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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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

看懂,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

看懂,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1. 前言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流程,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2. 登记信息查询概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是指通过特定渠道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包括房地产权证书、抵押信息等。

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人们获取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抵押信息等重要信息,有助于合法合规的进行房地产交易。

3. 登记信息查询渠道目前,上海提供多种渠道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包括以下几种:3.1 上海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系统上海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系统是一个线上查询平台,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使用该系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注册账号并登录,然后按照系统操作指引进行查询。

3.2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是一个线下查询服务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服务。

可以前往大厅办理登记信息查询业务,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

4. 登记信息查询流程4.1 准备查询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前,需要准备相关查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证书、身.分.挣明等。

4.2 登录查询系统/前往登记服务大厅根据选择的查询渠道,登录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系统或者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4.3 填写查询申请在系统中填写查询申请,包括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和查询目的等。

4.4 提交申请并支付查询费用确认无误后,提交查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查询费用。

4.5 系统查询/工作人员办理系统查询:查询申请成功后,系统会进行自动查询,并查询结果。

可以在线查看查询结果。

工作人员办理:如果选择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查询业务,工作人员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办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查询结果。

5. 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不动产证书样本附件2:身.分.挣明样本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不动产登记:指对房地产及其权利、抵押等进行的登记行为。

查档详细流程上海档案馆查询流程

查档详细流程上海档案馆查询流程

查档详细流程-上海档案馆查询流程提供档案查阅效劳是档案部门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查档过程是档案部门与查档人之间的双向活动,具有公共关系的属性。

长WTT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查档流程,希望你们喜欢!查档流程图档案归档范围(一)归档工作的原那么(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学校各部门职能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好、准确、系统。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络,照顾不同部门的不同特点。

(4)归档材料还应包括职能活动中产生的除纸质文件以外的其它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归档的主要内容(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文书、教学、科研、基建、设计、产品与科技开发、设备仪器、出版、外事、财会十一个系统的内容,详细范围见有关档案管理方法。

(2)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

其次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文、电及附件。

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学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3)电子档案归档见河海大学电子档案管理方法。

(三)不归档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4)重份文件;(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6)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指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学校主要指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7)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8)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立性意见的人民来信;(9)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10)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11)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搜集的文件材料;(1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13)未生效的合同、协议、单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2014年10月9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物权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四)房屋灭失调查;(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

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保障房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规范保障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保障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保障房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1. 负责制定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3.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二)保障房管理机构1.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2.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3.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三)相关工作人员1. 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保障房档案;2.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3. 负责保障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四、档案管理内容(一)保障房建设档案1. 保障房项目立项文件;2. 保障房设计方案、施工图;3. 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4. 保障房竣工验收报告。

(二)保障房分配档案1. 保障房申请资料;2. 保障房分配方案;3. 保障房分配结果;4. 保障房租赁合同。

(三)保障房管理档案1. 保障房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资料;2. 保障房租金收取、补贴发放等资料;3. 保障房使用情况调查、评估等资料;4. 保障房政策宣传、咨询等资料。

五、档案管理流程(一)收集1. 保障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类保障房档案;2. 保障房档案收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二)整理1. 保障房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2. 保障房档案整理应当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归档1. 保障房档案归档应当及时、准确;2. 保障房档案归档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三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规范房屋土地调查行为,提高房屋土地调查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推进房地产测绘体制改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资格审查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市房地资源局认定资格,取得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证书》。

未取得调查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第五条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证书》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下列房屋土地调查业务:(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三)地籍测量;(四)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五)其他有关的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第六条调查机构实行资格等级制度,调查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A级、B级、C级。

原事业性调查机构基本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等级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具备的条件相应核定为准A级或者准B级或者准C级。

第七条调查机构应当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从业:A级资格调查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B级资格调查机构可以从事除下列情形外的各类房屋土地调查业务:(一)规划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二)外环线外土地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外环线内土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三)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四)市重大工程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五)独立构筑物、独立地下空间的调查业务。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沪档[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沪档[2003]38号)各区、县档案局:为了规范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现将《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2003年6月11日上海市档案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档案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档案行政检查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档案行政检查工作一般按既定计划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组织。

第五条档案行政检查实施现场告知制度。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档案行政检查时,应当首先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读《档案行政检查告知书》,告知档案行政检查的内容、要求、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参加档案行政检查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在《档案行政检查告知书》宣读完毕后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档案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第七条档案行政检查一般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实地查看档案管理现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档案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并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住房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便民服务,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收集范围:(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标准及文件;(二)住房保障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评估等文件;(三)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入住等文件;(四)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文件;(五)住房保障工作的调研、统计、分析、总结等文件;(六)其他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住房保障档案收集方式:(一)主动收集,通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内部收集、上级部门转发、下级部门报送等方式;(二)被动收集,通过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举报、投诉等方式;(三)网络收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等渠道收集。

第六条住房保障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二)档案收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档案收集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住房保障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二)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便于档案的保管、检索和利用。

第八条住房保障档案整理流程:(一)分类: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二)编目: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著录、编制目录;(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编号顺序排列,装入档案盒;(四)上架:将档案盒上架,标明档案存放位置。

第九条住房保障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应当科学、合理;(二)档案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三)档案著录应当准确、完整;(四)档案盒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房产登记就是房地产管理的一种方法,主要就是通过产权的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实施有效的管理。

当然房产登记之后,信息也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可以查询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查询的方法。

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1、网上查询:进入上海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上海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开发商),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1、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即可。

权属证查询:权属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地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归属的文件;依据法律规定,上海房产拥有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

2、房产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上海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对于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方法以及在什么地方查询,我们有了一些了解,房地产登记可以起到对房地产边界、面积,明确房地产的权利人,房地产产权状况等作用,所以大家及时的办理登记。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修订版)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修订版)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修订版)(2020年6月17日)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和《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1.“上海虹口”门户网站(/shhk/);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3.“上海虹口”新媒体;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虹口区档案馆、虹口区图书馆、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及8个街道综合市民驿站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服务点。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超过20个工作日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公开。

(四)目录编排本区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目录样式进行编制、记录、移动、存储以及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以下组成要素:1、索取号;2、信息名称;3、公文号(也可能因某一条政府信息不是公文而没有公文号);4、内容描述;5、生成日期。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查阅和当面提交申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确保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

第三条(成果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用户开通手续。

第四条(楼盘表数据维护)各成果管理部门实施楼盘表数据的维护、清理以及数据协调工作,以确保楼盘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楼盘表信息的更正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房屋权属调查、楼盘表信息日常维护中,发现房屋楼盘表与登记簿、权属调查信息不一致的,发现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

经成果管理部门核实,楼盘表信息确有错误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更正楼盘表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的补录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在楼盘表内没有录入的或录入不全的,交易或登记机构发现后应当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由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实并补录房屋的楼盘表信息。

(三)楼盘表信息更正、补录程序1、发现部门填写《房地产权籍系统楼盘表操作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业务联系单》,见附件),提出对楼盘表房屋信息核实或补录的意见,并附登记档案、房屋权属调查档案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送交成果管理部门。

上海不动产查询在哪查

上海不动产查询在哪查

上海不动产查询在哪查上海不动产查询在哪查:法律专家分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动产查询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上海,不动产查询也成为了人们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上海不动产查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引。

一、上海不动产查询的概念不动产查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不动产的信息,包括不动产的产权、抵押、租赁、限制、处置等信息。

对于购买房产的人来说,查询不动产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到该房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上海不动产查询的方式上海不动产查询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上海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机构,人们可以通过该中心查询到不动产的相关信息。

2.通过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

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是负责全市房产交易的机构,人们可以通过该中心查询到房产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产权信息等。

3.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人们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不动产的相关信息,比如通过房产中介、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查询。

三、上海不动产查询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不动产查询时,人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查询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无论是通过上海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查询,人们都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权利。

2.查询时需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

在进行不动产查询时,人们需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比如确认产权人、不动产的位置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以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风险。

3.查询时需要注意保密。

在进行不动产查询时,人们需要注意保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四、上海不动产查询的法律意义不动产查询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到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从而避免因不动产存在法律纠纷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另外,不动产查询还可以帮助人们确认不动产的产权人,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沪房地资[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2006]163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为了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基础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屋的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全市房地资源行业全覆盖、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任务本次房屋调查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1、摸清家底,夯实基础,全面掌握全市房屋建筑的总量、结构、分XXX使用情况;2、完善覆盖全市房屋的基础数据库,为房地产行业发展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3、进一步开发应用住宅建设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管理等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4、构建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服务水平;5、为与全市人口管理、户籍管理、税收管理等系统联网对接,形成覆盖全市的市民居住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二、组织机构和队伍本次房屋调查工作由市局和各区县局联合完成。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局均成立工作组。

市局工作组由市局局长冯经明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林应清同志任副组长,研究室主任李晨昊同志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

工作组下设专家组、推进组和技术组。

同时,市局还将向各区县派出若干名专管员,及时掌握和沟通调查工作情况,推进落实调查工作。

各区县局工作组应由局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参与。

工作组应下设推进组、数据组和调查组。

市、区县局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局1、负责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组织推进;2、负责房屋调查方案、技术路线的确定;3、负责基础数据库的优化完善;4、负责房屋调查人员的培训;5、负责对各区县局内、外业调查的指导检查;6、负责调查数据的处理和校核入库;7、负责房屋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撑;8、负责调查成果的组织验收、汇总分析;9、负责基础数据库的应用开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沪房管[2010]14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管〔2010〕148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了加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系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十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各类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管理和利用档案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参照本暂行规定制订本机构或部门的专业档案管理细则,并报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本暂行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册、卡片、电子文档、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种类包括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完整保管、科学整理、有效利用。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及其直属单位制订所属房管业务的文件材料的管理细则,需经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共同实施。

房管局 查档备案流程

房管局 查档备案流程

房管局查档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房管局查档备案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

在进行房管局查档备案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一、导言住房保障是国家的重要民生政策之一,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居住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1. 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2. 便于政府组织住房保障资源的调配和使用;3. 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4. 保护住房保障申请人的隐私权。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获得住房保障。

2. 简化便捷原则:档案管理应简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申请人进行申请和查询。

3. 数据安全原则:确保住房保障档案的数据安全,并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4. 效能优先原则: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冗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1. 档案建立: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情况等,并将其作为住房保障档案的基础信息。

2. 档案归档: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应统一进行归档,建立独立的档案存储系统,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查询与更新:住房保障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应有权查阅档案,根据需要更新档案信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档案保管期限:住房保障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确定,确保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5. 档案销毁:住房保障档案在保管期满或者不再适用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销毁,防止档案信息泄漏。

五、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力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住房保障申请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住房保障档案情况,包括档案的存储位置、查阅渠道等,并有权对档案信息进行申诉和更正。

3. 档案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上海档案馆查资料流程 -回复

上海档案馆查资料流程 -回复

上海档案馆查资料流程-回复上海档案馆是上海市的主要档案馆,收藏着大量与上海发展历史相关的珍贵档案资料。

如果您想要在上海档案馆查找资料,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步骤一:确定研究目的和主题在走进上海档案馆之前,您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主题。

确定研究目的有助于您更好地筛选出需要查询的档案资料,缩小研究范围。

例如,如果您对上海近代工业发展感兴趣,可以选择查询相关企业的档案资料。

步骤二:查询档案馆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上海档案馆的官方网站,通常会有详细的目录或者数据库供查阅。

通过官网,您可以获取档案馆的基本信息,包括开馆时间、地址、联系方式等。

此外,还可以获取到档案馆的资源目录和使用规定,在查询资料时有所依据。

步骤三:提前申请预约上海档案馆为了保护档案资料的完好性,通常会要求读者提前预约时间和档案资料。

在官网上,您可以找到预约申请表格和具体预约流程。

填写好预约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交,然后耐心等待档案馆的回复确认。

步骤四:准备相关材料在前往上海档案馆之前,您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首先,准备好自己的有效id件,这是进入档案馆的必备条件。

其次,根据您的研究主题,准备好相关的参考文献、笔记本和研究工具。

步骤五:前往上海档案馆确认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和地址前往上海档案馆。

在到达档案馆之后,首先前往办理入馆手续。

在入馆时,需要出示您的有效id件,并将您的个人信息登记在档案馆的入馆登记簿上。

步骤六:参观档案馆展厅在办理入馆手续后,您可以先参观一下档案馆的展厅。

档案馆的展厅通常展示着一些与上海历史相关的珍贵档案资料和文物,通过观看展览,您可以进一步了解上海的历史与文化。

步骤七:提交查档申请在参观完展厅后,您可以前往档案馆的查阅室,提交查档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填写查阅档案的名称、档号、年代等信息,并将申请表交给工作人员审核。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会核实您的身份和申请信息,然后告知您何时能够获取到档案资料。

步骤八:查阅档案资料根据工作人员的安排,您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档案资料。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199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房地产登记资料的作用,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登记资料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登记资料(以下简称登记资料),系指本市自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来,由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原始凭证(以下简称原始凭证)和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设置的记载房地产权利信息的房地产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

第三条(登记机构的职责分工)市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产登记业务范围的划分,负责相关的登记资料查阅工作。

第四条(管理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资料,保证登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登记册载明的事项)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在登记册中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地产的座落。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和土地面积。

(四)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五)房屋建筑面积。

(六)房屋竣工日期。

(七)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的设定范围、设定日期、存续期限以及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八)房地产登记(包括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日期。

(九)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状况。

登记机构应当在依法准予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始凭证的有关信息载入登记册。

第六条(登记册的查阅范围)登记册可以公开查阅。

第七条(原始凭证的查阅范围)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范围查阅有关原始凭证:(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阅与该房地产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住建局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

住建局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

住建局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
1、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件,说明查阅范围、内容和利用目的,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表》后,方可查阅。

其中,查阅开放档案,凭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

2、档案、资料只限在本局阅览室查阅,如借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或上级领导机关(仅指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档案,须经本局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保密登记手续后,方可外借,借阅期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保密档案不予外借。

3、凡查阅借阅档案、资料者,应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勾划、涂改、裁减、撕拆和污损档案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借和对外公布。

如发现有损坏、泄密和丢失本局档案的,依照《档案法》第五章有关部门条款追究责任,并予经济处罚。

4、摘录档案、资料,须用本馆提供的公文纸,不得摘抄在笔记本上;复制、摘抄的档案、资料内容,不得超出介绍信所列范围;复制、摘抄的档案、资料,需经本局审核,盖章证明。

5、查档人利用档案后,请填写《查阅利用档案信息反馈表》。

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的通知

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的通知

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沪房地资权[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0]4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发[1998]26号),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更好地为本市房地产市场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应继续做好房地产产权清理工作,根据房地产产权清理的数据,对房地产登记资料及时补充、更新;已完成房地产产权清理的区县,要积极应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

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规范查阅行为,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应做好房地产登记资料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照登记资料查阅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的查阅范围、对象提供查阅,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查阅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披露房地产成交价格等资料。

三、单位或者个人需查阅整个行政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时,应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禁止使用未经市局认可的软件对交易登记系统的数据进行查阅、修改等处理,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房地产登记资料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登记查阅工作的管理。

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及时装订、归档,在查阅时要保护档案的完整、清洁。

如有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出具查阅证明的,应保存好内部记录,以备核查。

六、对于对外公开查阅的信息资料,各房地产登记处(交易中心)应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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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一)房屋权利人查阅与该房屋产权有关的专业档案,需出具该房房产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权利人是单位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房产证明和查阅人身份证件;
(二)房屋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利用与本人相关的房屋档案需出具经公证的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和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代理人还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三)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
(四)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明、当事人委托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查阅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
(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由其指定的查阅人出具所在机关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或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六)查阅保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查阅利用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后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权属档案,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1998]26号),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沪财预联[2005]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查阅利用公房档案,按照《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为保密资料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九)查阅利用私房落政档案,需经市房管局私房落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查阅。

第五条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证件,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实后,在规定场所内阅卷。

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可以利用电子档案的,一般不提供原件。

查阅档案原件者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得圈注、涂改、抽取、污损、揉折及毁坏档案。

第七条查阅档案需要复制件的,必须经查档工作人员核定内容后方可提供,复制件一般只提供结论性文件及相关凭证。

查阅重要、珍贵的档案,可以用扫描件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

复制件加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专用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八条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用档案原件的,必须由查阅、借用部门提出查阅、借用内容,填写《档案查阅借用单》(见附件2),由查阅、借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查阅、借用。

借用时间为一周,如确实需要延用,须填写理由,经查阅、借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续借。

第九条符合查阅条件而未查到相关档案的,由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见附件3)。

第十条利用档案时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利用档案涉及收费的,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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