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其它国家事故预防立法概况正式版
欧洲法规介绍
The requirements about the minimal value of radii of curvature do not apply to projections of less than 3,2 mm from the panel, provided that they are blunted and that the height of the projection is no more than half its 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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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仪表板水平面线上部的前内部零件
Radii and projections
倒园半径和凸起
关于最小倒园曲率半径的 要求不适用于高出仪表 板表面3.2mm的凸起,但 规定他们必须是钝边的, 并且凸起高度应小于其 宽度的一半.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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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Note : h 3,2 mm is equivalent to L 45,5 mm 注意 : h 3,2 mm 与 L 45,5 mm是相当的.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10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465-14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击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欧洲防行人撞伤法规
Report obtained from EEVC web site -
EEVC Working Group 17 Pedestrian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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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Working Group 17 continued their work following the 1998 report, preparing their contribution to the IHRA pedestrian working group and resolving the few remaining issues / provisional values from the 1998 test methods. All sections in blue italics have been added to explain the September 2002 updating of the test methods by EEVC WG17. The updates of September 2002 have been incorporated in the test methods herein in Annexes II to VII.]
EEVC Working Group 17 Report
IMPROVED TEST METHODS TO EVALUATE PEDESTRIAN PROTECTION AFFORDED BY PASSENGER CARS (December 1998 with September 20y
The main task of EEVC WG17 Pedestrian Safety was to review the EEVC WG10 pedestrian protection test methods from 1994 and to propose possible adjustments taking into account new and existing data in the field of accident statistics, biomechanics and test results. The mandate of 12 months to complete this task has been extended by 3 months. Since the final report was required by December 1998, several decisions had to be taken by majority votes. This means that for certain test methods or aspects of test methods full agreement was not achieved. The following chapters in this EEVC WG17 report describe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cisions taken and the various minority statements made. Recent accident statistics have been analysed, showing among other findings a decrease in the proportion of injuries caused by the bonnet leading edge of modern streamlined passenger cars. Moreover, it is found that the windscreen and A-pillars of these cars are important injury areas, not covered by the EEVC test methods. Future research in this field is recommended. Biomechanical tests were analysed and additional accident reconstructions have been performed. Based on this work, injury risk functions have been developed, especially for leg and pelvis injuries. This has resulted in an increase of the acceptance levels for the upper legform to bonnet leading edge test. This was required because an imbalance between recent accident statistic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modern cars in pedestrian tests (e.g. Euro-NCAP) was observed. Further evaluation of these tests showed that specific areas of some car models already meet the EEVC WG10 requirements, however no car fulfilled all requirements. Mathematical model simulations indicated that the test conditions for the upper legform to bonnet leading edge test are too severe for passengers cars with a low, streamlined front. The required test energy has been decreased, up to a factor of 2, for these vehicles. This has led to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proportion of cars for which no bonnet leading edge test is proposed. Since 1994 the sub-system impactors have been further evaluated and improved. EEVC WG17 has included new impactor specifications in the test methods. Final evaluation of some impactor improvements is still going on. Final versions will be available by mid 1999. [Finalised versions are now available.] Based on this review the following major improvements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EEVC test methods: Legform to bumper test • Improvement of the legform impactor by means of a damper to avoid vibrations (will be finalised shortly). [Finalised damped version is now available.] • Improvement of the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of the impactor, to better reflect the actual use in a bumper test. • Extension of the test methods with an upper legform to bumper test for vehicles with a high bumper, since the legform test seems less feasible for these vehicles. • Reduction of the impact speed tolerance to decrease the variation in impact conditions.
第四讲 事故预防综述及国内外重大危险源监控法规政策
第四讲事故预防综述及国内外重大危险源监控法规政策一、事故预防结论危险的物质,危险的能量也好都是看得见摸得着客观存在,设备、设施,场所都有明显的特征。
事故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有些人能看得见,有时候看不见,就主观上的因素,主观的这些东西,人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不是说人人能够看得见的,要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没有一定的知识,看不出,这个人操作是不是不安全的。
比如,我们不会开飞机,你要叫我们到那个驾驶舱里面去看驾驶员操作,是不是存在不安全行为,那你看不懂,我们也不会操作。
所以我们说危险源和隐患,它们的特点是危险源客观存在,看得见、摸得着。
隐患的特点:第一,隐患有主观的因素,有主观的一方面的东西,不一定全都看得见,不是人人都能看得见的。
第二,危险源的相对论,在生产期间来说,危险源有一定的稳定性,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要是生产的工艺,规模不变化,那客观存在危险源摆在这,就不会有怎么变化,但是隐患不一样,隐患有一定的时效性。
第三,隐患隐性的东西比较多,变化的东西比较多。
第四,一个危险源可能存在多个隐患,同样一个罐子,同样一台设备同样一个场所,要从危险源的角度,我们叫重点防护目标,但是从隐患的角度,可以是多个,所以一个危险源,可以存在多个隐患。
那么作为我们重大事故预防,或者是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来说,一定要得出这样的认识,不知道隐患的存在,这是最大的隐患。
这就跟人似的,你身体不好知道自己病在哪,对症下药就行了,不知道自己有病不吃药,就是最大的麻烦,所以好多的人猝死。
第二事故预防,必须要从危险源抓起,必须要从危险源辨识抓起,因为隐患的根源,是危险源的失控,隐患多了,事故就多,就有必然性的。
二、欧美等国际组织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法规标准(一)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法规标准1.英国和欧盟{案例1}…英国和欧盟等国外的发达国家,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预防重特大事故的一些法规标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欧美国家事故应急预案
一、引言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而制定的综合性指导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欧美国家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 欧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欧美国家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故类型:1. 重大自然灾害事故2. 重大事故灾难事故3.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4. 重大社会安全事件5. 其他重大事故四、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面协调、指挥、监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组成。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应急指挥部决策的执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3.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力量,包括消防、公安、卫生、环保、交通、通信等部门的专业队伍。
五、应急处置流程1. 报告与响应(1)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现场处置(1)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3. 应急救援(1)根据事故类型,组织开展专业救援行动。
(2)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3)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4. 后期处置(1)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2)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3)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引言:欧盟通用安全法规(General Safety Regulation, GSR)是欧盟为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欧盟通用安全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目的、内容和影响等方面。
一、背景欧盟通用安全法规于2019年11月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的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该法规是欧盟为了应对市场上不断增加的安全挑战和新兴技术带来的风险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二、目的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符合高标准的安全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和程序,该法规旨在提高产品的整体安全性,增强市场监管的效力,并促进欧盟内部贸易的畅通。
三、内容欧盟通用安全法规涵盖了广泛的产品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电气和电子设备、玩具、化妆品、儿童用品等。
该法规要求生产者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欧盟安全标准。
此外,生产者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生产控制系统,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还强调了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需要确保其产品的合规性,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召回或修复产品,以应对发现的安全问题。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相关的市场监管措施,包括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进行禁止销售或下架等处理。
四、影响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实施对生产者、进口商和分销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生产者需要加强产品安全的设计与制造,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进口商和分销商则需要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实施还对市场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产生了影响。
市场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则需要提供专业的检测和认证服务,帮助生产者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五、结论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提升产品质量至关重要。
欧盟法规及常用安规介绍
某儿童用品生产商严格遵守欧盟关于儿童用品安全性的安 规要求,其生产的儿童用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 好评。
案例三
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积极响应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不断改 进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最终成为该领域的领军企业。
安规对企业的积极影响案例
01 02
案例一
某企业通过遵守欧盟环保法规,改进其生产工艺和流程,成功降低了生 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 额。
欧盟法规及常用安规介绍
• 欧盟法规概述 • 常用安规介绍 • 欧盟法规与安规的关系 •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案例分析
01
欧盟法规概述
欧盟法规的起源与目的
起源
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其成立之初是为了促进欧洲和平 与经济发展。随着欧洲共同体的扩大和深化,欧盟法规体系 逐渐形成,旨在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促进欧洲一体 化进程。
保障公共安全
安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 障公共安全,防止因产品 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的伤 害和损失。
促进国际贸易
安规的统一标准和要求有 利于促进欧盟境内的国际 贸易,提高欧盟市场的竞 争力。
欧盟法规与安规的协调与统一
协调工作
欧盟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之 间的法规和安规,确保其一致性
和统一性。
标准化机构
欧盟设立了多个标准化机构,如欧 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 信标准化协会(ETSI),负责制定 相关标准和规范。
安规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课程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安规培训课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培训资料
企业应编制安规培训资料,供员工学习参考。
培训效果评估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规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外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安全生产
外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1、国外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是怎样控制的国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控制可以参考下面的这篇文章,也可以说是作业环境场所、能源管控及规范人员行为的安全管理控制,鄙人另加一条作业人员安全的协调与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企业单位的方方面面,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概括的,仅供参考!英国:制定和颁布安全法规英国是西方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
在长期的工业活动中,人们逐步认识到涉及危险物质的工业活动极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一些事故不仅对工人,而且对周边环境、甚至对远离事故现场的地方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英国又是最早制定和颁布安全卫生法规的国家。
1974年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形成了英国现行的安全卫生立法框架。
根据这个框架,英国建立了两个机构——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安全卫生执行局,以保证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项条例的实施。
1974年Flix borough一家化学厂发生爆炸事故,揭开了英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序幕。
这起事故使该工厂被夷为平地,28名工人死亡,工厂周围的设施遭受了极大破坏。
安全卫生委员会指派重大事故预防专家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三项预防事故的策略:(1)确定危害作业场所;(2)为预防重大事故而采取的控制措施;(3)为降低事故的破坏性而采取的减缓措施。
今天,为了预防此类重大事故的发生,英国于1999年制定了《重大事故危害控制(COMAH)》等一系列法规。
法国:光靠制度是不够的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国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少的国家之一。
然而,2004年5月23日,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2E候机厅一段走廊的顶棚坍塌,造成包括两名中国公民在内的4人死亡事故却让人们记忆犹新。
本应成为法国人骄傲的候机厅造价不菲,刚刚交付使用一年,却因这起事故让所有法国人心痛。
痛定思痛,机场方面最终作出了推倒重来的艰难抉择。
走廊除了30米长的事故段,其他部分经检测仍然耐用,一些专家曾建议其他部分进行修复加固。
但由于这种方案不能保证万无一失,机场最终决定将发生事故的那段走廊全部拆除重建。
欧洲法规介绍
Interior fittings - ECE 21 ECE21 内部突出物 ECE 21 comparison with GB ECE 21 与中国标准的比较
ECE 21 implementation in Europe ECE 21 在欧洲的认证介绍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上的前内部件; 仪表板水平面之下的前内部件;
其它后座椅之前的内部零件;
天窗 及座椅的后部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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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or fittings – ECE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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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Regulation 欧洲法规简介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ECE)-欧共体
•2 agreements 1958 agreement : 43 countries signed it 1998 agreement (Global harmonization) : 28 countries signed it
Interior fittings – ECE 21
ECE 21内部突出物
Requirements applies to 4 interior zones and seats 适用于4个内部区域及座椅的要求
4 zones :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Forward interior parts BELOW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Other interior parts forward of the rear seat Roof And rear parts of seats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规名录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规名录1. 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时,组织人员、设备和资源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预案。
本文将介绍一些全球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法规和预案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读者了解各国在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2. 美国2.1 美国应急管理法 (The Stafford Act)美国应急管理法,也称为斯塔福德法案,于1988年通过。
该法案规定了在国内灾害情况下,联邦政府向各州提供援助和协调救援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根据该法案,联邦应急管理局 (FEMA) 负责协调各部门的救援工作,并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
2.2 美国国家响应计划 (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美国国家响应计划是一份由美国联邦政府编制的文件,旨在提供一套统一、协调的救援行动指导。
该计划将各级政府、私营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救援工作整合在一起,以应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突发事件和事故。
3. 加拿大3.1 加拿大应急管理法 (Emergency Management Act)加拿大应急管理法于2007年颁布,旨在确保联邦政府和各省份在紧急情况下协调行动。
该法案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要求建立应急管理计划和机构。
3.2 加拿大联邦应急管理体系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加拿大联邦应急管理体系是由联邦政府领导的一套组织、计划和程序,用于协调和管理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响应。
该体系由公共安全部 (Public Safety Canada) 负责协调,并与各省份的应急管理机构进行合作。
4. 欧洲联盟4.1 欧洲联盟应急管理机制 (European Union Civil Protection Mechanism)欧洲联盟应急管理机制是为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而设立的一套国际合作机制。
该机制允许欧盟成员国共享资源和专业知识,以提高应对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欧盟的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政策
欧盟的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政策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是欧盟在保护居民和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政策。
随着日益增多的火灾和自然灾害事件,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政策,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成效与挑战。
一、消防安全政策欧盟的消防安全政策旨在确保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并提供快速、高效的应对火灾的能力。
欧盟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指令,要求成员国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准:欧盟要求成员国建立适用于不同类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方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建筑物的抗火性能,减少火灾发生和扩散的可能性。
2. 消防设备和培训要求:欧盟要求成员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备等,并确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同时,欧盟鼓励成员国提供消防员培训和技术交流,以提高消防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3. 火灾事故调查和安全宣传:欧盟强调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此外,欧盟还鼓励成员国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培养正确的自救和逃生意识。
二、应急管理政策欧盟的应急管理政策旨在加强成员国在灾害事件发生时的应对能力,并提供有效的救援和援助。
欧盟在应急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1. 跨国救援机制:欧盟建立了跨国救援机制,成员国可以相互提供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以支援受灾成员国。
该机制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和效率。
2. 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欧盟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对潜在的灾害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建立了相应的预警系统。
这使得成员国能够提前做好准备,减少灾害对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危害。
3. 受灾国援助和重建支持:欧盟提供援助和支持给受灾国,帮助其进行紧急救援、灾后重建和风险管理。
该援助包括物资和资金的提供,以及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况
英国是欧洲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先导者,早在1833年就制定了《工厂法》。1974年《劳动卫生安全法》获得通过,它是一部专门的安全卫生法规,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劳动安全卫生。
该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福利,防止与劳动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方面遇到危险,并且对危险物质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控制,预防人们非法获取、占有和使用危险物质,并控制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层。
欧洲法规介绍
目标和适用范围
本法规规定了为乘客提供碰 撞保护的相关规定. 本法规适用于最多拥有9个座 位的乘用车的内部突出物,涉 及的相关零件: 乘客舱内部零件, 操控件的布置, 顶盖, 座椅的后部零件, 电动车窗,天窗和隔板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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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前座椅H点之前的仪表板水 平面线上部的前内部零件. 在基准区内 : 没有危险的凹凸和尖锐 棱边 (园角半径应大于 2,5 mm); . 零件应能吸能.
开关和拉钮杆应遵守的尺寸 要求 (最小横截面, 最小倒园 半径, 对较高的零件应能在 力的作用下放倒收起) . .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INTERIOR FITTINGS
内部突出物
European Regulation 欧洲法规介绍
Patrice CHANROND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 April 07 2008 PSA/DTI/DITV/RHN
SYNOPSIS 主题题要
European Regulation欧洲法规简介
4
Interior fittings – ECE 21
ECE 21内部突出物
Aim and scope
This regulation specifies requirements to afford impact protection for occupants It applies to interior fittings of passenger vehicles with maximum 9 seats relating to : the interior parts of the passenger compartment, the layout of controls, the roof, the rear parts of seats, the power-operation of windows, roof-panel and partition systems
论欧盟行政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欧盟行政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高秦伟3一、引言 长期以来行政法被视为国内公法,但是随着欧洲联盟及其成立条约的颁布与适用,确实产生了跨越国界并由超国家体实施的行政法。
〔1〕在欧洲联盟内部,之所以提出“欧盟行政法”(Eur opean Adm inistrative La w )的概念,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原因较多,如基于推进欧洲统一市场的原因,需要欧盟机构以及各国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配合,因此导致欧盟法在内容上大多数呈现为行政法的特征;〔2〕当然,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欧盟各成员国不同法律体系的传统以及世界范围内兴起的行政改革,因此需要从比较法、行政法等理论层面深入探讨欧盟行政法的框架以及发展变化。
此外,由于欧盟是一个由法律来推动的越国家组织体,〔3〕诸多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原则多数产生于欧洲法院创造出的规范以及形成判决的过程中,从理论上进行整合也显必要。
〔4〕就欧盟行政法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欧盟学者所持的方法论主要有公法的视角、历史的视角、法律渊源的视角以及两大法系不同历史传统的视角等,〔5〕或者基于欧盟机关的运作来探讨欧盟行政法的运行机制,或者基于自己所在国家的历史传统与法制体系来探讨欧盟行政的内涵与发展,“关于创造和发展欧盟行政法的问题,不能仅仅狭义地理解为欧盟法为欧洲统一实施的行政法,也3〔1〕〔2〕〔3〕〔4〕〔5〕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欧洲一体化与欧盟行政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8JC820045)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见[德]尤尔根・赛威兹:《欧盟行政法》。
(J ürgen Schwarze,European Adm inistrative L aw,S weet and Max well,1992,pp.3-4)中国法学由于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界分,因此有学者将欧盟行政法称为欧盟经济行政法,在此我并不作范畴上的争论,而沿袭欧盟学者的提法。
参见朱淑娣:《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
国内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概况
2006年第37卷第7期《浙江化工》文章编号:1006-4184(2006)07-0009-02国内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概况张廷竹(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7)摘要:随着现代工业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建立重大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救援系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本文主要对国内外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进展概况作了较系统的综述。
关键词:应急救援;概况随着现代化生产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应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也不断产生。
同时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突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预先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措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可以高效、迅速作出应急反应,减少事故对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危害。
统计表明:有效的应急系统可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无应急系统的6%。
20世纪70年代以来,建立重大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救援系统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区的责任人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和作用,并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救援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
1984年印度帕博尔毒物泄漏事故发生后,1986年美国发布了《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法权》(TheEmergencePlan-ningandCommunityRight-to-KnowAct),1987年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环保署、运输部发布了《应急计划技术指南》。
欧盟在1982年发布了《重大工业事故危险法令》,并于1986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应急计划(预案)作为重大事故预防的必要措施。
1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事故应急管理包括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应急救援系统一般应包括应急指挥、事故现场指挥、支持保障、媒体和信息管理等五个运作中心。
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事故应急预案(计划)是关键要素。
欧盟生产安全事故
欧盟生产安全事故欧盟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欧盟成员国的工业生产和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这些事故在欧盟的不同行业和领域中发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欧盟范围内,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首先,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和自动化程度提高,使得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其次,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往往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得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管控和预防。
此外,监管不力和监督缺失也是导致欧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在欧盟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多起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2005年的西班牙脱硫剂泄漏事故是其中之一。
该事故发生在西班牙南部一家石膏厂,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大量的脱硫剂泄漏,致使工厂周围的村庄被迫疏散,造成多人死亡和数百人受伤。
该事故引起了欧盟各国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欧盟加强对工业生产环境的监管和安全管理。
为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
首先,欧盟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如欧洲化学品局和欧洲安全机构,负责监管和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工作。
这些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强化了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欧盟还鼓励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和人员技能提升,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风险认知和应对能力。
除此之外,欧盟也在国际层面加强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合作与交流。
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签署了合作协议,分享和传递经验教训,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挑战。
同时,欧盟还通过提供援助和技术支持,帮助欠发达国家提升生产安全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然而,尽管欧盟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在生产安全监管上存在不一致性和不协调性。
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生产的转型,新的风险和隐患不断涌现,对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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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欧洲其它国家事故预防立
法概况正式版
欧洲其它国家事故预防立法概况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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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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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先驱,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工人从手工作业过渡到机械化作业,这样也就导致了多发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产生,一些工人发出了保护自身生命和利益的呼声,因此诞生了各种安全卫生、事故及赔偿的法律法规及法令。
法国在1922年颁布了《农业事故法》、194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与职业病法》、1948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意大利在1904年颁布了《职业事故法》、1926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令》;摩洛哥在192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令》,1947年又进行了修改;瑞士在
1930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规(建筑行业)》;西班牙在1932年颁布了《工业事故预防条例》;希腊在1937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令》。
欧洲国家主要是在各行业制定有关事故预防条例,这些条例也包括雇主的责任,雇主应为雇员提供的安全设备及劳动卫生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还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及设备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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