助基金的工作稳步推进,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该基金存在的意义和作用,社会各界的支持也越来越多。

结论道交救助基金的建立和发展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了重要的救助手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新中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区以外的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四条新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

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应当报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合办公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办”),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联合办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新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基金办是救助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八条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二)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五)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 2 -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七)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办法》设立的救助基金适用本规定。

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定,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第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即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书面垫付申请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时应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救助基金专户,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核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在我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的背景下,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给社会成员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群体而言更是难以承受。

为了尽快缓解受害者经济困难,恢复受害者正常的社会生活,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旨在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中央财政的规定,财政部安排资金支持事故受害人在受理事故索赔不及时或索赔金额欠缺情况下提供经济救助,实施垂直行政管理,以减轻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受害者的生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服务于受害者,支持组织及时和准确的社会救助,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维护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赔偿,改善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救助的缺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分为财政支出、救助补偿、经济救助、赔偿审批和管理等几个方面,具体来说,财政支出包括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等财政支出;救助补偿分为死亡、残疾、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划分;经济救助分为经济补偿和社会援助,并按照受理程序核实受害者的经济困难程度;赔偿审批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承办事故受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赔偿事宜;管理要求参与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模式,并加强对受害者的维权监护。

针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国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规定,用以促进交通安全,强化社会保障。

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申请社会救助时,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和办理。

在此基础上,各地有关部门还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受害者的赔偿及维权服务,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公平的补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真正实现受害者的社会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

发⽣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在发⽣交通事故之后⽆论是肇事⽅还是路过的⼈都应该先拨打120求救电话,然后再拨打交警电话来进⾏处理,那么发⽣交通事故之后如何申请交通社会救助基⾦?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发⽣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是指依法筹集⽤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的社会专项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有时间限制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受害⼈的抢救费⽤有时间限制,救助基⾦⼀般垫付受害⼈⾃接受抢救之时起72⼩时内的抢救费⽤,特殊情况下超过72⼩时的抢救费⽤由医疗机构书⾯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源⾃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定⽐例提取的资⾦;2、地⽅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管理⼈的罚款;4、救助基⾦孳息;5、救助基⾦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偿的资⾦;6、社会捐款;7、其他资⾦。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由道路交通事故发⽣地的救助基⾦管理机构先⾏垫付:1、抢救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另外,根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通⾏时发⽣事故,造成⼈⾝伤亡的,可以⽐照适⽤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的程序是什么(⼀)垫付抢救费⽤的程序: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作⽇内书⾯通知救助基⾦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2、救助基⾦管理机构进⾏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作⽇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情形;②抢救费⽤是否真实、合理;③救助基⾦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doc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doc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_程小霁律师语音解答|律师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即申请救助基金必须满足以上三种情行之一。

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则需要依据《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会,根据我国《》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财产,与之相应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应当按处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救助、科学管理、有序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拨付救助资金;(二)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公告;(三)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市公安部门为市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下设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及时垫付救助费用,依法追偿垫付费用;(三)依法为道路交通事故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以下简称“未知名死者”)或者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死者主张权利;(四)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五)定期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遇到重大问题,可以随时上报;(六)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职责。

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追偿垫付费用。

第八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和相关证明材料(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医嘱单复印件、抢救费用明细清单等);(三)监督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渝财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规〔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八条救助基金的来源:(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确定重庆市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

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比例有幅度的,应当将确定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重庆市范围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缴纳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分公司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交强险营业税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根据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将属于区县(自治县)分享的交强险营业税部分,年终由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全额上解市财政。

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按“罚缴分离”的规定缴入市财政。

市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垫付的追偿资金转入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财政,纳入基金,按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救助基金捐赠。

捐赠财物应当依法纳入基金管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一)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指受害死者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费用。

第十六条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书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转交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垫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审核垫付。

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员或者委派人员现场审核,迅速垫付。

第十八条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或者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七)抢救费用清单;(八)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九)其他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垫付通知书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临床诊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二)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抢救费用垫付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院的银行账户。

不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数额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除应当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者鉴定书;(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等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四)丧葬费用清单;(五)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试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丧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二)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和符合收费标准;(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丧葬费用审查核实完毕,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符合垫付范围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垫付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

告知书应当归入交通事故处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专家机构加强审核。

对案情复杂,伤情严重,垫付金额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长,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等,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有关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民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殡葬机构等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未知名死者丧葬费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垫付费用直接划入殡葬机构银行账户。

第四章垫付费用追偿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依法追回已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条因偿还垫付费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参加,并协助向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追偿已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前偿还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费用。

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偿还结清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出示偿还结清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查验。

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及时到基金管理中心偿还结清垫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未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

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中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实时通报机制,及时告知垫付与追偿情况、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和逃逸案破案情况,加强垫付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共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及时提供救助基金垫付、追偿信息,方便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有关部门等查询、查验有关垫付、偿还信息。

第五章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市救助基金资金。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所有资金均应当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挪用、侵占救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七条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交强险规定,规范交强险经营管理,及时受理交强险业务,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按规定提取交强险救助基金资金并缴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违规拒绝或者拖延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违规降低交强险保费收取标准受理交强险业务。

严禁虚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交强险营业税和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