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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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津农委〔2013〕45号津财农联〔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村级组织(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流程,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属记账核算的,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设基本账户。

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村级组织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各区县要在区县范围内规定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建立统一的财务操作流程。

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内部往来要按规定使用《天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统一收据》。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区县范围内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执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率先建立以会计核算为主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电算化核算和网络化监管。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组织,要与代理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关系。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前期我们印发了《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一批)》(津农委计财〔2020〕36号)。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印发给你们,有关工作要求继续按照第一批实施方案执行。

请各涉农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区级“大专项”实施方案,并根据本次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合理统筹使用资金,加快资金实际执行进度。

区级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计划、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方式、资金安排情况、监管措施等,并于2020年12月7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另有通知需单独备案的项目,从其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已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33号)等文件下达至各区。

特此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3.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4.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5.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6.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7.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8.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本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农业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畜牧水产发展等方向,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津农委计财〔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精神,2015年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62号,以下简称“通知”)。

市有关部门经过调研,针对《通知》涉及的有关内容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通知》中《天津市种植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实施方案》、《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根据文件要求,按照年度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设施农业示范区建设计划,加强组织推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以及监督考核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2016年7月6日附件:1.《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标准化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3.《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池塘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天津市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补贴,强化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为全面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更好的指导各涉农区做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大专项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具体内容,现将上述实施方案随文报上。

请鉴核。

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2.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情况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0日(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赵先健;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李峰;*************)(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要求,在充分考虑对接中央有关行业规划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支出,具体情况如下: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约束性任务)(一)补贴对象。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各政策性农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天津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文件精神,努力克服疫情的不利影响,全面恢复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围绕全市产业发展重点和农业生产风险点,通过开展先导性、创新性试点,总结可复制、易推广、贴近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发展模式,为研究出台具有区域性、全市性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政策提供经验参考,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保险需求,实现我市农业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带动农民收入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试点政策应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乡村振兴、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各涉农区在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在各涉农区自主开展、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按保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农民生产抗风险能力。

三、支持方向试点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地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的险种,原则上以前期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调研推荐的险种范围为此次试点支持险种,主要包括稻渔立体种养、果树、蔬菜等保险(详见调研推荐的险种目录),支持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鼓励探索开展“保险+担保”、“保险+信贷”、“保险+农技服务”等试点。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各单位,天津农学院,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各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办公室,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效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1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2021年6月8日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效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1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津农委〔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2022〕28号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科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食品集团,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全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培育和储备一批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10月25日天津市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产业振兴,优化农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全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培育和储备一批国家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现制定我市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坚持人民至上和促进共同富裕为统领,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供给、保安全、保畅通”为出发点,大力发展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生产生活服务业、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和乡村富民产业等乡村产业,培育一批市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乡村产业发展载体建设能力,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增实力,为我市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津农委〔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津农委〔2012〕10号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经委),滨海新区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指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附件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天津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合作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经逐级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农委。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设置第五条合作社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津农委计财〔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12月15日附件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收储运体系建设以及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项目。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引导性和激励性。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津农委计财〔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促进农业功能拓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制定了《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休闲农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农业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休闲农业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休闲农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休闲农业项目资金采取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方式,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休闲农业,提升休闲农业品质和档次。

第四条财政贴息是市财政对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给予的贴息。

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提升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住宿、卫浴、洗涤、餐饮和整体环境的改造,以及经营户用于提高接待品质与档次,营造安全放心、舒适愉悦的休闲环境的提升改造。

贴息标准按照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提升改造贷款年息6%比例给予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6%则按实际发生利率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上限为5万元。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津农委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等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业农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2市农业农村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3市农业农村委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4市农业农村委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5市农业农村委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附1-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资金使用审批表.附2-1市农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2-2市农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1市农业农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农业农村委机关财务管理秩序,更好地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按照《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委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部委、市财政局及市有关部门拨付到我委机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专项经费,均由委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由委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财务报销实行委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

第三条各处室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资金,严禁转移或挪用资金,严禁在机关财务监管以外发生收支行为。

第四条机关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各处室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支出预算,经委分管领导同意,于每年9月28日前报委计划财务处,经综合平衡后,初步形成市农业农村委机关基本支出预算,待市财政局正式下达下一年度基本支出控制数后,正式分配到各处室。

第五条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对委机关所有经费支出实行事前请示审批、事后审核报销支出制度,经费支出审批、审核报销程序:(一)事前请示审批:各处室对每一笔支出的资金内容进行细化,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预算),填制“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资金使用审批单”,经本处室处长、分管委领导审阅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注明支出方向,方可进入资金使用流程。

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津财预〔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各预算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变更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附件: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平衡,细化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历年结余和当年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要求,并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科学论证,滚动安排。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财力以及部门收入情况,视项目轻重缓急和预期成效合理安排,实行滚动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津财农〔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1年7月5日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按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充分利用2020年种粮农户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确定为我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对象,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

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

二、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下达中央财政资金额度和本市2020年对种粮农户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落实的粮食播种面积,确定天津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11.8元/亩。

在此次中央财政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基础上,不足部分通过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调剂解决。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津农委计财〔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土地资源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5〕4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2016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评审第三章项目执行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5〕4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和资金范畴]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规模经营项目)是指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各级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功能等设立的项目,具体包括土地规范化规模流转、以乡镇为单位实施的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托管服务、土地流转按量计补和其他有利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财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13号各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有关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2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有关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有关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津财农〔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87号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2016年8月2日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及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等支出方向的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分别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其中,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因素法管理,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津财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8号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津人发〔2021〕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以及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津农委计财〔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地产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猪肉”,按照市政府关于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养殖+屠宰+销售”全产业链品牌化生产运营模式,加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2017年2月3日天津市放心猪肉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地产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猪肉”,按照市政府关于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养殖+屠宰+销售”全产业链品牌化生产运营模式,加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心猪肉工程项目是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建设和鼓励企业建立生猪养殖、屠宰分割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全产业链品牌化生产运营模式,转变生猪生产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我市猪肉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放心猪肉工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和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及品牌化示范企业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委、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委、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委、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津财农〔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经)委、林业(农林)局,农垦集团:为贯彻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任务,根据《美丽天津建设绿化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2014年4月25日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造林绿化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美丽天津建设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是指以“一环、两河、七园”为重点,以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干线公路、一般铁路、河道造林、成片林地、水库、经济林、山区造林为主要建设内容的绿化工程,以及已列入市级补助范围的示范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的造林绿化工程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有苗圃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等。

第三条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应当遵循“事权划分、分级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市财政对纳入《美丽天津建设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并符合作业设计要求的造林绿化工程给予定额综合奖补;对已建成的重点生态林经核定给予养护资金补助。

第四条奖补标准:(一)对“一环、两河、七园”造林绿化工程,即外环线外侧(宽500米范围)造林绿化工程;独流减河和永定新河堤岸造林绿化工程;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的七个郊野公园造林绿化工程。

市财政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定额奖补。

即外环线外侧200米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3万元;外环线外侧200米-500米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2万元;两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河堤堤内的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1万元;堤外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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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06
•【字号】津财农〔2013〕91号
•【施行日期】2014.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制定《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章项目审核
第四章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附则
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是市农委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农委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综合平衡,细化管理;科学论证,滚动安排;追踪问效,全程监管。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市农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级相关单位和有农业的区县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级相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

预算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的主管预算部门或预算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见附件1);
(三)支出项目实施方案;
(四)支出项目评审论证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除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级相关单位的,凡项目建设地点坐落在区县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

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

区县申报材料包括:(一)经区县政府同意后,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文件;
(二)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见附件1);
(三)支出项目实施方案;
(四)支出项目评审论证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农委对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主管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汇总,编制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并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市农委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要将70%以上的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第三章项目审核
第九条支出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意义和重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投资单价、总投资、投资来源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明细)、资金管理方式、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绩效评价方案。

第十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绩效目标是否合规有效。

(三)立项依据是否充分。

(四)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五)支出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

(六)项目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

(七)项目申报文本是否规范,所附依据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评审论证由市农委负责组织。

对以下项目,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审论证:(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或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已明确补助标准、开支范围等情况的项目,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不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三条经过项目审核,市农委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支出预算,相应纳入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或区县预算。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市农委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市农委。

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农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
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前全部细化,未细化资金,一律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统筹安排使用。

市级相关单位和有关区县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将本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材料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对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均不予受理,并不再安排财政资金。

第四章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后,应当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填报《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按季度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报送的《中期检查情况表》,组织开展市级中期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级相关单位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实施方案中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区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按照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及安排今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是指有关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经济委员会),滨海新区农业局。

第二十三条市级相关单位、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2.市农委农业财政支出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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