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民委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2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促进了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有力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新气象、迈上新台阶。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等248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的地方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把持续扎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探索更多经验、争取更大作为,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民委发〔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17〕142号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立足我国国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扣“两个共同”主题,奋发图强、砥砺前行,不断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内涵,创新理念、手段、方法,在全社会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择优推荐、严格评审、社会公示,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等198家单位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单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锐意进取,苦干实干,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上作出表率,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示范,在新时代更有新作为。

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新精神新要求,将创建作为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抓手,向更广范围、更深领域推进,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创建的良好局面。

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文化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坚守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要进一步创新方式载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不断激发各族人民奋发进取的精神动力。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民委2020年3月27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公安部边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涌现出一大批示范典型,发挥出积极的带动引领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典型的影响力和辐射力,由各地各部门推荐,经严格评审并公示,决定命名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等187家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为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单位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摆到重要位置抓牢抓紧,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推动创建活动再上新台阶。

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创建活动的新精神新要求,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切实发挥好示范作用,动员和吸引更多力量参与支持创建活动,实现全面立体扩展。

要加强思想文化引领,引导各族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促进人心归聚、精神相依。

要创新载体和方式,主动适应形势,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推进理念、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让创建活动更加亲切。

要不断增强创建实效,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引导各民族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推进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奋力开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民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民办发〔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国家民委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60个左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根据《办法》规定的类别,凡是具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功能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场所均可申报。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优先推荐突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场所。

(二)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严格对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结合命名总量和本地实际推荐候选单位,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三)地方教育基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场所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统一推荐。

(四)申报工作应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与年内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统筹。

推荐示范区(单位)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材料报送请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申报表》原件1式2份报至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另附3000字以内工作情况材料。

报送工作材料电子版及图片(每个单位附3-5张数码图片,单张图片规格在3mb以上,其中至少有1张为场所主体正面照片)发至电子邮箱。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原则
1、示范单位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的主题,既可以显示示范单位的特点,也可以激励和引领社会的正能量,使社会上的群众感受到时代的正确思潮。

2、根据示范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考虑示范单位的性质、国家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政策的要求等因素,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译,不得有政治性、宗教性、贬义性等言辞。

二、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征集
示范单位的命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名称征集会,将有关机构及社会各界(如企业家协会、公益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提出的名称进行充分讨论,综合考虑示范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民族团结进步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最终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译名称。

三、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流程
(一)确定示范单位的命名原则和注意事项;
(二)组织召开由有关行政部门及社会各界参加的命名征集会;
(三)在征集会上审查收集的名称,对各方意见进行讨论;
(四)初步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译名称;
(五)根据示范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最终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民委2023年12月28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企业、村(社区、嘎查)、学校、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遵循聚焦主线、严格标准、正面引导、注重实效、面向基层、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家民委负责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测评指标按照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机关、企业、村(社区、嘎查)、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类型分别制定,依此开展创建、指导、监督、命名、管理等相关工作。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民委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涌现出一批主线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度高、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

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周期为5年。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提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示范区示范单位学习,广泛动员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争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市(地区、自治州、盟)除第七条要求外,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市(地区、自治州、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0•【文号】民委发[2014]188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14]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属各院校,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近年来,各地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不断涌现,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为不断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主阵地、主渠道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示范典型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根据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由各地推荐,经专家审核并报委务会批准,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等98家单位为第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单位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榜样作用,在各民族中不断增强和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名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附件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名单一、示范县(市、区、旗)(24个)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乃东县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二、示范企业(6个)江苏省常熟市神灵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清怡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鹤山雅图仕印刷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克拉玛依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示范乡镇(13个)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畲族镇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民族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河南省民权县伯党回族乡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山江镇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洛隆县硕督镇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倒淌河镇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四、示范村(11个)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上金贝畲族村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郭坑回族村河南省沁阳市太行街道水南关村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隆里乡华寨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羊场镇走马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腊镇曼龙代村委会曼龙勒村陕西省安康市江口回族镇高桥村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文都乡毛玉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翔村五、示范街道、社区(22个)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滇池里社区天津市红桥区西沽街道河怡社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街道福乐园社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街道巴黎之春社区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道丹英社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社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新颜苑社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安民街道花园社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常家庄社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道百泽社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社区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新一社区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工校社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炉城镇炉城街道光明社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街道航宇社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中心区社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日喀则市江洛康萨社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街道排洪沟社区青海省格尔木市东城区昆仑路街道建兴巷社区六、示范学校(14个)山西大学附属中学吉林省长春市朝鲜族中学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西藏民族中学江西省南昌市第十七中学河南省郑州市回民中学湖北省武汉西藏中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小学海南省民族技工学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校西藏自治区拉萨中学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回族女子小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第一中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职业技术学校七、其他示范单位(8个)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公安局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双丰林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略)。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验收意见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验收意见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验收意见
鉴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一个重要的教育资源,以下是对该基地的验收意见:
1. 教育资源丰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包括展览、文献、图片、模型等。

这些资源能够帮助学生了解我国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和贡献,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意识的培养。

2. 教育活动丰富多样:基地组织了多种类型的教育活动,例如民族艺术表演、文化体验、讲座和研讨会等。

这些活动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对民族团结进步的认知水平,并培养他们的文化自豪感。

3. 智能化教育手段:基地采用了智能化的教育手段,如虚拟现实技术、互联网教育平台等,使学生可以通过互动体验的方式更好地学习和了解各民族的文化。

这种教育手段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吸引力,使教育更具趣味性和互动性。

4. 专业化教育团队:基地的管理和教育团队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教育服务。

教育团队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使教育服务更加高效和贴近学生的需求。

5. 教育评估与改进机制: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教育评估与改进机制,定期检视教育活动的效果和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反馈机制,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反馈,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综上所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在教育资源、活动多样性、智能化教育手段、专业化教育团队以及评估与改进机制方面表现良好。

然而,基地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需求的关注和深入了解,不断完善教育服务,提高教育质量。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

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有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和国家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制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保证。

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关于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省民族研究所:为贯彻落实《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根据《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要求,我委决定近期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类型具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功能的文物博物类、革命历史纪念类、风景区(点)类和文化场所类单位(场所)。

二、推荐要求1.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2.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推荐。

3.优先推荐突出开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场所。

4.教育基地由市(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推荐,经市县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宗委。

5.省直机关所属单位(场所)由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审核同意后报省民宗委。

6.已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不在推荐范三、评选条件1.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 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申报工作应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

3.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4.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报送要求请于2021年12月5日前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审批表》,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至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教育
正文
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省民族研究所:
《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委统战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
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民办发[2017]102号
【发布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3
【实施日期】201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通

(民办发〔201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公安部边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
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部队、医院、景区、宗教活动场。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
教育基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公布日期】2016.12.09
•【字号】内民委发〔2016〕241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
地的决定
内民委发〔2016〕241号
各盟市民委,满洲里市民族局、二连浩特市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经过严格评审并公示,自治区民委决定命名第一批共9个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希望命名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教育基地作用,突出特色、丰富内容、创新方法,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为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开创决
胜全面小康的新局面,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2016年12月9日。

我省多个单位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

我省多个单位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

我省多个单位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全国民
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民族》
【年(卷),期】2017(0)1
【摘要】近日,国家民委命名了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我省文山州砚山县等10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日召通市罗炳辉将军纪念馆等3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总页数】1页(P63-63)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第四批;砚山县;文山州;纪念馆;罗炳辉【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我省命名第一批六十八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J],
2.行进在民族团结的路上武警宁夏总队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J], 武晓喻;
3.湖北省5个单位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J], 巢明荣
4.民族团结之花在建筑工地绚丽绽放宁夏建工集团一建八分公司被命名为宁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J], 赵金仁;
5.共育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国网恩施供电公司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纪实 [J], 巢明荣;龙建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主要包括:
(一)文物博物类场所,包括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等;
(二)革命历史纪念场所,包括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旧居等;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有宣传展示平台的乡(镇)村、社区科技文化站等;
(四)其它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涵的场所。

第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
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3年评审命名一次。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二)具备比较丰富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正常运转;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

第六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评选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考核公示后,报国家民委。

(二)国家民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地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负责将拟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

(四)国家民委发布决定,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颁发牌匾,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命名。

第八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

第九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
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十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

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和检查、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