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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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资金拨付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工程管理,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管理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委托公司开发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资金,是指公司投资项目的建设性资金,包括工程款、监理费、征地拆迁费、设计费和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章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采用资金调度会定期集中审批的制度。财务部定期组织公司资金调度会,会议成员单位为财务部、工程部、项目部和公司领导,资金拨付申请单位列席会议。会议集中审核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资金调度会由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四条各用款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前根据合同、协议,将计量支付报告等审批资料报工程部,工程部审核后于每月28日前填制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与相关资料一并报公司总经理。超过规定期限报送的,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收到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财务部进行资料审核,需进行现场核实的,与工程部共同对各项目现场进行复核,并对申报资料签署意见。财务部根据综合审核资料和当月的整体资金计划提出工程建设资金的安排计划,并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资金调度会。

第六条资金调度会原则上每月只召开一次,由财务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保管,资金调度会的结论由总经理签署后报董事长审批。如遇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组织召开临时资金调度会。

第三章工程计量申报原则

第七条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计量:如无特别规定或约定,工程项目按合格产品计量。报送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和合规,资料不齐的项目不予计量。

第八条合同范围外的工程计量:按合格产品计量,附件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和合规,同时还必须附相关内容的审批表或设计变更表,签证资料应有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

签字,设计变更资料应有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批复意见以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意见。手续不齐的项目不予计量。

第九条 10万元以内的造价变更必须有公司董事长的意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造价变更必须经总公司工程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50万元以上的造价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合同、协议审核原则

第十条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必须到总公司财务部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有总公司的鉴证。

第五章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比例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道路部分按审核确定的合格计量的60%支付工程款,桥梁部分按审核确定的合格计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在未办理竣工决算前,道路部分工程款累计支付比例必须控制在合同、协议总价的75%以内,桥梁部分工程款累计支付比例必须控制在合同、协议总价的80%以内。经验收合格并办完竣工结算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尾款的支付必须附有工程完工验收单。

第六章征地拆迁资金及设计费等其它工程性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及设计费等其它工程性资金的拨付,按协议约定和进度完成情况支付。由工程部填制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合同、协议、工程进度确认单等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资金调度会集中审批。

第七章工程借款

第十三条在工程进度款正常拨付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批准施工单位的工程借款。施工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须按程序报公司审批。工程借款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予以计息。

第八章其它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按期支付,杜绝工作中相互推诿的现象,将各部门分工及职责明确如下:

1、项目部对上报的用款计划及合同、协议、计量报告等原始资料把关;

2、工程部负责对工程计量的真实性及支付比例进行复核;

3、财务部负责对工程计价进行把关,同时对工程计量进行审计;

4、财务部负责资金计划安排并核对单位往来款项,对

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安排和调度,要紧密结合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做到综合统筹、保障进度、平衡调度。资金计划安排由财务部提出,总经理审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其资金拨付可视具体情况,直接采用集中会签的形式审批后拨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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