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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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一、违纪与惩戒的背景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违纪行为不仅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学习环境,同时也对学校管理造成一定挑战。

为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有序管理。

二、违纪的分类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早退、未穿校服等,而严重违纪则包括欺凌、抄袭等行为。

不同的违纪行为应有相应的处分与处理方式。

三、违纪处分的原则违纪处分应契合以下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及时。

公正意味着处分决策应当公平、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则使得学生、家长和教师可以了解处分的理由与依据。

公平体现在违纪处分应当按照事实来处理,不应由任何个人情感或个人偏见来决定。

及时是指对于违纪行为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与处分措施。

四、轻微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文明教育、口头警告或记过等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学生未穿校服可以采取提醒、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让学生了解违纪行为的不良影响。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严重违纪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理方案。

例如,对于欺凌行为可以采取停课、留校察看或者辅导治疗的方式进行处理。

这些处理方案旨在改变学生的错误行为,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的后果,并为他们提供改正过错的机会。

六、个案的处理与辅导对于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个案辅导和处理。

这包括心理辅导、家长会谈等方式,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并在社会中拥有积极的角色。

七、鼓励正面行为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外,还需要积极鼓励学生的正面行为。

例如,可以设立奖励机制,表彰学生的优秀品行和成绩。

这样可以增强学生对良好行为的认同感,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纪律。

八、加强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与辅导。

通过与家长的沟通,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和问题,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改正违纪行为。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为了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犯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主谋、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例,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罚,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罚;(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于打架使对方受伤者,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PPT文档共28页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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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 学生科 Evaluadon onl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 人才的任务,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对违反校规校 纪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现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结合目前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二条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秩序和良好风 气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爱、自重和自律 的一项重要措施,纪律处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不 同,情节轻重,并按照本人认识程度,区别处理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七种:(1)警 告;②2严重警告;(记过;(4)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开除学籍。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学生违纪违法是指在校园环境中,学生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正常进行,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教育学生,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同时,该制度也旨在惩罚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和师生安全。

三、制度内容1. 违纪违法行为界定:制度明确列举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欺骗、偷窃、打架等。

这有助于学生了解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2. 处理程序:制度详细规定了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流程,涉及到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处罚等环节。

3. 处罚措施: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同违纪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停学、开除等。

处罚措施应根据违纪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有所区分。

4. 处理机构:制度规定了学校内负责处理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机构,如学生处、纪律处等。

这有助于规范管理和提高处理的效率。

四、处理原则在处理学生违纪违法行为时,学校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 公正公平:对学生的处理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基于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判断。

2. 教育为主:制度强调教育为主,即以教育为目的,通过引导、启发和教育来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自己的行为。

3. 惩罚与帮助相结合:在一定情况下,除了给予相应的惩罚,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辅导,帮助学生改正错误、重新面对学习和生活。

五、制度的优势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具有以下优势:1. 规范管理:制度使学校管理更为规范,为学生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使其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

2. 确保公正:制度确保对学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处理,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3. 效果持久:制度的执行能够长期有效地教育学生,使其日后更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4. 保护校园安全:通过严格制度的执行,可以维护校园秩序和师生的安全,为学校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贯彻党的教育⽅针,深化成⼈⾼等教育改⾰,保证我校成⼈⾼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管理以提⾼教学质量,根据上级⽂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学与注册 第⼀条 新⽣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教学点)办理⼊学⼿续。

因故不能按期⼊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学资格(包括正在本校进修或进修已结业的学⽣)。

第⼆条 新⽣⼊学后,学校将在三个⽉内按招⽣规定(包括专科升本科的证书验印⼯作)进⾏复查,经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取消⼊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学者,由本⼈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学资格⼀年。

保留⼊学资格的学⽣,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学。

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学资格的学⽣,须附⼆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学⼿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学⼿续者,取消⼊学资格。

第四条 已办理⼊学⼿续的新⽣,由成教学院发给学⽣证并予注册签章,建⽴学⽣学籍档案(包括正在本校进修或进修已结业的学⽣)。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必须按时到校(或教学点)办理⼊学注册⼿续,每学年第⼀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年学费,经成教学院(或教学点)⼯作⼈员在学⽣证上签章,⽅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未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周不注册者,按⾃动退学处理。

教学点负责本教学点的注册⼯作,并汇总后统⼀上报给学院相关部门。

⼆、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归⼊学⽣本⼈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应是重要基础课或学科主⼲课。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一、扰乱课堂纪律,不服从管理教育,影响教学秩序的(包括携带手机进入校园、教室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故旷课的或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有抽烟、酗酒,多次在校园内乱吃零食和乱扔废弃杂物行为的
四、有打游戏机,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舞厅从事娱乐行为的
五、有看不健康书刊和黄色录相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的
第十三条 给学生处分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政教处对年级组长、班主任报送的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班级之间或校外因素等学生违纪处理,政教处会同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由政教处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长公布。
第十二条 处分的撤销
十六、有辱骂师长行为的
十七、威胁、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参与校外滋扰生事的
十八、损害学校、班级集体荣誉的
十九、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的实施
一、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连同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向政教处、书面提出对学生初步处分意见。
七、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观看演出、比赛和参加集体活动时,起哄滋扰闹事的
九、乱涂乱刻乱画墙壁和课桌,破坏公共财物和校园设施
十、考试作弊的
十一、有赌博、谈恋爱行为的
十二、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十三、勾结校外人员滋扰生事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
十四、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的

处分文件 留校察看文件 大学处分文件

处分文件 留校察看文件 大学处分文件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教务处文件
教务处[2015] 45号
关于XXX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
各系部:
XXX,男,现为13通讯工程及其自动化1班学生。

经查,该生在2015年1月10日,《XXXXX》期末考试中作弊。

此行为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依据《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

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教务处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签发人:教务处
主题词:学生违纪处分决定
抄送:董事会、院领导、校部事务处、学工处、教务处、督导处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教务处 2015年1月15日印发
第 1 页共1 页。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分的计算第八条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

平均每学期每周1学时为1学分,学分记录的尾数可算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0.75(3/4)即为该课程的学分。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生手册(2010年版)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生手册(2010年版)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学分制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者。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由本人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费),经学院办公人员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决定等(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有异议,并且提出改变处理决定的要求。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和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人担任委员。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作出决定时,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到会参加,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成员表决同意。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是校长办公室。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处理第七条学生申诉,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书。

第八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内容,并且附上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第九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申诉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诉人。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受理的申诉,校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涉及情况复杂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5日。

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XX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海外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情形,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海外教育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XXXX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工作细则》办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0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

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鉴定,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五)结成团伙违纪的。

第七条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处分附加:(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不得参加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保送研究生;(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位资格;(四)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海南侨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正式稿)20150119

海南侨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正式稿)20150119

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本条例经2015年1月29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规范、严重遵守相关程序。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和心理教师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及时撤销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学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责令退学(转学)。

第五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9节者;(二)有染发或戴金银首饰等行为,男生留长发怪发,女生披长发经提醒不改者;(三)一周内不按规定穿校服、戴校卡两次者;(四)不遵守集会纪律、喧哗吵闹者;(五)不讲公共卫生,乱丢乱吐乱撒者;(六)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冒用、转借学生证件、请假凭证、出门凭证等证明凭证者;(七)在学生宿舍规定的休息时间,不按要求作息,影响作息秩序者。

(八)私自带外卖、香烟进入校园者。

(九)擅自将走读卡借给他人出校园者。

第六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节者;(二)考试作弊者;(三)有吸烟、喝酒等行为者;(四)有赌博行为,情节较轻者;(五)在校园燃放鞭炮,扰乱校园秩序者;(六)在校内故意起哄、煽动闹事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七)不服从管理,强行出入校门者;(八)在正常上课时间(含早读、自习课、晚自习等)使用手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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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0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

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鉴定,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五)结成团伙违纪的。

第七条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处分附加:(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不得参加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保送研究生;(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位资格;(四)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触犯刑律,被判处各种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一)肇事者分别作如下处分: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或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策划、唆使、指使者:1、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3、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加重处分。

(六)打架斗殴为首者或主要肇事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诈骗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他人自行车者,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1、拆卸他人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占为己有者,给予记过处分;2、偷开、撬锁等蓄意盗窃他人自行车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使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销售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偷窃、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学生宿舍区内有下列情形者:(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经劝阻不改者或晚归爬墙、撬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在休息时间内,使用音像设备,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强行换房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对学生宿舍的电视机、电话机或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视机、电话机挪作他用者,给予记过处分;(七)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液化气,使用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未经学校批准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男女交往不当,有下列情形者:(一)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举止猥亵、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一)观看、阅读有淫秽内容的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黄色书刊或查阅、访问色情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四)查阅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于屡犯者,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改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改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伪造、买卖、涂改证明、证件、成绩等弄虚作假者:(一)伪造、涂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伪造证明、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制作、出售伪饭卡、伪电话卡等有价集成卡、磁卡或明知是伪造集成卡、磁卡而使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明、证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一)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二)在校园内喝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管理、图书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等,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一)对学生的各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凡属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讨论决定,学生处审核,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备案;凡属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决定并发文;凡属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凡属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三)当院系与学校有关部门对处分的意见不一致时,由校长决定。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院系须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合法取证,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学生本人写出检查,经院系集体研究,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五)涉及跨院系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共同调查处理并拟文;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处,提出意见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者,学校授权教务处处理:1、因旷课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受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发文;因旷课给予学生的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由教务处审核并拟文,报校长决定;2、因违反考场纪律,给予学生的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发文;因考试作弊,给予学生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拟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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