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学习笔记——3.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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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自产销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批发卷烟

◆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为生产:外购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外购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二)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零售应税消费品;批发卷烟

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税目

(一)烟:

1.卷烟(生产进口、批发双重增税,复合征税)

生产进口:甲类56%+支(条,150/箱)

乙类36%+支(条,150/箱)

批发环节:11%+支(1/条,250/箱)

2.雪茄烟:生产进口环节36%

3.烟丝:生产进口环节30%

(二)酒:生产(进口)环节

1.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复合计税)

20%+500克(1/千克;1000/吨)

2.黄酒:240/吨

3.啤酒(含果啤)乙类220/吨

甲类250/吨

4.其他酒(10%,葡萄酒,健字38°以下,配制酒低于20°)注意: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

单价(不含增值税)超过:10元/毫升(克)或者15元/片不含: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等(四)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零售环节: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的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税率5%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

2.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税率10%(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生产(进口)环节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脂);6.航空煤油(暂缓);7.燃料油。

不含:变压器油、导热类油

(七)小汽车:生产(进口)环节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130万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零售环节加征10%包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含: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八)摩托车:气缸容量≥250ml的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含球杆、球、包、杆头(身、把)(十)高档手表:仅针对单价(不含税)≥10000元

(十一)游艇: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的机动艇(十二)木质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实木、指接、装饰、素板

(十四)电池: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不含:无汞原电池、氢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铅蓄电池:开始安装4%征税

(十五)涂料:其中VOC低于420克/升(含)免征

◆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率:绝大部分

定额税率:黄酒(吨)、啤酒(吨)、成品油(升)

复合计税:生产进口白酒;生产进口、批发卷烟

●从高计征的情况:兼营不区分;成套消费品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计征: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品牌使用费等。(默认含税,税率同消费品)

2.包装物计税问题

一并出售:进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二、从量定额计征

啤酒(吨)、黄酒(吨)、成品油(升)、卷烟(支)、白酒(500克)生产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的进口增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定率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金额数量计征

2.纳税人用于“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最高价计征

3.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对比实际,从高计征)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出厂不低于对外销售价的70%)国税总局选择部分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核定

变动:3个月以上,幅度20%以上,重新核定

5.金银首饰销售额确定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一并计入;带料加工按照受托方同类价格计税;以旧换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计征消费;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环节(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暂不计征

一旦离开消费税链条——立即计税(移送使用时)

1.按照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售价计税

2.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详见表格●,成本利润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规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加工费、代垫辅料符合上述条件消费税纳税人为委托方,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个体户除外,应由委托方收回消费品后在所在地纳税)。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算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计征

2.组价计征●(不考虑成本利润率)

A=(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B=(材料成本+加工费+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含采购材料运费、杂费、入库前整理挑选

加工费含代垫辅料费,以上均不含增值税

(三)委托方后期处理

1.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重复计征。

2.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重新计征,扣除前期已纳部分

3.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售:重新计征,扣除前期已纳部分(四)受托方不能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委托方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海关代征)进口人或代理人自海关填报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一)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A

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A×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税价格A

A=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A

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A×比例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仅限生产环节消费税可以扣除)(一)允许扣除的项目(10种情况)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

2.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直接转卖

其他还包括: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成品油5种、摩托车、葡萄酒

●注意:连续加工同一税目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实际领用量自行计算抵扣;溶剂油不能扣税;不含零售、批发环节;

五、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批发环节内不征收,总分支结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二)超豪华小汽车特殊的双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10%;不含税130万以上

厂家直接销售给个人S=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税率)六、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免税不退税

外贸企业:免税退上一环节消费税

计算公式:按照征税率计算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委托加工——提货当日,其他同增值税

1、3、5、10、15——期满5日内预交,次月15前申报结清1月、1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海关填发之日起15日内纳税

●纳税地点—1.销售地(包括外地销售):机构地(居住地)

2.总分支机构分别申报缴纳,同省经批准可总机构统一纳税

3.委托加工:受托方机构地(居住地);委托个人加工除外

4.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5.质量原因退货退税手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理

消费税组价增值税组价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

税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

利润率

从量计税不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10%

复合计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

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

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

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

利润率

不缴纳消费税货物不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

定出台前沿用10%

备注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利润÷成本通常:消费税 和 增值税 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消费税、增值税组价计税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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