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 。在 法治 现 代化 的过 程 中 , 由于 中 国具 有 自身 的文 化价 值传 统 , 仅仅 是移 植 西 方 的 法治 思 想 和 法 律制 度 。 然影 响法 治建 设 的实 践效 果 。笔 者 必 试 图从 比较 法 律文 化 的角 度 。 析 我 国公 民传 统 分 诉 讼 观念 的形 成原 因 , 剖析 我 国公 民现有诉 讼 来 观 念 的深层 心理 因素 ,了解 中国传统 的诉 讼 法 律
1 6 ・— 1 - - —
・--—
—
余 氏兄弟 为争 家 财 而相讼 ,陆 陇 在 断案 之 前 , 令
兄 弟 两人互 呼 ,此 唤弟弟 ,彼 唤 哥 哥 ” “ “ , 未及 五 十声 , 已各泪 下沾襟 , 自愿 息讼 ” [ 些 官吏 甚至 。2 ] 有 认 为 诉讼 是 教化 不 足和 政绩 不 良之 表现 , 以 为 引 耻 。如鲁 恭拜 中牟令 , 以德化 为 理 , 任 刑 罚 。 专 不
的价 值取 向 自然表 现 为“ 无讼 ” 。 随 着 中 国古 代 法律 的儒 家 化 , 家 对人 性 的 儒 设 定 为 “ 本 善 ” 不 假 外求 , 在 于 内省 , 性 , 而 通过 道 德教 化使 人 心 向善 , 既无恶 的动 机 , 罪 也不 可 能 犯 发生 , 罚便无 存 在之 必要 , 刑 最后 达 到 “ 讼 ” 无 之归
天. 天法道 , 道法 自然 。” 出“ 之道 , 提 天 利而 不害 。 圣 人之 道 ,为 而 不 争 ” ,即有 利 于 万 物 而无 所 迫
种 途径 输 入 中 国 , 遇到 强烈 的传 统 文化 和 价 值 但 观 念 的 抵抗 ,百年 来 的 宪 政 与 法 治 建 设 已经 证
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
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关键词:人/诉讼/不健讼/贱讼/厌讼提要:中国人的诉讼态度一直是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如若和西方人比起来,就往往被称为不“健讼”。
在学界多将其归于厌讼、贱讼。
本文试图通过中国传统文化、权利观念、利益角度出发重新探究中国对于诉讼之观念,以对以往观点有所更正,认为在二者之外还在于诉讼对于中国人之不利益,以及中国传统的扶弱抑强政策的弭讼效用。
从而对这一现象展开思考,由于认识有限,也难免有偏颇之处。
一、引言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关系,由此而交往相处,而有交往也就难免有磕磕碰碰。
于是就时常会发生口角、矛盾和冲突,小则可能不了了之,大则大动干戈,对于此我们常称之为纠纷。
一旦这种事件出现就必然需要想办法来解决纠纷,息事宁人,以恢复社群里的安定,安稳社会秩序。
解决是多样的,诉讼则是在法制社会中比较正规的途径。
因此,在社会里,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解决途径。
然而事实上,我们在看电视读报纸的时候,会发现到这么一个有趣的:一个美国人有了权益受损的问题,首先会想到这是对方侵犯“我”的权利或者利益,那么他会很快的找律师,考虑该如何打赢官司,动不动就想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若是一个中国人呢,它多半会考虑再三,总想有没有一个法外的途径可以解决,可不可以找人私下处理,也或许会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中国人也有采取诉讼手段的,但更多的是通过法外途径来处理,很少会把诉讼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首选方式。
这相对于西方人来说就应该称作不“健讼”了。
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因此就着重于中国人为什么会这样?是什么使得我们这样做?本文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去尽量阐明综合其做出这种行为的所有因素,下文将做以阐述,但难免会有偏颇之处。
上面的现象,学界早有人注意到了,而且有不少的文章、著作全部或者部分的提到并论述了这一现象。
总体来说大多数的观点是中国人传统以来“厌讼”和“贱讼”。
对于起理由大致存在下述几点:第一,中国社会等级森严,诉讼制度受其影响,表现为下不得诉上。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
地理 自然环境 的特殊性 限制诉讼观念 的形成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提到, 地理 自然环境影 响地域文化 , 而影响法律制度。地理 自然环境 的 进 不同直接影响了诉讼观念能否得 以正常形成。中国特殊的地理 自然环境在给民众带来物质利益和灾害的同
时 , 限制 了诉讼 观 念 的形成 。 也
2 1 年 9月 01
陕西 教育 学 院学报
J unlo h a x nt ueo d e t n o ra fS a n iIsi t fE u ai t o
Sp 0 1 e .2 1 V0. 7 No 3 12 .
第2 7卷第 3期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赵 亮
( 西安思源学 院 , 陕西西安 703 ) 1 8 0 摘 要: 传统诉讼 观念 已经严重阻滞 中国现代法治进程 , 重塑社会主义新 型诉 讼念成 为当务之 急 , 分析传 统
阂或矛盾都无法完成工作 。即使人们之间存在矛盾 , 以生命为代价的互助早 已将矛盾溶人其 中。人们更倾 向于消除矛盾本身 , 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矛盾。
( )自然 因素 二
中国内陆是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 , 旱季 、 雨季分明。这种气候稳定性较差 , 各年之间变化极大 , 旱涝之灾 交替出现。古代气象记载有“ 六岁穰 , 六岁旱 , 十二岁必有大饥 。 在 11 年前的 2 l ” 91 l7年内, 有官方记 载 的水 灾 有 12 次 , 6 1 旱灾 有 19 32次 , 即无 间断 的平 均每年 有灾 荒 132次 。5因此 , 亦 .9 【 农业 收 成发 生丰 歉 的周 期性变化。不同年时丰歉的地域和农作物不 同, 人们在情感的作用和支撑下产生了相互接济行 为。纠纷 与
试论中国法律传统与观念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影响
众 的权利是很难保障的。 中国的泛刑和重刑 主义与古代 的专制 主义有
密切关 系。中国过分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把个 人 的生命和 自由视为渺小 , 了集体利益 , 为 就可 以 要求牺牲个人 的生命 和 自由,泛刑和重刑主义还 与 中国传统的轻视人权 、 的生命有关 , 人 不把人的
律 程序保 护 自身权 利 的观念 。缺 少独立 的 司法机 构 。 民的权利 难 以得 到 真 正的 维护 。 公
[ 关键 词]法律 传 统; 民权 利 意识; 公 法律 观 念
【 作者简 介】 飞 , 西 医科 大学人 文 管理 学 院 , 士 , 陈 广 博 副教授 , 士 生导 师 , 西 南 宁 5 0 2 硕 广 301
【 中图分 类号】 2 D9 [ 献标识 码 】 A 文 [ 文章编 号】 0 4 4 42 1)0— 0 5 0 10 —4 3 (0 11 03— 4
权利 意 识 是社 会 成 员 对 自我利 益 和 自由的认
知, 以及对他人主张 、 要求和维护权利 的行为及其 观点的社会评价。公 民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应具 有的素质 , 但长期以来 , 中国公 民的权利意识 比较 单薄 , 民对权利的诉求非常微 弱 , 中固然有许 公 其 多因素 ,但 中国法律传统与观念无疑是一个重要 的原 因 。
讼 ”该地的官吏则 被认为治理有方 , 常会受到 , 通
5 3
奖赏 。如某地 讼案不 息 , 地 的官吏则 会被认 为不 该
劝告百 姓“ 戒讼 ” 。清 代官员 欲谦作 “ 戒讼说 ”列举 , 了诉讼 “ 心地 ” “ 天伦 ”“ 怨 毒 ”e “ 坏 、伤 、结 (p一场 官
善 教化 ,往往 受 到上 司 的批 评 ,为 了追求 无讼 的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民在租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体现。
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反映了民事纠纷一特点。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并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例如:原、被告都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和再审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同等的。
总之,诉讼权利平等,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的前提。
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人民法院的保障。
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对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给予具体帮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诉讼中真正得到落实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审判权和诉权是民事诉讼构造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元素。
诉权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表现为各种具体形式的诉讼权利。
如果只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切实的保障,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传统诉讼文化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国家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
它承载着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价值观,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核心价值观以及现代发展等方面对传统诉讼文化进行解读。
一、历史背景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和官僚主义文化为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在这种封建社会的背景下,人们对司法的渴求和对公正的追求成为了我们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
古代传统诉讼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以德为先。
因此,在古代社会中,法官会采取严谨公正的态度,充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公正裁决案件。
此外,古代传统诉讼文化还重视和谐解决纠纷,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核心价值观1. 公正公正是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公正被视为司法的灵魂。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公正都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法官被要求绝对公正地行使权力,做到理性、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和谐是传统诉讼文化的另一个核心价值观。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传统诉讼文化强调诉讼双方的和解与和睦,提倡通过对话与沟通解决纠纷。
和谐的解决方式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还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3. 尊重与保护权利传统诉讼文化注重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诉讼程序都应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传统诉讼文化要求法官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三、现代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诉讼文化也在不断进化和更新。
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相结合,形成了新的司法文化。
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强调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互联网和传媒的发展,人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和透明。
另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注重调解与解决纠纷,倡导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纠纷。
略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问题
jI 与 谣 霹 呶 澹权利意识问题
蒋冬梅
( 华东政法学院 研 究生教育 院, 上海 2 04 ) 0 0 2
[ 要 ] 利 意 识 是 否 浓 厚 , 系 到 法 治 国 家建 设 的成 败 。但 总体 上 看 , 国人 的权 利 意 识 仍很 淡 薄 , 摘 权 关 中 民众 与 官 员都 不 怎 么 把 权 利 当回事 , 不论 是 自 己的权 利 还 是 别 人 的权 利 。 就 使 权 利 难 以保 障 , 这 因为 权 利 的 性 质决 定 了 , 利 不 主张 即是 放 弃 , 利 需 要 积 极 去 主 张和 维 护 。 人 们 对权 利 的消 极 态度 究其 根 源 , 疑 与 权 权 无 悠长 文化 传 统 的 负 面 影 响相 关 , 即传 统 的人 治 、 治 文 化 与权 利 意 识 是 相抵 触 的。 因此 , 实现 法 治 国 家 礼 要 的建 设 目标 , 要 警 惕 传 统 文 化 的 负 面影 响 , 变观 念 , 西 方著 名 法 学 家 所 主 张 的那 样 : 真 对 待 权 利 , 就 转 象 认
至于无故 ( 与职责无关 ) 去替别人维护或主张权利 , 这 不仅 稀罕 ,而且难 于为一些 人所理解 ,以为这种人 太憨 ( 傻), 或有什么不 良居心 , 所以还可 能不买帐 。 这类报道也 时有所见 。 这类情况充分说明, 权利意识淡薄是社会上 的普 遍现象 , 多数人对权利没 感觉 , 或无所 谓 , 以致于个别权利
一
6 — 9
|
。 ¨
0 _。 l _0 00 0 一 0 l 譬 Il l0 0 l l 0 ● 0 0 - |t
囊 誊 棼 舞爨 0 l≯0 i 0 l E l l 0罐 x 黪 转0秘 謦毒曩|
高考作文素材: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法治观念”
高考作文素材: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法治观念”高考作文素材: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法治观念”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如果说,当年一部《秋菊打官司》的电影,曾让人们充满好奇,那么今天,“讨说法”已经成为社会口头禅。
从主张经济、社会、文化和消费者权利,到捍卫政治、环境、食品安全和纳税人权利,“权利意识”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深入人心、影响社会、改变国家。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
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由平等意识、网络媒体勃兴提供的多元表达平台、民主政治进步造就的个体意识启蒙,所有这一切,成为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表达和伸张的“时代注脚”。
与之相伴,“权利意识”的高涨,也为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观念、发掘公民意识,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成为社会进步的催化剂。
“一元钱”官司的较真,厘清的是社会是非观念;“物权”概念的普及,调动起创造财富的热情;“环境权”的主张,增强着生态文明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时代的洪流往往泥沙俱下,在极短时期内高涨的权利意识,也呈现出某种“初级阶段”特征。
正如《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指出的,“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这一现象的存在”。
飞机航班延误,冲上跑道拦飞机;发生医患纠纷,把棺材花圈抬到医院;网上讨论辩论,动辄粗口相向,乃至暴力威胁……一些人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无视他人权益,罔顾公共利益,甚至更进一步,把他人权益、公共利益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这种走岔道的极端方式,将“权利意识”异化为“交相害”而非“交相利”的行为,让人遗憾,也发人深思:权利的风帆如何行进,才能抵达文明的彼岸?“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
”法学家杰里米•边沁的结论一针见血。
“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
在法律的条款中去寻找依据,权利的主张才能水到渠成;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推进,权利的实现才能顺理成章。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摘要:“无讼息争”的理念在我国历来被推崇。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的主导影响,普通人之间选择用道德来维系彼此的关系,而非动辄求助于法律。
这种“无讼”观念深刻影响着当下的司法实践,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儒家思想;无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无讼”观之形成基础(一)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
人们在那种相对封闭的自然条件下,无不渗透着“和谐”思想,往往日出而作,日末而息。
[1]而商品经济的法治受统治者长期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之影响,商人的地位相比之下就降低了很多。
自然而然地人们联系、交易甚少,就很难出现摩擦乃至纠纷,诉讼也很少发生。
人民世世代代安居乐业,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早已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已成为其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正所谓“打一场官司结一世仇”,诉讼往往会破坏人际关系,人民权衡利弊,也不会选择这个“亏本买卖”,因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对簿公堂。
(二)政治基础中国历代的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各权力均收归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
“君权神授”的思想影响着君王的王权,他们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力于一身,导致皇权不断强化,相权不断削弱的历史。
而各个皇帝最关注的还是其皇位的稳固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安定,对于百姓的权利等可以说并不看重也无法去看重。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上有所好,下必随之,正呼应了老子所言百姓“无为而治”的思想。
(三)思想基础儒家思想一直是帝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传统中国的“无讼”不仅有着道德本体论的理论支撑,而且还有着国家强制力强权作为后盾。
统治者历来主张用礼乐道德去调整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家族之间即“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不为罪”的思想渗透。
浅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制度
浅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制度作者:卢作义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卢作义(1985-),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摘要】宪法权利又称为基本权利,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随着明确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宪法观念的增强,人们对宪法民主权利给予更大关注。
但我国宪法的现状在当前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当代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发生了强烈的反差,加之不同时期不同侵权行为的增多,建立宪法权利诉讼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诉讼;违宪审查一、公民宪法权利诉讼制度概述(一)宪法权利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宪法诉讼,一般认为,是指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一旦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由公民向法院提起以求得最终救济为目的的诉讼,而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
①宪法权利诉讼在理论上体现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机制在审理解决违宪侵权纠纷,实现宪法权利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上的内在联系。
作为宪法诉讼的一种形式,宪法权利诉讼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点:1.行使诉讼管辖权的机关是享有违宪审查权或宪法审判权的专门国家机关。
要对权利机关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政治性及法律性应该体现在是否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内,它的建立以在审查裁判机关是否超越法律的权威和政治的权威能力以及是否超越冲突双方利益的中立立场之上。
2.只能是权利能力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及某些特定主体拥有诉讼请求权的。
在宪法权利诉讼中,只有受到侵害的社会成员才被宪法赋予诉权宪法权利的保护,而不赋予作为侵权者的国家机关以诉权。
3.诉讼案件的被诉主体包括一切实施违宪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正当、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
4.具有违宪侵权性质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职务行为是诉讼标的。
5.违宪侵权的行为给公民宪法权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是诉讼的理由。
浅谈中国人是否“好讼”
要探 讨 中国人是否“ 讼” 首先 必须对“ 好 , 好讼” 的含义予 以界 20 年 同样 长 的时 问段里合 计 30 01 30万件 , 就是说 , 十一年 也 后 定 。在 我看来 , 所谓 “ 好讼 ” 是相对 于 “ 厌讼 ” 而言 的 , 0 主要 是指 的 民事一审 案件数是前 十一年 的三倍 , 从数字 上看 , 仅 中国可 以 “ 当纠纷 发生 时, 社会 公众 信赖并积 极倾 向于选择诉 讼作 为纠纷 说 已经是 一个“ 诉讼大 国” , ,一元钱官 司” 甚至是“ 0此外 “ , 两毛钱
② 息讼, 既是一种平息纠纷的手段, 也是人们特 别是统治者对于诉讼的基本态度; 希望
其统治的范围内的争讼不再发生 。 体现 了“ 无讼是求 的理想社会状态。 ③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法律 出版社 .9 7 19 年版 . 3 0页. 第 0 ④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 征. 此文为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卫 东先生 20 04年 1 月4日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技区礼堂所作的学术报告 . 1 ⑤经济全球化, 导致纠纷的国际性 , 这就客观需要一套共识、 茫通的纠纷解决规则. 诉 讼( 包括仲裁) 就成为主要逢径。 ⑧主要表现在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迅速扩张和发展. 而非诉讼解 决机制. 诸如调
一
讼, 吾犹 人也 。必也使 无讼乎 !, ” 在他们 看来 , 所谓 “ 阊里不讼 于
的政 治意 志是政治背 景: 经济全球化 是国际背 景0 权利意 识之 ;
巷, 老幼不 愁于庭 ”才是 社会和 谐恬静 的美好 境界 。 , 随着汉代 以 觉醒和法 治意识的增强是 主观 原 因; 解决机制 自身 的发展状 纠纷 后儒家 思想在 中国社会 的普遍推广 以及至高无上 的地位 , 厌讼思 况也是影 响诉讼观 念变迁 的重要 因素 。 想也在 普通老 百姓 中长期流 传 , 为中 国广 大 民众 的思维 习惯 。 成
论无讼
论无讼无讼思想作为我国的传统诉讼思想,不仅是思想理论界追求的崇高的目标,也是整个人类所向往的终极理想的社会。
在当今社会中,无讼思想也具有现实的价值。
我们不应该一概否定无讼思想,反而应当反思我们的法治建设。
处理好法治进程中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的关系。
无讼厌讼息讼一、古代的无讼思想《说文解字》中解释:“诉,告也。
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就有纠纷,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与西方社会明显不同的是,中国人并不把诉讼当作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甚至尽可能地避免诉讼的发生。
(一)官方的息讼古代官府主要通过教化感染的方式平息当事人各方的诉讼。
即以德化人,耐心恳切地劝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让当事人主动撤诉。
纲常伦理是司法审判和调处的主要依据。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韦景骏任贵乡令时,有母子相讼者。
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
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垂泣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
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孝慈。
宋代思想家陆九渊知荆门军时,百姓有争讼,每多方劝说。
尤其对于父子兄弟之间的纠纷,他总是以儒家“纲常礼教”来开导、启发,最后往往使他们感动得自己撕掉状子,重归于好。
这几乎成了中国古代民事司法审判的基本内容和模式,盖为近世调解之雏形。
(二)民众贱讼、厌讼、耻讼无讼观念指导下的息讼措施作用的结果,表现为在民间形成了厌讼的观念。
中国人贱讼、厌讼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息讼对其影响不可谓不大。
政府对诉讼一味地弹压,官吏决讼而不辨曲直,其结果是使百姓失去对官府的信任。
在中国古代,老百姓既畏法又畏官,在“刁民妄滋兴讼成习”,先予杖责再行审判的威慑下,自然以公堂为畏途。
可以说很多人是因为畏讼而厌讼的。
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分析,诉讼常常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得不偿失,是以中国古人常对诉讼表现出冷漠、轻蔑和憎恶的态度。
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_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考察_徐忠明
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考察徐忠明X内容提要 源于民间、流传广泛的谚语与其他文学形式相比,具有更加浓厚和深刻的乡土色彩,因而也更能够反映出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
通过对这类资料的梳理、考察与阐释,我们可以解读出乡民视野中对于帝国法律和帝国衙门的基本态度,以及他们心目中的社会秩序与诉讼境遇。
谚语不仅是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的表达,同时还具有指引乡民建构法律秩序,以及表达他们的法律思想和诉讼感受的价值。
关键词 谚语 法律意识 诉讼心态这些年来,笔者对传统中国乡民的诉讼心态一直抱有非常浓厚的研究兴趣,也曾尝试运用文学资料来探讨这一问题。
¹尽管这一研究视角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传统中国乡民的诉讼心态颇具价值,但就文学资料而言,其中绝大多数作品已经文人墨客润饰和改写,故而难免掺杂了他们的思想观念,乃至相关的教化意图,至少,其所表达出来的诉讼心态也是文人阶层与乡民群体的混合物。
在本文中,笔者想集中利用流播广泛的,也为乡民喜闻乐见的民间谚语来考掘和解读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
鉴于谚语来自民间,有着更为浓厚也更为深刻的乡土色彩,所以也就更能反映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
为什么说谚语具有更为浓厚的乡土色彩呢?这就要从谚语的性质和来源讲起。
在解释谣谚的异同时,清代学者杜文澜曾经指出:谣谚二字之本义,各有专属主名。
盖谣训徒歌,歌者咏言之谓;咏言即永言,永言即长言也。
谚训传言,言者直言之谓;直言即径言,径言即捷言也。
长言主于咏叹,故曲折而纡徐,捷言欲其显明,故平易而疾速,此谣谚所由判也。
然二者皆系韵语,体格不甚悬殊,故对文则异,散文则通,可以彼此互训。
º谚字从言,彦声。
古人文字本于声音,凡字之由某字得声者,必兼取其义。
彦训美士有文,为人所言。
谚既从言,又取义于彦,盖本系彦士之文言,故又能为传世之常言。
惟其本系文言,故或称古谚,或称先圣谚,或称夏谚、周谚、汉谚,或称秦谚、楚谚、邹鲁谚、越谚,或称京师谚、三府谚,皆彦士典雅之词也。
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_演讲稿
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本文是关于演讲稿的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感谢您的阅读!本文以中国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对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在中国社会的不同的诉讼观念进行分析: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由于出现的种种压抑个人权利的因素、导致了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无讼”现象的产生;而近几十年来,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中国社会却又出现了法律信仰的危机。
希望通过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能使传统的诉讼观认识有一个新的发展,能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澄清起到一点作用。
权利意识无讼观念信仰危机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
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力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1)。
------夏勇1,为什么我国古代会产生“无讼”现象经历了漫长的五千年的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一起构筑了源远流长的东方文明。
同时作为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史上也留下了自己独特的印象,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无讼”的法律传统了。
历来,诸多学者对中国人诉讼观这一独特的现象进行了探讨,提出不少看法、观点。
这里,我将从权利的角度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
从初民社会到当代社会,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漫长的演变过程(2)。
可以断言,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个人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没有任何权利意识、权益观念、而是收到了诸多因素的压抑而显得淡薄、不那么突出罢了。
当治者滥用权利、践踏民众权利到极端程度时、民众敢于揭竿而起诛灭暴君;当民众对社会的分配强烈不满时,他们会喊出“均贫富”的口号;当王权极度膨胀、社会极端不平衡时,他们会有“等贵贱”、“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思想的出现。
可见,在我国古代社会,个人的权利意识是被层层压迫的,当忍无可忍时,它将似火山一样爆发。
归根结蒂,中国人权利意识的淡薄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种种因素造成的。
内涵不同的文化作用于不同的个人将对这个人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传统文化对权利意识的压抑可以说直接导致了中国人诉讼观念特殊性的形成。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人民法院审判诉讼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应当获得与另一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加以审查和裁决。
这种平等原则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基础。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理论解释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下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
它在理论上有以下几个层面的解释。
1.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的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官职、财富、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等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的差异,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享有同等的权力。
这个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在依法审判案件时,法律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客观、正确地判断,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2.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强调的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在法律条件和程序上得到平等对待,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并且法律程序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
这种平等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等、程序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公正”,因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认识。
3.对等诉讼权利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还包括了对等诉讼权利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在本质上是相等的、对等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在诉讼中享有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地位和机会,包括以法律程序为依据行使申诉、请求、答辩等诉讼权利。
尤其是在采集证据、法律适用、证人出庭、证据保全等过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办理应该完全相等。
二、实践应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还有实践应用层面,它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和实现的呢?以下为几个实践案例的说明。
1.证据公开原则证据公开原则是指应当充分尊重、保护和实现证据的公开和公正。
社会学分析:中国人为什么怕打官司
社会学分析:中国人为什么不愿意打官司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不是近代才有的现象,是从古至今一直如此,所以只举当代的例子解释不了古代,举古代的例子解释不来当代。
要解答这个疑惑,需要对中国社会有一些基本的认识。
这里我推荐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读通了也就对这个问题有答案了。
首先,中国自古以来不是法治社会。
社会是由很多人、族群、组织等构成的,社会的运转需要秩序,怎么维持稳定的秩序,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选择。
西方人选择了法律,即是将所有大家认可的事项形成文本,写出来,惩罚一个对象还是奖励一个对象,严格的根据这个文本来判断,这个文本就是法律。
在这种社会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检察院、警察、政府等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来行事,一切以法律为准。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人一开始并没有选择法律,中国选择的是礼仪。
即大家认可的、遵循着行动的是社会的“礼仪”。
礼仪和法律的区别在哪里呢,法律是明确的、有条文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具体的,是刚性的。
礼仪呢,是笼统的、含糊的、没有明确条文的,做什么不做什么全靠个人的领悟,是柔性的。
举个例子,有客人到你家里来做客,如果用法律来安排,就是写一个《主人接待客人法案》,先定义主人和客人的概念,然后规定客人到达的时间、主人接待要准备的物品、双方见面的动作、需要提供的茶点等等,而礼仪呢,可能只是提出一个“热情好客”的要求,具体怎么热情,怎么好客,这个就看大家自己的情况来安排了。
大家可能认为中国是人治社会,一切都是皇帝说了算,其实不是的。
中国地域这么辽阔,人口如此众多,如果所有的事都是按着一个人的喜怒情绪来安排,那这个社会根本运转不起来。
皇帝表面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他也不能逾越“礼”的要求。
比如说,皇帝也要“孝”,不然所有的人都会反对你,皇帝还必须根据“礼”的要求参加各种典礼、祭祀、朝拜等,这些都是皇帝所不能拒绝的。
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不是说中国人特别讲礼貌,而是说中国社会是围绕着“礼”来运转的。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在追求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儒家所提倡的“无讼息争”等思想为统治者所推崇。
正如孔子所言:“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也成为了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历朝历代都出现了许多与该思想配套的措施,例如明朝的“亭长制”等。
要求将民间争议尽量在送官府之前就解决掉。
不可否认,这种思想以及相关制度的实行有力的化解了民间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另一方面,对于“无讼”的过度追求也会导致普通百姓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消失殆尽,从而形成了一种国人厌诉、懒诉的畸形心理,其利益主张也难以实现。
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转变,公民权利意思的觉醒导致诉讼率急剧上升,社会矛盾加剧,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无讼”思想来完善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尽可能的将公民间的纠纷以最小的成本加以化解,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要:“无讼”;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和谐社会;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内涵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根植于封建制度上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蓬勃发展,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和制度。
而作为其中的代表之一,“无讼”这一诞生于儒家文化之上的法律思想及其与之配套的各种制度影响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及普通百姓。
通过对“诉”进行完整的文字解读,我们或许可以较为清楚的了解其真正含义:“诉”字左边为言,代表开口说话,而右边则是“公”,表示去公家即官府。
就是说人们在遇到难以通过普通方式解决的纠纷矛盾时,需要到公堂上去发言,借助于官方力量来化解纠纷。
但凡事都有利有弊,一方面,统治者借助这一思想能够将民间矛盾尽可能多的化解在基层,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另一方面,这也导致民众产生一种畏诉的心里,造成了人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淡薄,使得法治仅仅停留于口号上,人治则越发明显,法律也成为了权力的附庸[2]。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所谓人权,是指在肯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为法律所制止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为的违法者予以惩罚,从而发挥对人权的爱护作用;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来实现对人权的爱护。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动身,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和保障人权。
2004年,“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是我国的人权进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与公民的宪法根本权利关系最亲密的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因而,它在我国的人权爱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详言之,刑诉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简洁的追究犯罪、惩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固然既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的爱护,同时也包括对可能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爱护。
因而,刑诉法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把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6年了。
16年间,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爱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而与之相对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旧偏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爱护,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加上被害人权利爱护的一些立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障措施也相对欠缺,经常因执行不力而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 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
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
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
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
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
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内容提要]本文以中国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对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在中国社会的不同的诉讼观念进行分析: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由于出现的种种压抑个人权利的因素、导致了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无讼”现象的产生;而近几十年来,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中国社会却又出现了法律信仰的危机。
希望通过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能使传统的诉讼观认识有一个新的发展,能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澄清起……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
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力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1)。
------夏勇1,为什么我国古代会产生“无讼”现象经历了漫长的五千年的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一起构筑了源远流长的东方文明。
同时作为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史上也留下了自己独特的印象,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无讼”的法律传统了。
历来,诸多学者对中国人诉讼观这一独特的现象进行了探讨,提出不少看法、观点。
这里,我将从权利的角度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
从初民社会到当代社会,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漫长的演变过程(2)。
可以断言,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个人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没有任何权利意识、权益观念、而是收到了诸多因素的压抑而显得淡薄、不那么突出罢了。
当治者滥用权利、践踏民众权利到极端程度时、民众敢于揭竿而起诛灭暴君;当民众对社会的分配强烈不满时,他们会喊出“均贫富”的口号;当王权极度膨胀、社会极端不平衡时,他们会有“等贵贱”、“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思想的出现。
可见,在我国古代社会,个人的权利意识是被层层压迫的,当忍无可忍时,它将似火山一样爆发。
归根结蒂,中国人权利意识的淡薄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种种因素造成的。
内涵不同的文化作用于不同的个人将对这个人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传统文化对权利意识的压抑可以说直接导致了中国人诉讼观念特殊性的形成。
下面,我将通过对我国传统社会中权力受压抑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其对中国人诉讼观念的影响。
(一)社会结构根据现今西方的一般学说,导致文明社会产生的原因有四:最常提到的是生产工具、生产手段的变化所引起的质变。
这主要指金属器的出现、金属与生产手段的结合……第二种因素是地缘的团体取代亲缘的团体。
即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亲属关系愈加不重要,最后导致国家的产生。
第三种因素是文字的产生。
产生文字的主要动机据说是技术和商业上的需要……第四种因素是城乡分离。
城市成为交换和手工业的中心。
……(3)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中国社会后会发现,由于中国特殊的地理、自然、民族情况,我们的先民未经历上述文明产生的历程,在金石并用时代就进入了文明社会,而在此时,个人的独立性未能充分发展,个人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全体。
因此,当中国人从原始社会进入国家时,个体家庭和私有制并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依然是社会的基本构成。
当这种宗族制度和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时,就演变成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影响至今的宗法等级制度。
这个制度和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后,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
在这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一个家的成员,其次才是其他,而在家这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此而言,家庭中无论尊卑长幼,大家都处在同样的的地位上面。
虽然父的地位是尊贵的,但身为一家之长,他不但要对家内成员承担种种义务,还要作为家的代表向社会和国家负责。
他尽可以对子女行使权威,但他实在不比他们更有资格被看作是个人;他从来不能如真正的个人那样思考和行动。
他实际只是家的一部分,要履行社会分与它的那部分职能,遵循礼法所规定的种种义务(4)。
处于家----国这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之中,人是作为整体之一部分而存在的,根本无独立可言,更别说主张自己的独立的权利了。
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权利在国、族、家的重重压迫,变得日益淡薄,渐渐被隐藏于中国人人格的最深处。
(二)文化价值取向数千年来,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儒家文化始终站着主导地位,儒家文化深深影响着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的每一个中国人,也决定了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
儒家学说是以义务为导向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的设计中,历代儒家学者从规定个义务出发勾划了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并制定了社会的行为规则。
“天人合一”,“义利相对”,“尊卑贵贱”,“知足忍让”,这一系列的价值取向规则决定了儒家将无讼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历代儒吏更是将“无讼”作为自己的重要业绩之一。
某地“十年无讼”,该地的官吏则要被认为教化有方,受到奖赏;而狱讼繁多则被视为不祥之兆,因此而自责。
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儒吏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是“刁民”,把帮助人们打官司的人斥为“诉棍”(5)。
在儒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统治者压制诉讼,而百姓则从意识中鄙视诉讼,认为诉讼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的破坏,而不是对自己切身权利的保护。
这样一来,从上到下都将诉讼视为洪水猛兽,避而远之,“无讼”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司法制度因素中国古代,除中央以外,历来就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
法官是由派往各地行政官兼任。
司法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
法官作为民众的父母官,高高在上,民众十分惧怕衙门。
在司法中,法官往往受到权势影响,难以公正断案,从而使民众形成一种不愿打官司的心理(6)。
且看一则宋人判词写到:“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赔了下情,着了钱财,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嬴,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7)。
一方面这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制度及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司法制度的缺憾,个人的权利通过官府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与其诉讼还不如“私了”,这也造成中国古代的“无讼”现象的产生。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家国社会结构的存在,再融入儒家无讼的价值取向,从统治阶级到一般百姓,权利意识是无法发展壮大的,即使有一点萌芽,也会因种种因素而夭折。
二、为什么当代我国出现法律的信仰危机自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也随着发生一些变化。
但在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来看,人们的权利意识虽有增强,但增幅不大。
这是因为,在1949年以前,由于内忧外患,所有民权运动和思想解放运动不是被中途阻断就是半途而废,对中国人权利的增强并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而在解放以后,由于过分强调集体性,个人权力根本得不到重视,再加上以后错误路线的干扰,无视和践踏公民权利的事情不断发生,到了文化大革命,这种情况更是发展到了极端。
直到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人们的价值观念的更新,公民的权利意识才发生了重要的变更。
1法律制度本身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好的法律,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
党的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那我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一批良好的法律以供执行。
但是我认为,现今我国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的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谈不到“良好”的。
当然,“良好”应当有一个标准,良好的体例、完善的结构、清晰的脉络、优美的词汇,但是我认为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最需要的,是有一个灵魂,一个令其有活力的灵魂。
这个灵魂是孕育在民众的生活实践当中的,法律只有建立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之上,在中国这个传统的国度才是有生命力的,才是能最有效的维护中国人权利的,才能被广大国人所认同的。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持久的力量。
”(10)2权利主体自身以上我们对我国制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仰危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下面,我们从公民主体角度进行阐述。
所谓法律信仰危机,是如下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二是主体在法律规则严格支配下活动。
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概念(12)。
当我们站在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待我国出现的信仰危机时,我们会发现法制不完善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这是公民在面对自己权利需要维护时作出的理性反应。
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假定每一个人的选择都是理性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她)们接受这种民间法或习惯法为他(她)们的最佳法律保护。
(13)”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但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许多地区,法律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维护的最佳手段。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描述20世纪30年代后期中国的农村社会,认为当时仍是“礼治社会”,人们仍习惯于一种“无诉”的社会生活,因而把去打官司的人视为“败类”,而把司法机构视为纵容破坏既定和谐的不祥之物,是“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
当然费先生的描述已不在使用当今的中国,近几十年来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已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国广大的农村、有纠纷自己解决,村内调节的情况还是广泛存在的。
因为在广大农民看来,政府提供的法律是不足以或对维护社区秩序是不对路的,真正能让他们处于和谐状态之中,最佳、最有效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是他们遵循了世世代代的村规、民俗。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少数民族,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每个少数民族都拥有本民族灿烂源远的文化,在千百年的劳动生活中,在他们特定的生活中,在他们特定的生活范围内早已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用来维护他们生活秩序的民族习惯,在他们心中才是至高无上的,当政府制定的法律凌驾于他们民族习惯之上,并以强力的姿态进入他们的生活时,他们从心理、行为上对法律产生抵触,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情绪,法律在他们那里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效力的。
三、透过权利看待以上两个问题在前文中,我们分别分析了在中国古代社会出现的“无讼”、“厌讼”现象以及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人们普遍产生的法律信仰危机,虽然它们产生的原因有很大的不同,但权利则是这两种现象产生的共同原因;在古代社会的特殊背景下,个人虽然权利意识显得十分淡薄,但那是与当时特殊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个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他的思维、行动会受到传统礼教、家族、社会的层层束缚。
只有在这种束缚中安于现状,才是对他们自身利益的最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