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支行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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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二级支行

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行二级支行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对二级支行的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两方面。

第三条:在行政管理上,按二级支行所在地域的不同(重庆主城区、远郊区),分别实行一级支行管理模式和分行直接管理模式。

第四条:重庆远郊区的二级支行,采取分行授权当地一级支行管理模式,主城区的二级支行可根据情况,由分行研究决定采取一级支行管理或分行直接管理模式。

原则上,主城区二级支行的管理行成立初期均由分行授权一级支行管理,两年后根据其业务规模、内部管理水平等决定其是否独立由分行直接管理。

第五条:二级支行的管理实行双线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管理、零售业务管理、柜台业务管理、安全管理等。管辖支行对上述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分行各相关部门分行按其工作职责对二级支行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二级支行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支行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

2、负责支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3、负责支行各项业务风险、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

4、负责完成分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二级支行实行如下工作报告程序。

日常工作报告,二级支行负责人向其管辖支行行长报告工作,二级支行会计主管向其管辖支行会计经理报告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二级支行负责人除向其管辖支行行长报告外,还应向分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二级支行会计主管除向其管辖支行会计经理报告外,还应向分

行会计部报告。

第八条:二级支行的业务范围原则上主要从事零售业务,包括个人的本、外币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理财、保管箱业务。

条件成熟的由管辖支行提出申请,分行审批并正式书面授权后,可办理公司结算业务的柜面接单业务,以及分行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转授权的其他业务。第九条:二级支行的人员编制基本配置如下,同时根据支行业务规模情况按《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人员配置:

1、负责人:1名;

2、零售客户经理:基本配置3人(兼大堂经理);

3、会计柜员:基本配置5人(含会计主管)。

第十条:人员调配的权限。二级支行负责人及会计主管的任命和调整,由管辖支行上报分行,经分行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辖内会计柜员的跨行调整,由管辖支行上报分行会计部,经分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执行;其他人员可相互调剂使用。第十一条:二级支行的考核原则为“双线考核、适度挂钩,区别对待,循序渐进”。

“双线考核、适度挂钩”,是指对二级支行的经营管理,分行除了对二级支行进行单独的考核评价外,还将其考核结果与其管辖的一级支行适度挂钩。

“区别对待,循序渐进”,是指区别主城区与远郊区的不同管理模式,制定不同的考核模式。原则上,远郊区以合并挂钩考核为主,并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挂钩的时间安排和比例;主城区以独立考核为主, 并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脱钩的时间安排和比例。

第十二条:二级支行的考核根据管理模式不同,实行一二级行不同的考核比例。

1、等级行考核一二级支行适度挂钩,为保持现有等级行考核体系的稳定,二级支行在未完全独立前不纳入等级行考核,但二级支行的经营和管理状况与一级支行挂钩。

在管理状况考评上,对一、二级支行进行单独评价。二级支行管理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在一级支行管理折算得分基础上加1分;二级支行得分在90(含)-95内的,给一级支行加0.5分;二级支行得分在80(含)-90分内的,对一级支行不再加计二级支行管理分;对二级支行得分在80分以下的,扣一级支行折算管理得分0.5分。

在经营状况考评上,因二级支行业务发展重点是零售业务,对一级支行等级行考核,在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预算执行、人员等考核指标上按成立的时间长短和对应比例加计二级支行的业绩。远郊支行按100%加计二级支行业绩,主城区支行加计业绩的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年按100%加计二级支行业绩

第二年按70%加计二级支行业绩

第三年视其情况决定二级支行的管理模式后,再定具体方案。

2、预算考核合并计算,双向考核。为避免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的内部竞争,在预算考核上,二级支行作为独立机构进行单独考核;与此同时,将二级支行的计划任务增加到一级支行,实际业绩合并计算到一级支行进行预算考核。

对二级支行预算指标的下达突出重点,主要包括管理资产增量、网银开户、第三方存管开户、贵宾客户、有效客户新增、中间业务收入、服务等业务指标。第十三条:其他考核:

1、预算考核实行津贴奖惩。在预算考核上将二级支行负责人纳入津贴奖惩范围,在奖惩上按支行分管行领导标准执行。

2、二级支行负责人纳入机构零售负责人考核。因二级支行暂不参加等级行考核,在个人绩效和薪酬考核上,对二级支行负责人纳入支行零售负责人统一考核。

第十四条:二级支行正式开始营运前须经分行合规审计部对支行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同意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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