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3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改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第五章取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深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推动产业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26
•【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成蹊
2022年9月26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0-2021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一轮考点过关专题十九正视发展挑战共筑生命家园
专题十九正视发展挑战共筑生命家园一、选择题1.(2020•青海改编)下列数据反映出的我国人口特点有(C )③人口素质偏低④总人口增速趋缓A.①②B.②③C.②④D.③④2.(2019•贵港)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绿色版图从12%到21.66%,森林覆盖率几乎翻了一番,建设美丽中国成为共识。
这一变化体现了( A )A.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取得成效B.保护环境是我国当前工作中心C.我国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形势不容乐观D.践行保护环境已成为国人的自觉行为3.我国有14亿人口,每个人每个家庭节约粮食还是浪费粮食,加在一起都不是一个小数目。
此外,中国的耕地资源非常有限,得用占全球7%的耕地面积养活占全球20%的人口。
由此可见(B )①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②我国资源紧缺,必须合理利用资源③我国人口众多,餐饮浪费很正常④必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4.疫情之下,不少民众宅在家里,相比平时在垃圾产生上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人人建立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就是在为战“疫”作贡献。
要把垃圾分类意识变成自觉行动,要求公民(B )A.倡导简约生活,杜绝丢弃垃圾B.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参与C.完善基础设施,科学处理垃圾D.坚持以德治国,提高居民素养5.(2020•威海)2019年11月5日,全球超过1.1万名科学家联合在《生物科学》杂志上发出警告称,整个世界正面临气候危机,若不做出深刻且持续的改变,世界将面临“数不清的人类苦难”。
这警示我们(D )A.面对环境问题,人类只能被动地服从自然B.人类是自然的主宰,可以主导环境的变化仁自然依赖于人类,人类的行为会严重影响环境D.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环境刻不容缓6.地处秦岭南麓的洋县生态良好,植被茂密,是“秦岭四宝”(熊猫、朱鹘、金丝猴、羚牛)的集中地区。
熊猫、金丝猴下山进村“串门”的事情时有发生,当地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较强,与野生动物相处融洽。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五条工商业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直接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代征;(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三章清扫、分类与投放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银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实施方案
银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概述银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是为了应对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产生的大量固体废物,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的规范化处置要求而建设的。
该项目由市政府出资建设,旨在提高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二、项目范围该项目涵盖银川市全境,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
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系统、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系统、废气、废水治理等。
同时,该项目也将重点关注农村城镇的垃圾清理、处理和回收,以及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等。
三、项目目标1. 有效解决城市固体废物处理问题,实现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2. 建立一个高效、规范、环保的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提高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3. 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提高设施的使用率。
4. 提高城市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四、项目实施方案1. 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系统在城市建立垃圾桶、垃圾桶房、中转站等垃圾收集设施,分设黄、蓝、绿、黑四类垃圾收集箱。
通过空间规划,建立完善的垃圾运输路线,保证垃圾在短时间内从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地点。
2. 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系统在银川市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厂,采用焚烧、填埋等多种方式对垃圾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达到减少、转化、资源化的目的,同时也能够产生电能等资源。
另外,还将通过技术手段对废气、废水进行处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3. 加强农村废物处置和回收提高农民的废物分类技术水平,鼓励推广垃圾分类,加强农村废物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建立农村垃圾清理和回收网络,实现资源的回收和环境的保护。
五、保障措施1. 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确保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2. 严格落实对垃圾清理、处理和回收的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3.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项目实施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4.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废物分类知识水平,促进废物分类行为的养成。
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1年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一、背景生活垃圾分类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川市是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之一,面临着垃圾处理和资源管理的巨大挑战。
为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提质增效,银川市制定了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二、目标1. 实现全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面推行。
2. 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降低非可回收物的混入率。
3. 加大资源回收再利用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构建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优化垃圾处理工艺。
三、措施1. 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2)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如举办垃圾分类讲座、举办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竞赛等。
(2)利用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垃圾分类理念和操作方法,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
3.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1)修建和改扩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箱,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2)在小区、学校、商场等重要场所设置分类回收箱,方便居民分类投放。
4. 生活垃圾处理(1)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增加垃圾收集车辆和人员,提高垃圾收集频率。
(2)加强对垃圾收集和转运过程中的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垃圾不外溢并避免二次污染。
5. 资源回收再利用(1)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处理。
(2)加大对可回收物再加工处理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发展生物质废弃物利用和能源回收技术,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6.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1)加大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建立完善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分类情况和问题,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机制1. 组建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策法规出台情况汇编垃圾处理行业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其市场属于政策驱动型市场,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走向直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汇总。
图表1: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1图表2: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2图表3: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3图表4: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4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2018-2036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
▲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以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和模式扩大至全区、全市范围。
制定完善示范片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银川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筑垃 圾作 出 了相应 规定 . 有 物业 服务 的小 区 由物 业 服务 企 业代 为 统 一收集 、 运输 至城 市管理 部 门指 定 的消纳场 所 无物 业服 务 的居 民小 区. 由街道 办 事 处代 为统 一收 集 、 运输 。 代 为收集 、 运 输 的费用 由产 生建 筑垃圾 的居 民承 担
[ 1 】张希舜.建 筑工程施工 工法编写 指导.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 ,
2 0 1 o年 O 5月 .
人 一组 . 每 天可 以安 装 4 0 m 2 以上墙 面 . 是砌 砖 砌块
墙 体 的 3倍 以上 质 量效 益 : 一 是实 心 陶粒墙 板 采 用机械 加 工切 割, 尺 寸 精度 在 毫 米 级 , 平整度误差在 l m m左右 。 有效地 保 证 了墙体 的整 体质 量 : 二是 墙板 表 面经 切
[ 2 1 《 蒸 压 陶粒混凝 土墙板 应用 技术规 程》 .广 东 省 标 准 D B I , / T 1 5 —
8 4 —2 0 1 1 .
【 3 】 冯凯. 陶 粒混 凝 土 内 隔 墙 板施 工 工法 r 砖瓦世界 , 2 0 1 2年 1 1期 .
【 4 ] 《 陶粒实心墙板》 . 利鹏公司企业标准 Q / L P J C 1 - 2 0 1 3 .
[ 5 】 《 利 鹏 墙 板 安 装施 工作 业 指 导 书 》 .
银川 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本 刊讯 《 银 川 市 建 筑垃 圾 管理 条 例 》 近 日出
台。条 例对 处置 建 筑垃圾 、 杜 绝建 筑垃 圾 成为 新 的 污 染源作 出明确 规定
全国各地垃圾分类标准
全国各地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怎么分类?不规范行为怎么处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相关文件汇总,包括多个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范垃圾管理,值得关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将进入法治新时代,强制垃圾分类。
江西省《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介绍,《条例》共10章69条,主要包括建设配套设施、规范投放行为、严格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定行政处罚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山东省《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将进入强制垃圾分类时代。
各地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健全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完善垃圾管理配套政策标准,推动源头减量,构建全程分类收运处体系。
其中,设区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要实现有效覆盖,各县(市)至少有1个镇(街)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省里将建立垃圾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同时,稳步推进垃圾焚烧等处理设施建设,新建3个垃圾焚烧项目,新增处理能力2400吨/日,同步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或整治。
河南省《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怎么分类,违者如何处罚等问题。
《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几类。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办法》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饲喂畜禽。
《办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全面规定。
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农贸市场、商超推行净菜上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11【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3年正月1日施行。
2002年11月11日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实行版)
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予以调整。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序建设,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宁交办发〔2017〕328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328号厅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机发〔2017〕126号)要求,为切实推进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好党政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落实。
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3.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目录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机发〔2017〕126号)要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目标,不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发挥好机关公共节能在交通运输系统中节约能源资源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管理规范、运转顺畅、处理有效”的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发挥机关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工作目标2017年底之前,启动综合办公大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于2021年2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6日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2001年1月1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2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排涝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七章养护、维修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2016年8月1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腐肉、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生活垃圾,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于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会议通过,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18日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的处理进行日常监管,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保、农牧、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3年6月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1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环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装饰维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混凝土罐车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设、住房保障、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投诉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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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2016年8月1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腐肉、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生活垃圾,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置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教育、综合执法监督、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管理模式,采取就近就地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纳入本市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预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用地。
批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配建要求,征求生活垃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十六条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企业。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九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第二十一条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应当推行净菜散装上市。
鼓励开展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等厨余垃圾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等资源化再利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对生态环境保护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置,在住宅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集中分类投放。
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园区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动员、指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四)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五)对不按照分类标准、时段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政报告;(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八)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