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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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论数罪

刑法中论数罪

在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数理论实际是研究犯罪人(一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一罪和数罪为对象的。

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犯罪论。

数罪是从理论上概括一个人是否构成数罪及其所具备的特征,即解决犯罪问题;单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同样解决的是犯罪问题。

因此无论是单一罪或数罪都属于犯罪论范筹,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罪数论置于犯罪理论体系中,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加协调一致,更具有它的完整性。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或是我国的刑法理论,都分为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刑法总论,其二是刑罚分论,犯罪理论在刑法总论和刑罚分论中都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作为罪数论则又是犯罪论中的必要构成部分,因此罪数问题在刑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罪数论是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犯罪构成理论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首先,数罪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一般是以一人犯一罪为基本内容,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以一罪为其研究为根本。

至于一人犯数罪,由于它的构成具有多变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问题有规定,但不可能与一人犯一罪规定的那样较为祥尽,只是对少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数罪进行并罚:例如,刑罚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依照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有具体的规定,一人是否构成数罪,则正是罪数所要研究的对象。

数罪问题,不仅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概括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

其次,单一罪是犯罪构成理论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

任何科学概念不可能穷尽一切因素,在给概念下定义以后,不可避免地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更加完善。

犯罪构成理论所概括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罪数理论

罪数理论

第九课罪数理论重点知识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数罪。

关于罪数可以遵循三步走的策略。

第一步是“犯罪构成说”;第二步是“罪数理论”;第三步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

第一讲罪数理论一、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定义又称持续犯,它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2、特征(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2)犯罪既遂后,犯罪状态仍然持续;(3)一个行为,一个罪过;(4)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

非法拘禁罪是最典型的继续犯,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也处于一个持续过程中,如盗窃罪,既遂之后,对财产占有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

3、常见的继续犯(1)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

(2)持有型犯罪(3)不作为的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罪、裁定罪,逃避兵役罪。

4、继续犯的意义(1)继续犯是单纯的一罪(2)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人在1999年结婚,2000年又与他人结婚,2004年与原妻离婚,2007年案发被抓。

在计算重婚追诉时效的时候应该从2004年开始,而不能从2000年开始计算。

(3)行为时间的确定。

继续犯的行为在继续期间内,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例如:甲15岁时拘禁他人,17岁时将他人释放,认为其在15岁至17岁之间都有犯罪行为,属于年满16周岁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具有这种持续性。

例如:甲15岁时盗窃,无论其持有赃物到何时,都认为是在不满16周岁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继续犯跨越新旧两法,一律从新法。

这点在前面已经提过。

(二)想象竞合犯1、定义(1)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的罪数形态2、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同时触犯数罪名盗窃电力设施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罪3、处罚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照所触犯罪名中最重的一个重罪处罚。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例外,如《刑法》第204条:行为人在缴纳税款后,又以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就是研究犯罪得个数,即判断行为人得行为就是成立一罪,还就是构成数罪得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得个数,才能实现正确得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得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得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得,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得,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得,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得,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得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就是一罪还就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得局限性。

重点:一就是对刑法分则条文得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就是数罪理论得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就是不够得,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得认定,下列哪些选项就是错误得?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得,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她人后故意杀害她人得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她人后伤害她人得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得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得,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得,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瞧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得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得,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得,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得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5、结果加重犯也有未遂的情形 基本罪未遂,但造成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既遂还 是未遂?例如,甲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乙的财物,但是造成 了乙死亡的结果,这到底应该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 遂? (三)罪行加重犯 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 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实施了加重法定刑的另一个犯 罪行为,法律上将此认定为一罪并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 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第22条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 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故 意致人伤亡”上存在重合。 •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先于诈骗罪得以适用 • (2)在依据特别法适用。明显导致不合理的情况下,例 外允许优先适用重法。
• (2)法益(结果)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对 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 数决定性基准。 按照法益说,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一种具体犯罪都是数罪。 • (3)意思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主观意思的外 在表现,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意思作 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出于一个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 果,都是一罪。 • (4)犯罪构成: 这一观点主张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 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 例如甲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如果没有食盐专卖许可证,还构成非法经营 罪,按照犯罪构成说,上述行为无疑构成数罪,而按照我 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实施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扥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罪名处罚。

罪数论

罪数论



3.分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 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 劫,进入后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 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
(三)不可罚(共罚)的事后行为


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 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根据是, 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2)竞合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 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竞合;想象竞合是 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 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例如,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原本没有关系,只是由 于某个犯罪人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才让 这两个罪名产生竞合。 (3)处理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 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


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 一罪。 2.分类:(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 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非法 行医罪(T336)。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 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以赌博为业”的赌博 罪(T303)。
四、处断的一罪



(2)T229K1、K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罪数论总结

罪数论总结

罪数论总结1. 引言罪数论是一门研究罪行多少的学科,旨在通过量化犯罪程度来进行判定和量刑。

本文将对罪数论的相关概念、应用和争议进行总结和讨论。

2. 罪数论的概念罪数论是一种量化罪行程度的方法,将不同罪行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犯罪程度及相应的刑罚。

其基本原理是认为不同罪行的犯罪程度可以通过不同因素进行度量和比较。

3. 罪数论的应用罪数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法领域,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判断和量刑决策等方面。

通过罪数论,法律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罪行的严重程度,从而为判决和量刑提供参考。

3.1 刑事立法罪数论为立法者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来确定不同罪行的犯罪程度。

通过量化罪行的严重程度,立法者可以在刑法中设定相应的刑罚幅度,从而保证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2 司法判断罪数论在司法判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官可以根据罪数论的原理和方法,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评估和比较,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罪数论的应用可以减少主观色彩对判决的影响,增加司法公正性。

3.3 量刑决策量刑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罪数论的重要应用领域之一。

罪数论通过量化罪行的严重程度,为法官提供了量刑的参考依据。

通过罪数论,法官可以据此确定刑罚的轻重,并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合理的量刑决策。

4. 罪数论的争议罪数论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其中一些主要的争议点如下:4.1 主观因素的考虑罪数论在量化罪行程度时,难以完全摆脱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为罪行的严重程度不仅由客观因素决定,还受到社会背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和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使用罪数论时,需要进一步平衡客观和主观因素的考量。

4.2 数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罪数论的应用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是一个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和不同犯罪行为的数据差异可能导致罪数论的结果不一致。

为了克服这个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统计标准,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比较性。

“罪数论”之体系性结构及定位再思考

“罪数论”之体系性结构及定位再思考

我国 目 的罪数论体系的通说采取了罪数论的 前 体系框架结构 , 即在罪数 的类型上采取 “ 三三分类 法” 。这种体系的大致框架如下 : 首先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 其中一罪包括 :
Ke r s:q n i fc me; y t ma i y wo d ua tt o r y i s se t c;sr cur p sto t t e; o i n u i
行 为人 实施 某 个 犯罪 事 实 后 , 院 在 审理 案 件 法 适 用法 律 时 , 首先 必 须 要 依据 一 定 的标 准 确定 行 为
JaC e g u n i h n k a
( e i oy cncC l g , e ig10 4 C ia B in P l eh i o ee B in 0 0 2, hn ) jg t l j
Ab t a t Ast h t d ft e q a t y o rme s r c : o t e s y o u n i fC u h t i ,Ch n s r d t n ls d e e l ce wo d s n t e e r h c n i e e ta i o a t i sn ge t d t i i c s a c o - i u t r t n n e e .T e a tmp o r s l e t e i u f h u n i fC me b a so n y o e p n i l o t b t s e t d lv 1 h t a e tt e ov h s e o e q a t y o r y me n fo l n r cp e c n r u e s t t i i i
性结构应 当是“ 罪数一竞合论 ” 或称之为“ , 广义竞合论” 这一理论之下应 当有 两个分 支: , 一是“ 狭义的罪数 论” 解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 , 一是“ 犯罪竞合论” 解决对构成数罪的处罚 问题 。前者属于犯罪论 范畴, ,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摘要: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2.犯罪论3.刑罚论4.罪数论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西田典之是一位著名的日本刑法学家,他的《刑法总论》是一部在刑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著作。

该书以严密的逻辑、独特的见解和全面的论述,对日本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基本原理、犯罪论、刑罚论、罪数论四个方面。

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27 年出生于日本滋贺县,1951 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曾任东京大学教授、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是他长期从事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结晶,自1976 年出版以来,多次修订再版,是日本刑法学界的经典之作。

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 西田典之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 他主张,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

2.犯罪论- 西田典之将犯罪分为实质犯罪和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形式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他强调,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三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和故意或过失。

3.刑罚论- 西田典之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实现个别预防和社会预防,即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震慑他人不敢犯罪。

- 他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4.罪数论- 西田典之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一罪包括连续犯、继续犯和状态犯,数罪指同时犯数罪。

- 他强调,罪数的认定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

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对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丰富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视野。

2.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为我国刑罚论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罪数标准浅论

罪数标准浅论
罪 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准 浅 论
蒋 明 媚
( 川 大学法学院 四
罪 数 , 行 为 人 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个 数 。“ 数 是 与 是 罪 犯 罪 现 象 相 伴 而 生 的 。有 了 犯 罪 , 会 出 现 犯 罪 的个 数 问题 。罪 就 数 成 为 一 种 理 论 形 态 , 人 类 法 律 思 想 和 法 律 文 化 发 展 到 一 定 程 是 度的产物” 。罪 数 问题 , 是 要 明确 什 么 是 一 罪 、 么 是 数 罪 , 就 什 因 而 , 何 区分 一 罪 与 数 罪 就 成 为 研 究 罪 数 的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如 依 据 什 么 来 判 断 罪 数 , 国刑 法 理 论 界 , 在 不 同 的 观 点 学 说 : 各 存 1犯 意标 准说 。又 称 主观 说 。 主张 以行 为 人 的 犯 罪 意 思 为 标 ) 准 区 别 一 最 与 数 罪 , 要 是 基 于 一 个 犯 意 实施 的行 为就 成 立 一 罪 ; 只 基 于 多 个 犯 意 就 成 立 数 罪 。理 由 是 犯 罪 是 行 为 人 主 观 恶 性 的 体 现 , 为 人 之 所 以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 是 为 了 实 现 其 一 定 的 主 观 意 行 就 图 , 罪 的行 为 和 结 果 只 是 行 为 人 达 到 犯 意 的 表 象 而 已 。 日本 新 犯 派 刑 法 的 代 表 人 物 木 村 龟 二 就 是 持 这 种 主 张 ,作 为 构 成 要 件 符 合 “ 性 、 法 、 责 的 评 价 对 象 的行 为 的基 于 是 犯 罪 的 意 思 , 罪 的 意 违 有 犯 思综合包含了构成犯罪的所有要素 , 以 , 所 以犯 罪 的 意 思 的单 复 作 为 区 分 犯 罪 单 复 的 基 准 才 是 妥 当 的 ” 。 对 于此 观 点 , 者认 为 , 笔 如果 行 为 人 出 于一 个 犯 罪 意 思 , 施 了 实 数个 危 害 行 为 , 并且 导 致 了数 个犯 罪 结 果 时 , 如 , 甲基 于 一个 犯 例 某 罪 意思 , 同时 杀 害 2 , 果依 照 犯 意 标 准 说 的 主张 , 管 所侵 害 的 人 如 尽 法 益主 体 不 同 , 只 能成 立 一 罪 , 是 不合 理 的 , 不 符 合 刑 法 罪 刑 但 这 也 相适 应 的基 本原 则 。犯 罪标 准 说 强 调 了犯 罪 的 主观 方 面 , 是 却 完 但 全 的忽 视 了 犯罪 的客 观 方 面 , 犯罪 是 符 合 刑 法规 定 的 犯 罪 构 成 的 行 为, 而犯 罪 构 成 则是 犯 罪 的 客 观要 件 与 主 观 要 件 的统 一 , 以 , 是 所 只 以 犯意 , 即犯 罪 的 主 观方 面 的 要 件 作 为 判 断 罪 数 的标 准 , 不 能 正 是 确 区分 一 罪 与数 罪 , 因而 犯 意标 准 说 会 有 学 者认 为 不 妥 。 2 行 为 标 准 说 。认 为 行 为 是 客 观 具 体 存 在 的 事 实 , 须 先 有 ) 必 行 为 , 可 能 发 生 损 害 的结 果 。所 以 , 罪 的 单 复 数 决 定 于 行 为 的 才 犯 单 复数 , 个 危 害 行 为 构 成 一 个 犯 罪 , 行 为 构 成 数 罪 。 一 数 行 为标 准说 是 在 德 国 刑 法 学 界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是 , 题 是 以 但 问 什 么标 准来 确定 行 为 的单 数 和 复 数 。 德 国 的 刑 法 理 论 界 有 的 提 倡 自然行 为单 数 , 的主 张 法 律 行 为 单 数 。 因而 , 为 标 准 说 又 有 自 有 行 然 行 为 说 和 法 律 行 为 说 之 分 。 自然 行 为 说 认 为 , 的 一 个 举 动 或 人 者 动作 就 是 一个 行 为 , 为 就 是 自然 的 一 个 行 为 。法 律 行 为 说 主 行 张 , 为 应 当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照 法 律 观 念 来 认 定 , 行 按 由此 , 个 举 动 数 可 能 就 只 是 法律 上 的 一个 行 为 。 两 者 比对 , 律 行 为说 应 为 妥 。 法 3法 益标 准 说 。 又称 结 果 标 准 说 。 主 张 刑 法 追 究 行 为 人 刑 事 ) 责任 的根 据 就是 在 于 犯罪 分 子 的行 为 侵 害 了刑 法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 因 此, 确定 一 罪 与 数 罪 的标 准 应 以被 侵 害 的法 益 的 个 数 来 确 定 。法 益 标 准说 将 法 益具 体 分 为 三类 , 针 对 不 同 的 法益 侵 害 采 取 了不 同 的 并 标准: 人格法益 , ① 包括 个 人 的 生 命 、 体 、 誉 、 身 名 自由 等 与 人 身 密 不 可 分 的法 益 , 出 对人 格 法 益 的侵 害 以法 益 所 有 人 的 个 数 来 计 算 犯 提 罪 的单 复 数 ; 财产 法 益 , 动 产 、 动 产 等 财 产 法 益 , ② 指 不 以侵 犯 财 产 权 的个 数 为 标 准 计 算 犯 罪 的 单 复 数 ; 国 家 、 会 法 益 , 包 含 国 ③ 社 即 家、 政府 及 其 权 力 、 社会 秩 序 、 会 风 尚等 公 共 法 益 。 由于 这 些 都 是 社 公 共 的利 益 , 以 对 于 国家 社 会 发 一 的侵 害 , 所 只成 立 一 罪 。 但是, 在对 于一 个单 一 的法 益 , 当犯罪 的 时间 出现 间 隔 、 罪 方法 犯 变更 时 , 成立 一罪 还 是数 罪呢 ?用 法益 标准 说则 无法 合理 区分 。 是 4构 成 要 件 标 准说 。 主张 以行 为符 合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个 数 为 ) 标准确定犯罪的个数。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次时 , 立一罪 ; 成 数 次 符 合 构 成 要 件 时 成 立 数 罪 。在 评 价 危 害 行 为 符 合 几 个 构 成 要 件 时 , 质 上 也 同时 考 虑 到 了犯 罪 的 意 思 、 罪 的 行 为 、 实 犯 以及 说 侵 害 的法益 , 因而 , 成 要 件 标 准 说 是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标 准 。 构 此 说 是 日本 著 名 刑 法 学 家 小 野 清 一 郎说 提 倡 的 ,在 罪 数 论 “

司法考试刑法金题考点精讲第三期

司法考试刑法金题考点精讲第三期
性质组织犯罪 2)时间及刑度没有要求 (3)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4)累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4)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罪被判过刑,又犯该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特别提示:累犯一定是故意,不能是过失;前罪时未成年,
则不能构成累犯。 2.特别累犯,后罪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后即可
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考点
1.禁止令 适用:管制、缓刑。 内容: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特定的人。 性质:禁止令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保安处分措施) 期限:管制适用不得少于3个月,除非管制本身不足3个
月;缓刑适用不得少于2个月。 安全生产相关联特定活动禁止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
罪数论
1.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 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 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
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
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
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 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 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 处
考点
1.罪数论概说 (1)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原则上只能定一罪。
例外:数罪并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触犯了逃税罪的, 数罪并罚,走私过程走私不同种类物品的,数罪并罚)。
考点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关系

国外罪数论分析

国外罪数论分析

国外罪数论分析【摘要】本文对外国刑法规定的罪数论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分别从罪数论概说、本来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和并合罪,进行论述。

首先,罪数论概说介绍了罪数的概念、罪数判断标准的七种学说,最后论述罪数论体系;其次,分述本来一罪的概念和分类;再次,论述科刑上的一罪的概念和性质,进一步分析了两种科刑上的一罪即观念的竞合与牵连犯;复次,简述并合罪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关键词】罪数论;法条竞合;科刑一、罪数论概说(一)罪数论的概念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罪数论则是讨论如何决定犯罪的个数以及在成立数罪时如何科刑的理论。

罪数论的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在科处刑罚时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只适用单一的刑法法规还是有必要适用复数的刑罚法规;第二,作为前一问题讨论的结果如果需要适用复数的刑罚法规进行评价那么在科刑上该如何处理。

第一个问题是犯罪个数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犯罪竞合问题。

(二)罪数决定的标准基于对犯罪的本质认识上的不同,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也存在着不同的学说。

学界主要存在七种主要的学说:1、犯意标准说,也称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的实现,因而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罪数的决定标准。

2、行为标准说,又称行为说,认为犯罪是人的行为,因而应以犯罪行为的个数来确定罪数。

3、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认为犯罪的可罚性在于法益侵害,因此应当以被侵害的法益个数尤其是所发生的结果个数,作为区分罪数的标准。

4、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也称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充足说、此说认为犯罪是充足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应当已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决定罪数。

5、个别化说,个别化说认为,构成要件标准说虽然在划分是否属于单纯一罪的问题上是合法的,但无法很好的说明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的一罪性。

因此,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来解决罪数的判断问题。

6、可罚类型的不法评价说,此说认为,构成要件标准说的意义不在于是决定一罪还是数罪性的标准,而只是论述什么是一罪的最低要件。

罪数论的解体

罪数论的解体

试论罪数论的解体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数论主要包括罪数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罪数判断标准和罪数类型体系三个方面的内容。

罪数论在刑法理论中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罪数判断并没有自身独立的标准;罪数类型体系实乃人为强行建构的。

故而,罪数论应当解体。

关键词:罪数论;地位;判断标准;类型体系;解体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21-02罪数论在我国已有较大发展,各种学说观点五花八门,但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界定罪数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主要有犯罪论、刑罚论与二元论三种观点[1]。

其二,确定罪数判断的标准,主要有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结果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法规标准说(罪名标准说)、个别化说(折中主义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以及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标准说,另外还有部分学者新近提出的双层判断体系标准说[2]、犯罪构成客体重合性标准说[3]等。

其三,建构罪数类型体系,分述各“不典型罪数形态”的认定与处罚。

一般首先划分出“典型一罪”与“典型数罪”,然后对“不典型罪数形态”[4]进行分类。

下文拟对罪数论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进行论述,以期得出解体罪数论这一结论。

一、罪数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对于罪数理论内容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与价值,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

但是罪数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问题并不是其具体理论内容的意义与价值问题,而是这一理论体系的独立性问题。

对罪数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定位,主要有犯罪论、刑罚论和二元论三种主张。

犯罪论认为,罪数论的基本任务是从犯罪数之单复的角度描述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形态特征,揭示有关罪数形态的本质属性即实际罪数,进而确定对各种罪数形态适用的处断原则。

刑罚论认为,罪数论所要解决的终极问题是如何对“不典型罪数形态”裁量处刑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刑罚目的的问题。

二元论认为,罪数问题实为架构于犯罪论与刑罚论中间之桥梁,既离不开犯罪论,也离不开刑罚论,却不为二论之一而涵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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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罪数论
一、确定罪数的标准:
①犯意标准说;②行为标准说;③法益标准说(结果标准说);④构成要件说(通说)。

二、罪数的分类
大陆国家刑法理论对罪数的分类没有形成一种占支配地位的观点。

罪数的分类与区分罪数的标准关系密切。

例如,如果采取行为标准说,观念的竞合就归入一罪之中;如果采取构成要件说,观念的竞合则归入数罪中。

(一)本来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并合罪
1、本来的一罪
(1)单纯的一罪:以一个犯罪意思、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

如甲杀乙。

当构成要件预定由两个以上行为成立犯罪时,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两个以上行为的,仍然为单纯一罪。

如结合犯(如抢劫罪)、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职业犯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等情况。

(2)评价上一罪: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单纯一罪,但只能评价为一个犯罪的情况,是介于单纯一罪和科刑一罪之间的情况。

如手枪射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及西服损坏。

(3)包括的一罪:①以完成一个犯罪为目的,在同一机会内实施了数个行为。

如杀人时向被害人身上刺了数刀;②狭义的包括的一罪;③接续犯;④连续犯。

(4)法条竞合。

(5)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科刑的一罪:观念的竞合、牵连犯
3、并合罪
(二)单纯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1、单纯的一罪:继续犯(持续犯)、接续犯、徐行犯
2、法定的一罪:转化犯、惯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
3、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三、几个较为陌生的罪数形态简介
1、接续犯:基于同一的故意,在时间、场所接近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向同
一法益侵害的数个同种行为。

如:在同一时日、场所,同一人继续实施同种赌博,数个赌博行为受一次构成要件评价,成立一个赌博罪;半夜约两个小时内到同一仓库内盗窃大米3次、每次3袋,合计9袋,成立一个盗窃罪;又如连续殴打数人、连续盗窃数人所持财物等。

2、徐行犯:本来可以即时达到预期目的的犯罪,行为人有意采取徐缓方式陆续完成的情形。

(行为人把本来可以一举完成的行为有意地分成数次完成)与接续犯很相似,但有区别。

3、转化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是法定的一罪。

这一概念是我国刑法理论的独创,类似的法律现象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称为追并犯。

如抢劫罪的转化犯、抗税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死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4、集合犯:构成要件本身预想为数个同类的犯罪行为。

如常习犯(常业犯)、营业犯。

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5、附随犯:附随主要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

如附随杀人罪的实施,损毁被害人衣物时,应成立的器物损坏罪为杀人罪所吸收。

6、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不可罚的事前行为(共罚的事前行为):是指对基本犯罪的准备行为,基本犯罪成立时为它所吸收,根据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包括地评价,不成立独立处罚对象的行为。

它不是不可罚,而是为主犯罪所包括共同被处罚。

如实施杀人预备行为的人,完成杀人罪时,杀人预备罪不独立被处罚。

(2)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犯罪完成后,基于该犯罪一般会发生违法状态继续的场合,实施维持该违法状态的行为,构成状态犯,该状态犯被吸收。

这也不是不可罚,而是根据该构成要件共同被处罚。

如盗窃完成后,对取得的财物加以毁弃的、或者销赃的,毁弃罪、销赃罪就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7、并合罪:指未经确定裁判的两个以上的犯罪,或者说是数个独立的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受到审判的犯罪。

又被认为是与观念竞合相对的实在竞合。

(1)并合罪的要件: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行,时间先后无论;②每个罪行都未满追诉期间;③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中,
任何一个犯罪依照法律都不是另外一个罪的要件;④行为人实施的数罪都未经过确定裁判。

(2)并合罪的种类:
①同种类的并合罪和异种类的并合罪。

这是德国刑法理论上的分类。

②同时的并合(一人犯数罪均未裁判时)与事后的并合。

这是日本刑法理论以刑法理法为依据进行的分类。

(3)并合罪的处罚:①并科主义;②吸收主义;③加重主义;④折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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