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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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行,切实加强政府监管,按照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应建立中期评估制度的规定,现提出以下评估办法。
一、评估主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二、评估组织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物价等部门、行业专家及必要的社会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周期一般为2年。
评估实施前,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对照本办法提供自评报告,准备佐证材料,评估小组评估后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三、考评依据
(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燃气系统运行
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
(四)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四、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
要求: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燃气工程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规划等部门移送。
(二)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要求:企业制定的管道燃气发展规划及年度工程计划,须符合和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要求:定期对气源质量进行分析检测,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定期对管道末端(用户端)对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分析,确保末端加臭量符合要求;落实居民灶前压力检测制度,确保用户用气压力在正常范围;建立燃气产品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天然气质量信息,提高社会满意度。
(四)行业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要求:用户发展、安装施工、充值缴费、维修安检等工作流程完善,办事程序公开、便捷,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客户服务人员、设施配置合理,客户服务渠道多元化;入户安检制度完善,入户安检档案齐全;用户报修、投诉处理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报修、投诉处理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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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要求:企业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有记录。
企业根据供气规模,还应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具备气源应急调峰能力。
(六)成本、价格的控制和执行情况;
要求: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企业资金流转正常,效益良好,未发生影响特许经营业务的重大事项。
(七)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要求:制定本企业管道燃气发展规划及详细的年度工程计划,并上报燃气主管部门,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八)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要求:厂站、管网等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检测,保养良好,重要设备、设施完好率100%。
(九)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
要求:安全组织体系设置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厂站、管网运行良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有力,相关记录台账完善。
(十)社会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
要求:对供气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在约定期限内通气,自觉履行公益宣传、告示及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
(十一)特许经营授权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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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程序
开展中期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每两年的12月底前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并准备涉及中期评估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中期评估周期内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各类财务报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报表、服务及投诉处理的各类报表、建设和投资情况说明、保障正常运行的情况说明、普遍服务和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的二月底前组织评估小组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并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出具中期评估报告;
(三)对中期评估报告中的部分内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六、成果应用
对中期评估过程中发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逐一予以整改,特别是针对企业股权变更情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用气需求、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主要考量项目,应严格进行把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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