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苏国资[2004]4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2004年4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中央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文化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条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中宣部有效主导、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中宣部、财政部切实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推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中央文化企业自觉接受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制度,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通过国有资本金注入,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布局优化。

第九条财政部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央文化企业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事项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文化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中宣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社会效益情况,向财政部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省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2【实施日期】1995.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8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按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对省管辖的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分工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作为监督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或指定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分工监督。

第四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企业财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的原则,管好企业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汇总和整理全省国有资产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向省人民政府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三)组织全省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全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从总体上考核和评价全省企业财产经营状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2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江苏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与解读

江苏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与解读

利于降低企业风险、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保障企业发展,
明 与
有利于提升文化企业竞争力。


company name
三、起草过程


苏 省
1、出台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是资产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省 级
既定工作计划。资产处成立伊始,即制定文化企业国有
文 化
资产管理“十二五”规划,规划明确建立完善文化企业
企 业
文 化
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其中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承担省级文
企 业
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项 管
3、从企业需求看。文化企业有困惑,哪些事该报,哪
理 实
些事不需报;哪些事要报批,哪些事要报备。
施 办
所以,此时出台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条件具备、时机


成熟,有处于明确政企职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有

草 说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五大制度”:一是
重 大
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二是重大事项管理制度。三是资产
事 项
绩效考评办法和收入分配制度。四是现代企业和公司治
管 理
理制度。五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制度。












company name
三、起草过程


苏 省
2、领导重视,各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宋厅长亲自领导
重 大
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
事 项
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0•【字号】苏政发[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日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派出,对省国资委负责,代表省国资委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设立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省国资委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5 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6日—1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

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等规定,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文化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由省级文化企业投资举办的全资、控股企业,包括不具投资关系但由省级文化企业履行管理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在所属企业中,净资产或销售总量达到整个集团一定比重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标准和名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重大投资,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及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债券与担保,产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薪酬及年金管理,分配利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核、审批和备案事项。

审核事项为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报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审批事项为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事项。

本办法有规定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事项为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报告省财政厅的事项。

备案事项如省财政厅提出异议,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应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本办法有规定的,还应同时报备省委宣传部。

涉及审核、审批的事项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在事前逐级上报审核、审批或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省级文化企业为国有独资的,章程由省财政厅委托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制定(或修改)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家鼓励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和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问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统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国有资产负债管理和国有资产运营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审慎经营,优化国有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6]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
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2016〕55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定价的依据,对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各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第七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财政厅2009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领域的主导作用,发展壮大国有文化企业,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国有参股文化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包括:(一)各级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文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二)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文化企业作为增加出资的部分,以及文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三)文化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四)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净资产;(五)国有资产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六)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行政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各级政府所有,分级管理,企业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文化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白主权。

文化企业应当努力捉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08]60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为贯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市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及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苏国资[2004]29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苏国资[2004]293号2004年12月9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进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

第二条我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其中包括国资委列名监管企业和政企、事企尚未分开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依照本规则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资[2007]8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1.06【实施日期】200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资〔2007〕83号)各省属企业:现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十一月六日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董事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注重实绩原则;(三)全面评价原则。

第四条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第五条重点评价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考核与管理等。

第六条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第七条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

公司董事会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附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

(二)征求意见。

省国资委征求公司监事会、经理层、公司党委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形成并反馈评价意见。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左制左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中央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文化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条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中宣部有效主导、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有效履行岀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中宣部、财政部切实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推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中央文化企业自觉接受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制度,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淸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通过国有资本金注入,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布局优化。

第九条财政部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央文化企业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事项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文化企业依照相关规泄左期向中宣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社会效益情况,向财政部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财政厅2009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领域的主导作用,发展壮大国有文化企业,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国有参股文化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包括:(一)各级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文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二)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文化企业作为增加出资的部分,以及文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三)文化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四)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净资产;(五)国有资产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六)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行政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各级政府所有,分级管理,企业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文化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白主权。

文化企业应当努力捉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文化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政府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的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三)会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国有资产变动事项进行审查把关;(四)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推进文化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五)依照规定向所出资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六)会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化企业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和收入分配意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政府出资文化企业有关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改革重组等事项;(八)负责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建立完善文化企业资产经营预算制度;(九)其他有关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财政部门的主要义务:(一)探索有效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文化企业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推进文化领域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三)推动文化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四)指导和促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文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六)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文化企业同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文化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需报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二)转让国有股权或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对外企业重组、兼并事项;(四)境外投资;(五)企业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和收入分配意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其奖惩意见;(六)向出资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的人选;(七)按规定应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文化企业下列事项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二)处置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

其中处置资产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限额以下实物资产的处置由企业决策;(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四)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五)按规定应报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文化企业的下列事项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超过财政部门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二)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三)重大投资决策,包括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一次性报备;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文化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以对文化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协调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六条文化企业及其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

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文化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并定期报送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发展壮大文化企业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文化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文化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

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文化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文化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制度和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文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同级文化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文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二)侵犯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或转报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二)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预审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或预审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文化企业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再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