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工作规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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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工作规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管,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依照本细则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

(三)熟悉公司及公司子企业的主营业务;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与董事会有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暂缺时,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起草及向出资人递交出资人所需要的涉及法人治理的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各位董事进行沟通、协助公司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进行沟通。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及修改公司涉及法人治理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董事会会议相关的各项工作:

(一)接收并整理会议议案,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包括:提案人资格、提案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名称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案附带的材料是否齐全等;上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要求提案人补齐材料或修改议案;

(二)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提出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名单、会议议程、所审议提案及相关材料清单、会议费用等,报董事长决定;

(三)根据董事长批准的会议议程安排和出席会议的人数,整理、复制相应份数的会议文件;

(四)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会议材料,统计出席人员情况;

(五)根据会议情况编写董事会会议纪要,并报董事长审阅;

(六)董事会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其他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与董事会会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发展战略,并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政策调整做好战略修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经营班子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报告董事长:

(一)列席公司经理办公会,当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超出经理办公会职权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经理办公会会议召集人;

(二)每季度向经营班子了解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完成进度,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1、为外部董事提供所需的公司内部各项资料;

2、协助外部董事及时了解与公司主营业务内容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3、及时向外部董事通报公司的各项重大事项;

4、定期向外部董事发送涉及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动态信息;

5、为外部董事办理与公司之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完成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解聘与辞职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度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考核结果通知董事会秘书本人。

第十九条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可以采取约谈的方式督促董事会秘书改进工作。

董事会秘书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董事长可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辞职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通过,方可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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