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输血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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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由于输血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输血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生患者张某因患甲状腺肿瘤,在某医院接受手术。

在手术过程中,医院为张某进行了输血治疗。

然而,在输血过程中,护士在抽取血袋时未能准确识别血型,导致输错了血型。

患者在输血后不久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表现为高热、寒战、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过抢救,患者虽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

2. 患者家属维权患者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

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2)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失;(3)追究医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医院应对针对患者家属的诉求,医院表示:(1)医院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输血治疗;(2)输血事故是由于护士操作失误所致,并非医院故意为之;(3)医院愿意积极配合患者家属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2)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在采集、制备、储存、供应和使用血液制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医院在输血过程中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

输血差错事故案例

输血差错事故案例

输血差错事故案例输血差错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输血操作错误导致患者健康风险的事件。

以下列举了10个输血差错事故的案例。

1. 2016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患者需要输注A型血,但输血操作员错误地输注了B型血,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威胁了其生命安全。

2. 2017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护士在为患者准备输注O型血时,错误地选择了A型血,导致患者出现输血不相容反应,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

3. 2018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输血操作员在为患者准备输注血小板时,错误地选择了过期的血小板,导致患者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疗,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4. 2019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输血操作员在为患者进行输血前,未对患者进行正确的血型鉴定,导致错误地输注了不相容的血型,引发了患者的输血反应。

5. 2020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护士在为患者准备输注血浆时,错误地选择了过敏患者的血浆,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危及了其生命安全。

6. 2021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输血操作员在为患者进行输血时,未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操作,导致输血管路不畅通,使得输血效果不佳,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间。

7. 2022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护士在为患者准备输注红细胞时,未正确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导致输血给错了患者,给无需输血的患者输注了血液,增加了患者的风险。

8. 2023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输血操作员在为患者进行输血时,未对输血设备进行正确的清洁消毒,导致患者感染了输血设备上的细菌,造成了严重的感染并延长了患者的住院时间。

9. 2024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一名护士在为患者准备输注血小板时,未正确核对血小板的有效期限,导致输注了过期的血小板,使得患者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疗。

10. 2025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输血差错事故。

临床输血事件案例分析-医学精品

临床输血事件案例分析-医学精品

急寻“熊猫血”救人
• 2019年3 月1日,一条求助微博广为流传。微博内容大 致为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王焦武正在农垦三亚医院 重诊室,急需HrAB阴性血(俗称熊猫血)。最终,急需熊猫 血救命的王焦武还是去世了。据王焦武的孪生哥哥王焦文 介绍,王焦武于2日清晨5点多钟去世。同是HrAB阴性血 的王焦文3月1日赶至医院后抽了200毫升血。通过海南省 血液中心等多种渠道,先后有4批HrAB阴性血被调至农垦 三亚医院,但依旧无法挽救回22岁的王焦武。王焦文说, 由于弟弟在抢救期间凝血功能失常,被调来的血液几乎没 有使用。
Rh (D)阴性病人如何输血? 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医发[2000]184号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 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 输血。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 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 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 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 时Rh(D) 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 交叉配血。
液对董明霞实施抢救,但齐鲁医院方面坚持按《献血法》的规定,不
同意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献血者的血液只有检验
合格之后才能使用。冷冻血液的解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一个单位
(200ml)最快也要3个小时,多个单位的血液同时解冻,需时更长,在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用最快的速度解冻4个单位的血液,也要用4个
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或预案,使董良霞失去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山东 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均存在一定过错。
2019年11月1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两家医院和血液中心共赔偿约35万元。
综观对董明霞整个医疗救治过程,结合鉴定意见

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

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

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某市某医院的李医生在一次手术中为患者进行了输血手术,然而手术后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输血反应,导致病情恶化,最终不治而亡。

患者家属认为李医生在手术中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因而起诉李医生并要求赔偿。

案情回访事发后,患者家属起诉李医生,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用。

李医生则辩称自己在手术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输血手术,并不存在任何医疗过失。

案件经过初审后,法院依然判决李医生向患者家属支付赔偿金。

分析案件本案中,患者家属起诉李医生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患者死亡,而李医生则坚称自己在手术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输血手术,并不存在医疗过失。

这种纠纷一旦发生,对于医生和患者家属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首先来看一下输血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输血是临床上的常见治疗手段,同时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操作。

输血过程中,出现输血反应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输血反应是指受血者在输血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急性输血反应和慢性输血反应。

其中,急性输血反应是指输血后立即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溶血反应、变态反应等。

慢性输血反应是指长期输血后受血者出现的不良反应,如铁过载、病毒感染等。

在实际操作中,医生需要特别注意输血反应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应对。

其次,输血手术的风险和并发症需要得到足够的风险告知。

医生在执行输血手术前,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术前告知,包括输血的必要性、风险、可能的并发症以及后果等。

只有让患者充分了解并知情同意后,医生才能进行输血手术。

再次,医术水平和操作规范也是影响输血纠纷的关键。

医生对于输血手术的操作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包括选择适当的输血血液成分、确认血型、进行输血前试验、规范输血速度等。

最后,我国目前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还不够完善。

在本案中,法院依然判决李医生向患者家属支付赔偿金,然而赔偿的具体金额及契约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引起法律界和医学界的高度重视。

建议和结论对于临床用血医疗纠纷的发生,我们有必要提出以下建议:1.医生必须提高专业素养和操作水平,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防止出现医疗过失;2.医院应当加强对于输血操作的培训和指导,规范医务人员的操作行为;3.加强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强化医学界和法律界的交流和合作。

输血失误法律案例分析(3篇)

输血失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一起输血失误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李某因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医院在对其进行输血治疗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李某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患者情况:李某,男,30岁,因突发疾病于2018年5月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其为重症贫血,需进行输血治疗。

2. 输血过程:医院为李某进行了输血治疗,但在输血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失误,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

3. 发现感染:输血后不久,李某出现了发热、乏力等症状。

2018年6月,李某在另外一家医院进行血液检查时,发现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4. 鉴定结论:经疾控中心鉴定,李某感染的艾滋病病毒为HIV-1型,且与我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血液制品HIV抗体检测结果不符。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导致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患者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四、法律分析1. 医院是否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为李某进行输血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导致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

因此,医院存在过错。

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因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输血失误导致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血液法律案例(3篇)

血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医院接收了一名患有严重贫血的患者。

为了给患者进行输血治疗,医院向某血液中心订购了200毫升A型血液。

然而,在输血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过敏反应,经过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医院是否违规使用血液?2.医院是否对患者的死亡负有责任?三、案件事实1.某血液中心提供的A型血液符合国家标准,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

2.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时,出现过敏反应,经诊断,过敏原为A型血液。

3.医院在患者输血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血液管理规范,未对血液进行过敏原检测。

4.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前未对血液进行过敏原检测,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最终死亡。

四、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某血液中心提供的A型血液符合国家标准,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故某血液中心不承担责任。

2.法院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血液管理规范,未对血液进行过敏原检测,存在违规行为。

3.法院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血液管理的重要性血液是人类宝贵的生命资源,输血治疗在临床治疗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血液管理不当,容易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2.医疗机构的责任本案中,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血液管理规范,未对血液进行过敏原检测,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负有确保患者安全的责任。

3.患者权益的保护本案中,患者因医院违规使用血液导致死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患者家属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患者家属损失,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六、启示1.医疗机构应加强血液管理,严格执行血液管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医疗侵权案例分析Title:医疗侵权案例分析:急病患者换错血型导致病情恶化案例概述:该案例涉及一起医疗侵权事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

一名急病患者在医院接受输血治疗时,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患者被换错血型,导致病情恶化。

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中涉及的时间、事件和细节,并权威律师对此进行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2月15日,李女士(化名)带着患有重型贫血的6岁儿子小明到医院就诊,严重脱水的小明需要进行输血治疗。

李女士将小明送往XX医院的儿科急诊室,医生组织了一个输血小组进行治疗。

2月16日早晨9点30分左右,小明的血型检查结果出来,显示其血型为A型。

输血小组负责人将检查结果告知给护士长,并将输血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病历系统。

然而,由于人员繁忙和沟通不畅,护士长没有将血型信息核实清楚。

2月16日下午4点30分左右,输血小组准备了A型血液,并组织了输血人员。

然而,在输血过程中,由于人员繁忙和混乱的环境,护士长将B型血液输给了小明,而未将血型再次核对。

2月17日凌晨3点,小明突然出现了严重的不适症状,包括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血压降低等。

医院立即对小明进行急救并派遣专家组进行全面检查。

最终,经过各种检查,确认小明已因输错血型引起了急性溶血反应。

2010年2月18日,小明的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控告医院、输血小组以及护士长存在医疗侵权行为。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医疗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首先,医生在将血型信息告知护士长后,并未确保其核对无误。

其次,护士长在输血前未再次核对血型信息。

这些失职行为导致患者被输错血型,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包括:首先,医护人员在小明就诊的过程中未尽到明确告知患者风险的义务;其次,医生和护士长在核对血型信息时存在疏忽的行为;最后,医院未能提供安全的输血环境和过程管理。

在赔偿问题上,小明及其家人有权要求医院承担因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

临床输错血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临床输错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临床输血已成为治疗许多疾病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临床输血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临床输错血事件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及法律适用。

二、案例概述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手术需要输血,医院血库在接到输血申请后,根据李某的血液类型调取了相应的血液。

然而,在输血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将李某应输的A型血误输为B型血。

事后,李某出现严重输血反应,经抢救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机能受损严重,生活自理能力下降。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因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受到损害,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受到损害,即使医院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损害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李某因输血错误导致身体机能受损,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属于残疾情况。

因此,医院除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李某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

4. 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本案中,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李某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输血法律法规案例(3篇)

输血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某某,男,35岁,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对张某某进行了血液检查,发现其血红蛋白值低于正常范围,需进行输血治疗。

经家属同意,医院为张某某进行了输血。

然而,输血后不久,张某某出现了发热、寒战、恶心、呕吐等症状,经检查发现,张某某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

家属认为,医院的输血操作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输血前的告知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输血操作过错?3. 张某某感染丙型肝炎病毒与输血操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尽到了输血前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医院在为张某某进行输血前,已向家属说明了输血的目的、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输血后的注意事项,并签署了《输血同意书》。

因此,医院尽到了输血前的告知义务。

2. 医院不存在输血操作过错。

法院认为,输血操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医疗行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操作规程,对输血器材进行了严格消毒,并选择了合格的血液制品。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医院在输血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

3. 张某某感染丙型肝炎病毒与输血操作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在输血后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但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输血传播的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病例,应排除其他传播途径的可能性。

经调查,张某某在输血前已有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史,故法院认定张某某感染丙型肝炎病毒与输血操作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输血纠纷案,涉及输血法律法规的多个方面。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该法规定了献血的原则、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采血机构的职责等,旨在保障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医疗质量管理等内容,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输血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临床用血在治疗疾病、挽救生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临床用血的特殊性,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将围绕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分析一起因用血引发的医疗纠纷。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医院接收了一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

患者入院后,经医生诊断,需要大量输血治疗。

在患者同意下,医院为其进行了多次输血。

然而,患者在输血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输血反应,经过抢救无效,最终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具体分析:(一)临床用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旨在规范献血和临床用血行为,保障医疗用血安全。

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用血管理等。

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条例》对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保障血液制品质量。

(二)医院在临床用血中的法律责任1. 用血申请根据《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输血前,必须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输血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并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在为患者输血前,已经取得了患者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

2. 输血治疗医院在为患者输血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用血安全。

本案中,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输血前未进行充分的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2)输血过程中出现污染;(3)患者自身存在输血反应的倾向。

针对以上原因,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用血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血管理制度,对用血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用血安全。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输血过程中,应当对用血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临床输血事件案例分析

临床输血事件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山东某医院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抢救董良霞,在救治方面 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E--但是没有对钟良霞尽到科学、安全的输血以抢 救其生命的高度注意义务。F--血液中心没有准备足够的Rh阴性血,也 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或预案,使董良霞失去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山东 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均存在一定过错。
2012年11月1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两家医院和血液中心共赔偿约35万元。 综观对董明霞整个医疗救治过程,结合鉴定意见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济阳某医院对董明霞的医 疗过错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且是主要过错,承担80%的责任;省城某医院存 在医疗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 因果关系,属次要过错,担责10%;某血液中心 存在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 果关系,担责10%。

Rh(D)阴性患者输血原则
1、有抗—D者, 必须输Rh(D)阴性血; 2、无抗—D者,尽量输Rh(D)阴性血; 3、无抗—D者,病情危重而又短时间内找不到Rh(D)阴 性血,为了抢救患者生命,可以输配血相合的Rh(D)阳 性同ABO型红细胞; 4、Rh(D)阴性男性或无怀孕可能的妇女可输Rh(D) 阳性单采血小板,不必用抗D球旦白。 5、有怀孕可能的Rh(D)阴性妇女若输Rh(D)阳性单 采血小板,输前应使用抗D球旦白。──生命权大

10月9日上午,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王让村董明霞在济阳中医院引 产后大出血,但由于董明霞是RH阴性O型血,当地医院没有备血难 以救治,11点30分左右转院到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 由于其属于稀有血型,院方向省血液中心求援。山东省血液中心 下午1点15分左右接到齐鲁医院方面有关供血的请求,一方面从冷冻 库中取了4个单位(800ml)的血液,进行解冻;一方面,立即组织稀有 血型志愿者进行采集,下午2点50分左右,共采集了7个单位(1400ml) 的RH阴性O型血。 • 在此过程中,董明霞的亲属一再要求用没经过检验的献血者的血 液对董明霞实施抢救,但齐鲁医院方面坚持按《献血法》的规定,不 同意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献血者的血液只有检验 合格之后才能使用。冷冻血液的解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一个单位 (200ml)最快也要3个小时,多个单位的血液同时解冻,需时更长,在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用最快的速度解冻4个单位的血液,也要用4个 小时左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对献血者的血 液逐项进行检验的话,所需时间也在3个小时左右。 • 下午5点20分,4个单位的解冻血被送到病房,然而还没等到志 愿者献出的7个单位的血送来,董明霞已于下午6点左右去世。

医疗事故案例:儿童输血感染肝病,父母状告医院

医疗事故案例:儿童输血感染肝病,父母状告医院

2011年5月11日,魏某夫妇带着儿子明明(化名)来到河南省某医院就诊。

经诊断,明明患急性骨髓白血病,魏某夫妇当即让儿子住院治疗。

医生给明明进行化疗,建议适时进行骨髓移植手术。

住院期间,医院多次给明明输血,输血前经过化验,明明没有丙肝等肝病。

做了一个疗程化疗后,明明病情有所缓解,明明的姐姐与其骨髓配型成功,魏某夫妇决定带着明明到北京做骨髓移植手术。

[案情分析]
入住北京某医院进行术前准备时,明明被诊断出患有丙肝,骨髓移植被迫终止。

多位专家会诊后,建议先治疗丙肝,于是明明只得先接受丙肝治疗。

后考虑到白血病难以控制的因素,医生建议进行骨髓移植手术,于是明明冒着丙肝病毒随时爆发的危险,进行了手术。

因已错过最佳移植时机,此次移植手术远期效果很难保证。

而且明明在移植手术后,至少需要一年时间的服药后才能进行丙肝治疗,而丙肝一旦爆发,必将导致骨髓移植的失败甚至危及明明的生命。

经过检查,魏某夫妇均未感染丙肝病毒。

魏某夫妇认为这些严重的后果,都是河南省某医院给明明输血导致的。

要求被告赔偿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0982.32元,并且承担明明的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相关法规]
暂无数据。

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

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

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
哎呀呀,咱今天来聊聊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

你知道吗,这事儿可大可小啊!就说有一次在医院,有个病人急需输血,那可是救命的时候啊!医生护士们都紧张得不行。

(例子:这就好比战场上急需弹药一样紧急!)结果呢,因为血液调配出了点问题,差点就耽误了治疗。

病人家属那叫一个着急上火啊,在医院里大吵大闹的。

这能怪人家家属吗?自己亲人命悬一线呢!
还有一个案例,说起来真是让人唏嘘。

一个病人手术中出血较多,需要大量用血。

可就在输血过程中,居然出现了过敏反应!(例子:这就像走在路上突然被石头绊了一跤一样意外!)这可把医生和病人都吓坏了,好在经过紧急处理,病人情况稳定下来了。

但病人家属可不干了呀,说医院没做好检查,要找医院讨个说法。

你说这些纠纷咋就这么多呢?临床用血可不是小事儿啊,就像房子的根基一样重要!一个环节出问题,可能就会引发大麻烦。

医院方面是不是应该更加谨慎,确保每一袋血都用得安全、正确呢?病人和家属也是,遇到问题不要一味地吵闹指责,大家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沟通不行吗?
总之,临床用血医疗纠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医院还是病人及家属,都要重视这个问题。

大家都多一份理解、多一份责任,才能减少这些不必要的纠纷,让医疗过程更加顺利呀!。

血液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血液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2019年3月接收了一名患有严重贫血的患者,经过检查,患者需要输血治疗。

医院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对患者进行了血液采集和输血。

然而,输血后不久,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输血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患者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血液采集、检验、储存、分发等环节的规章制度;(2)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血液质量;(3)对临床用血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用血安全;(4)对输血患者进行必要的输血反应观察和处理。

在本案中,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血液采集过程中,未对献血者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导致献血者血液存在潜在风险;(2)血液储存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温度控制,导致血液质量受到影响;(3)输血过程中,未对输血患者进行必要的输血反应观察和处理,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

综上所述,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

2. 患者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并死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并死亡,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血液管理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院在血液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确保血液质量,保障患者用血安全;2. 患者家属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管理工作的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连续输错血7次——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案例

连续输错血7次——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案例

连续输错⾎7次——⼀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案例案情介绍原告蒋某既往患肝炎病史10余年。

2016年9⽉28⽇,原告⾃述⼀周前出现肝区胀痛、乏⼒、纳差,⾃觉低热,在被告某中医院治疗门诊就诊,并以“病毒性肝炎”收住⼊院。

当⽇,被告对原告⾎型检验为A型。

原告在被告内科住院期间,内科分别七次向原告体内以A型⾎浆共1250ml。

原告在住院30天后觉症状⽆缓解、病情加重,遂于2016年10⽉28⽇出院,并于当⽇转院⾄某⼤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型检验为O型,经住院治疗55天好转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错误输⾎等医疗⾏为,导致其患肝病、肾脏、脾脏损害及胆结⽯、肾结⽯等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本院。

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观点被告某中医院七次向原告体内错误输⼊A型⾎浆达1250毫升,引起原告⼀系列脏器功能衰减恶化,不得已转⼊某⼤学附属医院治疗。

经该医院配⾎检测,原告的⾎型为O型⽽⾮A型,造成原告在某⼤学附属医院住院55天并开⽀巨⼤医疗费⽤,并⾄肝、脾、肾等器官造成严重损害,精神带来沉重打击,严重影响原告的⽣存质量。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所有损失。

医⽅观点根据全国⾼等学校输⾎教材检验规定,对于输⼊⾎浆不需做检验,输⼊不同⾎型的⾎浆不会产⽣不良后果。

本案中我院将原告的O型⾎错误认定为A型⾎,但输⼊A型⾎浆并未对原告⾝体造成不良后果,与原告所诉损害⽆因果关系,原告所诉损害是⾃⾝疾病演变⽽⾄。

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

我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中⼼意见:1、被告某中医院对蒋某的诊疗⾏为存在过错,虽输A型⾎浆对O型⾎受体患者⽆明确损害结果,但蒋某住院时间延长,产⽣了额外的医疗费⽤,被告错误的诊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2、蒋某不宜评定伤残及误⼯、护理时间;3、蒋某因患有重型⼄型+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疾病,需长期治疗。

法院观点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是具有明确的损害后果,住院时间延长、医疗费⽤增加也属损害后果。

医疗纠纷案例--输血感染肝炎,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输血感染肝炎,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输血感染肝炎,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2010年4月7日,钟某因胃出血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当月11日,该院对钟某做胃切除手术时,输全血1000毫升。

该血源系县人民医院献血队队员乔某所献。

乔某献此份血时,县人民医院未按卫生部规定的献血操作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各项健康项目检查,仅凭其提供的一份2008年其原籍某区人民医院检查肝功能正常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

乔某献血后回原藉,纠纷发生后及诉讼中去向不明。

同年4月25日,钟某病愈出院。

出院不久,钟某便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等症,6月2日,经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丙型肝炎。

6月7日,钟某又到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16日经检查肝功能正常出院。

此次住院治疗丙肝,钟某欠县人民医院医药费八千元未付。

此期间及以后,钟某还先后多次去其他医院检查,均诊断为术后输血感染丙肝病毒,共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

2011年2月23日,钟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被告县人民医院动手术输血感染丙型肝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治疗费用。

律师评析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如下:本案未按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和程序来处理,这是正确的。

因为,患者术后输血感染有关病毒,并不属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所直接造成。

医院所备血液,通常是通过采集程序事先采集的,血液是否合格,是采集人员的责任范围;即使是临时采集,也是采集人员应请求采集后供医务人员对患者使用。

再者,血液采集后一般需要制成血液制品后供诊疗中使用,医务人员是通过用血申请程序向血库或有关管理者调用、领取,医务人员只负责审查领取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所需血型、规格等,并不对血液制品本身进行化验、检查。

所以,因血液本身带有某种病毒,造成患者输血后感染该种病毒,是采集中的过失所造成,而不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所直接造成,此不属医疗事故。

但本案所涉及的输血所用血液,是作为对原告进行诊疗的同一医院即被告县人民医院所采集的,其应对所采集的血液符合输血标准负责,并且此份血液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实际上是以采集者的名义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此点。

汝州输血纠纷

汝州输血纠纷

魏素云与平顶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魏素云,女,1955年3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许生,男,1982年5月6日生。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毛根峰,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中心血站)。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洋,男,系该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夏根立,男,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院)。

法定代表人郭志军,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院)。

法定代表人段东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素兰,女,46岁,汉族。

特别授权。

原告魏素云与被告平顶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素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许生、毛根峰,被告平顶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的委托代理人杨洋、夏根立,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素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原告在四院住院治疗,四院在手术中为原告输入了中心血站采集、一院转供的全血,后,原告被确诊患上丙肝,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生效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平民终二字第217号民事判决认定对原告患丙肝的损失,平顶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汝州市四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汝州市一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但该判决仅解决了2004年6月30日前的医疗费等费用,为解决后续医疗费等费用,2006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后续医疗费等费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06)平民二终字581号生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现原告再次起诉,主张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83925.21元,请求法院依(2005)平民终二字第217号判决确定的事实和赔偿比例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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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输血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案情]
病员男,63岁,患高血压病脑血栓已十二年,曾入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维持病情的稳定,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但未介意。

病员1995年5月14日,因呕吐,伴有黑便,往某市职工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收入院治疗。

入院后化验血常规RBC:1.0*10/L,Hb20g/L.先后两次输血700ml病情好转。

化验血常规RBC:2.5*10/L,Hb60g/L.便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大小不等散状白花斑。

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引起病员家属怀疑,遂发生争议。

[处理]
该院神经内科采用血液稀释疗法治疗脑血要全,即将病人的血液抽了离心后血浆回输,有形成份废弃不要。

当病员需要输血治疗时,本应到院内血库取经过检验的合格血,而当班医生却擅自将本科脑血栓病人的废血两次输给病员。

病员输入废血后,躯干及双下肢出现白花斑。

经查验供血者确有白花斑,白花斑是可以通过输血传染的,病员的白花斑就是由输血造成的。

经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事故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评析]
这起事故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

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输血治疗是正确的。

但输血应根据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血液是直接进行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保证血液质量。

对供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总则指出: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况及病史才不能供应:①有心血管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②有慢性皮肤病的患才,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的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牛皮癣。

根据上述规定,某市医院在给病人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医疗常规和有关规定,取合格血输给病员。

而该院医生在治疗时擅自使用其他心血管病患者的废血,致使病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事件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但该纠纷中的主要责任者,在明知是废血的情况下,还给他人输血,其行为已经超出医疗纠纷中界定的过失。

已属故意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根据给病员造成的伤害程度追究责任人的伤害责任,后果严重的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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