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农业资金监管规则..doc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管理,维护国家和农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补助资金范围本制度所称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向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相关项目提供的各类资金。
三、资金来源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有关农业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等。
四、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研等。
2. 资金分配各级政府部门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3. 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五、申请、审核和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具备资格和条件。
2. 审核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3. 发放程序经审核通过的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及时发放到受益单位或个人的指定账户中。
六、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方式受益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监管受益单位或个人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追溯和追索对于不符合规定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追溯和追索款项,并追究责任。
七、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的标准和指标。
2. 定期评估对于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个人,应当定期进行使用效果评估。
3. 效果与奖惩对于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应当给予奖励和鼓励;对于效果不佳或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严格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以确保农业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农业领域的项目,涵盖资金来源、分配、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农业项目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的方式获取。
在申请资金时,项目申请方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政府部门将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价值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拨款。
2. 合作伙伴投资:农业项目还可以吸引合作伙伴的投资,以增加项目资金。
合作伙伴投资的款项应记录清楚,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和分配。
资金分配1. 项目预算编制:在农业项目启动前,项目团队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表,包括各个环节的成本估算和预计支出。
2. 资金使用审批:项目团队在资金使用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项目进度和支出计划。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资金使用审批。
3. 资金分配合理:资金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确保各个环节的经费得到合理利用。
当资金分配需要进行调整时,项目团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监督与反馈1. 监督机制建立:建立农业项目资金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和程序。
相关部门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定期报告和汇总:项目团队应按照要求提交定期资金使用报告,并将各个阶段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公示。
3. 反馈收集与处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渠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和举报。
相关部门将对收到的反馈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处理。
处罚措施1. 资金追责:对于违反资金使用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违规人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
2. 组织纪律处分:对于涉及农业项目资金违规行为的项目成员,将根据组织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以上是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补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为适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制度,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权限和用好盘活财政支农资金的要求,省财政厅对《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结合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建设等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具体规定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农业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冀财农〔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促进财政支农项目顺利开展,更好服务全省“三农”发展,省财政厅制定了《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6月1日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农业财政项目论证评审、评估验收、监管培训等方面工作,根据《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监管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监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财政支农项目的评审论证、委托审计、监督检查及有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四条监管补助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每部分资金数额根据年度财政支农项目监管任务确定。
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支出。
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照各设区市所辖农业县数量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上年接收的省以上支农资金数量等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平衡测算下达,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含分配省财政直管县)。
第五条监管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财政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效益,促进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机制,保障农业经营者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财政支农保险资金,是指由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拨款等途径筹集的专门用于农业保险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补贴和赔付、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可以通过税收、专项扶贫基金、金融机构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预算,并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并且要有相应的备案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使用不当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包括资金注入、补贴支持等;(二)用于农业保险的赔付,包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农业损失的赔偿;(三)用于农业保险市场监管,包括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X办发〔X〕2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8X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以及通过农发行、国开行贷款购买服务,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
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
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整合范围第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上级财政带帽下达的涉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专项资金除外)具体包括:(一)中央、省级层面: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8X号)执行。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为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乡镇财政财务工作提出如下十项管理制度:(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
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乡镇政府不得以税收返还、奖励等手段,从其他乡镇或地区“拉税”、“引税”或变相“买税”;不得为完成收入任务虚列收支,搞收入“空转”;农业税征收严格实行户缴户结,不得税费混征;严禁乡镇、行政村“垫交”农业税收,贷款交税等。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全面实行“乡财县管”改革。
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方式。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方案设立银行帐户。
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消各单位现有的银行帐户,确需保留或开设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县国库或就地缴入“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
乡镇各单位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单位日常收支统计和财务报销工作。
支出业务量大的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财政所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单位报帐员定期与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各乡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预算共编”的要求,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
乡镇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收入预算本着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改革、促发展”的顺序合理安排,特别是要将人员工资放在第一位,优先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财农[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2008年2月15日财农[2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持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的同时,不断从体制上、机制上探索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新思路和新举措,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等方式,有力地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但是,目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特别是资金拨付进度慢,滞留时间长,影响了资金效益的发挥;支农重点不够突出,平均分配资金,分散使用,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部分支农工程项目“重建设、轻管护”,缺乏管护的长效机制;有的地区和部门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不严格,违规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工作不到位,惩处制度不完善等。
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强化监管责任,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认识,牢固树立新的理财观念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站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建立科学的机制着眼,不断强化财政支农资金规范管理,用制度和机制保障财政支农资金运行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同时,要根据目前财政支农工作和支农资金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牢固树立“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投入、抓资金管理就是抓使用效益、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安全”的新的理财观念,切实把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与扩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彻底改变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现象。
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财政资金监管制度一、简介财政资金监管制度是指针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政府的财务透明度和责任追究能力。
二、监管机构和责任1.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其职责包括:制定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审核财政预算和决算;监控政府收入和支出情况;开展财政审计和内部控制等。
2.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职责包括:查处违规、浪费、滥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解决财务矛盾和争议;保障财政资金的合法权益。
三、财政资金的流程和管理1. 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的管理始于预算编制阶段。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预算申请,经过审核和核准后形成预算方案。
2. 资金拨付根据预算方案,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拨付资金。
资金拨付需遵循程序和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 资金使用部门在使用资金时必须按照财政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财务报告各部门根据规定,按期提交财务报告,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说明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5. 财政审计财政部门将对各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检查其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 财政违规行为财政违规行为包括挪用、侵占、滥用、浪费等行为。
一经查实,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2. 处罚措施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职、追缴财政资金等。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监督和改进措施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前提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2. 提高监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管技能和知识水平,增强财政资金监管的能力。
地方涉农资金监管办法.doc
地方涉农资金监管办法为管理和利用好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协调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以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为重点,以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主导产业、优势领域、重点项目为平台,通过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整合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涉农资金,集中精力做大事情,逐步建立科学、安排规范、高效使用的涉农资金项目。
二、基本原则(1)优化结构、集中投资。
整合各种涉农资金,集中支持对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主导产业;同时,根据产业链建设要求,优化投资项目结构,促进成龙在行业各方面的匹配。
(2)创新机制、提高效率。
按照涉农资金要求:“渠道不变、性质不变、目的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资、个人责任、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存量调整与增量调整相结合,通过(3)全过程管理、抓重点。
项目是资金载体,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应从项目效益评估入手,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增加“项目效益评估”和“完成绩效评估”两个薄弱环节。
(4)以农民为主体、政府补贴。
产业发展投资以农民为主体,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
支持的主要方式是用奖励。
代替报酬(5)单独验收、分类评估。
对于综合项目,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要求,单独验收、分类评估。
三、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审批(1)编制主体。
年度主导产业发展计划是制定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产业发展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
因此,年度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主体构成应保持一定的广泛性,市政府应统一安排,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相关部门应参与,集思广益,共同制定。
资金管理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年度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2(2)编制方法。
结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按照“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确定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和建设场地、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在财政管理中,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法的内容和具体执行细则。
二、基本原则1.严格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并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专户管理是指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等都应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并合理分配使用。
2.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资金支出规定。
要加强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督,严禁挪用、私分、截留专项资金。
同时,还应控制专项资金的开支,在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使用。
3.规范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准确、合法运转。
对从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同时,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形成警惕和震慑。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流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过程应规范化、程序化,并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具体措施如下:•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方要提交申请书,附上项目申报书、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的金额、用途和购置目的等具体内容。
•财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限制性条件,则提交给有关专项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划拨给申请方,申请方按照划拨周期和额度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建立独立的专户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程序化的审核规定,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2.专项资金使用的控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控制措施如下:•对于开支的资金应当按照审核程序进行,不得超预算,并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决定瞎花、瞎拨,过度拨款等行为。
•应当完善后续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监督,对于项目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加强对资金支出规定的学习宣传,让相关人员熟悉专项资金使用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赣财农[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08]12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附件: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生产和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归并,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围绕全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促进形成粮食等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突出粮食生产、支持优势产业的原则。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农业投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农业投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投资到农业企业(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管理是指从投资协议生效后至协议结束全过程资金管理行为的总和。
包括日常监管、风险监管与预警、本息回收、投资展期、不良投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资金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责任追究、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包括上级下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农业产业资金、沙湾帮扶产业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职责(一)建立资金管理检查台账;(二)组织、指导、督导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按权限反馈和处置;(三)按时收回投资企业(合作社)收益金和本金;(四)按规定复测企业(合作社)信用等级和企业资产风险初分工作。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合作社)产业基地的开展情况;(二)对投资企业(合作社)实施常规性现场检查,也可延伸到企业(合作社)负责人,深入了解其风险状况;(S)定期对企业(合作社)所属行业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防范风险措施。
第三章日常监管第七条日常检查。
(一)检查频率1年内实施项目检查。
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工程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企业(合作社)工程进度是否正常,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实施。
2.跨年度实施项目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工程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企业(合作社)工程进度是否正常,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实施。
(二)检查内容1 .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量与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款项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
2 .财务状况。
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真实情况;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有无经济纠纷等。
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
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1)、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
(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2、严格票据管理。
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1)、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
(3)、外出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按月到财政所报帐。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1)、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帐员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镇长)审批。
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单据由镇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先由镇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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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资金监管规则
xxxx有限公司
一、项目库管理办法
1、为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各乡(镇)街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应加强财政支农的信息系统建设,分级建立支农项目库,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汇总后建立区级项目库,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
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
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区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