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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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协会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查阅性,提高协会办公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协会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协会档案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档案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档案利用与档案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档案的价值与权益保护。
第六条协会档案应当按照分类、整理、鉴定、修整、移交和利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协会档案管理任务的目标是达到档案的安全、完备、可用、可查阅、可控制和可管理等要求,并为协会的正常运作
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九条协会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规范。
(二)负责组织档案归档、查询、借阅、装订和出入库等工作。
(三)组织档案的编目、分类、整理和鉴定等工作。
(四)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长期保存。
(五)组织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六)参与档案的利用和推广工作,提供档案服务。
(七)组织档案的评审、修整、销毁和出境移交等工作。
(八)培训和指导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条协会档案管理部门是协会的档案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会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协会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会档案管理政策、制度、规范、方法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二)联络国家档案管理机构,跟踪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动态。
(三)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四)组织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五)监督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第十二条协会档案必须进行鉴定和整理。
第十三条协会档案的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一)制定鉴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对协会档案进行鉴定和归类。
(三)制定和颁布鉴定结果。
第十四条协会档案的整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一)制定整理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对协会档案进行整理和编目。
(三)安排档案装订和修整。
第四章档案的文电传送
第十五条协会档案的文电传递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文电传送必须有完整的文电传送单,并将该文电及相关档案依规定送档案室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五章档案的归档、借阅和出入库
第十七条协会档案的归档工作是指将文件移交到档案室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十八条归档工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档案归档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二)登记档案,制作档案目录。
(三)对档案进行整理和鉴定,确认归档的文件材料。
(四)根据档案类别和编号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协会档案的借阅工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借阅申请:借阅人填写借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由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借阅申请,确认借阅的目的和范围。
(三)借阅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借阅手续,同时录入电子借阅系统。
第二十条协会档案的出入库工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取出库申请单:出库人填写出库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由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出库申请单,确认出库的目的和范围。
(三)出库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录入电子出库系统。
第六章档案的修整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协会档案的修整工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对不合格的档案进
行修整。
(二)修整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修整手续,记录修整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协会档案的销毁工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对具备销毁条件的档案进行鉴定。
(二)制定销毁计划:由档案管理部门编制销毁计划,报批后执行。
(三)销毁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销毁手续,同时记录销毁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三条协会档案的移交工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移交计划:由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移交计划,并向接收单位发送通知。
(二)准备移交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准备移交材料,并进行备案。
(三)移交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过程和结果。
第八章档案的利用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协会档案的利用是指将档案资料应用于办公、决策和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档案利用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档案利用申请单:用户填写档案利用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由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档案利用申请单,确认档案利用的目的和范围。
(三)档案利用:用户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档案利用。
第二十六条档案推广是指将档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传播。
第二十七条档案推广的方式包括举办档案展览、编制档案介绍手册、开展档案培训和建设档案网站等形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档案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