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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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

一、凡出海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适航:

(1)船体结构、性能及配备的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如救生、消防、航行、无线电信号等设备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船舶证书证件齐全。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②国籍登记证书;③航行签证薄。

(4)按规定配齐合格的船员;①职务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报务员等)应持适任证书;②主推进功率150KW以上船舶的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5)燃料、给养充足。

(6)装载合理,积载适当,船名标写清楚。

二、凡新建造或新购置渔业船舶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渔船登记,取得适航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渔船投产期满一年,必须申请年度检验,满四年要申请定期检验;渔船在变更船名,改变用途或作业区域;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船检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应当申请临时检验。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向渔监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所有渔业船舶不得超载,违章搭客,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航行、生产。

四、渔业船舶必须建立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航海性能(包括:稳性、浮性、抗沉性、摇摆性、快速性及操纵性)。正确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识别各类助航标志,运用良好的船艺,保证航行、作业安全。

五、渔业船舶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值班纪律。航行、作业值班必须保持正规嘹望: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

六、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配齐、安装好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号灯、号型、声响、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船员应当熟知各类设备的使用方法、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并且应当经常对此类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有效。

七、渔业船舶出海航行、作业应当编队成组,积极加入近海安全救助通讯网,在航行、作业时,应加强渔船与岸、船与船之间的通讯联络,应充分认识自身的集群性特点,易给商船有效避让带来困难,遭遇商船时,应尽早采取安全避碰措施,不抢越商船船头航行,同时,还应当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果断、及时作好准备措施,防范海损事故发生。

八、渔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用有效的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的损害程度、求助要求,碰撞事故及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1J、时之内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附:渔业船舶安全设备配备定额。

一、救生设备

1.每艘渔业船舶配备的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乘员总定额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下表的规定。

渔业船舶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配备

2.救生圈 45米>L≥24米 4个 2 4米>L≥2 1米 2个

3.救生衣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员+2

4.烟火信号 4 5米>L≥2 4米 4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救生设备的存放应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便于随时启用。

二、无线电设备

三、灭火器

灭火器应为认可型式,灭火器等效物应由船检部门的确认。上表所列灭火器等效为:2Kgl 211=4Kg 干粉=9L泡沫

四、音响信号器具①7 5米>L≥24米中型号笛及大型号钟各1个② 24米>L≥12米小型号笛及小型号钟各1个③L

五、信号设备

2.号灯配备:①拖网渔船:12米≤L<50米,适用II类号灯、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各1盏、红环照灯2盏、白环照灯2盏、绿环照灯1盏。对拖网渔船还应配备1盏探照灯。

②非拖网渔船:12米

3、号型配备:球体3个、圆锥形体2个。拖网渔船在拖网作业时,日间应显示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2个圆锥形体。

福建渔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印

福建渔业船船检验局

2 0 O 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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