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和特别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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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和 特别行政程序
山东省栖霞市 甲壬
行政执法的概念
第五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 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作出了明确界定。
行政执法的原则

概括地说,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幅度范围之 内行使的行政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具体而言,合 理性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如下要求:首 先,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法 定目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当然不 能背离法定目 的,否则将违背立法的初衷。其次,行政裁量权的 行使必须符合法的授权要求,出于合理的正当动机。 最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做到事实客观、依据 充分,考虑到相关因素纳入。相关因素是指与待处 理事件有内在联系的并可以作为决定依据的因素, 也就是相关的客观事实以及事实与事实之间必然的 客观联系。
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除了要坚持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外,还要坚持以 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鉴于行政执法环境的复杂性,法律赋予行 政执法人员适当的裁量权,即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 明示或者默示的范围内,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 度等具有选择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很好地行使裁量权,在行政执法过程 中以合法之名行不合理之实,就会产生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处 罚结果的差异性,甚至产生诸如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等行政 裁量权绝对化、私有化的现象。尤其是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 行政裁量权不断地扩大与发展,滥用行政裁量权的现象时有 发生。为有效地控制行政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
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 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的行为。
几种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分别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专章规定。
三、行政执法的种类
《行政程序规定》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行政执
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
几种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为规制经济与社会活
动,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 进行审查后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授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

[央视 经济半小时] 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 铲车的拆迁大战





强迁不再是什么新鲜话题,激烈对 抗因有现场视频而让人震憾。 央视在报道这一事件时,切入点是 暴力对抗背后的《物权法》与《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对抗。行 政法规怎么可能与上位法《物权法》 进行对抗呢? 公民的合法房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政府行为的拆迁和商业模式的拆迁 都不能践踏这一权利,公权大棒不 能肆意挥舞。 就央视事件来看,人家这么好的房 子,这么低的价格就能夷为平地, 还煞有介事地进行过评估,这样的 评估机构是政府的附庸,装样子的, 貌似合法的程序,其实就是一个合 理包装下的套,就能把你的财产抢 夺。 民权不保,政府何以树立公信力和 威严?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我省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山东省行政执法
证件管理办法,对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11月,省政府令第 228号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了行政执法 人员取得执法证件的程序。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应 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 法证件,持证上岗。
执法程序不规范、不透明, 影响执法公信力
执法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问题首先出在立法中。 我国现在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规定部门职权, 但缺少行政行为法,由于对行政行为缺乏详细具 的规定,行政人员就容易养成不按规矩办的习惯。 美国1946年就出台了行政程序法,我们到现在还 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执法程序不规范、不透 明,实际上也难有真正的公正。 湖北天门城管人员执法打死人案,是执法程序有 问题,如果按执法程序办,就不可能出现人命案。 城市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与程序不规范有很大的 关系。
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 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 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 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几种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 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 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几种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于公 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的方式向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征收一定财物的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原则

山东省在规范行政裁量权方面已经有了很多实践经 验。自2005年开始,我省先后在淄博市、省质监局、 省地税局等地方和部门进行试点,对本地方、本系 统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带有裁量幅度的行政 处罚条款进行了梳理和细化,向社会公布,并严格 按照细化后的处罚标准进行执法。近年来,在总结 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工作。这次将规范行政裁量权写入《行政程 序规定》,可以说是将这些年的实践成果上升到了 法律规定,有利于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直 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 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 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 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行 政程序规定》中还提出“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必要 性原则,通过文明、柔性、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 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
《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 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 会公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 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 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重心下移
《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执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影响其权 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第三、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执 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既包括直接影响权利义 务,比如财产被查封,也包括间接影响,比如确认 土地的归属;既包括对相对人不利的影响,比如处 以罚款,也包括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影响,比如获 得特许经营权。
几种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法对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具 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依职权的、负 担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一种羁束的具体行 政行为。
几种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这一条确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即通过
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 量化。细化、量化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一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 法律原则;二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 况的地域差异;三是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四是可能影响行 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世纪德国 的警察法中。二战后,随着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 比例原则在德国超越了警察法的领域而被联邦法院 赋予宪法原则的地位,对行政、立法及司法都具有 约束力。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意指行政行为必须 选择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到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 式来行使,并且使其对行政相对人个人利益造成的 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 相适应,从而达到既实现公共利益又保护公民合法 权益的目的。
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程序规定》对规范行政裁量权作出了
专门规定,并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规范行 政裁量权方面的相关义务;行政执法不得滥 用行政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 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 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 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行政执法的原则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 政执法活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
政执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人员的 资格确认亦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授予或者 认证,是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 对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客观条件或 者权力能力予以确认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原则
3、法益相称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 的的价值。也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 权力前,必须将其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的 损害与达成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行权 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 则不能采取。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具有行 政执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四)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 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
行政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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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伤害原则、 不可替代原则或者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 行使应尽可能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 范围内。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面对多种可达成行 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 益限制或者损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尽 量采取最温和手段实现既定的目的。如在城管执法 中,能够通过训诫、罚款或者其他方式达到执法目 的的,就没必要强制执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
定:“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从法律上确认了 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合执法
《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确立了联合执
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
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是指在转变政府职能
的基础上,将行政执法职能相同或者密切相 关、管辖范围类似、业务性质相近的行政执 法职权进行合并,相对集中配置给一个行政 部门,由一个大的部门统一行使相关的行政 执法职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 民政府决定,将若干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 行使已经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 罚权。
行政执法的原则
其内容或者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妥当性原则。比例原则中的妥当性原则,
又称适当性原则,一般是指采取的措施必须 能够实现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也 即是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具体运用到行政执法上,意指行政执法机关 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是为了有利于执法目的 的实现,而不得与目的相背离,否则便丧失 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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