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抵押权终止文件
上海市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具体原因,如资金周转、经营需要等)需要将位于上海市的房产(以下称“抵押房产”)设定抵押权,向(借款方名称或金融机构)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并已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具体授权事项如下:一、授权内容1.乙方代表甲方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关费用、领取登记证明等。
2.乙方代表甲方签署《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
3.乙方有权接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询问、调查,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核实。
4.乙方有权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代为处理与抵押登记相关的所有事宜。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不得将本授权委托书转让、出借或用于非法目的。
3.乙方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授权范围,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但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3篇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3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某抵押合同,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终止双方之间的抵押关系。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解除原有的抵押合同,并达成此协议以明确解除抵押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抵押物概述本协议涉及的抵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描述抵押物的详细信息)。
三、解除抵押的理由双方同意解除抵押的理由为____________________(列举具体原因)。
四、解除抵押的条款和条件1.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解除对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所有抵押权益。
2. 甲方应完成以下事项以证明其符合解除抵押的条件:(1)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明,以证明抵押物所涉及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或得到妥善解决;(2)支付因解除抵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3. 乙方在确认甲方符合解除抵押的条件后,应履行解除抵押的义务,并出具解除抵押的证明文件。
4.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五、声明和保证1.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均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 双方各自承诺,将遵守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和条件,并保证其有合法的权利和能力签署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 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6月)-沪府发〔2018〕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6月)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50项。
其中,取消12项,调整38项。
现将取消和调整的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放管服”改革,深化“减证便民”“证照分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等,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8项)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二、区水务(海洋)部门(2项)(一)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三、市质量技监局(2项)(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二)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四、区质量技监部门(2项)(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项)(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请(初审)(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初审)(三)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初审)(四)新药证书和生产申请(初审)六、市旅游局(1项)旅游线路经营权许可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8项)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4项)(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3.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四)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对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二、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2项)(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二)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三、市交通委(1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公路许可(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取消申请材料“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四、区交通部门(1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取消申请材料“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五、市农委(1项)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1.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取消申请材料“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2.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取消申请材料“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七、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3项)(一)博物馆藏品取样及二级以下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一级文物的取样为初审)(对申请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确保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
第三条(成果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用户开通手续。
第四条(楼盘表数据维护)各成果管理部门实施楼盘表数据的维护、清理以及数据协调工作,以确保楼盘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楼盘表信息的更正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房屋权属调查、楼盘表信息日常维护中,发现房屋楼盘表与登记簿、权属调查信息不一致的,发现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
经成果管理部门核实,楼盘表信息确有错误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更正楼盘表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的补录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在楼盘表内没有录入的或录入不全的,交易或登记机构发现后应当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由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实并补录房屋的楼盘表信息。
(三)楼盘表信息更正、补录程序1、发现部门填写《房地产权籍系统楼盘表操作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业务联系单》,见附件),提出对楼盘表房屋信息核实或补录的意见,并附登记档案、房屋权属调查档案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送交成果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1.15•【字号】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施行日期】199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1995年1月15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1994年8月22日以市长令第74号发布,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该《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是指经国家或本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区、县房管局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依法列入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的房屋。
三、《办法》第七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争议的房地产”和“权属争议”是指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房地产。
四、《办法》第九条的以有限产权房屋或以成本价所购的公有居住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应超过该房屋限制转移的期限。
五、《办法》第十条中的以预购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持有依法生效的该房屋预售(购)合同;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持有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依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4号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的抵押。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以下统称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按期履行债务(包括归还贷款,下同)的担保,在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行为;(二)抵押人是指将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三)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四)有限产权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的房屋。
(五)房屋期权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以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建成房屋的权利。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抵押当事人设定房地产抵押关系,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六条(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三)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5篇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5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抵押合同,现因特定原因,双方同意解除该抵押合同,为明确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原抵押合同,解除相关抵押物,并对此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二、解除抵押的缘由双方充分协商,因以下原因决定解除原抵押合同:1. 甲方已经偿还了债务,无需继续以抵押物作为担保;2.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无法继续履行抵押职责;3. 其他原因:__________(双方可在此处详细填写具体原因)。
三、解除事项的具体实施1. 双方确认解除抵押的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2. 乙方应在解除抵押日期前办理完毕所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抵押登记等;3. 甲方应在解除抵押日期前清偿所有债务,确保无其他未了事项;4. 双方应在解除抵押后共同办理相关文件、证书的移交手续。
四、双方权益保障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确保协议的履行;2. 解除抵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债务清偿证明;3. 乙方应退还甲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证明;4.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债务未清偿完毕,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或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某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由于某些原因,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解除该抵押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抵押合同的基本情况双方明确本解除终止协议涉及的抵押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抵押物具体情况、抵押物所在地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后续操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
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沪产管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沪产管办[2006]50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维护本市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见附件),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依据)为维护本市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和终止(以下称中止和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中止,是指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联交所将该交易项目予以暂停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终止,是指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被消除时,联交所将该交易项目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联交所职责)联交所可以依申请中止、终止交易项目,也可以经审查直接作出中止、终止的决定。
联交所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和终止进行监督,核查处理有关当事人对联交所作出的中止和终止决定提出的异议申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1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其中,取消15项,调整2项。
现将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要全面打响“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应用,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1日附件1录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共15项)一、市商务委(1项)权限外境外投资企业转报商务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商务部通过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市商务委实时根据商务部要求,配合其做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9.29
•【字号】沪房管法[2012]345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沪房管法〔2012〕34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对部分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9件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9月29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28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局规范性文件52件(见附件2)。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4)第48号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587号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296号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104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677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8)241号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1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811号1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209号1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130号1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沪房地权(1998)891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218号1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沪房地权(1999)0640号1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1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590号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91)拆字发第397号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92)拆字发第612号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舍改建纳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围的通知沪房(93)拆字发第1396号2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2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XXX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434号2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购买平价房、安居房的通知沪住科(1998)103号2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2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号2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2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价工程房屋拆迁试行市场补偿价安置的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330号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2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3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3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264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46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58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00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15号沪财农(1990)112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试行)沪房(92)商字发第365号3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3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沪房地交(1996)648号4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4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1017号4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新建外销品房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79号4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 9964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及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21号4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38号4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277号4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433号4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74号4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26号5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75号5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5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业主代码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房地物(1995) 703号5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 433号5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宗教代经房产维修费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299号5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54号5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68号57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8) 16号5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4号5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378号6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99号6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限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584号6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032号6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6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5号6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633号6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99号6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维修基金拆分操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127号6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21号6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5号7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7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使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以及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样张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90号7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7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472号7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386号7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认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95号7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住(1996)11号7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7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工(1997)215号79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规(1999)065号8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工(1999)127号8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工(2000)222号8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产(2000)228号8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的补充通知沪住规(2001)32号8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沪住质(2002)004号8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规(2002)086号8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26号8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法(2003)61号8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129号8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6)29号9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建(2007)266号9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财(2000)113号9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管房屋修理范围标准(试用) 1979年4月9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房(88)私字发第326号9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沪房地计(1996)56号9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旧住房成套改造成本租金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870号9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技(1999)0588号9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整顿管理工人使用公管房屋或公房基地计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4)沪房管字发第1907号9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广告装璜公司关于收取广告地位租赁费的联合通知沪房(79)第537号沪广(79)第78号9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住房使用交换成交手续费的通知沪房(79)第552号10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试行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程序和掌握口径的通知沪房(80)第200号10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代办测估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214号10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80)沪房革333号10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大楼、公寓电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340号10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请备案沪房(80)管字第400号105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沪房(80)管字第457号106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81)管字第175号10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送请备案的报告沪房(86)公字发第288号10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的补充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331号10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54号11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管绿化审批权限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234号沪园(88)字第84号11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公房承租户全家出境空房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掌握口径沪房(88)公字发第484号11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在房屋交换中收取悔约金问题的批复沪房(88)公字发第551号11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88)公字发第646号11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资产经营及所得资金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652号11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沪房(89)公字发第100号11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换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91)公字发第412号11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号1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84号1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解释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转租问题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165号1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8号12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联华超市租用非居住用房租金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958号12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有偿委托交换住房费用收入中劳务费分配意见沪房(92)公字发第1114号12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229号12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469号1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加层申请手续和审批原则的通知沪房(94)公字发第800号12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521号12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市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租金减免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887号1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1)436号附件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发送关于解决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革(79)第468号沪民(79)优第89号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1)第12号3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实施房改方案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改办(91)第16号4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对落实私房政策中执行上海市公房提租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改办发(92)7号5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沪解办发(1994)第6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454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095号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渡房水、电、煤气表具等投资问题的批复沪房(84)管字发第199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59号1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住产(2001)172号1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本市全面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的通知沪住质(2002)11号1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2)168号1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3)25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64号1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实际操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住工(1998)270号1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配套项目安排部分前期费用的试行办法沪住计(2001)200号17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房屋完好率指标试行办法的通知(79)沪房革第182号1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46号1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革(77)第261号2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房租汇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革(79)第3号2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执行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有关结婚要房等工作的统计口径范围的通知沪房革(79)第388号2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止公房住户乱装水表的通知沪房革(79)第451号2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系统单位住房分配使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2)使字第89号2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市区里弄房屋改善居住或厨房条件的煤气配合申请业务手续与投资划分的补充规定沪房(83)管字发第389号沪用计(83)第1154号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局保留的业务用房看管费支付问题的通知沪房(86)公字发第142号2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度房租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426号2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103号2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沪房(87)公字发第149号2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00号30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37号3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财贸系统单位租金减免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7)公字发第655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人为损坏房屋修理项目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180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38号。
上海房产资金监管 解押流程
上海房产资金监管解押流程Today, we will discuss the process of refunding the mortgage funds for a property in Shanghai. First and foremost, it is crucial for property owners to understand that the release of mortgage funds is a complex and time-consuming process in China. Refunding the mortgage funds involves a series of steps and can often be frustrating for property owners.今天,我们将讨论上海房产抵押信托担保公司的解押流程。
首先,房产所有者必须明白,在中国,房产抵押资金的解押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
解除抵押资金涉及一系列步骤,通常会让房产所有者感到沮丧。
One of the initial steps in the mortgage fund refunding process is to contact the bank or financial institution that provided the mortgage. It is essential to gather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the release of funds. This includes the original loan agreement, property ownership document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and any other relevant paperwork.抵押资金退还过程中的一项最初步骤是联系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登记事务机构受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民防、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全部继承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可以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等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一并办理出入口、通风口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首次登记。
在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未载明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确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四)房屋灭失调查;(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第四条(调查程序)房屋权属调查及成果管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委托;(二)受理;(三)下载基础数据;(四)实施房屋调查;(五)上传成果数据;(六)出具成果报告。
上海市不动产抵押权终止文件
上海市不动产抵押权终止文件
年月日,不动产抵押人
将坐落于的不动产抵押给本〔□单位,□人〕,已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号为:〕。
现因
符合:
□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抵押合同被解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
□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的抵押权终止条件,故上述不动产抵押关系已告终止。
现抵押人委托
〔证件号:〕
前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权利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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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上海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海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0月8日起,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届时,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10月8日起,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设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
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原则,各区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市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停发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介绍,本市16个区房地产交易大厅已全部调整为不动产交易本市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停发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介绍,本市16个区房地产交易大厅已全部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
截止下午16:00,全市共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3650件。
宝山区、普陀区、松江区等区已颁发了本辖区内不动产权证书。
服务台设专人为市民答疑昨天,记者先后来到浦东、静安和长宁等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门口醒目处都已挂上“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牌子,正式对市民服务。
在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三楼的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内外,记者随处可见不动产登记知识的挂图和相关业务流程的展示架。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6]私字发第173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6]私字发第173号1986年5月12日)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各县房管所: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和住宅商品化的试行,本市房屋产权的买卖、转移、登记、发证和收费工作日益增多。
由于近年来房管系统体制、机构的改革和人员的变动,各区在做法上不尽一致,社会上对此有不少反映。
为了做好房屋产籍产权的管理工作,现就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证、收费等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日常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工作。
各区房管局对房屋买卖、继承、分析、赠与等产权转移和商品住宅出售以及联建公助房屋,均应及时办理产权审查登记和核发房屋产权证工作。
根据城乡建设部的布置,将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产权登记、统一核发产权证件。
因此,各区前一时期开展的私有房屋换发产权证的试点工作暂停进行。
(二)加强私有房屋买卖的审批工作。
各区房管局要加强对私房买卖的产权价格、出卖人的居住情况、买受人的购房用途的审查。
私房买卖必须由房管部门进行估价,买卖价格须经房管部门批准。
凡私人买卖旧里以上的房屋由区局审批;整幢新式里弄以上房屋的买卖和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经区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外省市单位购买私有房屋还需事前先征得市或区的协作办公室的同意;在沪无常住户口的华侨、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因特殊原因需购买私有房屋,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同意,由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查,报市局审批;凡购买商品住宅,按《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实施细则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注销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注销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备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3.01
•【字号】沪财资备案〔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注销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
估备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14日注销备案。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7项。
其中,取消8项,调整9项。
现将取消和调整的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力度,深化“减证便民”“证照分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等,严格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上海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一、市商务委(1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二、区商务部门(1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初审)三、市财政局(2项)(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二)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四、区财政部门(1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五、市质量技监局(1项)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六、市旅游局(1项)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七、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1项)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一、市发展改革委(2项)(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区发展改革部门(2项)(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三、市商务委(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四、市公安局(1项)核发《登轮作业证》(调整为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上下外国船舶许可”)五、市财政局(1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万元以下的)备案(备案事项由“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万元以下”调整为“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0万元以下”,事项名称更改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0万元以下的)备案”)六、市新闻出版局(2项)(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二)核发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结束——。
地产法律法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修订)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修订)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日期:2008-12-25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历史修订版本: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4修正)[2004-04-1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2002-10-3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1995-12-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四章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五章预告登记第六章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正文《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