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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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抵押
【发文字号】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1.15
【实施日期】1995.0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
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1995年1月15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办1 / 2
法》)已1994年8月22日以市长令第74号发布,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该《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是指经国家或本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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