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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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
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
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
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
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击
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
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
“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
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
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
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重大的工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
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工人及其代表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一方,他们有权得知重大危险设施发生险情后所产生的后果,清楚政府对重大危险设施的指示、建议和命令,参与编写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及事故报告,对预防重大事故及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发展应急程序定期得到指导和培训;当存有重大危险隐患时,工人及其代表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并立即通知主管部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工人应遵守应急措施。
二、欧共体
欧共体在1982年6月24日颁布了《有关某些工业活动严重事故危害的1982年6月24日欧洲委员会令》。
欧共体遵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特发布其指令。该指令的宗旨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并限制其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通过设计、建设和运转等不同阶段实施一体化安全,对工业场所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
信息,一旦发生严重事故时能使其得以很好的控制,特别是指原成员国在此领域采取相应措施。该法令所适用的企业主要指化学或石油天然气企业。对企业活动的负责人提出了为预防重大事故并且限制对人员和环境产生的后果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企业活动的负责人应在任何时候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他们已经鉴别出所存在的重大事故危害,已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已为工作在现场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设备以保证他们的安全。企业主还应将企业工业活动的相关信息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企业贮存或使用的物质、产品、副产品;贮存活动涉及的物质、数量、化学物理性能及具有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工厂的地理位置和气象条件、工作场所暴露在危险状态下的最多人数、技术生产过程的概括描述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所采取的紧急计划、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警的人员姓名等情况。该通知应随着安全技术知识的更新和对危害评估知
识的发展定期更新。
欧共体在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工人工作时生产设备使用的安全与卫生的最低要求》。
该指令的宗旨是:在工作环境中及使用设备时保证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该指令的内容针对:雇主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企业中工人使用的生产设备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没有损害,对特种设备的特种工作条件和工作性质存在的危害准备特别措施,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有危害及这种设备产生的附加危险都应加以特别注意。使用的生产设备应符合欧共体有关条款的最低要求。在使用涉及特殊危险的生产设备可能给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带来特殊威胁时,雇主应保证只限于负责使用该设备的人员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维修、改选、保养及修理。对工人应有相应的培训教育及应在生产设备上书写使用说明书。
欧共体在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工作场所最低安全卫生要求》。
该指令的宗旨:改善工作环境,使工人在安全卫生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
该指令的内容:发布了第一次使用的工作场所和已经使用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场所整修的最低安全卫生要求。
三、美国
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有关预防事故内容如下:
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并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
劳工部长如同意他的申请可发布临时命令。部长或他的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情况,对违反条例、命令及标准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给予通知,限时纠正,纠正后可撤销传票。但当违反事件发生已达6个月,则不再签发传票,劳工部长或他委托的人经检查或调查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与负责审议此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如对委员会上述命令还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可直接上诉到法院,由司法当局复查。法律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到劳工部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