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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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 根据本物业辖区公共契约和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 管委会组成及任期
1. 管委会由 人(如 7~17),为单数)组成。
2. 管委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 人(如 1~2人),从管委会成员中选出。
不为管委会成员。
成。
5.管委会委员每届任职 3 年,可连选取连任。每届 3 年举行换届选举。
6. 在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送。
三. 笤员资格确定
1. 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 担任。
2. 下列人员,不得被选拨担任管委会委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者;
(2) 被宣布已破产或被兼并收购者;
3. 管委会视情况可聘请执行秘书 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为或
4. 管委会成员主要由业主 (代表) 大会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中选出, 部分委员
可以从辖区公安派出所、 办事处、 居委会、政府房管部门等行政机构选派代表组
(3)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4)因犯罪被判处过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咱者;
(5)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
3.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其委员资格:
(1)因出现第九条各款情况而不合格者;
(2)在未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而连续 3 次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
(3)以书面向管委会主任或秘书辞职的;
(4)以业主身份被委任,该委员已不再为业主;
(5)根据公共契约不再符合委员要求条件;
(6)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终止其委任。
4.委员在任期届满前,除以上原因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其委员职务。
四.管委会职责
1.(业主)管委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机构,为本物业辖区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代表
全体业主。
2.管委会一经成立,可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处和房管局注册备案,成为业主自治社团法人。
3.管委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汇报本年度工作:
(2)拟订、修改管委会章程,提出公共契约的修正案;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3)决定以何种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
(5)审议物业管理人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并迅速答复;
(6)审议本物业辖区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7)审核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财务报表;
(8)监督物业管理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9)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执行管理规定,履行公共契约,及时缴纳管理服务费和管理维修基金;
(10)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力与物业管理人的纠纷;
(11)掌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决定其追加费用和动用时间、额度;
(12)对违反公共契约、本章程、管理合同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
(13)代表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或被告);
(14)以长远眼光,维护辖区声誉,提高知名度。
5.管委会具有下列权益:
(1)物业辖区内共用部分的广告发布权和相应收益权;
(2)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或按成本价转让的管理用房产权;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成本价或微利价转让的经营用房产权。
6.管委会应尽义务: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及时履行各项职权,不得延误有关工作;
(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政府部门疏通关系;
(4)管委会提取法律诉讼时,应尽快告知业主;
(5)涉及业主和住户利益和管委会决议,应尽快张贴公布;
(6)管委会或委员换届、改选时,完整移交文件、资料、基金。
五.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
1.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任可作为注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负责召开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3)检查业主大会、管委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业主大会、管委会报告;
(4)领导管委会妥善配合管理人工作;
(5)代表管委会处理对外事务;
(6)核签有关文件和财务帐目;
(7)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罚权,在事后向业主大会、管委会及时报告。
2. 委员的职责:
(1)在管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委员的职责:
(2)对提交会议的文件、资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有向主任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4)查询或调查专项工作,有权调阅档案、文件,约见有关当事人;
(5)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
(6)收集、整理业主和住户意见,提出议案;
(7)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执行秘书职责:
(1)处理及保存来往文件;
(2)公布会议通知,撰写会议纪要;
(3)负责委员会内部文件的起草;
(4)初审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财务帐目;
(5)制定、执行管委会的财务制度;
(6)妥善保管文件资料、档案。
六.管委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1. (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或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每月(如 6 个月)举行 1 次,由执行秘书召集;
(2)临时会议由 5 名以上委员职名要求或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