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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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利用资金~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公司总部和下属公司的建设、开发新项目~对项目的收购、并购行为~以及新公司的设立。

第三条下属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规划要求。

,二,突出公司主营业务特色~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投资规模符合公司投资能力。

,四,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

,五,投资决策要科学规范、高效严谨~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确立以水电产业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投资方向~也可适当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新型清洁能源项目。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投资计划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公司投资决策

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公司体系内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及计划管理职能。

第六条投资部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公司项目投资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管理和CDM工作。

第七条下属公司设立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八条下属公司是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的派出机构~其一切投资活动均需按照公司内部程序报公司总部批准。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下属公司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报公司总部~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开工项目名称、地点、装机规模、总投资、调研深度及相关资料。

,二,前期工作项目名称、地点、装机规模、总投资、投资开发协议签订情况、设计文件完成情况、核准进度情况、当年完成投资及投资明细、累计完成投资、下一年工作进度计划、下一年投资计划及明细。

,三,在建项目名称、地点、装机规模、总投资、核准文号、开工时间、上网电价、当年完成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完成工程量及形象进度、下一年投资计划及明细、下一年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形象进度。

,四,拟收、并购项目名称、地点、装机规模、投资方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调研深度及相关资料。

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等内容。

第十条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由公司总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总体方案~并下达下属公司执行。

第十一条下属公司应客观编报年度投资计划~且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下属公司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列为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将技术改造方案作为投资计划内容上报公司总部审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需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四章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下属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必须上报公司总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下属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须报公司总部咨询审查后~再报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十六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下属公司将拟投资项目上报公司总部。

,二,公司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形成《项目初步评估报告》~由公司总部决策。

,三,经决策通过后~新建项目可签署开发协议~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收、并购项目应进行相关协议的起草及其他前期工作。

,四,下属公司应及时开展深入的调研、论证工作~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向公司总部申请内部立项。

,五,由投资部负责组织内部立项评审工作~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总部决策。

,六,新建项目开工前~下属公司应将项目建设开发方案及资金组织方案等材料上报公司总部评审~审批通过后~项目方可动工,对于收、并购项目~下属公司将收、并购协议、出资人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报公司总部评审~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收、并购工作。

第十七条下属公司向公司申请项目内部立项时~需附有以下内容:

,一,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包括新建项目及收、并购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新建项目及收、并购项目,。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若项目首次没有通过公司内部立项评审~可根据评审会要求修改完善相关资料后~呈交公司总部复审~复审未通过~则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若项目建设开发方案、资金组织方案未通过公司总部审议~则根据会议要求加以修改完善后~可再次复审。

第二十条下属公司可根据需要适时组建项目前期工作小组或项目公司~开展新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项目公司的设立必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新项目公司设立时~应根据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能够充分维护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新项目公司设立时~应参考公司总部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公司的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以保证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控制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重要项目~经公司总部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重要投资项目~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投资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

第二十五条公司以非货币性质资产对外投资的项目~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备案。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司委托~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单位直接委托或指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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