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等级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10%。
对于一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30倍。
2. 二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1-25%。
对于二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35倍。
3. 三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26-40%。
对于三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40倍。
4. 四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41-55%。
对于四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45倍。
5. 五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56-70%。
对于五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50倍。
6. 六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71-80%。
对于六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55倍。
7. 七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81-90%。
对于七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60倍。
8. 八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91-100%。
对于八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65倍。
9. 九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00%且需要全日制看护。
对于九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70倍。
10. 十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00%且需要全日制看护并且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等级1-10级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级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级分别对应的赔偿标准如下:
1级工伤:工伤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60%左右;
2级工伤:工伤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60-70%左右;
3级工伤:工伤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并再确定的轻伤残等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70-80%左右;
4级工伤:工伤员工功能减损,但工资收入未丧失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80-90%左右;
5级工伤:工伤员工功能减损,工资收入减少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90-100%左右;
6级工伤:工伤员工功能损失较重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110-120%左右;
7级工伤:工伤员工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130-140%左右;
8级工伤:工伤员工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150%左右;
9级工伤:工伤员工丧生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170%左右;
10级工伤:工伤员工丧生或者按照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两年工资的200%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所不同,上述的数值仅供参考。
工伤赔偿费用计算表
本人月工资标准 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972.17 2972.17
赔偿项目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计算(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备注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至 ####### × 11 = ######## 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6 = ######## 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 × 12 = ######## 按100%享受 60000.00 康复性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0.00 × 2 = 0.00 医疗机构出具的意 见,即建议休 息治 疗的最后一天,认定 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 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 ####### × 4 = ######## 结束时间。 最长24 人单位负责 个月,原工资福利待 遇不变,期满仍需治 疗,继续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 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 前一月按大部分护 3863.82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 、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 理,后三月按部分护 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理
残疾辅助器具费 转院费用
四、其他
0.00 0.00 161945.37 元
合计
2013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3 年最新工伤补偿标准2013 年工伤补偿标准员工工伤伤残保险待遇包含: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此中:伤残补贴金以自己薪资为基数(缴费薪资 );另两项补偿以济南兼顾地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2010 年 31096元、月 2591 元;2011 年 35435 元、月 2953 元;2012 年 40188 元、月 3349 元)为基数计算。
一、伤残保险待遇一级到四级: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以自己薪资为基准 );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到退休年纪办理退休手续,停发津贴,领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补贴金伤残津贴一级: 27 个月 90%二级: 25 个月 85%三级: 23 个月 80%四级: 21 个月 75%五级到六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经自己提出,能够排除或停止劳动关系 (单位不可以单方排除劳动合同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标准为兼顾地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伤残补贴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共计(后两项) 2011 2012 2013五级 18 个月 70%, 36 个月 22 个月 150278 171274 194242六级 16 个月 60% 30个月 18 个月 124368 141744 160762七级到十级合同期满,或员工自己提出排除合同七级 13 个月 20 个月 13 个月 85503 97449 110517八级 11 个月 16 个月 10 个月 67366 76778 87074九级 9 个月 12 个月 7 个月 49229 56107 63631十级 7 个月 8 个月 4 个月 31092 35436 40188其余待遇:住院伙食补贴费:基金支付(标准兼顾地域政府定:)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兼顾地域政府定:)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员工到兼顾地域之外就医痊愈花费:基金支付协助用具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基金支付。
2013年工伤待遇标准
工 亡 待 遇 标 准
丧葬补助 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 工资的一 定比例发 给由工亡 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 力的亲 属; 2、配偶每 月40%, 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 30%,孤 寡老人或 者孤儿每 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 的基础上 增加10 %; 3、苏州在 上述基础 上,每人 每月增加 130元
%、40%、 30%发
18个 月本 人工 资
本人 工资 的 70%; 苏州 增加 8.9%
16个 月本 人工 资
本人 工资 的 60%; 苏州 增加 8.9%
放护理 费
1、保留劳 动关系, 安排适当 工作,用 人单位支 付工资; 难以安排 工作的, 由用人单 位按月发 给伤残津 贴; 2、伤残津 贴实际金 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 资标准 的,由用 人单位补 足差额; 3、由用人 单位按照 规定为其 缴纳应缴 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工伤待遇标准
项目
医疗费
标准 等级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康复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 薪
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 资的 27个月本 90%;苏 人工资 州增加 280元 1、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2、伤残津贴不得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 3、伤 残津贴发至退休后 享受养老保险,但 无 养老保险不得低于 本人工 伤残津贴标准; 4、由用人单位和职 资的 23个月本人 80%;苏 工个人以伤残津贴 工资 州增加 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260元 本人工 资的 25个月本人 85%;苏 工资 州增加 270元
无
四级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伤残评定与就业适应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赔偿。
工伤伤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评定结果将对劳动者的赔偿金额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下面将依次介绍各个等级的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为5%以下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18倍进行赔偿。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为5%以上但不满10%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24倍进行赔偿。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0%以上但不满15%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30倍进行赔偿。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5%以上但不满20%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36倍进行赔偿。
五级伤残:伤残程度为20%以上但不满25%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42倍进行赔偿。
六级伤残:伤残程度为25%以上但不满30%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48倍进行赔偿。
七级伤残:伤残程度为30%以上但不满35%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54倍进行赔偿。
八级伤残:伤残程度为35%以上但不满40%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60倍进行赔偿。
九级伤残:伤残程度为40%以上但不满45%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66倍进行赔偿。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为45%以上的劳动者,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72倍进行赔偿。
除了按照月平均工资进行赔偿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等级、职务等级和岗位工资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对于工伤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还可以获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对于同一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根据其工资水平的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严重者可以免费咨询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为受害人索赔,先打官司后收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对于不同等级的工伤,其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轻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1级的轻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20%至30%。
同时,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月工资的20%至30%。
工伤等级2,中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2级的中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30%至4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30%至40%。
工伤等级3,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3级的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40%至5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40%至50%。
工伤等级4,特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4级的特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50%至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50%至60%。
工伤等级5,特别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5级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60%至7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60%至70%。
工伤等级6,特别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6级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70%至8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70%至80%。
工伤等级7,特别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7级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80%至9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80%至90%。
工伤等级8,特别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8级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90%至10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90%至100%。
工伤等级9,特别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9级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100%至11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100%至110%。
工伤等级10,特别重伤。
对于工伤等级为10级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的月工资的110%以上。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月工资的110%以上。
总的来说,工伤等级越高,赔偿标准也越高。
1-10级工伤赔偿标准定
1-10级工伤赔偿标准定1级工伤赔偿标准定:1.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70%。
2级工伤赔偿标准定:2.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二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二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60%。
3级工伤赔偿标准定:3.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50%。
4级工伤赔偿标准定:4.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40%。
5级工伤赔偿标准定:5.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五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五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30%。
6级工伤赔偿标准定:6.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六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六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20%。
7级工伤赔偿标准定:7.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七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七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15%。
8级工伤赔偿标准定:8.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八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八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10%。
9级工伤赔偿标准定:9.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人月工资的5%。
10级工伤赔偿标准定:10: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级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2013
博学笃行自强不息
工伤赔偿标准2013
2013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划分,最低为1700元,最高为7万元。
2. 工伤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划分,分为10个等级,最低为50%的月工资终身年收入的15倍,最高为100%的月工资终身年收入的45倍。
3. 工亡丧葬补助金:最低为5000元,最高为20万元。
4.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划分,最低为3400元,最高为26万元。
5. 特别困难补助金:每月180元。
以上是2013年中国工伤赔偿标准的一些内容,具体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稿件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3-05-16 字体大小:【大】【中】【小】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9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南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南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
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
的赔偿项目。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7倍;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5倍;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3倍;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1倍;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8倍;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6倍;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3倍;
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1倍;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倍;十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倍。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013工伤保险条例
2013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读解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工伤保险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2013年度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表
2013年度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表1:医疗康复费用金额及法律
表2:伤残待遇支付金额及法律依据
表3:工亡待遇支付金额及法律依据
相关解释:
1.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35条)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5条)
3.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4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参见《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配偶或父母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待遇及法律依据:
相关依据及解释:
1.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2.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2013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3伤残抚恤金标准
伤残抚恤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伤残人员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其标准的制定
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合。
2013年,我国对伤残抚恤金标准进
行了调整,以下将详细介绍2013年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首先,根据2013年发布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优待金标准》,对于因公牺牲、疾病致残的伤残军人,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其中,一级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二级伤残军人为每人每月1300元,三级伤残军人为每人每月1100元,四级伤残军人为每人每月900元,五级伤残军
人为每人每月700元。
其次,对于因公牺牲、疾病致残的民政伤残人员,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也确
定了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一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二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500元,三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400元,四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300元,五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200元。
此外,对于因公牺牲、疾病致残的其他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也有规定。
一级
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300元,三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200元,四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100元,五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50元。
综上所述,2013年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和身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伤残人员的关爱和社会责任感,也为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尊重伤残人员,共同营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护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确保工伤赔偿、康复和福利等权益。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从事劳动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公益性、共济性、统筹性、综合性原则,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以缓解劳动者因工致残、因工致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从事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承担用工管理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法定单位。
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本条例予以保障:(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为了工作需要从事的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公务培训、公务会议等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条例所保障的范围:(一)因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二)因职工在休息、就餐、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三)因职工自愿参加的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等非工作需要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因突发事件、职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外发生的伤害。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大家知道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计算表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等级1-10级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级赔偿标准工伤等级1-10级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护理费1.根据工伤治疗期间或出院后的伤残程度,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3.护理期限,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到伤害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工伤津贴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五级伤残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1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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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