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号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发改能源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能源函〔2022〕6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工作,保证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交易事项明确如下:一、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地方小火电和余量上网的燃煤自备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下同)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种交易类型申报价格在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每千瓦时0.3932元)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上限为每千瓦时0.4718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3146元),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年度交易第一阶段交易(2022年1至7月)的各类型交易规模按全年交易电量十二分之七安排,参与的发电企业具体名单和交易电量限额由省发改委另行确定。
清洁能源挂牌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在发用两侧统一平均分解至1至7月。
三、年度交易电量(一)年度清洁能源挂牌交易:交易电量约284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158.8亿千瓦时。
省调统调风电机组交易电量40亿千瓦时,陆上、海上风电机组各20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20.8亿千瓦时,陆上、海上风电机组各10.4亿千瓦时。
核电机组交易电量约244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138亿千瓦时。
(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交易电量约537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310亿千瓦时。
核电机组交易电量约103亿千瓦时(不含已开展的春节短周期交易),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60亿千瓦时。
燃煤发电机组交易电量约434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250亿千瓦时。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W020111014577385803513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600MW)新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600MW)新建工程(项目编号:GDCX-SGZB-07-30)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编号:GDCX-SGZB-07-30)发包人: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一、工程概况1.1 前言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X600MW)新建工程规划容量3200MW,一期工程安装两台600MW 机组。
经各阶段的审查,本工程粉煤灰渣采用干除灰系统,湿法脱硫工艺,脱硫副产品为石膏。
与工艺相配合,采用干贮灰场,灰渣及石膏采用汽车输送至灰场。
一期工程年产灰渣量27.38X104吨,石膏量5.2X104吨(约6.5X104m3)。
本灰场为工程初期灰场,按照贮放一期工程2台600MW机组4年灰渣量设计。
为便于综合利用以及满足环保要求,东港灰场分为灰渣场和石膏场,场内灰渣和石膏分区堆放,并用分隔堤分开,南侧部分作为灰渣场,北侧部分用作石膏场。
1.2 灰场区域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江阴岛东部的东港西侧存在大片的滩涂,目前基本未规划为工业用地,滩涂上主要为无围垦的海产养殖。
电厂拟在东宵村、东峰村与下岭口村之间的海域滩涂地上进行围垦,建造粉煤灰渣及石膏的贮放场。
初期贮灰场距离球尾电厂厂址约0.6km。
1.2.1 东港灰场地形条件灰场位于江阴镇赤厝村附近的滨海滩涂和浅海海域地带,灰场南端距电厂北端约0.6公里。
灰场西侧为海积台地,台地上为茂密的防风林,其间分布有众多海蚀凹坑,凹坑内积水并长有水草。
灰场内从浅海海域过渡到滩涂至海积台地,地形平缓开阔并呈渐变过渡。
台地北高南低,海岸北端约三分之一岸线为自然形成的海蚀崖,由北向南崖高为1.0~2.5米。
局部崖壁上有自然形成的小型冲沟。
崖壁岩性为花岗岩残积土和全~强风化花岗岩。
崖上台地地面标高6.0~8.0米。
南端三分之二海岸线为滩涂与台地之间人工堆砌的防浪堤。
防浪堤高出地面约1.0米,防浪堤标高约4.0~5.0米,剥蚀台地地面标高4.5~6.5米。
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600MW)新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600MW)新建工程(项目编号:GDCX-SGZB-07-30)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编号:GDCX-SGZB-07-30)发包人: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一、工程概况1.1 前言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X600MW)新建工程规划容量3200MW,一期工程安装两台600MW 机组。
经各阶段的审查,本工程粉煤灰渣采用干除灰系统,湿法脱硫工艺,脱硫副产品为石膏。
与工艺相配合,采用干贮灰场,灰渣及石膏采用汽车输送至灰场。
一期工程年产灰渣量27.38X104吨,石膏量5.2X104吨(约6.5X104m3)。
本灰场为工程初期灰场,按照贮放一期工程2台600MW机组4年灰渣量设计。
为便于综合利用以及满足环保要求,东港灰场分为灰渣场和石膏场,场内灰渣和石膏分区堆放,并用分隔堤分开,南侧部分作为灰渣场,北侧部分用作石膏场。
1.2 灰场区域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江阴岛东部的东港西侧存在大片的滩涂,目前基本未规划为工业用地,滩涂上主要为无围垦的海产养殖。
电厂拟在东宵村、东峰村与下岭口村之间的海域滩涂地上进行围垦,建造粉煤灰渣及石膏的贮放场。
初期贮灰场距离球尾电厂厂址约0.6km。
1.2.1 东港灰场地形条件灰场位于江阴镇赤厝村附近的滨海滩涂和浅海海域地带,灰场南端距电厂北端约0.6公里。
灰场西侧为海积台地,台地上为茂密的防风林,其间分布有众多海蚀凹坑,凹坑内积水并长有水草。
灰场内从浅海海域过渡到滩涂至海积台地,地形平缓开阔并呈渐变过渡。
台地北高南低,海岸北端约三分之一岸线为自然形成的海蚀崖,由北向南崖高为1.0~2.5米。
局部崖壁上有自然形成的小型冲沟。
崖壁岩性为花岗岩残积土和全~强风化花岗岩。
崖上台地地面标高6.0~8.0米。
南端三分之二海岸线为滩涂与台地之间人工堆砌的防浪堤。
防浪堤高出地面约1.0米,防浪堤标高约4.0~5.0米,剥蚀台地地面标高4.5~6.5米。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新投产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行有关问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新投产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
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函能源[2006]47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0.19
【实施日期】200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新投产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函能源〔2006〕47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新投产发电机组商业运行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电力建设项目和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新投产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0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风电等其他形式的发电机组的商业运行申请,由省经贸委审查;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水电站机组的商业运行申请,由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查,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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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厂某号兆瓦机组转入商业运营的请示模板
关于**电厂**号**兆瓦机组转入商业运营的请示
新疆电监办:
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电厂**号**兆瓦供热机组于**年**月**日**时首次并网调试运行。
该机组于**年**月**日**时进入满负荷试运,并于**年**月**日**时通过**小时连续带负荷运行试验。
该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该机组已经签署了启动验收交接书(鉴定书),与新疆电力公司签订了《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取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通过了新疆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通过了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竣工验收。
该机组从首次并网到试运结束期间上网电量为**万千瓦时,执行试运电价**元/千瓦时。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的规定,**电厂**号机组已经具备转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特申请于**年**月**日**时转入商业运营。
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复
【法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闽经贸能源[2007]39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10
【实施日期】2007.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供热机组为热电
联产机组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394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恳请补办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4-2006年度热电联产核验手续的请示》(泉经电〔2007〕126号)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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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1-4号锅炉脱硝技改项目的批复【法规类别】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字号】闽经贸许可[2009]11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29【实施日期】2009.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1~4号锅炉脱硝技改项目的批复(闽经贸许可〔2009〕116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你厂华能榕营[2009]55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厂1~4号锅炉脱硝技改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了保护环境,同意对电厂原1~4号锅炉进行脱硝改造。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区内。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液氨法(SCR)脱硝系统,并改造空预器和引风机等。
四、项目总投资约27800万元(含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项目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意见设计和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发挥预期效益。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环保、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们申请延期。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项目招标核准意见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一期供热技改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一期
供热技改项目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许可[2009]1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25
【实施日期】2009.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一期供热技改项目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9〕112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准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一期供热技改项目的请示》(泉经技术[2009]19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一期供热技改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泉港石化工业区集中供热需求,同意企业在现有场地对一期工程2台300MW机组进行热电联产改造。
项目单位为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购置和建设热力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和水质净化系统等,并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不含主厂房1米外供热管网设备购置及建安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14638万元(含铺底流动资金824万元)。
项目资本金2928万元,其余1171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意见设计和施工。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
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34
【摘要】<正> 省海洋与渔业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351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使用福清市江阴镇赤厝球尾44.35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国电福州江阴电厂一期工程。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总页数】1页(P16-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1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分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电泉州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J], ;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港罗源湾码头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J], ;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电福州江阴电厂1号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电福州江阴电厂1号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0.11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7]686号
•【施行日期】2007.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电福州江阴电厂1号发电机组
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686号)
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国电福州江阴电厂#1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请示》(福电计〔2007〕197号)悉。
根据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国电福州江阴电厂新建工程1号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后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结果,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电福州江阴电厂1号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运行时间从2007年8月11日0:00起算。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1.08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8号
•【施行日期】2009.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低温
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8号)
三明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报告》(明经贸能源[2008]85号)悉。
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已经省发改委核准(闽发改交能〔2007〕992号),该项目对水泥生产线窑头、窑尾废气余热进行回收发电,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经研究,同意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入电网运行,所发电量由企业内部自行平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平潭二期风电场电量上网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平潭二期风电场电量上网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2.01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7]93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平潭二期风电场电量上网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93号)
福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转报平潭二期风电场电量上网的报告》(榕经能〔2006〕460号)悉。
平潭二期风电场位于平潭长江澳,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发改能源〔2004〕3003号),工程建设规模10万千瓦。
鉴于风力资源是国家提倡、扶持和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建设风力发电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经研究,同意该风电场并入省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蕉城区金溪一级水电站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蕉城区金溪一级水电
站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1.05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蕉城区金溪一级水电站并入
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2号)
宁德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转报将金溪一级水电站并入省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网的请示》(宁经贸电力〔2008〕370号)收悉。
金溪一级水电站工程位于蕉城区金涵乡境内,项目已经宁德市蕉城区发展计划局核准(宁区计投〔2004〕22号),电站总装机
2×1600千瓦。
由于该水电站位于省电网的运营区域内,为了贯彻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鼓励扶持可再生的洁净能源开发,充分利用我省水力资源,经研究,同意蕉城区金溪一级水电站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电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4.13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7]241号
•【施行日期】2007.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241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垃圾焚烧发电并网的请示》(泉经电力〔2007〕52号)已收悉。
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已经省发改委审查批复(闽发改投资〔2007〕81号),项目日处理垃圾1400吨,并利用余热发电,安装两台汽轮发电机组,发电装机容量2×12000千瓦。
根据国家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两台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电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榕昌、永昌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榕昌、永昌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闽价[2001]商字282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榕昌、永昌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82号2001年10月17日)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合理发挥燃油应急调峰电厂的功能,维持电厂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榕昌、永昌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部制上网电价的核定原则: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精神,燃油应急电厂按项目剩余经营期(至2010年)核定容量电价。
2、容量电价包括还本付息、投资回报(仅考虑外方投资回报)、除燃油成本外的运行成本费用等,电度电价仅包含燃料成本。
3、容量电价相对固定,电度电价一年一定,若油价波动超过10%以上时可给予调整。
二、两部制上网电价水平:1、容量电价(含税):榕昌电厂49.97元/月·千瓦;永昌电厂30.09元/月·千瓦。
(榕昌电厂容量6.9万千瓦,永昌电厂容量4.6万千瓦)2、电度电价(含税):2001年榕昌、永昌电厂电度电价为0.40元/千瓦时。
实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实行峰谷电价。
三、两部制上网电量额度:1、榕昌电厂年上网电量核定为1.15亿千瓦时之内;永昌电厂年上网电量核定为0.775亿千瓦时之内。
根据电网调峰需要安排发电。
2、榕昌、永昌电厂原计划安排的上网电量的剩余部分(即1.925亿千瓦时)由省经贸委重新安排给有关电厂,其平均上网电价限定在0.30元/千瓦时以内,具体上网电价由省经贸委确定的电厂向我局申报并经平衡后核定。
四、容量电价和电度电价的电费按月支付。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7月31日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办理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相关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办理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相关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闽发改能源〔2022〕313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办理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相关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313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求,优化我省电力营商环境,经省委编办批复同意,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行政确认事项,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根据省委编办批复文件,各级工信部门2022年4月22日前已受理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5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查并出具行政确认意见,允许发电企业按程序撤回申请。
4月23日起,各级工信部门受理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已办结出具行政确认文件的,不予办理撤销;未办结的,应当对发电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并予办理退件。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电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技术规程规定,主动对发电项目开展技术指导,严格落实涉网安全检查,对符合接入条件的予以办理并网手续并签订购售电合同。
各发电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技术要求,接受电网企业技术指导,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
我省此前发布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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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号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2.14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7]883号
•【施行日期】200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号发电机组
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883号)
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请示》(福电计〔2007〕283号)悉。
根据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国电福州江阴电厂新建工程《2号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结果,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电福州江阴电厂2号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运行时间从2007年11月1日0:00起算。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