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混凝土纳税评估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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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纳税评估模型及案例
一、行业介绍
(一)行业定义
商品混凝土,又称预拌混凝土,简称为“商砼(tóng)”,就是将水泥、河沙、卵石、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的建筑材料生产过程。其实质就是把混凝土这种主要建筑材料,从备料、拌制到运输等生产环节,从传统的现场搅拌施工中脱离出来,进行高度专业化的集中批量生产,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能耗、节省施工用地、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等。其国民经济代码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水泥制品制造,行业明细代码为3021。
(二)行业类型
商品混凝土的特性主要表现在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混凝土的塑化性能和可泵性)及石料最大公称粒径等方面,混凝土强度等级用C和强度等级值表示,强度等级数值越大强度越高,根据强度等级可以分为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等型号的产品,强度等级不大于C50的产品为通用品,强度等级大于C50的产品为特制品。我市该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集中在C20、C25、C30、C35四种型号。本模型适用所有等级的商品混凝土。
(三)生产设备及工艺简介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按生产线组合在一起的,一条生产线包括立轴式混凝土搅拌机、皮带电机、水泥螺旋电机、空压机、水泵、油泵、管道泵等。湘潭市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主要分为120型、180型两种型号,120型指设计生产能力为1小时生产混凝土120方,180型指设计生产能力为1小时生产混凝土180方。除生产线上的生产设备以外,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还有运输搅拌车和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多使用容量为10-14立方米的搅拌筒。
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为:水泥、河沙、卵石及其辅料在搅拌场分仓贮存→经运输履带或其他方式卸到储料斗内→称量配料→经履带提升进入立轴式的混凝土搅拌机内→经搅拌后生成产成品→混凝土从搅拌机内卸入到专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里。生产过程中,上料、配料、称量、搅拌、卸料均实现自动控制,计量精度高。
二、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分析
(一)生产经营规律
1、生产流程和工艺简单,不同品种间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类产品不同企业的附加值基本一致,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经营流程为: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通过施工单位向企业发出需求通知→生产部门根据客户需求安排生产计划→试验部门按要求确定配方并进行试验→将配方送企业的搅拌站正式生产→用搅拌车将混凝土运到工地→到达工地后,由专门的运送泵将混凝土运到指定的位置→结算货款。
2、国家对商品混凝土规定有严格的质量标准,产品配方严格,主要原料是水泥、砂、石子三种,水泥标号主要以P42.5为主,主要辅料为粉煤灰和外加剂。不同型号的混凝土原料基本相同,只是原料之间配合比例发生变化而已。外加剂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而选择添加的,主要有:减水剂(节省水泥,提高强度)、膨胀剂(用于减少裂缝)、缓凝剂(延长混凝土凝结)、早强剂(用于快速提高混凝土强度,防止冻裂)等。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能耗是电力和水,且能耗比例较为固定。由于目前大多数混凝土生产企业是自行打井和从河里取水,耗水量无法真实统计,因此电耗用量能较为真实的反应企业的产量。
4、产品存放时间较短,一般不能超过4个时,企业将商品混凝土生产出来后,必须及时用运输车运至建筑施工现场浇铸,其间搅拌筒始终处于转动状态,不能停顿,否则混凝土会发生凝固报废。同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均是按照客户的需求以销定产,其产量就是销量,销售环节简单固定,没
有中间环节,无产成品库存。
5、其原料来源相对固定,水泥采购对象多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水泥生产厂家,砂石采购对象多为个人,粉煤灰一般来源于火力发电企业。
6、产品销售对象以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企业为主,投产上马快,营运资金大,往来资金结算时间严重滞后。
7、供需双方需先签订合同,但供货量难以提前确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只是约定按照工程图纸计算的混凝土需要量,实际供货量要等到建筑项目竣工后以建筑企业实际测量的方量进行结算。
8、产品质量控制较为严格,产品出厂和交货时都要抽检,用于出厂检验的样品一般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样品一般在交货地点采取,且生产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出具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9、税收计算简单,据现行政策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其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无论从购进环节还是从销售环节看,绝大部分购销业务均以普通发票结算。
(二)主要风险点
1、收入核算不真实。由于目前混凝土生产企业都是实行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对象以缴纳营业税的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为主,销售货物时不需开具专用发票,基本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制约,使得混凝土生产企业多少都存在故意隐瞒销售收入的嫌疑。同时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都具有前期大量投入、后期分期收益的特点,存在对供应商不及时支付货款的现象,因而连带造成混凝土企业不及时开票结转收入的情况。因此,很多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货款”,或在“发出商品”中留有借方余额,在收回货款之前,往往不开具发票,不计销售收入,待收到款时才入账计提销项税额。
2、原材料采购监控难度大。水泥、河沙、卵石、粉煤灰和外加剂是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材料,水泥、粉煤灰和外加剂的供应商相对正规固定,而河沙和卵石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经营者,取得的票据基本上是普通发票,甚至不取得发票。取得的普通发票中,税务机关代开的多,供应商自开的少,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怀疑,存在着虚增成本、减少应税所得额的风险。同时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存在将购进的水泥发票直接开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安企业。达到少申报销售收入的目的。
3、以加工业务代替自产自销。混凝土生产企业可能虚构加工业务,通过与房地产和建安企业签订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供应方直接将发票开具给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再委托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变生产销售业务为委托加工业务,仅就加工费申报纳税,存在着少缴增值税、所得税的风险。
4、产品运输环节的风险。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混凝土的销售收入和运输及泵送收入人为分裂开来,对其中的运输及泵送收入依照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对产品销售收入则按6%的征收率缴纳有可能存在了增值税。搅拌车和泵车较多的企业对外出租运输车和运送泵,而不核算出租收入,对租用混凝土搅拌车辆的企业存在虚增租赁费用,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风险。
5、存在购货方以物抵债的风险。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应收款往往比较大,而下游客户又都是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需方将房屋或其他动产抵债的可能性较大,抵债房屋或货物再销售行为往往比较隐蔽,再销售环节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6、工程自用产品未视同销售。混凝土生产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自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如果领用自产的混凝土,一般不会主动视同销售申报收入,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7、存在成本收入不配比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的生产成本会随着商品混凝土销售及时足额体现到销售成本之中,但由于企业普遍存在着收入不及时申报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收入与成本数据不配比,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