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 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上会: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3号部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一)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严格进行初审,对其上报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制度(须包括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办法)等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不予通过初审和上报,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资格申请。
对已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申请企业开具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应根据业务统计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可要求经营公司出示相关合同或协议,如发现经营公司虚开证明材料,不予通过其当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取得全方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本行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已达到《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条件,可自2004年8月26日起,按程序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如至2005年8月26日仍不能达到《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其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自然拥有向其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的资格,但不得从事单纯的劳务分包,上述劳务人员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的统一管理;如开展工程项下劳务以外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海船员[2011]344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11〕34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航运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便于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申请,统一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标准,我局制定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中国海员外派行业发展问题及其对策
中国海员外派行业发展问题及其对策作者:林立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7期外派海员作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创造大量的外汇收入,为解决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在培养航运人才、解决海员紧缺、打造航运大国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海员外派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曲折,但正逐步走向成熟。
1950年,为打破国际封锁,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共同合资成立中波公司,公司船舶悬挂波兰国旗。
当时在该公司船舶上服务的,既有中国海员也有波兰海员。
1959年,中国政府相继在香港等地成立了香港远洋等中资航运公司,公司船舶悬挂方便旗,国内航运企业负责选派海员到这些公司的船舶服务,中国海员打破了国际封锁,走向世界。
1965年,中国政府专门为远洋海员签发一本代表海员身份的护照,并被世界各国所广泛接受。
1979年,天津远洋首次向日本籍船舶“目邦丸”号派遣4名中国海员,同年11月,实现向“目邦丸”号全套派遣中国海员,中国的海员外派终于走出了向中资方便旗船舶派遣的禁锢,实现了向外资外籍船舶派遣海员的突破。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海员外派行业更加活跃,管理日趋专业化和产业化,从国有体制、计划经济环境中率先实现了国际接轨、全方位发展的转变。
据统计,我国每年向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配员9万余人次(2010年数据),其中高级船员3.6万余人次、普通船员5.6万人次;共有外派海员类劳务外派经营资质机构66家,其中实际开展外派海员业务的约为50余家;共有国际船舶运输公司153家,其中主要从事向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有62家。
近几年来,国际海员队伍持续短缺,而国际海员劳务市场需求稳定,有着成熟的国际惯例和运作模式,管理相对比较规范,中国海员外派行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千载难得的机会。
一是作为劳动力资源大国,我国拥有约65万人规模的海员队伍,世界排名第一。
二是国内潜在海员基础资源及海员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资源丰富,外派海员队伍潜力巨大。
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协议书5篇
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协议书5篇篇1甲方(海外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外派海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雇佣乙方从事海外船员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雇佣期限第一条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协议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约。
二、工作内容及地点第二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海外船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工作。
工作地点根据甲方业务需求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远洋航线。
乙方需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第三条乙方在协议期间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元/月。
此外,还将根据工作表现及航海经验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奖金和补贴。
甲方按照海外船员薪酬管理规定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公司规定为准。
乙方需提供合法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工资支付。
四、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四条甲方应为乙方购买船员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障措施。
乙方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具体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第五条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工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乙方在船期间的安全与健康。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对违反公司规定或国家法律的乙方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乙方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有权依法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并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第六条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2. 乙方在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3. 乙方在职务行为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4. 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FI)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上海东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上海东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等15
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04.16
•【文号】海船员[2012]262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上海东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海员
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海船员[2012]262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直属海事局现场核查、初审和复审意见,决定批准上海东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为海员外派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现将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请相关单位做好资质证书发放工作,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海船员〔2017〕693 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的通知海船员〔2017〕693 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发挥海事管理机构的协调作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中国籍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海事系统内部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协调工作,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7 年12 月29 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为发挥海事管理机构的协调作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中国籍船员(以下简称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海事系统内部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协调工作,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范围本程序所涉及的突发事件是指船员在境外船上工作或登、离船舶期间因经济纠纷、意外事故、社会动乱、海盗袭击、战争等原因引发的突发事件。
具体分为三类:(一)发生船员伤、病、亡、失踪等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发生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以及船东无能力提供船舶正常维持费用造成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困难,侵害船员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
(三)发生船员被留置、拘留、遗弃、劫持等造成船员无法回国的突发事件。
二、处置原则(一)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船东应当承担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的主体责任。
对于船东不作为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全面承担相应的处置责任。
(二)属地管理原则。
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应由船东所在地或海员外派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依据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外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境外企业和外派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境外企业和外派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我市对外经济合作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我市处置境外企业和外派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劳务纠纷,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中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外交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境外企业和外派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批准或核准的我市具有对外经营资格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办事机构,也包括外省、市对外经营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而派出的我市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等,在境外因经济矛盾、工伤事故、交通意外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发展至集体上访或静坐、示威、游行等极端行为,以及因流行性疾病传染、生产事故、恐怖袭击、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突发事件。
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随即启动本预案。
根据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外籍船舶或港澳台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员类劳务人员发生在境外的突发事件不适用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保障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劳务人员、企业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 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
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与劳务人员签约的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境外投资企业为主处理,经营公司、投资企业所辖地商务部门应予以积极协调协助。
4.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对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依法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市劳务人员、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浅析我国外派船员保护存在的问题
国船员权益的保护都是不利的。 的权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商法》 及其它相关法 2 我国在维护海员权益 的措施和机制方面的差距 律中仅有部分条款适用 于船员 , 而且 多是关于船员 与不足 任职资格和职责的。2 0 0 7年 9 月 1日施行 的《 中华 由于我 国对船 员 劳 务 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 的缺 乏 ,
管理机构的行为, 确保船员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3 . 3 对 航 海教育 培训 加 大投 入 让船员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仅能提升我国船员 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 也是他们应 当享有 的权 利。目前 , 我国仅有个别院校享有国家特别补贴 , 学 员、 船员接受教育培训 的费用几乎都 由个人 承担。 部分中介机构打着 “ 订单式培养” 的幌子经营船员 培训业务, 拉高教育培训费用 , 侵害船员权利 。在当 前的大环境下 , 这些现象严重 制约船员市场的健康 发展。除了管理不规 范外 , 国家对航海教育培训投
天津航海
2 0 1 3年第 3期
浅 析 我 国外 派 船员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陈 刚
( 天津海 运职 业学 院 天津 3 0 0 3 5 0 )
摘 要: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 国外派船员权益, 文章 以我 国船 员条例相 关规 定为 出发 点, 对 发展 和 完善我 国外派船 员权 益保 护提 出一 些初 步 的设 想和合理 化 建议 。 关键 词 : 船员 权 益保 护 现状 差距 条例 完善
0 引言
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 与此相反 , 这对我国船员权益 保护立法造成严峻挑 战。但是 , 为了我国航运事业 的发展 , 作为( S O L A S 公约》 的缔约国和 I M O的主要 成员国, 我 国理应有所行动。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 , 导致保护措施不完善 , 相关 监管也无法到位。近年来 ,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 船员市场发展带来 的机遇 , 但部分企业为片面追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1993年4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九八六年我公司开始向塞班岛陈守仁家族所属企业(联泰公司)派遣制衣劳务,这项业务发展迅速。
目前,我有九家对外承包劳务公司的近一千四百名制衣劳务人员在该企业工作。
但由于我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取方式与美国有关法律相抵触,近两年来矛盾屡出,引起了美国当局的干预;加之陈氏现在大陆广泛寻求合作伙伴,企图利用我公司内部竞争,从中渔利,对我继续发展这一业务带来非常不利影响。
为此,今年三月三日至四日,外派塞班岛陈氏企业劳务协调小组在南京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小组成员公司就向陈氏派遣制衣劳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现将会议纪要和陈氏企业派遣劳务的统一合同转发给你们,今后与陈氏企业的成衣劳务合作,请执行会议纪要原则,并以统一合同对外签约。
对于不执行协调原则或不切实按统一合同对外签约的公司,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一:会议纪要为进一步理顺我派往塞班岛陈氏工厂劳务的关系,加强我内部管理,统一对外,外派塞班岛陈氏企业劳务协调小组九个成员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至四日在南京召开了会议。
经贸部合作司钱国安副司长、吴喜林副处长和外交部领事司沈一芳副处长等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期间,各公司代表回顾了自去年五月在上海召开首次会议以来,各公司与陈氏工厂的合作情况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海员外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员外派公司的管理,规范海员外派业务,保障外派海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外派海员。
第三条本公司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保障外派海员合法权益;2. 公平公正,严格选拔和培训外派海员;3. 高效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海员外派服务;4. 安全第一,确保外派海员和船舶安全。
第二章海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本公司海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体检、技能考核等程序,选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海员。
第五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海员培训体系,对外派海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项技能培训等,确保外派海员具备胜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外派海员在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三章海员外派业务管理第七条本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海员外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为外派海员提供食宿、交通、保险等保障。
第九条本公司应建立外派海员档案,详细记录海员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记录等。
第十条本公司应定期对外派海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海员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关注外派海员的工作和生活,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外派海员权益保障第十二条本公司应依法保障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派海员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外派海员投诉。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违反规定的外派海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公司旨在规范海员外派业务,提高外派海员服务质量,保障外派海员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合发[2007]10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主要形式之一,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及提升我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项促进政策和措施的相继出台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日渐提高,此项业务近年来增长迅猛。
2001至2005年,营业额年均增长24%;2006年,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新签合同额达66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7.8%和123%。
在对外承包工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的同时,业务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尚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涉及增长方式转变、经营秩序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凸显,特别是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承揽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有章不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对内对外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对我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关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对外承包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尚未能完全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形象,保持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如何取得商务部外派劳务资质
如何取得商务部外派劳务资质?现在向国外输出劳动力有两个途径,一是商务部,一是劳动部,行政事项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14号令);五、《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2005年第15号令);六、《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商合字[2004]85号);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领或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4]81号);申请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船员外派企业之雇主责任浅析
方雇 主提供劳务服 务并 进行 管理 的经济 活动 ” 因此 船员 , 外派企业是指 与境 外允许 招 收或雇 佣外籍 劳务 人员 的公
司、 中介 机构 或私人雇 主签订合 同, 派遣我 国船员到境外 并 为外方雇 主提供劳务服务的 中国企业。 国内有学者认为 , 船员外派企业属于船员 中介机构 , 其 与劳动力交 易双 方签 订的合 同属 居间 合 同的性 质 J 。此 观点虽然有一定合理性 , 但是 实际上混 淆了劳动 合同和居 间合 同的区别 , 具体 原因如下 : 1 在 居 间法律关 系下 , () 除
收 稿 日期 :0 1 2— 2 2 1 —1 2
居 间人外 的另外两方之间必定存在一个合同。但是船员 与
境外雇 主之间并 不必 然存 在合 同。( ) 据 《 同法 》 2根 合 第
2 1 第 2期 0 2年 ( 总第 9 )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2 O1
Jun l f e o g agA m ns a v a r C l g f o t s n a o ra o i nj n d iirt eC de o eeo li dL w H l i t i l P ic A
两个通知在 2 0 04年商务 部《 对外劳务合 作经 营资格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出台之后同时被废止 。现行法
《 管理 办法》 3条 : 对 外劳务 合作是 指符合 本办法 规定 第 “ 的境 内企业法人 与 国( ) 境 外允许 招收 或雇佣外 籍劳 务人 员 的公司 、 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 同, 并按合 同约定 的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和邀请外宾来访的通知-国发[1980]316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和邀请外宾来访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和邀请外宾来访的通知(国发[1980]31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中央和地方派出了很多团、组到国外考察、访问,也邀请了很多外宾前来我国访问。
这些友好交往促进了我国同外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和科技、文化交流,为发展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计划不周和管理不严,在派遣团、组出国和邀请外宾来访的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派人出国成风,重复考察严重,人员配备不够精干,走马看花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少数人在国外游山玩水、违法乱纪,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邀请来访外宾偏多。
超过我们现有的物质条件和接待能力,结果花了钱,费了工夫,还引起外宾的不满。
这些问题亟待整顿和改进。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处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存在很大困难,对出访来访尤需严格控制,尽力节省外事经费和外汇开支。
各级领导机关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切实纠正不正之风,坚决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要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数量和出国人数。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国计划的审查,除政治上和业务上十分必要者外,不要派遣出国团、组,更不要多头派出,重复考察。
在协议、协定、合同以外需要出国考察者,应在征得我有关驻外机构意见后再考虑报批。
二、出国团、组的规模要小,人员要精干。
一般不要派遣大型的或综合性的代表团。
专业考察团、组的目的要明确,人员要懂行,行政人员要尽量少去或不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报送海员外派业务数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报送海员外派业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便函[2012]10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报送海员外派业务数据的通知(海便函〔2012〕1037号)各海员外派机构:为适应我国海员外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148号)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局开发了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海员外派业务数据报送功能,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正式启用该功能,经批准的海员外派机构可通过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本机构海员外派业务相关数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员外派机构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报送本机构的海员外派数据,包括由本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与船员本人签订上船协议后,通过本机构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或使用护照签证出境的所有船员(不包括外派渔工)的外派数据。
二、自2012年12月3日起,海员外派机构须于外派海员上船或下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海员外派数据。
报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信息、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外派海员上下船信息等。
三、为满足今年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数据的报送要求,海员外派机构需要对2012年海员外派数据进行补报。
补报起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12月31日。
补报外派数据范围包括:(一)2012年12月2日前上船且截止12月2日仍未下船的船员外派数据;(二)2012年1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下船的船员外派数据。
四、海员外派机构登录所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外网电子申报系统,使用“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录入”功能,报送海员外派数据。
系统报送操作手册可从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下载。
五、海员外派数据是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数据的组成部分,也是海事管理的基础数据,将成为海事机构认定船员海上资历要求的重要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施行日期】1997.01.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20日[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办、公安厅(局):《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及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
附件: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6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进一步发展,简化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劳务人员”系指外派单位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政府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专业劳务人员。
第三条“外派单位”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外派单位组织派出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对外签订的合同。
第五条向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以及向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派出劳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出国任务审批第六条凡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由该单位自行审批并核发《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
第七条不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须填写《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并持合同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申报批准。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指南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指南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和《山东海事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核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起,我局组织各分支局对辖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单位实施了预访。
根据前期预防工作情况,结合我局辖区实际,现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二、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应提交的材料:(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一)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05-13 16:22文章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促进外派海员业务健康发展,积极拓展中高端外派劳务市场,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结合海员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充分发挥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的各自管理优势,加强和完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在“平稳过渡、责权一致”的前提下,实现外派海员管理职责分工的合理调整。
二、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负责制订对外劳务合作总体规划、制订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归口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负责所有赴外籍船舶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员类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外派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审查、项目招收备案、境外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船员劳务纠纷、打击违规违法
外派及整顿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等。
(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促进、服务和监管办法应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四)在已经签有双边劳务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依据协议办理。
三、资质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按照船员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等有关法规,制订符合海员外派管理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商商务部后颁布施行。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授权机构负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审批新申请的外派海员类经营资格并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现已取得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直接向交通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关于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四、统计归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要求,责成外派海员企业按规定向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统计数据。
五、政策扶持
外派海员业务作为船员管理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支持船员和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相关优惠、促进和服务政策。
六、行业自律
继续发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所属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在外派海员业务中的行业协调自律、反映诉求、提供服务、开展国际间行业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求具有外派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加入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接受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协商解决。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