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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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豫水政〔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水政〔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需要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依规、程序合法。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一)省水利厅直接查处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中,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二)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三)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四)其他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情形。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态安全、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信政文[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物价管理办公室、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四日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运输以及储存经营河砂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河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河砂开采、运输和储存经营的管理,维护采砂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权,所属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河道采砂情况汇报

河道采砂情况汇报

河道采砂情况汇报河道采砂情况汇报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主要做法河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问题,省政府领导多次深入实地检查指导,并作出明确指示。

市县政府及各部门也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特别是近年来,在水利部和淮委的精心指导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效地维护了河道正常的管理秩序,保证了防洪工程的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完善制度。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授权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采砂管理及监管、执法工作。

信阳等省辖市也相继制订出台了采砂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保障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是搞好规划。

部分采砂管理任务大的市、县编制了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我省配合淮委编制完成了《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报告(征求意见稿)》。

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采砂管理规划,划定禁采区、可采区,规定禁采期、可采期,明确年度开采量。

从检查情况看,年度执行情况基本处于可控范围。

三是严格审批。

我省河道采砂审批发证的主体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核发,并规范了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等行政行为。

采砂管理规划批复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根据批复的年度可采砂量制订采砂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遵纪守法、信誉度高的采砂业主,发放采砂许可证并签订责任书。

四是强化监管。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加强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非法违规采砂及时处置,对群众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及时查处。

郑州工会河长制工作应知应会知识题库答案

郑州工会河长制工作应知应会知识题库答案

1、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 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A:河湖管理保护B:河湖生态保护C: 河湖生态治理D:河湖开发利用正确答案:A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担任总河长,各省、市、县、乡要()设立河长。

A:多级多段B: 分级分段C:功能区划D:行政区划正确答案:B3、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A:水生态维持B:水利用管理C: 水体量维持D: 水域岸线管理正确答案:D4、2022年12月,郑州市()工作法被水利部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推广。

A:市河长办明察暗访B:两函四巡三单两报告C:群众举报D:媒体发现正确答案:B5、河长制工作需要(),通过重点持续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湖长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A:高度重视B:加强保障C:完善制度D:加大宣传正确答案:D6、按照《郑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郑州市构建“4+1”河长组织体系,其中“1”即()。

A:河湖管理者B: 河湖志愿者C: 河湖巡察员D: 河湖宣传员正确答案:C7、为深化推动河长制工作,郑州市公安局结合机构改革之机,专门成立()作为河湖警长推行的具体任务单位。

A:水上分局B: 水政支队C:河湖管理处D:河湖督察处正确答案:A8、适时向河长报送(),提醒河长履职尽责,督促河长落实管河护水责任。

A: 履职督办函B: 履职提示函C: 问题发现函D:问题交办函正确答案:B9、市级河长责任河流上建立了(),每月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分析河湖水质变化原因,按月通报水质状况。

A:水质情况勘察点B: 水质情况分析点C:水质断面监测点D:水质变化检测点正确答案:C10、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的突出问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宛政[2014]5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宛政[2014]5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宛政〔2014〕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盗采、超限开采、暴力抗法、非法买卖租赁河道滩地等不法现象和行为仍然存在,导致水利设施毁坏、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问题。

加强和规范采砂管理,任务仍十分艰巨。

河道采砂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沿岸工农业生产设施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河道采砂事关建筑行业、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涉及部分群体和地方利益,情况十分复杂,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仍有旺盛需求,确保砂石资源科学、有序、合理开发,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因此,严格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十分重要和必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强化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1992]6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08.03【实施日期】1992.08.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

第三条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拦河、穿堤、跨堤、临河的桥梁、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需要破堤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破堤开工报告,经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省黄河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破堤施工。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引言:河道采砂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环境工程活动,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过度开采和不合理的采砂活动,许多河道环境遭受破坏,引发了水资源枯竭、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

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本市拟制定《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以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责1.4 定义和术语说明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制度2.1 采砂许可制度2.1.1 申请程序及条件2.1.2 审核和核准2.1.3 许可证收费2.2 采砂年度计划2.2.1 编制和审核程序2.2.2 采砂量控制和调整措施2.3 采砂方式和技术标准2.3.1 采砂设备和工艺2.3.2 砂石储存和运输2.4 采砂监管和执法2.4.1 监测和监管机制2.4.2 执法和处罚措施第三章:河道采砂环境保护与修复3.1 生态保护和修复3.1.1 敏感期和限制性措施3.1.2 生态保护区划设3.2 水资源管理3.2.1 水量控制和调度3.2.2 水质监测和管理3.3 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3.3.1 采砂现场环境管理3.3.2 河道整治和修复第四章:河道采砂信息管理与公众参与4.1 采砂数据采集和记录4.2 信息公开和政府公报4.3 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4.4 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指导第五章:河道采砂市场管理和经济激励机制5.1 市场准入和行业管理5.1.1 采砂企业资质条件5.1.2 行业协会和自律机制5.2 价格和市场调节5.2.1 采砂价格形成机制5.2.2 市场竞争和绩效考核5.3 经济政策和激励措施5.3.1 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5.3.2 绿色金融和环保贷款结论:本《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既保护了河道环境和水资源安全,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明确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执法措施,进一步提升了河道采砂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

河道采砂规则方案

河道采砂规则方案

河道采砂规则方案第一条保证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维护河势稳定,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河道采砂。

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案。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及时处置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庇护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河道采砂规划。

报省政府批准。

征求市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求同级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县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依照原批准顺序报批。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平安、通航平安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马力)。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列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平安维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规划保管区;(三)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平安维护范围;(四)鱼类主要产卵场、洄游通道、越冬港等水域;(五)生活饮用水水源维护区、自然维护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直接影响水生态保护的区域;(六)界线不清或者存在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七)影响航运的水域;(八)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四)禁采区、禁采期;(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明确采砂目的、采砂区域、采砂数量、采砂时间、采砂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与当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一致,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河道监测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和破坏问题。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 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修改)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修改)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9【实施日期】2018.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2018年7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豫安委[2009]2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豫安委[2009]2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豫安委〔2009〕2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

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人民身体伤害,保证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河南省管辖黄河河道内,全年度禁止采淘铁砂;出现采淘铁砂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制止。

二、成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牵头,安监、水利、河务、海事、工商、公安、环保、节能减排、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指挥部,负责统一开展全年禁止河道内非法采淘铁砂活动。

三、禁止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管理、相互配合、加大力度、源头治理、确保平安”的方针。

四、水利、河务部门要加大禁止采淘铁砂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河道的巡查、监管,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坚决制止非法采淘铁砂行为。

五、海事部门负责水上船只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和船上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书的管理,严肃查处持证人员从事非法采淘铁砂活动,及时制止非法采淘铁砂船只进入黄河河道,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安监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非法采淘铁砂活动,并严格责任追究。

七、工商部门负责调查并查处非法采淘铁砂形成的一条采集、销售、制假的运销利益链。

八、环保、节能减排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小型炼铁厂。

九、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河道内禁止非法采淘铁砂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恶意围攻、暴力抗法等涉及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理。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规划。

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水、土、砂、石的开采利用进行勘察规划,划出许可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设置标志,并实施采砂管理。

未设河道管理单位的河道,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采砂管理.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及负责人等,经审批,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内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砂石的开挖运移对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影响极大.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在采砂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1、严禁在危及堤防和险工安全的部位作业和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运砂。

2、禁止在河道内的防汛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保护区内开采。

3、禁止在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开采.4、开采后的弃料,应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不得影响行洪安全;车辆运输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工程管理、施工和防汛抢险工作.5、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底平、坡顺;水流畅通。

6、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

1、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10—20%收取;2、淘金沙按产值的3—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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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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