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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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困难 以 及规 模 偏 小 、 展 不 规 范 等 突 出 问 题 . 以适 应 节 能 工 发 难 作 形 势 发展 的需 要 加 快 推 行 合 同 能 源管 理 . 极 发展 节能 服 积 务 产 业 . 利 用 市 场 机 制 促进 节 能 减 排 、 缓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的 是 减 有 力 措施 . 培 育 战 略性 新 兴 产业 、 成 新 的经 济 增 长 点 的迫 是 形
转 发 给你 们 . 请认 真贯 彻 执 行 。
国务 院 办 公厅
二 。一 。年 四月 二 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 展 改 革委 财政部 人 民银 行 税 务 总局
根 据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 中 和 国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务 产 业 发 展
节能 服 务 公 司 提供 项 目融 资 、 理 等 金 融 服务 。 保 节能 服 务 公 司 实施 合 同能 源 管 理 项 目投 人 的 固定 资产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银行
申请 抵 押 贷 款 积 极 利 用 国 外 的优 惠 贷款 和赠 款 加 大 对 合 同
节 能 服 务 公 司要 加 强 服 务 创 新 . 强 人 才 培养 . 强 技术施 合 同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取 得 的 营
研发 , 加强 品牌 建 设 . 断提 高综 合 实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 鼓励 不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通过 兼 并 、 合 、 组 等 方 式 , 联 重 实行 规 模 化 、 品牌 化 、 网络 化 经 营 . 成 一 批 拥 有 知 名 品 牌 . 有 较 强 竞 争 力 的 形 具 大 型 服 务 企 业 鼓 励 大 型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利 用 自 己的 技 术 优势 和管 理 经 验 . 建 专 业 化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本 行 业 其 他 用 能单 组 为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修改微信分享: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0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下简称 25 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

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

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

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中国节能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解读《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中国节能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解读《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万方数据__________昏_盥卫幽5rEolALI'UIJ,U5术能力和后期服务能力。

只有这样。

才能使节能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站稳节能市场的主导地位。

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趋势中国节能服务产业是一个由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趋势。

1998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一起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第一次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国内。

2004年,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成立。

全国范围内的节能服务企业一共仅有30家左右,总产值仅20亿元。

2009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指出:截至2009年底,运用合同能源管理(EPC)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08年底的386家增加到502家,增幅为30.05%。

其中从事电力节能的企业占到50%,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

2010年,预计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有望保持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有望高达4000亿元。

据摩根士丹利预测,中国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达8000亿元。

目前我国总建筑面积存量规模超过400亿平米,按20%的节能改造比例测算该市场容量将大于8000之Iq'IIN.IIIIill8201010000亿元。

这还不考虑我国目前仍处于城镇化进程中。

可以预见.在政策推动及低碳时代即将来临的大背景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根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的约束性指标测算,2010年~2020年,我国综合节能投资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

中国节能协会估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将达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有望高达4000亿元,发展空间巨大。

据业内专家估计,节能服务产业未来发展趋势将会是从缓变快,由大到强的过程。

节能服务产业值得期待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在税收上,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作者:张志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

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

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自主发展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化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搭建服务管理平台,强化行业监管和自律,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参与节能的积极性,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支持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煤炭、冶金、电力、焦化、建材和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项目比重达40%以上;支持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扶持10—20家销售收入过千万的节能服务龙头企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逐步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三、具体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

在省级预算内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节能服务公司评级管理试行办法

节能服务公司评级管理试行办法

节能服务公司评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为提升节能服务公司服务水平,维护节能服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和《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指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三条节能服务公司评级是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员工人数及构成、项目经验、相关产品技术、公司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客户及相关机构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颁发相关级别证书。

第四条节能服务公司等级根据服务领域(工业、建筑、公共设施)分AAAAA,AAAA,AAA级。

第五条节能服务公司评级采用申请自愿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可自愿申请。

评级工作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MCA”)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在节能服务公司评级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评级条件第六条工业领域的评级条件如下:(一)A AAAA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5年以上;2.注册资金1亿元及以上或总资产2亿元及以上;3.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4.员工总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5人。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6-10-13 激萌12转自希言自然修改微信分享: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

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

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

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模拟考试(11—30判断对错题,红色为错题)题目及其答案汇总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模拟考试(11—30判断对错题,红色为错题)题目及其答案汇总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模拟考试(11)单项选择题(共20题,共30分)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有关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第1年至第2年;第3年至第4年B.第1年至第3年;第4年至第6年C.第1年至第4年;第5年至第8年D.第1年至第5年;第6年至第10年2.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操作模式可归纳为4个阶段,()个步骤A.12B.13C.14D.153.按照规定,能源管理体系试运行时间不低于()A.1个月B.3个月C.半年D.1年4.关于能源计量器具的校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B.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C.不具有强制性,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D.具备法律效力5.节能监管平台的技术架构分()层A.2B.3C.4D.56.《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于2010年8月9日发布,将于()正式实施。

A.2010.09.01B.2010.10.01C.2010.12.01D.2011.01.017.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示转发公文。

具有很强的决定性、不可更改性,是必须执行、办理的是何种公文种类?()A.请示B.函C.意见D.通知8.国管局在印发统计制度的要求中明确,所辖(属)公共机构()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A.10B.30C.50D.1009.下列规范性简称中正确的是()A.卫计委B.发展改革委C.人保部D.中组部10.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进行列支。

A.办公经费B.财政预算C.能源费用D.政府投资11.下列不属于发文字号内容的是?()A.发文机关代字B.年份C.月份D.发文顺序号1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doc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doc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简化有关程序,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先进地区。

(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全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

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培育一批能够实施综合性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实施阶段“十二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阶段(2011—2012年)。

启动并完成市民中心等一批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开展政府机关和教、科、文、卫、体等既有建筑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范围、企业准入条件、招标流程和奖惩措施。

(二)合理规划,全面改造阶段(2013—2014年)。

各区和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在1-2年内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完成节能改造目标。

(三)考核评比,完善制度阶段(2015年)。

对各区、市直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其余未开展节能改造的单位实行能源审计。

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长效节能机制。

三、实施范围(一)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均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现就我区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做好本市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处),过期恕不办理。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8、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财税[2010]110号

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成文日期:2010-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 、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 年11 月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冀政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0〕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提高创新能力,完善行业监管自律,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进一步壮大节能服务公司,拓宽服务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

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省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7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精神,切实推进全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降耗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和形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指导(一)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做出特色,打造品牌。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切实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与技术研发、产品研制、设计安装、金融服务等单位之间加强合作,打造一批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服务有特色的节能服务产业链,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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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
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

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有条件的地方
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采用合同
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

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

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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