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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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一)

1.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退税登记么?

答:对,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如何办理?

答: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

(2)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不需此项)。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此项)。

(7)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办理临时退税认定不需此项)。

(8)外经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无此表,但应提供《批准证书》)。

(9)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一律为A4纸格式。另外,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办理临时退(免)税认定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7、8项资料。

3.在办理退税登记之前就发生了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应该保存多少年?

答: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退税相关资料应保存10年。

5.出口报关单上是CIF价,没有FOB价,怎么办?

答:FOB价=CIF价-运费-保费,而且出口报关单上都有FOB价。

6.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收齐单证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么?可不可以到主管局备案适当延期?

答:(一)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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