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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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
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